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8/05~110/08/19
資格條件:
◆用人單位:學務處學生諮商中心
◆名額:1名(得置候補2名)
◆資格條件:
1.具國內外大學校院特殊教育、社會工作、諮商輔導、心理等相關系所畢業學歷。
2.具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照者尤佳。
3.具備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輔導經驗、擔任資源教室輔導人員或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服務、特殊教育工作經驗者尤佳。
4.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士學位以上學歷。
5.具電腦操作技能,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相關軟體之操作。
6.具公文處理能力。
7.積極進取、具溝通協調能力,且能獨立作業者。
工作項目:
1.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生涯轉銜服務。
2.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社會適應、生活暨心理評量與輔導。
3.結合社區醫療資源、各類輔具設施及社會福利等相關資源整合服務。
4.推動身心障礙學生各項輔導方案(例如:成長團體、同儕協助制度、課業加強、班級輔導、社會適應團體活動等)。
5.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之研究調查。
6.計畫經費申請管理及成果報告。
7.協助學生諮商中心辦理相關輔導業務。
8.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sukuan@mail.npust.edu.tw
聯絡方式:
◆管理及待遇:
1.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新進人員須經過3個月的約僱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負責評估工作能力及整體表現,試用合格後始得正式約僱。試用期間經評估不適任者,由用人單位主動簽會人事室通知隨即停止試用。
2.待遇依本校「約用聘僱(約僱)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規定支給:
新進人員以行政(技術)助理1級223薪點27,805元起薪+學士專業加給5,000元;碩士專業加給10,000元。
3.本校僱用前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之規定,應申請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
4.每週須有一天值晚班,上班時間為12:00-21:00。
◆應徵方式:
1.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請於公告截止日110年8月19日前,依序檢具下列資料:
(1)本校報名表(必檢附,如附件)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必檢附,需於公告截止日前取得之學歷資格始予採認)
(3)各類型考試、測驗或專業訓練合格證照等影本(無則免附)
(4)經歷證件影本(無則免附),
掛號郵寄至本校-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
親送者以本校人事室「職缺收件章」收件日期為憑,請於報名截止日前之本校工作日期間親送至本校行政中心二樓人事室,交由人事人員收執,並加蓋「職缺收件章」。甄選資料不齊全者,恕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應徵信封右上角請註明應徵單位及職稱,所附本校報名表務請書明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合則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函覆,惟於徵聘作業完成後,甄聘結果將公告於本校人事室網頁;如未獲錄取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足額回郵信封以利郵寄。
3.候補名額之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應徵者之個人資料將用於本校此次徵選之各項相關業務;且錄取後,同意將其個人資料供校務行政之用;未獲錄取且未附回郵信封者之個人資料,將於此次甄選完畢後併予銷毀。
5.本公告同時刊登於下列網站: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址http://www.dgpa.gov.tw/點選「事求人」。
(2)本校首頁網址http://www.npust.edu.tw/index.aspx 點選「求才資訊」。
(3)本校人事室網址 http://personnel.npust.edu.tw/bin/home.php 點選「最新消息」。
(4)「台灣就業通」網址http://www.taiwanjobs.gov.tw/點選「找工作」。
(5)「104人力銀行」網址https://www.104.com.tw/index.cfm點選「找公司」。
6.聯絡電話:(08)7703202轉6152 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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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軍中訂報恐成滲透破口 金防部位於前線作戰位置,辦公室接獲民眾陳情金防部有訂閱《金門時報》,但經查閱,金門時報的報導內容和圖片,簡直就是統戰的滲透破口,像《金門時報》9 月 8 日的報導,引用自「中國台灣網」,而「中國台灣網」是「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管理的新聞網站,去年「中國台灣網」也被國安局列為「...
