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友⋯⋯最近常接獲民眾反映,汽機車借給無照的人使用!不但使用者受罰!車主也一樣收到罰單!切記愛車千萬不能隨便借給他人使用!以免受到無枉之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規定宣導
1、 法令依據: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規定:「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第21條自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係因原道交條例第23條規定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但汽車所有人不一定有駕駛執照,將造成處罰不公的現象,故僅處以罰鍰加記點為適當,爰增訂第5項規定。惟為保護汽車所有人,增列但書之免責規定。
3、 鑒於無照駕駛對未成年之駕駛人行車安全影響甚鉅,且危及其他道路使用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道交條例第21條第5 項規範目的,乃在於課以汽車所有人對車輛借用者資格一定注意義務,以保護道路上其餘用路人之人身、財產安全,避免他人之生命或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4、 另青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一併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方面對行為人可收法治教育之效,另一方面又可強化家長之管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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