我的歌不能唱?
青峰跟前經紀人間的著作財產糾紛最近被地檢署起訴了,而就是否有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以新聞提供的資料來說,整個案件最大的爭點,莫過於這個著作財產權到底誰可以利用的問題。
不過對於很多民眾有很大的疑問,歌是青峰做的,為甚麼青峰不能唱?
而這!就要討論到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的問題了!
接下來讓告狀俠用Q&A,來與各位淺談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的權利有甚麼不同吧!
Q:著作財產權的權利有哪些?
A:著作因應其著作類型不同,而享有各種不同的著作財產權,如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權利,詳細的就請各位看官直接看圖片吧!
Q:著作人格權的權利有哪些?
A:著作人的人格權有三種:
1、姓名表示權
即著作人有權利有求在其著作及其重製物上,標示或不標示姓名的權利,而所謂的姓名可以是真名、別名、筆名、藝名等,但有時會有標示姓名困難的情況,故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即明定「依著作的利用目的及方法,在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2、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後,有權決定是否要將著作公諸於世,即首次發表。但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I.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II.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III.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3、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有反應著作人的人格與名譽的特性,故著作一旦被變更、修改,即有可能影響著作人之名譽,故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完整性及同一性的權利,不過如無法合理變更、修改著作,將影響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或利用人利用著作,進而減損著作之商業交易價值。
所以為符合實際商業運作現狀,折衷採取著作人有禁止著作被不當扭曲、歪解、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Q:創作著作的人在「著作完成時」,就一定享有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嗎?
A:不一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來說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就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又包含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而但書所稱的另外規定,最常討論的有兩種情況,即著作權法第11條與第12條中,僱傭關係與出資受聘關係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在僱傭關係與出資受聘關係中,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皆可以以契約明文規定,而不同的在如果沒有契約約定的情況下,雇傭關係中的著作人格權歸屬於受僱人,財產權歸屬於雇傭人;出資受聘關係中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皆歸屬於受聘人,但出資人可以利用該著作。
Q:著作完成後,可以將著作權讓與給他人嗎?
A: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是可以透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讓與給他人,或透過授權的方式,讓第三人得以利用。
但著作人格權為專屬權,無法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權利,雖然可與利用人約定不行使,但人格權的權利並無法轉移,所以就算著作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著作人仍然保有著作人格權,而且著作人格權不像著作財產權有期間的限制,著作人格權不因著作人死亡而消滅,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也無法授權給他人使用。
而回過頭看青峰案件,依據新聞資料所述,青峰確實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在青峰使用時,是否該授權契約還存續在經紀人間呢?不過畢竟告狀俠不是當事人,只能希望這件事情能有一個圓滿的結果,讓大家都能好好再聽青峰演唱那些小情歌。
專屬授權對著作財產權人的影響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一分鐘】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之逆向給付
作者:鄭志玲
一般而言,專利權人享有權利主導地位,他人須經其同意授權才能實施。所以,通常是被授權人支付權利金給專利權人,以取得實施權。然而,在藥品市場,卻可能是相反的情況,新藥專利權人(原廠藥商)與學名藥廠簽署協議,反過來由原廠藥商支付價金或提供其他優惠措施予學名藥廠,要求學名藥廠同意延遲進入藥品市場,藉此延長及維持原廠專利藥品在市場的獨占地位及藥價。這種反向的協議,便稱之為「逆向給付」協議。
