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初選議辦開支遭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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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區議員陳樹英早前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向民政事務總署追討今年7月份的議員辦事處開支5.5萬多元,案件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陳樹英上庭前見記者時稱,相信是因為議員辦事處曾用於民主派初選,自己已向秘書處提交所有資料,但仍不獲發還有關開支,並由7月拖欠至今。
陳樹英表示,本月2日得知律政司認為案件超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遂去信審裁處要求駁回她的申索。她其後向法庭遞交回應書,反對律政司司長代民政總署署長抗辯以及申請駁回,又引述法律意見稱,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不應有法律代表,對律政司司長不知此事感震驚。
她又指不清楚民政總署一方會是何人出庭,質疑民政總署署長於抗辯書中授權律政司司長,是否即代表司長會親自上庭,抑或由署長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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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年,涉及財務中介公司的騙案增多,雖然政府去年4月推出,更嚴格規管放債人的措施, 但成效不顯著。我在2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上,促請政府加強規管放債人及財務中介公司,嚴格打擊一切不良銷售手法,並加強公眾教育,讓市民能認識借貸的風險。另外,我希望政府考慮設立全面的財務中介公司資料庫,方便借款人識別出信譽良...
小額錢債反申索 在 saladmama.com 沙拉媽媽親子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教育局宣佈學校停課期間,校車🚌服務公司繼續收取全數車資,是否有法律基礎?
筆者除了是律師👨⚖之外,亦是兩間學校的校董。最近因教育局宣佈停課🚫,不論是學校🏫或家長,均十分關心在停課期間是否需要全數💵💰支付校車車資。
📍📍問題一:
校車🚌服務如有爭議,由學校🏫還是家長👫與校車公司商討?是誰聘用校車服務?
💡💡答案一:
這是一個首先必需處理的法律問題。一般而言,若家長將車資交予學校,再由學校把費用交給校車服務公司,合同則是由學校與校車服務公司訂立,遇上任何突發情況,學校有權與校車服務公司直接協商。
倘若車資是由家長直接支付,與校車服務公司的「合同條款」📝則將是由家長與校車服務公司直接訂立。若有任何條款更改,需要獲得家長同意。儘管如此,如果校車服務公司是由學校經「📑招標方式」(Tender) 承辦服務,學校同時亦有權要求校車🚌公司按照標書條款提供服務。
📍📍問題二:
有一些校車🚌服務合同條款內訂明,若遇上「🔕學校假期」,將不會提供校車服務,請問什麼是「學校假期」?教育局「📢宣佈停課」屬於「學校假期」嗎?
💡💡答案二:
「學校假期」的定義將視乎校車服務合同作為依歸。在正常的情況下,非上課日子,包括星期六、星期日、🌨紅雨、⛈黑雨、8號風球或以上等等,均屬「學校假期」。但教育局宣佈的「停課」日子,除非合同上另有📑訂明,將可能不在定義之內。這是由於很多學校仍會保持校舍🏫開放,讓有需要的家長可以繼續接送學童回校以便照顧,因此很多家長👫仍需校車服務。理論上校車服務公司仍需在「停課」期間按照正常時間準時到達,並提供學童接送服務,否則有可能被視為違反合約。
📍📍問題三:
若校車費用是由家長直接支付校車服務公司,而在「🦠🦠🦠新型冠狀肺炎」下,教育局宣佈「停課」期間,校車服務能否單方面暫時❌❌終止?
💡💡答案三:
根據普通法的原則,除非合約📑雙方共同同意,否則單方面❌不能更改服務合同。因此,即使在教育局宣佈學校停課期間,理論上校車服務公司仍需提供服務,除非獲得家長👫同意。因此,最重要是校車🚌服務公司有否曾聯絡家長,雙方同意在停課期間不會接送學童回校。否則,校車仍需在指定時間及地點提供接送服務。家長有可能因校車公司❌沒有履行合約而要求退款(或申索接送學童的額外車資) 。
📍📍問題四:
有一些校車🚌服務合同(或標書)📑內有條款訂明,即使家長在學校停課期間沒有使用校車服務,仍需按月費方式支付💵💰車資,請問這種情況,法律上是否認可?