專業加給表二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疫苗採購台灣篇滙整》6/15
#我們都在等國際認證疫苗
*高端一早股市有人發假消息,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jlr53x?utm_source=copyshare
指高端收到菲律賓等東南亞訂單,高端股價先大漲,之後菲律賓及台灣指揮中心表示否認,於是又跌停板。
菲律賓否認訂購高端疫苗
https://news.abs-cbn.com/news/06/15/21/philippines-covid-vaccine-deny-taiwan-request
*Moderna 終於開始新一波正式交貨給亞洲。如果可以近期抵達,希望台灣第二類總統府等中央機關讓位,保留給台灣醫護人員及台灣許多重大傷病不能打AZ及Johnson Johnson 的患者。尤其正在做賀爾蒙療法的乳癌、子宮頸癌、卵巢癌及紅斑狼瘡患者,血管攻擊疾病的患者),他們的順序應該依醫療專業提前:而非政治利益社經地位考量,任意排序。
#尤其總統府等中央機關已打了快二十萬劑疫苗請讓位。
*Moderna月底前日韓再各交2000萬,台灣200萬。我們今年二月才訂505萬,日韓去年已訂了5000萬劑。日本去年Pfizer 訂了近兩億劑。
*泰國代工AZ藥廠暹邏生技分配給台灣的AZ六月已正式通報生產不出來,感謝日本經謝長廷代表已經再度請求,將再透過COVAX體系支援台灣,由JCR工廠代工。(屬於商購性質)。
謝謝台灣還有一個聰明的駐日代表。據日本參議員佐藤表示,台灣本土指揮官認為泰國AZ200萬六月應該會到,怕過期,原124劑已足夠應付五月緊急需。
日本在台灣之後,承諾捐給越南的200萬劑,經六月僅十天緊急生產,100萬劑今天已經要運送越南。
日宣布援助越南百萬劑AZ疫苗 考慮追加給台灣 https://udn.com/news/story/121707/5533179
*台灣指揮中心可能對泰國暹邏生技公司掌握狀況不足。(這個泰國的國王投資的公司,連曼谷六月也只拿到180萬劑,泰國總理已經緊急向中國、美國請求援助,購買300萬科興疫苗,2000萬劑Pfizer ,500萬Johnson Johnson 疫苗。)
我們的指揮中心或是外交部門對國際藥廠及各政府疫苗政策了解太少,早就應該五月底請求產能有餘裕的日本AZ代工廠JCR工廠每月提供台灣100萬劑AZ。
不知道為什麼會如此失能?毫無危機意識?
他們曾經說:買疫苗又不是買菜!
但我的觀察:這些人買疫苗,比民眾買菜,買衛生紙還「青菜」。
世界周報:泰國疫苗AZ
https://youtu.be/tyxyg8VjKY0
*台灣另一家聯亞生技公司的主要投資人被路透社獨家報導披露是美國伊拉克戰爭軍事包商、殺死伊拉克平民的黑水公司創辦人菲利普。
他前幾年在香港重新注冊一家公司,而且專為「中共解放軍」訓練非洲特種部隊。
現在這家與解放軍關係密切的公司,居然於去年川普執政時期,不知道透過什麼管道投資了有台灣官股性質的生技公司聯亞。(行政院開發基金,台糖,經濟部代管的耀華玻璃⋯⋯其中耀華玻璃四月出脫股權,立法院居然沒有人追查)。
聯亞生技第一期已在台灣做六十個患者的人體實驗。
美國黑水公司由特種部隊退役軍人六人組成,一路從伊拉克、中共解放軍,到台灣,參與台灣官股投資的聯亞生技子公司COVAXX疫苗公司。
善長政商關係的黑水準備把聯亞疫苗賣給疫情嚴重的巴西,祕魯,厄瓜多爾。
這些官商勾結的國家,疫苗應該都不會需要FDA批准。
我好奇,未來若在政爭激烈的巴西、祕魯等疫苗接種出了事,台灣政府是準備把自己變成勾結黑水,出口「非人道疫苗」的國家形象嗎?
還有,這算是和中共解放軍的朋友的另類合作?
一場疫情,多少悲傷!
