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窮結構不是假裝同情就能解決,媒體卻一再用廉價正義來搪塞】#精選書摘
一位27歲的單親媽媽,陳屍在超商後巷。家中只有7歲的兒子和3歲的女兒,等不到媽媽回來,餓了便到超市行竊。超市店長和警衛進公寓興師問罪,只見滿屋垃圾,妹妹抓了麵包狼吞虎嚥。
書中透過小報記者追咬蟻窩不放的奮戰,反襯主流媒體的腐敗。那些不去挖掘貧窮根源,反而拿虛假的同情敷衍搪塞。報導假裝反歧視、骨子裡還是歧視,見死不救...…
#人蟻之家 #記者 #共犯結構 #媒體 #貧窮 #報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10的網紅1 IMAGE ART 一影像,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學影像製作出身的黃嘉俊,原本打算退伍後要前往美國深造電影,但軍中生涯因921大地震發生後,前往救災,而有了截然不同的體悟與轉向。處在救災現場的他,眼前的煉獄景致開始讓他思考生命的價值究竟為何。親眼目睹災民的重建、修復過程,也黃嘉俊對生命的脆弱與堅強,有了一番深刻的感受,視野全然地被打開。於是,黃嘉俊...
少年犯罪分類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報新聞也會被罰,是迫害新聞自由嗎?
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在我國的憲法和大法官釋字中,也肯認新聞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但如果報導的內容違反法律或是侵害到他人的權益時,仍有許多受到政府機關裁罰的案件,除了滿天飛舞的政治迫害、政府越權的批評外,新聞要受到保障還是處罰的判斷標準到底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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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你常聽到的NCC)公布2021年4月份的「廣播電視內容裁處件數及金額統計」,可看到我國各家媒體加起來本月份總共被處罰了17件,而被認定違法的行為種類,總共有下列幾種分類: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節目與廣告未區分、違規使用插播式字幕、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廣告超秒、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及其他。
從裁罰的分類中可以看出,其中許多規範,是為了保護民眾而做出的規定,包括避免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內容誤導民眾、避免報導侵害犯罪被害人的個人隱私、過度報導犯罪事件與嫌疑人的背景導致未審先判的情況,或是為了保護兒少權益不要因鎂光燈的聚焦而有所損害等。
而這些裁罰的法源依據,除了常看到的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和有線廣播電視法外,在許多法規,例如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也都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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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打造更好的媒體新聞環境,以及使產製的新聞報導都符合法律規範,我國的許多媒體都有新聞自律委員會或是新聞倫理委員會的內部組織,來建立媒體自行針對特定類型報導的準則以及自律規範,常見的自律規範包括避免特定族群報導的污名化與刻板印象、災難與意外案件報導應審慎處理畫面、尊重智慧財產權以及事實查核等。
而在看完政府機關、法律與媒體認為的「好新聞」標準後,對你而言,好新聞又是什麼呢?
