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及youtuber對勞基法不熟悉導致在徵才或是僱用員工的時候發生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
前有阿滴 現在有金魚腦
金魚腦在自己的臉書專頁貼出徵才文
第一次貼文在薪資的部份記載「薪資面議」
不過這種寫法其實很有問題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
徵才的經常性薪資如果未達 #4萬元
必須揭示薪資範圍,違反規定者最高可罰6-30萬元。
被網友質疑後金魚腦馬上修改了內文
將薪資改為NT$24,000 - NT$35,000
但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08年3月21日發佈的指導原則:
企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
如果是用「區間」方式呈現
月薪中間的級距,以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為宜。
也就是要嘛就是24000-29000 不然就是30000-35000
不能寫24000-35000
至於很多網友攻擊的要員工自備電腦
老實說現在很多律師事務所徵新律師或是實習律師也都會要求要自備電腦
雖然我自己是有幫受雇律師跟助理裝新電腦啦
不過我覺得這個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如果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大可不要去上班就好了
並沒有違法之虞
跟要求有工作經驗結果薪水給最低薪資24000一樣都沒有違法
剩下的就是觀感問題了
金魚腦最後也將徵才文修改成符合勞動法規的版本
不過還是希望各位網紅 youtuber還是在徵才或是僱用勞工之前多注意一點勞動法令
才不會炎上淪為話柄啊
啊如果想找片師剪片 又想要跟片師殺價
我覺得最合理的作法就是跟我一樣拐騙一個長得可愛的片師來面試然後再拐騙他跟自己交往
我484好聰明
就業服務法第59條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作者: 林芷儀
警察開了9槍殺死了一名越南籍移工,阮國非的死可以改變什麼?在台灣,有多少移民工們在制度的剝削下成了犧牲品,有多少移民工每天努力的工作、渴望在台灣得到更好的待遇,來賺錢養家。然而至今,我國法規仍帶頭歧視外籍移工,我們又要怎麼期待台灣人能對移工投以「正常」的眼光?
▍白領藍領差很大 這是一部「就業歧視法」
我國《就業服務法》中,對國內及國外勞工在台就業的權利、條件以及限制給予規範。其中,在外國人聘僱與管理章節裡,可以看到立法者建構了一套差別待遇的制度來規範白領及藍領工作者。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總共列舉了10種職業別及一種概括性分類,第1~7種包含了教師、演藝工作者、運動員、傳教士、專門技術人員、投資事業、商船等,而第8~10種則分別為海洋漁撈、家庭幫傭與看護工作及因工程建設需要的員額。後者的工作類別經常被台灣人戲稱「瑪麗亞」、「東南亞來的」等,而這三類移民工也是最容易不被友善對待的一群人。
《就業服務法》第53條則規定,原則上海洋漁撈、家庭幫傭與看護工、工程勞工不能自由轉換雇主,也就是說他們就算遇到惡劣雇主或是面臨不合理的勞動條件,也沒辦法「自主決定」工作的去留。除非有同法第59條列出的4種例外規定: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技術上讓勞工無法繼續工作、工廠關廠不能營運或雇主不依契約付薪水,還有其他不能歸責給受聘僱者的事由,才能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轉換雇主或工作。這樣的制度無疑是對勞工的一種壓榨與傷害。
▍永遠被列在「但書」的藍領工作者
閱覽法規後心中充滿了疑問,為什麼要特別規定漁撈工作者、家護勞工及公共工程的移民工不能自由地選擇工作的去留,必須要等到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轉換工作?為什麼其他白領工作者能被當作「正常勞動者」對待,為什麼藍領工作者總是被列在例外規定?
職業百百種,很多人會認為白領屬於高產值行業,對我國的貢獻很大,能增加國際競爭力及能見度,這樣的事實是被肯定的。內政部也將106年至109年的政策方向定調為吸引外國高級人才,祭出一系列優厚的條件來吸引專門技術工作者。
然而,我想表達的是,難道藍領工作者沒有自己的價值嗎?世界大學運動會的場館是由外籍勞工用一噸又一噸的鋼筋水泥鑄造而成的,你我住居的房屋、學校、工作或休閒場所,有多少是由移工辛勤堆砌的成果,年老的長輩及年幼的孩童有多少人是在家庭看護工的陪伴下度日。為什麼同樣付出努力,卻被苛刻對待?一樣人兩樣情,「差別待遇」的標準是什麼?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合理的嗎?
▍白領是移民工,藍領只是「客工」?
藍領外籍移工們隻身來台打拼,犧牲了遠在家鄉的伴侶、孩子,而當其配偶想要來台長期陪伴時,卻被法令的限制檔在門外。
依照《入出國移民法》第23條,外國人想要拿到外僑居留證有6種情形,其中第一款規定了如果該外國人的配偶是在台居留或為我國國民的話,外國人可以申請外僑居留證。
然而,同法但書規定,如果該外國人的外國籍配偶是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也就是說,藍領移工的配偶不可以申請外僑居留證。
基本上,台灣政府不把藍領外籍勞工視作移民工,只是把它們當作「客工」,取得的居留證也是「外籍勞工居留證」,所以當然不會允許藍領勞工的配偶入台居住。反觀白領工作者,政府把他們視為移民的一份子,可以依照入移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取得外僑居留證,其配偶同樣也能申請。
▍是法律該改變的時候了
我認為行政法規定的訂立必然有其時代背景與立場,在俢法之路上也必定遭遇重重關卡。但法律的本質就是反映社會的需求,當社會在改變、觀念在翻轉,法律怎麼可能不改變?不合理的勞動條件應該得到解放,讓所有工作者都可以得到最基本的尊重;而政府視藍領勞工為「客工」的政策,也應該被重新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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