一場疫情,我也不幸的大開眼界。
專業加給表二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徵才機關: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4/30~110/05/14
資格條件: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徵聘「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公告
◆用人單位:學務處學生諮商中心
◆名額:1名(得置候補2名)
◆資格條件:
1.具國內外大學校院特殊教育、社會工作、諮商輔導、心理等相關系所畢業學歷。
2.具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照者尤佳。
3.具備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輔導經驗、擔任資源教室輔導人員或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服務、特殊教育工作經驗者尤佳。
4.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士學位以上學歷。
5.具電腦操作技能,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相關軟體之操作。
6.具公文處理能力。
7.積極進取、具溝通協調能力,且能獨立作業者。
工作項目:
1.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生涯轉銜服務。
2.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社會適應、生活暨心理評量與輔導。
3.結合社區醫療資源、各類輔具設施及社會福利等相關資源整合服務。
4.推動身心障礙學生各項輔導方案(例如:成長團體、同儕協助制度、課業加強、班級輔導、社會適應團體活動等)。
5.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之研究調查。
6.計畫經費申請管理及成果報告。
7.協助學生諮商中心辦理相關輔導業務。
8.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
電子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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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及待遇:
1.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新進人員須經過3個月的約僱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負責評估工作能力及整體表現,試用合格後始得正式約僱。試用期間經評估不適任者,由用人單位主動簽會人事室通知隨即停止試用。
2.待遇依本校「約用聘僱(約僱)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規定支給:
新進人員以行政(技術)助理1級223薪點27,805元起薪+學士專業加給5,000元;碩士專業加給10,000元。
3.本校僱用前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之規定,應申請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
4.每周須有一天值晚班,上班時間為12:00-21:00。
◆應徵方式:
1.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請於公告截止日110年5月14日前,依序檢具下列資料:
(1)本校報名表(必檢附,如附件)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必檢附,需於公告截止日前取得之學歷資格始予採認)
(3)各類型考試、測驗或專業訓練合格證照等影本(無則免附)
(4)經歷證件影本(無則免附),掛號郵寄至本校-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校人事室「職缺收件章」收件日期為憑,請於報名截止日前之本校工作日期間親送至本校行政中心二樓人事室,交由人事人員收執,並加蓋「職缺收件章」。甄選資料不齊全者,恕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應徵信封右上角請註明應徵單位及職稱,所附本校報名表務請書明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合則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函覆,惟於徵聘作業完成後,甄聘結果將公告於本校人事室網頁;如未獲錄取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足額回郵信封以利郵寄。
3.候補名額之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應徵者之個人資料將用於本校此次徵選之各項相關業務;且錄取後,同意將其個人資料供校務行政之用;未獲錄取且未附回郵信封者之個人資料,將於此次甄選完畢後併予銷毀。
5.本公告同時刊登於下列網站: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址http://www.dgpa.gov.tw/點選「事求人」。
(2)本校首頁網址http://www.npust.edu.tw/index.aspx 點選「求才資訊」。
(3)本校人事室網址 http://personnel.npust.edu.tw/bin/home.php 點選「最新消息」。
(4)「台灣就業通」網址http://www.taiwanjobs.gov.tw/點選「找工作」。
(5)「104人力銀行」網址https://www.104.com.tw/index.cfm點選「找公司」。
6.聯絡電話:(08)7703202轉6152 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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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加給表二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軍中訂報恐成滲透破口
金防部位於前線作戰位置,辦公室接獲民眾陳情金防部有訂閱《金門時報》,但經查閱,金門時報的報導內容和圖片,簡直就是統戰的滲透破口,像《金門時報》9 月 8 日的報導,引用自「中國台灣網」,而「中國台灣網」是「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管理的新聞網站,去年「中國台灣網」也被國安局列為「常見爭議資訊來源」,其發文內容也被國安單位監控。同日另一則報導則來自「中青網」,而中青網全稱「中國青少年計算機信息服務網」,是由中國共青團中央主辦、中共中央宣傳部主管的網站。
前線官兵作戰壓力已經不小,訂閱這類經常引用統媒訊息的報紙,閱讀這些統戰訊息,對部隊官兵毫無增加閱報的興致與知識。這類訊息在地方上影響輿情,我們已抱持高度的疑慮,再帶進軍中我很難接受。
我們一直說,除了平時的訓練之外,還要強化國軍的「心防」,但卻有這類直接轉載中國官媒新聞的「傳聲筒」報紙,還是說這是訂來「研究敵情」的?若是研究敵情,那怎麼只有金門單位訂閱,應該全台灣各軍種都來訂閱研究一下。
我請單位必須全面通盤檢討這樣的狀況,並掌握訂閱的理由,是否是有心人刻意為之,或者只是沒有留意到而做出的決定。單位回覆我,會即刻通盤檢討,並做出合理的處置。
色弱者軍中服役與升遷
辦公室接獲國軍官兵陳情,表示現已任職下士,也到了可以升中士的時間、單位也有職缺可以晉升,但因為本身有「色弱」的問題,導致體位判定標準不符無法晉升。當事人質疑,為何當初可以晉任士官階,卻無法在士官階內再升。
像這樣個案狀況,簡章雖然有明文規定,但國防部相關單位在甄選志願士兵時,是否有充分告知、弭平雙方的資訊落差?此外,可以當下士但不能當士官,這件事情本身是否存在衝突跟矛盾?