💡💡答案四:
這要視乎校車🚌服務公司事實上是否有繼續提供接送服務。例如:若校車仍然在🕰⏰指定時間,指定路線提供服務,只是家長沒有按時把學童接送上校車,這樣的話,由於校車🚌仍然有準時提供過接送服務,家長可能仍需根據服務合同💵支付車資。但若在這段停課期間,校車在未得家長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暫停提供接送服務,校車公司有可能反過來被視為違約。⚠⚠
🔔🔔另外,按照普通法(Common Law) 的合同法律原則,如果發生不可抗力或未能預計的情況(例如教育局「🔕宣佈停課」),導致原有的服務合同無需(或無法)被履行,則合約雙方可視為合約終止(Termination),❌無需再履行合約或💵💰支付車資。
📍📍問題五:
若有👫家長因在停課期間沒有按月支付車資而收到校車🚌服務公司的律師信✉📩📬,請問雙方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答案五:
於2018年12月開始,所有💲港幣$75,000以下之民事申索,將由小額錢債審裁處(Small Claims Tribunal)負責。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一大特色,是雙方🚫不能聘用法律代表,以及雙方必須親自出庭。舉例說:如有🥴100位家長因沒有按時繳付💵💰車資,校車服務公司準備提出申索,則雙方必須親自出庭,一切舉証責任在於校車🚌公司。由於不能聘用法律代表,校車服務公司需要出庭的時間更有可能是所有家長的總和時數😱。是否符合商業效益,雙方(特別是校車公司)需要在民事申索前清楚考慮。
📍📍問題六:
有家長表示,最近才突然收到校車🚌服務公司的合同條款細則,內有額外訂明「在教育局❌停課期間,即使家長沒有使用校車服務,校車公司仍將會按月收費」,請問這類型的「免責條款」(Exemption Clause)是否受法律保障?
💡💡答案六:
一般而言,📑免責條款受普通法的法律原則及香港的<<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Control of Exemption Clauses Ordinance)(Cap. 71)所規範。總括而言,📑免責條款需要在訂立合同之時(或之前),由雙方共同同意。因此,若在家長👫選擇校車服務之前,那些免責條款已涵蓋在內的話,免責條款才可以被強制執行。
若在訂立合同條款之時沒有上述那些免責條款,只是在最近才作出修訂及給予家長,這些免責條款有可能被視為❌無效(因為這些條款只是在交易之後及由單方面提出)。
📍📍問題七:
有家長👫反映,為何在學校❌停課期間,校車公司在沒有提供校車🚌服務的情況下,仍全數要求收取💵💰車資?
💡💡答案七:
從校車🚌服務公司角度而言,一些既定成本,例如每月司機工資及停車場費用,即使在「停課」期間,仍需固定地支付。但從家長角度而言,校車的隧道費、汽車燃油費或保母時薪等等,則會因「停課」關係而節省,所以雙方看似均有理據。
如校車🚌服務公司與家長👫能提供和平及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例如: 以折扣方式收取車資,則能照顧雙方的利益及感受,而得以🤝和平處理事件。否則,若事件訴諸傳媒、消費者委員會或法庭,企業形象會🤦🏻♀🤦🏻嚴重受損。
📍📍問題八:
有家長👫向校車服務公司反映,因應疫情希望與校車🚌服務公司共渡時艱,並提出減免或寬減要求,但遭受到校車服務公司以「新學年不再是該校的指定校車服務供應商」而拒絕接受任何減免/寬減措施。請問兩者有什麼關係?
💡💡答案八:
其實是否接納任何寬免做法,最重要是取決於校車🚌公司意願(包括社會道德責任、企業形象、是否重視與學校及家長關係等)。至於🏫新學年是否📑續約,與現行合同是完全❌沒有任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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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錢債反申索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治最揾笨柒之處係政府同法官做錯事害了人不用負責任。小朋友唔知好過知,有理無理告下賣下新聞,等公衆屌下,等班法律動物可以反省下。
【指擁有BB彈槍是人權 劉康向林鄭月娥及原審裁判官索償 (新聞稿:劉康)】
劉康今年7月就「管有仿製火器罪」上訴成功,獲撤銷定罪。劉康今日入稟西九龍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就上年被還押壁屋懲教所22日及被判感化令,向林鄭月娥與東區裁判法院原審裁判官香淑嫻索償款項總共$17,733。劉康在庭外表示,擁有「BB彈槍」是人權,不容侵犯。
申索人是劉康,第一被告人是林鄭月娥,第二被告人是香淑嫻。劉康在申索書指出,上訴得直證明了,政府控罪是荒謬,香淑嫻裁判官亦審訊得不公正,而令自己成為「人權侵犯受害者」。