現在有個機會,讓你自行打造符合你好新聞標準的新聞內容,並且有機會讓更多人看見,
「初聲新聞獎」如火如荼報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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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聲介紹
「初聲」希望提供一個管道讓青年初次嘗試為自己發聲,讓世界聽見,為提供學生廣納多元觀點的平台,並鼓勵年輕人勇敢表達自我。
本次第一屆「初聲新聞獎」,是為了鼓勵對新聞製作與優化有熱情、想法及企圖心的新世代,基於真實的基礎上,加重在對象、傳播策略、體驗三方面的規劃,促進優質內容與流量競爭力的結合,推動好新聞的價值轉變。
▍#參賽資格與團隊人數
全球未滿28歲,新聞領域的青年從業人員、#不分科系 的大專院校與研究所學生,對於製作新世代好新聞有興趣者。
團隊可以是1~6人,不分個人、團體組,但非常鼓勵參賽者組成新聞結合行銷、設計等專業,跨領域合作的新聞團隊。
※所有團隊成員年齡皆需於2021/06/30初聲新聞獎收件截止前未滿2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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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作品條件和報名方式
1. 需為2020/01/01至2021/06/30完成,且未得過國內外新聞領域獎項之新聞作品。
2. 新聞作品不論是否公開發布、刊載皆可參加。
報名線上連結:https://forms.gle/NzJZ5rGCNjrsZtvo7
依據作品特點,填寫相應的策略單投報獎項。
不需繳交任何報名費與製作費。同一參賽團隊於每一獎項限報名一件,同一作品限報名一項。
▍#獎項種類有三種:
➤「#最佳受眾洞察」
界定精準對象,透過數位工具與調查技巧,
洞察目標族群真正關注的事,具有連結對象與議題的潛力。
➤「#最佳策略創意」
詮釋議題所面挑戰,以突破性思考與創意,
發展出色的切入角度,擁有影響閱聽目標族群的潛力。
➤「#最佳體驗創新」
以目標族群為中心,運用科技乘載創意,
將文本轉化為精彩的體驗,擁有將內容優化的執行潛力
▍#獎勵有兩個:
三個獎項的得獎作品,將一同獲得數位宣傳版位露出,包括:
1. Podcast熱門頻道「#台灣通勤第一品牌」完整節目介紹一集
2. Youtube時事頻道「#志祺七七」60秒宣傳影片一集
對於新聞傳播有熱忱、對媒體現況有不滿,或是單純想要發揮創意和功力,
趕快來報名參加「初聲新聞獎」,快趁著這一個月產製你的好新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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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初聲新聞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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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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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通常簡稱「閱卷」,透過閱卷,當事人可以知悉其他當事人所提供的訴訟文件、證物,以利自己可以釐清整個訴訟情形,才能在訴訟中有效進行攻擊防禦。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控以刑事罪名的被告不能適當的了解自己被控的依據以及證據,相對於追訴者,可能會處於資訊弱勢狀態,難以在刑事訴訟中為自己辯護,影響被告的防禦權。
大法官也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第762號解釋中說,如果不當限制被告的閱卷權,可能侵害被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說什麼,最近刑事被告的閱卷權又邁進了幾個大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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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大步:羈押審查閱卷權(釋字第737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最一開始(23)只有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後來(71)因為偵查不公開,增加限於「審判中」的文字,明文規定只有審判中可以閱卷,偵查程序中則不能閱卷。
但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羈押制度」,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對被告的基本權有重大的限制。大法官於釋字第737號解釋中認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現行(106)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即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不過,閱卷範圍不是毫無限制,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也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也就是說,要嘛讓被告知道,要嘛不能用來作為羈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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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大步:被告無論有無辯護人,都有權利知道卷證內容(釋字第762號解釋)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原本的用意是要讓因為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也可以獲悉卷證內容,因此請求的主體只限於「沒有辯護人」的被告。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認為,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現行(108)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刪除「無辯護人」的要件規定。另外新增第3項,被告甚至可以在審判中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直接檢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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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大步: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卷宗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是現在科技發達,實務上早就鮮少人用抄錄的方式來閱卷,而幾乎是用「影印」的。
新法從善如流,把「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改成「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新增了「重製」的方法,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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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卷的時候,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嗎?
