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廢止「監試法」!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的職權,就只有彈劾、糾舉以及審計;而依據監察法,監察院是以監察委員來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換句話說,監察委員的職權,就是彈劾、糾舉及糾正,並不包括國家考試時的監試任務。
今天廢止的「監試法」,是民國19年制定的法律,當時不知道什麼原因,竟然可以制定超脫憲法的法律,強制監察院在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外,還必須派員負責國家考試的監試;而「監試法」在39年修正時,甚至要求監察院派出的,必須是監察委員。透過法律,考試院竟然可以拘束監察委員,這是非常荒謬的事。
其實,國家考試的監試工作,跟監察委員的職權並沒有直接關係。如果考試過程有弊端,也是先行政調查,必要時,還有司法調查可以處理;監察權能做的,是事後的彈劾、糾舉,在發現弊端的第一時間,有沒有監察委員在場,其實一點也沒有差。所以,考試院在94年也曾提出廢止「監試法」的提案,可惜最終沒有三讀成功。
相隔16年後的今天,本院終於三讀通過「監試法」的廢止,讓監察權可以不再受到考試院所管轄的法律所拘束;也感謝各位同仁,在廢止「監試法」的同時,配套通過「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的修正,讓權力分立的精神,可以徹底落實。
最後,我要說的是,廢止「監試法」只是回到現行憲法下的五權架構,但憲法是不是一定要有五權,相信國人都有不同意見,本院也已成立修憲委員會。下個階段的重要任務,應該是透過理性的論辯,凝聚國人對修憲的期待,並將完成後的憲法修正案,交付國人公投。讓我們一起努力!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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