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選文_013】從檢察體系內部虛設官位的冗員與勞逸不均,來看「精緻偵查」為何這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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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方高層離地檢署檢察官有多遠?
檢方的生態「越基層越辛苦」、高檢署與地檢署辦案經驗「勞逸不均」,在司法圈內根本就不是秘密。(進一步說明參見〈【司改國是無雙會客室】小檢夜未眠〉)且「資深檢察官」過去辦案文化與風氣,與現今越來越嚴格的證據保全、證據法則等門檻已有落差,在近20年間,大法官解釋對於程序正當有諸多要求,《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法規也有大範圍的修正,合乎程序而嚴謹的辦案是基本要求,很多案件自然無法用和過去「相同的方式」來結案。
荒謬的是,高檢署有檢察官向媒體「喊苦」,表示「行政業務操翻高檢署」、「什麼忙都得幫,『開會便當吃不完』,二審檢察官已經快被這些事壓死了。」但最讓他們感到苦的是:
雪上加霜的是,法務部為舒緩一審檢察官負荷,正在研究讓二審檢察官回任一審辦案。不過,回任一審就必須面臨沉重的辦案壓力,讓早已退居二線的高檢署檢察官超級憂心。去年法務部發函最高檢察署及高(分)檢署檢察官調查回任意願,居然沒有任何一個人願意。
如果要說高檢署與地檢署之間的鴻溝,除了工作負荷外,也包含在最新法律見解、實務運作的脫鉤。事實上,不少高檢署「資深檢察官」審核再議案件時,彷彿活在十幾、二十年前,不清楚如今審判實務的證據要求,甚至創設「告訴人與證人在偵查中對質詰問」的法學新發現。
此外,也不乏搞不清楚「GPS」與「行車紀錄器」不同,而誤以為被告有自白的「被自白」狀況——被告表示抓姦的影片來自於行車紀錄器,高檢署檢察官誤以為行車紀錄器就是GPS紀錄器,認定被告有自白所以發回地檢署重新調查。也有分不清楚刑事與民事案件的,發回要求查明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是投資、合資、合夥、委任還是承攬。
更奇怪的是,高檢署有檢察官看不懂告訴人的聲請再議狀,「退回」地檢署要求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告訴人再議範圍」。
種種亂象,導致地檢署檢察官除了必須面對濫訴人、警政扭曲績效的浮濫移送,還要解決高檢署時不時「發作」的「法學上創見」、各類專案、「交辦事項」,導致地檢署始終無法在大量案件中紓困。
導致的後果是,基層檢察官面臨「精緻偵查導致案件結不完」、「成結案機器但很多案件很遺憾」的兩難,艱困程度到達每年都有大量檢察官出走轉往院方,甚至達「連高檢署檢察官都不願意下來地檢署辦案」的程度。
面對這些問題,身為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務部,不好好解決整個檢察體系結構與勞逸不均問題;不有效處理地檢署人力、經費與資源拮据問題;不問為何「精緻偵查」這麼難;不釐清各個檢察官的辦案成績、起訴定罪率、在法院與律師圈的評價;不制定踏實的辦案品質評量機制。反而大玩數字遊戲,要求這些被案件量壓榨到不成人形的地檢署檢察官們壓低未結案件量。
這是要逼我們草率結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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