當初我們在招募志願士兵的時候,確實色弱、色盲是可以進來的,但是軍官士官,就不能有色弱或色盲,如果說進入軍官士官,有色弱或色盲就只能保留位階。希望可以重新檢討,比如色弱或色盲者,需要在招募時說明清楚,只能做志願役士兵,再確認願意與否。再來是否考慮色弱、色盲者的錄取資格。第三就是已錄取進來的色弱者,佔比率大概是百分之四,這些已進來的人,可找出未來有沒有適合的工作,盡量減少影響。
立法委員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把特例變通例,碰到這樣的案例,我們該修正辦法與規定,讓他回到他該有的位置,這些都是為了整個制度,去建立更完善的系統。相關單位允諾我會持續了解、溝通並改善。
要塞堡壘地帶法進度如何
再提到要塞堡壘地帶法,前次修正已經是 2002 年,在 2015 年發生航特部 601 旅「阿帕契事件」,引發營區究竟算不算「軍事要塞」的爭議,因此行政院院會也曾在 2015 年 11 月通過修正案,擬將《要塞堡壘地帶法》改名為《戰略要域管制法》。今年 3 月國防部亦曾預告修正《要塞堡壘地帶法》版本。
據我們了解,像是民眾飛到金門不能夠拍軍區照片、近年也常見民眾於軍事設備、區域周遭遭驅趕,卻因法規無明確規範而引起爭議。而考量近期國際局勢發展,中國擴張意圖顯著、科技進步等因素,現行《要塞堡壘地帶法》相關法規,包含執行狀況、規範、劃設範圍是否周延等,實在有重新檢討、盡速修訂的必要。希望能盡快開啟討論,給大家更詳盡且明確的規範,也請相關單位保持聯繫並給辦公室答覆。
軍隊職務意外慰助補償
一個禮拜前國軍 205 兵工廠閃燃意外發生後,我們就接到家屬的來訊,大致是表示該政戰主任及長官們其實很認真,國防部長也親自到現場訪視慰問,然而也有一些需要再被釐清的地方,希望趁這次跟軍備局來進一步了解。
像這次閃燃意外,裡面有兩個是軍人身份,其中還有一個是聘僱人員,我們有哪一些補償的規定?哪些保護措施?除了保險之外,國軍還會做哪一些盡量讓家屬安心?這些都該主動跟家屬說明,以安家屬惶惶不安的心。
相關單位回覆我,會另外請業管部門,親自到家屬講解後續關懷照顧的做法,以及該有的權益。
此外,這次事發的單位職務是裝填飛彈推進燃料,當然單位認為它有沒有危險加給,這是單位的專業判斷,但我希望不要老是出事了才加給,這也呼應我在院會總質詢裡面提到,我們是不是有機會做一次通盤的檢討,包含高風險、外島、第一線接戰人員,這些因情勢緊張或情勢需要,在戰訓勤務增加的情況下,除了用加班費的方式,他們本身的勤務專業加給,是不是有檢討的空間?希望相關單位能通盤檢討並報告。要激勵國軍士氣、留任、招聘人才,就需要靠相應的誘因,一起討論努力, 3Q。
2020-12-16,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國防部 張哲平副部長,陸軍司令部 陳忠文參謀長,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沈世偉司長。
===============================
【烏日服務處】
地址|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一段525號
電話|(04)2337-738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沙鹿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沙鹿區中山路537號
電話|(04)2662-091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霧峰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霧峰區文化巷57號
電話|(04)2330-566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大肚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大肚區自由路148號
電話|(04)2699-890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龍井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龍井區中央路三段169號
電話|(04)2639-116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龍井新庄聯絡處】
地址|434-006 台中市龍井區新庄街一段138號
電話|0917-191-058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需事前預約)
烏日─每周四 19:00-21:00
沙鹿─每週三 09:30-12:00、每周五 19:00-21:00
大肚─每週二 19:00-21:00
龍井─每週三 19:00-21:00
霧峰─每週五 19:00-21:00
【免費長照 2.0 諮詢服務】 (需事前預約)
烏日─每週三 16:00-18:00
沙鹿─每週二 16:00-18:00
大肚─每週二 19:00-21:00
【3Q聽你說 委員服務時間】 (需事前預約)
大肚─週二 19:00-21:00(每月二、四週委員時間)
龍井─週三 19:00-21:00(每月一、三週委員時間)
烏日─週四 19:00-21:00(每週委員時間)
沙鹿─週五 19:00-21:00(每月一、三週委員時間)
霧峰─週五 19:00-21:00(每月二、四週委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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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加給表二 在 Re: [請益]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精華區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前陣子我有發問類似問題,後來找到傳說中適用於
單位法務人員(表五)
及
司法特考各類人員專業加給表(表十一、十二、十三、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
共計7張列表
實用麻煩請推一下,轉貼請註明出處,內容有誤請指正,謝謝!