我國藥事法修正案於2018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告,其中西藥專利連結制度將由行政院公告施行之。在專利連結制度下,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原廠藥商,通常為新藥專利權人)須提報該新藥之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而學名藥廠申請上市許可時,應聲明學名藥與原廠藥商提報的新藥專利權之間的關係,如學名藥擬於該新藥之專利權期屆滿前上市而有專利侵權的疑慮,專利權人應於接獲學名藥廠提出申請之通知45日內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同時,衛生福利部(下簡稱衛福部)將暫停12個月核發許可證,來釐清專利爭議,而首家專利挑戰原廠藥商專利或迴避成功的學名藥廠則可獲得12個月的市場銷售專屬期。為避免原廠藥商與學名藥商利用此制度相互合作延後學名藥上市而壟斷藥價,影響醫藥產業之市場及交易秩序,藥事法進一步規定,原廠藥商與學名藥商應向衛福部通報雙方簽訂涉及專利連結相關藥品之製造、販賣及銷售專屬期間之協議,如涉及「逆向給付」利益協議者,還應另行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簡稱公平會)。未依規定通報者,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專利法具排他性與獨占性,自然與主張公平自由競爭的公平交易法相牴觸。針對兩者競合問題,公平交易法第45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明文將專利權人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排除於公平交易法適用範圍之外,以例外規定方式,讓專利法保有其排他性與獨占性,同時也相應地限制此豁免規定只限於「專利法正當行使」始有適用,以為衡平。司法院釋字第548號解釋,此係用以調和智慧財產權人之保障與公平交易秩序之維護二者間所生之衝突,而主管機關認定何謂「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但須考量智慧財產權人之利益,亦須顧及自由公平競爭環境之維護與社會公益之平衡。公平會則有提供「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下稱「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用以判斷事業對他人散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之行為,有無濫用權利。
本次藥事法修正案首度將藥商之間可能發生的「逆向給付」協議納入法律,規範雙方應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義務及罰則,透露出法律對於「逆向給付」協議內容之適法性似乎是希望由公平交易法予以檢視。目前衛福部或公平會尚未就此提出處理原則。公平交易法第45條之適用空間為何,協議內容是否屬於「專利法正當行使」而有公平交易法第45條豁免規定之適用,評價方式及標準為何,是否得依循釋字第548號之原則為之,相較於「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是否有所不同等等,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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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惹怒新鮮人金句,第二名是上司說當年怎樣~
上司話當年這件事情,好像絕大多數的下屬跟新鮮人都很討厭。所以這高居十大惹怒新鮮人金句第二名。
我是認為這件事情是沒這麼這麼難以面對。
如果有長官話說他當年的時候,就算你覺得很無聊又很討厭,我個人建議是搬出所謂的說話的art ,我知道一定會有人說:我為人耿直,我不拍馬屁,我拍不出馬屁!!
吼,不要想這麼嚴重好嗎?畢竟不是人人都瑪丹娜命格,從出道就當太妹一輩子,想講什麼就講什麼。
就把自己想成說話的畢卡索不行嗎?說話的藝術啊!而且仔細想想,拍馬屁這根本也是行善好嗎?就是對方想要聽什麼,就說給他聽,成全他,讓他快樂。這不是行善是什麼?
好那怕新鮮人不知道如何成為說話的畢卡索,我就稍微給個小方針,方針就是:按照導航走。
例如長官說:唉呦我當年當業務的時候吼,沒網路多辛苦?!一家家拜訪ㄟ,我還能一天成交兩筆訂單ㄟ,哪像你們年輕人現在這麼好命啦有網路有手機這麼方便談訂單啊~~~
好導航現在說這樣了,那就照走啊!!
所以路線是:喔對沒網路好辛苦!
然後下一句原文聽到<還能>,還能這兩個字出現的時候,官方標準答案就是:有夠扯/有夠厲害/有夠強
所以下一句路線是:兩筆訂單有夠強
最後就是繼續照導航:有網路手機很方便
就按照導航走啊一點都不難,又不是長官坐在那一臉臭臉什麼都不講,這種才煩好嗎,很明確知道對方不高興,但卻必須憑空彩衣娛親逗他開心,我曾經就遇過這樣的人,一天到晚美頌,但又不講為何,就是沒給我導航但要我從台灣開船到美國的概念。「話當年」就是一個很完整的導航系統,照走即可~
祝福各位都能成為說話的畢卡索!在職場都能活得很順利!
https://www.facebook.com/KingofTeaTW/posts/176870540314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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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惹怒新鮮人金句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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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惹怒新鮮人金句!
第一名、年輕人沒有金錢觀念
第二名、在我們這個年代/我們以前啊....
第三名、我認識你們老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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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們快來傳授小撇步,告訴新鮮人如何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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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情境之老闆高談闊論
老闆:想當年…在我們那個年代…我可謂耀眼新星!業務上馳騁沙場,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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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又在提當年勇,是要我該怎麼回應老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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