卷宗、證物是審判的重要依據,為了避免卷證遺失,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原則上只讓具有「專業能力」及「倫理規範」的「律師」檢閱。
根據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以下是幾個需要特別注意的:
第18點: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第21點:
「律師得帶同助理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及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但 #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
而無論是被告或辯護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以及33條之1第2項都有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能公開、揭露或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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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如下:
法律老百姓:★(1/5)
對法律沒有特別知識的普羅大眾。
法律愛好者:★★(2/5)
對法律有一點點興趣的入坑者。
法律新鮮人:★★★(3/5)
已經入坑的悲慘法律系學生。
法律研修生:★★★★(4/5)
想再更精進的法律系學生。
法律專門家:★★★★★(5/5)
專業領域研究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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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分類 在 1 IMAGE ART 一影像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學影像製作出身的黃嘉俊,原本打算退伍後要前往美國深造電影,但軍中生涯因921大地震發生後,前往救災,而有了截然不同的體悟與轉向。處在救災現場的他,眼前的煉獄景致開始讓他思考生命的價值究竟為何。親眼目睹災民的重建、修復過程,也黃嘉俊對生命的脆弱與堅強,有了一番深刻的感受,視野全然地被打開。於是,黃嘉俊對人產生了興趣,投身於紀錄片創作。
黃嘉俊想要再多凝視、傾聽不同人的故事,實際上參與被攝者生命裡頭的其中一段,也使得他如若多了另一截人生。黃嘉俊認為,每個人生命的寬度或深度都有限的,然則藉由紀錄片,它能夠真實地體驗到千百樣生命的模樣或生活的可能。且紀錄片的保存期限相當長,只要沒有另外一部片能夠凌駕已有作品的高度,它就會持續地觀看、討論,久遠地發酵,黃嘉俊深信這是紀錄片最大的價值。
他的第一部長片是《飛行少年》,主角們是安置機構裡面的孩子,由於身份比較敏感,過去幾乎罕有能夠進行拍攝的機會,大多必須馬賽克、變聲和化名處理。黃嘉俊沉痛地說明,在以菁英教育為主的現有體制下,有一些少年在不斷的分類與篩選下,落到最後方最下面,被人忽略,但這群人不會消失,他們終究存在,這是社會不得不面對的真相,因此萬分需要更多人去正視其人生。是故,黃嘉俊決心長期深入花蓮,與青少年們相處,在《飛行少年》裡探討青少年的成長與犯罪議題,他們跟家庭還有學校之間的關係等等。
而以罕病孩童爸爸所組成的搖滾樂團為主角的《一首搖滾上月球》,則是黃嘉俊對家庭、親情的在場目擊。他直接走進別人的家居日常,眼見那些情感在生死與共的相處或激烈摩擦中,一點一滴日積月累地醞釀、生長,察覺到父母的愛有多深、多濃。黃嘉俊也因此瞭解,人夫、人父這樣的角色是有意義的,他最後也選擇了結婚生子的道路,脫離原有熟悉與安逸的狀態,勇猛地踏進另一種的人生風景。
新作《男人與他的海》的被攝者,是海洋文學作家廖鴻基和水下鯨豚攝影師金磊,黃嘉俊跟著不同世代的兩人,深入海洋,包含2016年與廖鴻基執行黑潮漂流計畫,在台灣的東部,乘筏於太平洋上,隨著黑潮從南到北,漂流7天。黃嘉俊在海中見證了海洋的美麗,以及哀愁,如海底垃圾、海洋污染、魚與珊瑚的消滅。黃嘉俊以為海並不如一般台灣人認定的那般可怕、危險,只要海洋的能力與知識增進,其實海是安全的。他明白,海對台灣人而言是距離非常靠近,唯心理又是無比遙遠的領域,因此總是習慣性地恐懼海洋、背對海洋。但潛水等相關的海洋能力,都讓黃嘉俊對海有更多的感受,並思索著海洋與自身、台灣人的關係。《男人與他的海》對黃嘉俊而言,無疑是生命的壯遊。
小檔案
黃嘉俊,1974年出生,外號黑糖,世新大學廣電系電影組、台灣藝術大學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MFA。在紀錄片、廣告及戲劇拍攝工作之餘同時進行劇本、電影及純藝術創作,對人與社會的題材有敏銳的觀察。因為經歷921地震現場救災,讓他開始投入紀錄片拍攝創作,作品風格溫暖清新,卻有深刻沁人的厚度力量。黃嘉俊從事台灣影視幕後工作已有十年以上的資歷,擅於發掘無人接觸的新穎題材,以平易近人的創作風格,呈現自身對社會人文的細膩觀察。
2008年成立黑糖媒體創意公司,專事紀錄片、電視節目、廣告短片製作,同年推出個人首部紀錄長片《飛行少年》,獲頒台北電影獎最佳紀錄片;爾後作品也常受國內外影展好評。2013年,《一首搖滾上月球》也獲得了台北電影獎最佳觀眾票選獎及金馬獎最佳電影原創歌曲獎。作品另有《來得及說再見》,以及即將在2020年上映的新片《男人與他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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