1.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五)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4 │ 47,455 │
├────┼────┼────┤
│ │ 13 │ 44,310 │
├────┼────┼────┤
│ │ 12 │ 42,725 │
├────┼────┼────┤
│ │ 11 │ 38,395 │
├────┼────┼────┤
│ │ 10 │ 35,365 │
├────┼────┼────┤
│ 薦任 │ 9 │ 30,910 │
├────┼────┼────┤
│ │ 8 │ 29,400 │
├────┼────┼────┤
│ │ 7 │ 26,055 │
├────┼────┼────┤
│ │ 6 │ 24,685 │
├────┼────┼────┤
│ 委任 │ 5 │ 22,395 │
└────┴────┴────┘
適用對象:
以下列機關或單位內法制人員,同時符合:(1) 職務歸列「法制職系」;(2) 具法律系所
畢業或法制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及 (3) 辦
理法制、訴願、調解業務等三項要件者為限:
(1) 依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所設置之法制機構或法制單位。
(2) 經行政院核定或由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依授權核定以任務編組型態所設置之法
制機構或法制單位。
(3) 各機關訂有單獨組織規程之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
(4)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指派擔任之調解委員會秘書。
(5) 雖未設法制專責單位,但其組織法規明定辦理法制業務之職務 (例如各機關歸列法制
職系並專任辦理法制業務之參事;各縣、市政府秘書室編制內歸列法制職系之法制人
員;各縣、市議會秘書室歸列法制職系之專員) 。
2.公務人員加給表(十一)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3 │ 37,305 │
├────┼────┼────┤
│ │ 12 │ 36,225 │
├────┼────┼────┤
│ │ 11 │ 32,245 │
├────┼────┼────┤
│ │ 10 │ 31,255 │
├────┼────┼────┤
│ 薦任 │ 9 │ 25,390 │
├────┼────┼────┤
│ │ 8 │ 24,380 │
├────┼────┼────┤
│ │ 7 │ 22,450 │
├────┼────┼────┤
│ │ 6 │ 21,955 │
├────┼────┼────┤
│ 委任 │ 5 │ 18,820 │
├────┼────┼────┤
│ │ 4 │ 18,520 │
├────┼────┼────┤
│ │ 3 │ 18,355 │
├────┼────┼────┤
│ │ 2 │ 18,090 │
├────┼────┼────┤
│ │ 1 │ 17,760 │
├────┼────┼────┤
│ 雇員 │ │ 16,680 │
└────┴────┴────┘
適用對象:
(1) 各法院及檢察機關書記官、公證、登記、提存佐理員、法警長、副法警長及法警。
(2) 各法院及檢察機關行政人員 (包括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 。
(3) 法務部所屬監所人員、戒治所人員、技能訓練所人員、行政執行署主任秘書、第一組
至第三組組員、行政執行處執行書記官、少年矯正學校人員。
(4) 司法機關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及臨床心理
師。
(5) 各法院錄事、雇員、庭務員等均按雇員標準支給。
註:
(1)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2)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醫事人員 (含藥劑士、護士、醫事檢驗生)、少年矯正學校醫
事人員 (含醫護室主任、護士) 及司法機關醫事人員 (含藥師、醫事檢驗師及護理師
) ,如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者,專業加給按醫事人員專業加給表支給。
(3) 執達員、執行員及行政法院錄事、庭務員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一) 支給專業加給
(4) 監所僱用 (助理) 作業導師及僱用管理員及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僱用
護士專業加給月支 18,090元。
(5) 僱用法警專業加給月支 17,760元。
(6) 紀錄書記官、行政執行署第一組至第三組組員及行政執行處執行書記官另按月增支
4,700元。
(7) 監院所、戒治所及少年矯正學校直接戒護人員另按月增支 3,000元,間接戒護人員另
按月增支 2,300元。
(8) 法警另按月增支 2,700元。
(9) 本表應按本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惟原按改任換敘前原支等級之相當標準支給有案人
員,准按原支等級之相當標準繼續調整支給。
(10)簡併後所支數額如較原支數額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惟
因年度考績升等,或調任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依新職敘定職等所支數額
支給。
(11)本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3.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1 │ 32,040 │
├────┼────┼────┤
│ │ 10 │ 31,770 │
├────┼────┼────┤
│ 薦任 │ 9 │ 25,450 │
├────┼────┼────┤
│ │ 8 │ 24,895 │
├────┼────┼────┤
│ │ 7 │ 23,500 │
├────┼────┼────┤
│ │ 6 │ 22,935 │
├────┼────┼────┤
│ 委任 │ 5 │ 22,085 │
├────┼────┼────┤
│ │ 4 │ 21,795 │
├────┼────┼────┤
│ │ 3 │ 21,645 │
└────┴────┴────┘
適用對象:
(1) 司法機關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公證人及觀護人。
(2) 司法機關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檢驗員、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組、血清
