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保護農地環境,建立綠色環境生態補償機制】
說到農業的永續發展,大家首先會想到什麼呢?不管各自的答案是什麼,農業對生態環境的貢獻一定都是不可抹滅的。2019年歐盟發表「綠色政綱」,以及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全球糧食及農業生物多樣性報告」都明白指出,好的水土環境,不只可讓農業生機蓬勃,更能守護糧食安全、創造更多生物多樣性,由於這些農業生產正面的外部性會成為消費者的共同資產,因此我們有必要建立起生態環境的補償措施。
2018年的全國農業會議,73項決議中就有「擴大綠色環境給付,建立指標與補償機制,發揮永續農業的生態服務價值」。綠色環境給付是歐盟長年以來實施的政策,2018年起我們也全面推動,透過堆疊式給付,引導農民生產高品質稻穀、轉契作戰略作物、獎勵有機及友善環境農法、辦理農業生產環境維護。今年起我們更進一步試辦「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只要農地農用,就能獲得一筆基本給付,受惠農地超過30萬公頃,未來我們會配合國土計畫,將實施對象擴大到所有非基期年農地,並在後年取消基期年,讓我國的農業發展地區維持在74~81萬公頃並獲得應有的綠色環境生態補償。
我們也針對瀕危野生物種的重要棲地,開辦生態服務給付,去年到今年,我們先針對石虎開辦,成功促成石虎友善農地管理383公頃,20隊以上的社區巡守隊參與棲地巡護,明年我們會更進一步將物種擴大到石虎、草鴞、水獺、水雉,另外水田、水梯田、陸上魚塭及私有保安林等生物多樣性重要熱點,我們也會試辦給付,促進生態保育。
農業不只是農民的農業,更是全民的農業。農業的多功能價值已經受普世認可,我們的政策未來將會與時俱進,讓農業永續發展、保護水土資源、營造良好環境、增進生物多樣性,為全民守護共同的資產。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是什麼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平地造林是「現在進行式」
謝英士、鄭佾展/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副秘書長(台北市)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七日表示,未來平地造林區域,除非地力條件不佳才會同意評估發展太陽光電,其他會保留林相或恢復農業使用。
陳主委上述發言,如果不是被誤導,就是有意誤導民眾。平地造林政策是「現在進行式」,從民國九十一年起推動至一○一年底停止受理新植申請,補助為期廿年,至遲於民國一二一年底才會畫下句點。
依補助法源「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國營事業機構依平地造林申請造林費用,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第十三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如荒廢造林、檢測不合格等),…停止補助造林費用。
換言之,平地造林政策還沒有成為歷史,有法規、有權責、有主管機關核定計畫書,有對應之計畫目標與效益,更有命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之權責。
平地造林政策始於民國八十九年第一次政黨輪替,為前總統陳水扁「建設台灣成為綠色矽島」訴求,後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農產衝擊,同時降低台糖「離蔗」人事負擔,經建會居中協調,以補助做為對價,要求台糖投入林業,協助達成國內林木自給率目標。
林農一家,農地林用本就是合理使用,平地造林政策是當初政府協助台糖與台灣林業轉型,朝向密集經濟林業生產的一環,如今快廿年過去,居然被簡化為「台糖響應政府政策,平地造林期滿任憑處置」。林務局長林華慶於植樹節當天講出:「台糖是國營事業,知道什麼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林務局尊重台糖的處置。」這種不負責任的話,完全忘記一○五年上任時喊出「國產材元年」,厚植台灣林業資本、提高林木自給率的雄心,置當年政策目標以及鉅額公帑於不顧,已屬嚴重失職。
最早一批平地造林補助至一一一年才屆滿,在這之前,只要變更現況就是違約,應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因此,所有加入平地造林補助政策的台糖土地,在合約屆滿之前是不能挪為他用的,否則可能有瀆職問題,應加追究。
期盼農委會好好面對現階段平地造林的執行問題,好好檢視、督導、責成台糖善盡造林之責,給國人交代,台糖是怎麼執行造林?是不是有浪費公帑之嫌?農委會、林務局絕不是散財童子,也絕對不能慷納稅人之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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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 #農漁民紓困金
申請對象 #符合1項即可
🔲3/31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且在保中之農民
🔲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之農民
🔲參加農委會農糧政策之農民
🔲有農委會各區農改場所核發實際耕作證明書之農民
🔲3/31前加入漁會甲類會員,且在保中之漁民
申請條件
✅107年申報稅所得50萬元以下,未領取3萬元紓困
✅未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農會03-5386143
📞漁會03-5362216
❓Q&A
Q1. 申請農民紓困生活補貼之資格及對象為何?