劉康續指,上年被還押壁屋懲教所22日是「被無理拘禁」及「被迫勞役」,而感化令亦是不適宜。所以,向林鄭月娥及香淑嫻原審裁判官索償,拘禁索償費用$17, 388,感化令索償費用$345,款項總共$17, 733,要求兩位被告人各付一半款項。
劉康在庭外表示,擁有「BB彈槍」是人權,不容侵犯。劉康又指,政府上年控告他,明顯是無理取鬧及報復式控告,政府須為政治打壓付出代價。劉康又認為,原審裁判官審訊過程不公正,危害人權,原審裁判官須受到制裁。 劉康透露,此次索償是受到陳文敏的文章啟發。
劉康在2017年11月明報校園記者開學禮,與林鄭月娥合照期間,曾高舉香港獨立標語。2017年12月12日,劉康在金鐘立法會反修改議事規則集會附近,擁有一把低於兩焦耳的「BB彈槍」,而被政府在2018年控告「管有仿製火器罪」,並一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香淑嫻原審裁判官誤判罪成,而被還押在壁屋懲教所22日,及被判感化令18個月。 劉康在今年7月,經星火同盟、李柱銘資深大律師、文浩正律師、黃之鋒協助,在高等法院上訴成功,獲黃崇厚法官撤銷定罪。
索償編號:SCTC054647/19
小額錢債反申索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近年,涉及財務中介公司的騙案增多,雖然政府去年4月推出,更嚴格規管放債人的措施, 但成效不顯著。我在2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上,促請政府加強規管放債人及財務中介公司,嚴格打擊一切不良銷售手法,並加強公眾教育,讓市民能認識借貸的風險。另外,我希望政府考慮設立全面的財務中介公司資料庫,方便借款人識別出信譽良好、正規的財務中介公司。
以下為發言全文:
政府於去年4月推出就放債人牌照施加更嚴格的牌照條件的措施,警方亦曾突擊搜查多家財務及中介公司,並拘捕一些違規人士,不過,騙徒的手法實在層出不窮,現行措施根本未能有效打擊這些不法行為,所以我認同要加強規管放債人及中介公司。
主席,過去有不少市民向我反映,懷疑有中介公司以欺詐手法,誘騙市民向銀行或財務公司借貸,從中收取高昂手續費牟取暴利,市民不但借不到錢,更加要揹上一身債。除此之外,有部分合約更需寫上家人或朋友的資料,當欠債人無力償還時,就有可能連累親朋戚友,令他們受到滋擾。這些中介公司銷售手法極其惡劣,用各種手段慫恿市民簽約,其中往往包含一些隱藏條款,市民日後即使發現受騙,中介公司亦會以白紙黑字簽署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事實上,過去我們都曾聽過,坊間有不少中介公司往往標榜自己借貸手續簡便、超低息,又聲稱毋須證明文件或審查,由於貸款容易,有市民可能因此被吸引,在未有了解清楚貸款的各項要求,以及未有理會自己是否有足夠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便透過中介公司代為申請貸款,最終導致債台高築,根本無力清還欠款,甚至要押上自己的房產。這時候,中介公司及放債人會不斷滋擾及恐嚇事主,追收所謂的手續費欠款,亦有當事人因怕連累家人而被迫就範。
主席,這些苦主都是一般小市民,他們未必知道有甚麼渠道可以尋求協助或投訴。我知道有事主家屬曾經報案求助,但由於警方未必能夠即時判斷貸款合約究竟涉及民事訴訟,合約的問題或是不良銷售及欺騙成分,結果無法受理。另外,不超過5萬元的申索是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當事主已經滿身債務時,又如何能夠有能力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因此,由於法律手續繁複,很多時候當事人都寧願多打幾份工去償還債務而不採取法律行動。我希望,政府能就有關對財務中介及放債人的投訴,設立專責熱線及小組跟進及調查有關案件。
此外,政府亦應從問題根源著手,加強規管財務公司的宣傳手法,同時亦要加強宣傳及公眾教育,防止市民誤墮借貸陷阱。近年,街頭、電視,以至網絡世界都充斥著財務公司的宣傳廣告,把借錢包裝成快速解決問題的好辦法,這些貸款廣告往往鼓吹物質消費主義,而財務公司則可幫你即時解決財困,這些都是容易誤導市民的手法。同時,亦會對青少年灌輸不正確的金錢觀念,借錢以滿足娛樂需求,容易令他們養成先使未來錢的習慣,而且忽略了其還款能力及責任。所以,我認為政府應加強宣傳教育,加強市民對借貸的認識,呼籲市民在透過財務中介公司借貸前要加倍小心,盡可能直接向銀行或合法的財務機構進行借貸。
同時,我建議政府考慮設立全面的財務中介公司資料庫,供市民查閱,方便借款人識別出信譽良好、正規的財務中介公司。財務中介公司在市場上有一定的需求,政府實在責無旁貸,應研究如何完善現有監管機制,確保相關行業有良好的營商環境,促進良性競爭,推動行業發展。
主席,對於有急需現金周轉的市民來說,財務或中介公司有其存在價值。只要政府能加強規管放債人及財務中介公司,嚴格打擊一切不良銷售手法,讓不法份子不能以財務中介名義騙財,同時教育市民妥善理財,選擇合資格中介公司的服務,相信將有效防止市民受騙、墮入借貸陷阱。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