證物組之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技士暨法醫病理組技士。
4.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三)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薦任 │ 9 │ 24,855 │
├────┼────┼────┤
│ │ 8 │ 23,680 │
├────┼────┼────┤
│ │ 7 │ 20,905 │
├────┼────┼────┤
│ │ 6 │ 20,410 │
├────┼────┼────┤
│ 委任 │ 5 │ 18,150 │
├────┼────┼────┤
│ │ 4 │ 17,625 │
├────┼────┼────┤
│ │ 3 │ 17,030 │
└────┴────┴────┘
適用對象:司法機關通譯人員
5.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3 │ 35,515 │
├────┼────┼────┤
│ │ 12 │ 35,360 │
├────┼────┼────┤
│ │ 11 │ 34,945 │
├────┼────┼────┤
│ │ 10 │ 34,650 │
├────┼────┼────┤
│ 薦任 │ 9 │ 28,745 │
├────┼────┼────┤
│ │ 8 │ 28,190 │
├────┼────┼────┤
│ │ 7 │ 27,025 │
├────┼────┼────┤
│ │ 6 │ 26,560 │
├────┼────┼────┤
│ 委任 │ 5 │ 25,835 │
└────┴────┴────┘
適用對象:司法機關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法醫師、醫師、法醫研究所所長
、副所長、法醫病理組之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及法醫病理組之助理研究員。
6.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4 │ 67,755 │
├────┼────┼────┤
│ │ 13 │ 67,235 │
├────┼────┼────┤
│ │ 12 │ 66,970 │
├────┼────┼────┤
│ │ 11 │ 66,260 │
├────┼────┼────┤
│ │ 10 │ 65,745 │
├────┼────┼────┤
│ 薦任 │ 9 │ 55,155 │
├────┼────┼────┤
│ │ 8 │ 54,900 │
├────┼────┼────┤
│ │ 7 │ 51,930 │
├────┼────┼────┤
│ │ 6 │ 51,695 │
├────┼────┼────┤
│ 委任 │ 5 │ 35,820 │
├────┼────┼────┤
│ │ 4 │ 35,635 │
├────┼────┼────┤
│ │ 3 │ 35,420 │
└────┴────┴────┘
適用對象:
(1) 司法機關司法事務官。
(2) 檢察機關檢察事務官。
(3)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
(4) 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專職談判代表。(總談判代表、副總談判代表、談判代表)
7.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九)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4 │ 89,325 │
├────┼────┼────┤
│ │ 13 │ 88,890 │
├────┼────┼────┤
│ │ 12 │ 88,635 │
├────┼────┼────┤
│ │ 11 │ 88,030 │
├────┼────┼────┤
│ │ 10 │ 87,585 │
├────┼────┼────┤
│ 薦任 │ 9 │ 73,410 │
├────┼────┼────┤
│ │ 8 │ 73,160 │
├────┼────┼────┤
│ │ 7 │ 69,355 │
├────┼────┼────┤
│ │ 6 │ 69,130 │
└────┴────┴────┘
適用對象: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
註:
(1)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2) 最高法院暨最高法院檢察署司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司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另按月增支 5,000 元。
(3)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公設辯護人考試錄取人員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者
,其專業加給月支 35,280 元。
(4) 本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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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iv (公務新貴) 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 Re: [請益]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時間: Thu Dec 3 20:55:09 2009
司法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 調查局
月薪 主管加 總和
六頂 86055 4090 90145
七 89845 4990 94835
八 95400 6540 101940
九 100820 8440 109260
10 115935 11400 127335
11 117095 16660 133755
12 118450 25700 144150
13 118715 28510 147225
14 119235 35200 154435
法官 檢察官
月薪 主管加 總和
6頂 103490 4090 107580
7 107270 4990 112260
8 113660 6540 120200
9 119075 8440 127515
10 137775 11400 149175
11 138865 16660 155525
12 140115 25700 165815
13 140370 28510 168880
14 140805 35200 17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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