A1:
1.107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
2.未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3.符合以上資格,並屬於以下對象之一者即可申領生活補貼:
(1)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當日為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之農民。
(2)109年4月30日前,最近3年曾參加本會農糧政策農民,農糧政策包括:
A.領有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者。
B.領有農糧作物產銷履歷環境獎勵金者。
C.參加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領有相關給付者。
D.參加公糧收購,領有繳售稻穀價款者。
E.領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者或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借款人。
F.領有農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者。
G.登記肥料預購者。
H.不論於109年4月30日前或後,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改良場)核發從農工作證明者。
(3)非前述2款,但於109年5月25日前向改良場申請並持有該場核發實際耕作證明書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Q2.農民生活補貼如何申請?
A2:農民應攜帶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辦理:
Q3.曾在農會加保,惟已退保者,於109年4月1日(含)以後再加保,可否申請本農民生活補貼?
A3:不可以。
Q4.符合申請條件,但有積欠農保保費者,是否會影響申請生活補貼之權益?
A4:不會,仍可申請。
Q5.外籍配偶可否申請紓困生活補貼?
A5:外籍配偶符合109年3月31日當日為農民職業災害被保險人,亦可持居留證明文件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
Q6.如已領取其他機關提供受疫情影響之性質相同補助,是否還可以申請本次紓困生活補貼?
A6:不可以,本補貼旨在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農民,如您已請領其他受疫情影響等性質相同之補貼,例如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或文化部等相關部會核發之補助、補貼或津貼,依規定不得申請本紓困生活補貼。
Q7.何時可開始申請農民生活補貼?受理截止日為何? 改良場會不會來不及核發實際耕作證明書?
A7:農民生活補貼受理期間自109年5月1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但實際耕作者只要在109年5月25日前,向改良場提出申請,不論何時核發,於領到證明書之次日起7日內,皆可向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Q8.農民生活補貼金額多少?發放方式為何?
A8:每人補助新臺幣1萬元,將直接匯入申請人所附農會、郵局或國內金融機構之帳戶。
Q9.實際耕作證明書應如何申請?要符合什麼資格?
A9:申請人應向農業用地所在之改良場提出申請,其農業經營規模則比照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例如:水稻種植2公頃、全年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投入資材達新臺幣15萬元等,詳情可電洽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其轄管範圍
「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Q&A
Q1.申請漁民生活補貼之對象及資格條件為何?
A1:為降低疫情對漁民生計的衝擊,擴大照顧所有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會甲類會員,提供生活補貼,以維持其生活所需,其對象及資格條件如下: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為漁會之甲類會員。
2.109年3月31日前已加入並於申請補貼時仍為漁會甲類會員。
3.107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50 萬元。
4.108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前,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
5.未請領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娛樂漁業紓困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Q2.曾是漁會甲類會員,惟現已退出,於 109年4月1 日(含)以後再加入漁會甲類會員,可否申請漁民生活補貼?
A2:不可以。
Q3.漁會乙類會員及贊助會員可否申請漁民生活補貼?
A3:不可以。
Q4.如已領取農委會或其他機關提供受疫情影響之性質相同補助,是否還可以申請漁民生活補貼?
A4:不可以,如已請領其他受疫情影響等性質相同之補貼,例如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娛樂漁業紓困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或文化部等相關部會核發之補助、補貼或津貼,依規定不得申請本紓困生活補貼。
Q5.申請漁民生活補貼應備文件為何?
A5:符合申請條件之申請人須檢具相關文件,親洽、郵寄或委託向所屬區漁會辦理
Q6.何時可申請漁民生活補貼?受理截止日為何?
A6:自109年5月1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親洽、委託或郵寄(郵寄者以原郵寄之郵戳為準)至所屬區漁會辦理。
Q7.漁民生活補貼金額多少?發放方式為何?
A7:經審核通過後,每人補助新臺幣1 萬元,將直接匯入申請人所附國內金融機構、郵局或漁(農)新用部帳戶。而且生活補貼金不會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Q8.申請漁民生活補貼需時多久才會收到?
A8:將儘速依申請人帳戶匯入補貼款項。
Q9.本次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相關資格條件,為何與前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資格條件不同?而且補助金額是1萬元?
A9: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資格條件是規定勞保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2萬4千元(含)以下,是相對弱勢的漁民,本次的漁民生活補貼,是擴大照顧所有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會甲類會員,並沒有投保薪資的限制,只將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從40萬8千元提高至50萬元,即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達50萬元(含)以上,就不符合申請資格這些資格條件與同時辦理的農民生活補貼一致,補助金額也是1萬元。
Q10.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
A10:相關資訊請洽詢所屬區漁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02-23835678分機 5731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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