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監理站與屏東縣警察局強力稽查白牌車
國內疫情趨緩,民眾出遊人潮增加,防疫期間合法的計程車都會做消毒並進行QR.Code實聯制,但是違規白牌計程車無法管控,民眾在搭乘上自身權益也就難有保障。白牌車違法流竄載客,不僅影響合法業者,也可能造成治安漏洞,屏東監理站日前會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組成監警聯合稽查小組,強力掃蕩取締違法的白牌車,成功在枋山地區攔查1輛白牌車違規載客營業且超載,民眾表示是從枋寮火車站,欲前往恆春墾丁遊玩,坦承每位車資200元。將依規定處罰駕駛人10萬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4個月,及違規營業車輛吊扣汽車牌照4個月。
屏東監理站表示,屏東白牌車多在重要旅遊地區違規攬客,為維護運輸業市場的營運秩序,屏東監理站仍持續不定期、不定點會同警方在轄內重要運輸場站或民眾檢舉白牌車出沒地點加強巡查。經查獲違反規定者,將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加重處罰,個人以自用小型車違法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依規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如有合法計程車行掩護非法營運行為,最重將予廢止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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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者 在 黃婉如愛您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各位好友⋯⋯最近常接獲民眾反映,汽機車借給無照的人使用!不但使用者受罰!車主也一樣收到罰單!切記愛車千萬不能隨便借給他人使用!以免受到無枉之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規定宣導
1、 法令依據: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規定:「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第21條自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係因原道交條例第23條規定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但汽車所有人不一定有駕駛執照,將造成處罰不公的現象,故僅處以罰鍰加記點為適當,爰增訂第5項規定。惟為保護汽車所有人,增列但書之免責規定。
3、 鑒於無照駕駛對未成年之駕駛人行車安全影響甚鉅,且危及其他道路使用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道交條例第21條第5 項規範目的,乃在於課以汽車所有人對車輛借用者資格一定注意義務,以保護道路上其餘用路人之人身、財產安全,避免他人之生命或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4、 另青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一併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方面對行為人可收法治教育之效,另一方面又可強化家長之管束責任。#,
小型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者 在 尤詡鑫醫師 Dr.Robertso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由0.25(開車前喝3罐易開罐啤酒),降低到0.15(約喝2罐啤酒),並進一步推動「酒駕零容忍」,即使只喝一點點都不能上路。
帶你清楚酒駕罰則,坐taxi或找代駕比較划算啦!別跟你辛苦賺來的錢過意不去~
酒測裁罰規定:
經臨檢發現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處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酒駕而肇事致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扣車),且需繳清罰鍰、移置費及保管費後,才能領回車輛。
酒駕超過15天不繳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因酒後駕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犯者,除按前面規定處罰外,加重處罰,罰鍰一律處最高額新台幣6萬元以上,並吊銷駕駛執照。
酒測值【0.25~0.39】抽血【0.05~0.07】
酒駕機車
期限內繳納 15000元
逾期15天內 16500元
逾期15至30天內 19500元
逾期30天以上 22500元
酒駕小型車
期限內繳納 19500元
逾期15天內 21000元
逾期15至30天內 24000元
逾期30天以上 27000元
酒駕大型車
期限內繳納 22500元
逾期15天內 24000元
逾期15至30天內 27000元
逾期30天以上 30000元
酒測值【0.40~0.54】抽血【0.08~0.10】
酒駕機車
期限內繳納 30000元
逾期15天內 31500元
逾期15至30天內 34500元
逾期30天以上 37500元
酒駕小型車
期限內繳納 34500元
逾期15天內 36000元
逾期15至30天內 39000元
逾期30天以上 42000元
酒駕大型車
期限內繳納 37500元
逾期15天內 39000元
逾期15至30天內 42000元
逾期30天以上 45000元
酒測值【0.55以上】抽血【0.11以上】(同時涉及公共危險罪)
酒駕機車
期限內繳納 45000元
逾期15天內 46500元
逾期15至30天內 49500元
逾期30天以上 52500元
酒駕小型車
期限內繳納 49500元
逾期15天內 51000元
逾期15至30天內 54000元
逾期30天以上 57000元
酒駕大型車
期限內繳納 52500元
逾期15天內 54000元
逾期15至30天內 57000元
逾期30天以上 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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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仍處罰【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機車 】 罰鍰6000-9000元+吊銷駕照1年後重考‼️... ... 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但同時有小型車及機車駕照,當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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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者 在 Re: 無照駕駛扣牌或扣行照-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這個我們看一下修正前條文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一)--未領駕照)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 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
三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 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
駛聯結車者。
五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六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七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八 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者。
九 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者。
十 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
再看一下此次修法的立法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語,第一項本文將「左列」改為下列;第一項各款中「者」刪除。
二、未領駕駛執照駕駛汽車,應依修正之第五項規定,舉發處罰之,爰刪除第一項
扣留其車輛牌照之規定。
三、本條與第二十一條之一對未領有適當駕照駕駛大型車之處罰規定競合,衍生取
締及處罰爭議,爰將駕駛大型車之部分交由第二十一條之一規範,爰修正第一
項之規定,並調整各款順序。
四、原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要件,增加「其他」之文字,並改列於第九款。又駕駛大
型車違反其他持照條件駕車者,其情節較為輕微,仍將其置於本條較輕之處罰
。
五、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的情形,與無照駕駛同,爰於第三項增列「
或第三款」之規定。
六、原第三項後段之規定,其已可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處理,沒有必要再吊扣
汽車牌照。若未刪除第三項後段規定,則將產生競合,造成處罰上的爭議。
七、第四項配合第一項款次調整修正。
八、原第二十三條規定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
但汽車所有人不一定有駕駛執照,將造成處罰不公的現象,另外參照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若改規定為吊扣汽車牌照,則非行為人之汽車所有人處罰
反比行為人還重,故僅處以罰鍰加記點為適當,爰增訂第五項規定,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則予以刪除。惟為保護汽車所有人,增列但書之免責規定。
先不論這次修法成不扣牌照是不是受到利益團體(砂石車、遊覽車)的壓力
依現行法規是應該不能扣牌的
所以大家直接回到原PO的問題上討論就好了
我也想知道答案
※ 引述《janetangel ()》之銘言:
: ※ 引述《superbravers (黃金戰士  )》之銘言:
: : 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去年七月一日實行
: : 有關於二十一條無照駕駛的部份是不需扣件(扣車牌或行照)
: : 那麼請教各位大大一個問題
: : 如果甲無照駕駛遭乙員警攔停告發,乙員警扣甲所騎乘車輛的車牌
: : 那乙員警是否觸犯刑法三0四條強制罪呢?
: https://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K0040012&FLNO=21
: 給你看完整條文再來說話
: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 修正之第 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 場外學習駕車。
: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 間駕車。
: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
: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 照。
: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
: 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 在此限。
: 第 21- 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
: 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
: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
: 駛聯結車。
: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
: 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 所以你引用的刑法條是錯的,員警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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