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台灣,積極攬才
延攬外籍碩士畢業生
完整質詢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30841/1M/N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通過經濟委員會審查。
這部法令的地位為就業服務法的特別法。立法目的為: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
其適用對象有三: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具有特殊專長者。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在這樣的架構底下,少了兩類對象,以致本法的公平性與企圖心皆有不足之處。
這兩款拼圖即是:
一、精熟、久任、薪資達一定標準、並取得語言能力認定與技術認定的移工。
二、碩士以上外國籍留學生,畢業後以專業人才身分受僱。
前者,因社會共識尚且不足,各界意見分歧,儘管多有委員同仁倡議,尚難以成案,要繼續努力。
好消息是:碩士以上外國籍留學生,畢業後在我國依規定受僱,則得以免除兩年工作經驗的要求與現行七十點評點的高門檻。
只要有能力,精明的實業家自會提供工作機會,而政府排除部分阻礙,把台灣自己訓練的外國學生留在台灣就業、生活,我們對台灣的教育有信心。
本案保留部份條文進入協商,我們期待儘速通過,為大家帶來好消息。
就業服務法 適用對象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很開心從第一會期就率先呼籲行政院,並積極推動遊說的「外籍人才延攬及雇用法」草案,今天在行政院會通過了。
其中
(三)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與居留證有效期間、租稅優惠及直系尊親屬申請停留等優惠措施。(草案第7條、第9條、第13條)
(四)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如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申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和一之就業金卡。(草案第8條)
(六)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已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申請永久居留;其符合一定條件之成年子女得申請在我國工作。(草案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
(七)外國專 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之退休保障。 (草案第 12 條)
(八)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對象,不受 6個月等待期限制。 (草案第 14 條)
(九)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草案第15條)
(十一)外國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需長期尋職者,得申請尋職停留簽證。(草案第19條)
以上幾點
為毓仁之前會期所提的移民法、就業服務法版本。
行政院這次通過,是台灣邁向開放的一個里程碑。也讓毓仁之前所開的這麼多場協調會與記者會都值得了 :)
美中不足的是,針對我之前提出之
1)成年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
2)外國人士來台相關事務,應設單一窗口統包
行政院這次通過的版本隻字未提
也證明了未來毓仁還有努力的空間
上述兩點,我將會在本會期繼續努力推進,將台灣打造成孕育國際人才的搖籃。
我也相信,引進白領專業級國際人才,不但不會搶食台灣本地勞工大餅,反而會間接刺激競爭力,提高青年薪資,真正讓台灣躍上亞洲的舞台。
相關連結: https://www.slideshare.net/OpenMic1/1060420-75201788
#外籍人才 #許毓仁 #青年薪資
就業服務法 適用對象 在 國發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續上篇,本篇將就核發實習簽證部分做說明。
📰以美國為例,如外國人有意在美國工作,必須申請對資格及名額都有嚴格限制的H1-B簽證,為吸引年輕優秀人才,美國提供年輕人申請J1(學生實習簽證),或是畢業1年內之社會新鮮人,經提供美國國務院所規定之資料文件,最長可申請1年半之實習簽證(博士生3年)。網路巨擘GOOGLE公司即活用此項措施,先吸引一定人數的年輕人到該公司實習半年,借此發掘或篩選適合的人才並加以留用,創造企業(獲得年輕人才協助企業升級)與人才(高薪與職涯發展)雙贏之機會。
📜我國企業及外籍人士經常反映目前尚無外籍畢業生實習簽證,不利吸引年輕外籍人才,然而政府刻正推動的創新創業、亞洲‧矽谷等重大產業政策,都需要大量年輕人投入,為回應業界及外籍人士需求,讓更多有意願來臺灣工作的外籍社會新鮮人能夠在進入僱用關係前,有一段實習期間來熟悉工作及臺灣社會文化,提高留臺工作意願,本會參考美國、韓國、澳洲及德國等國家提供外籍社會新鮮人實習簽證的做法,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中訂定核發實習簽證的規範。
📜本草案中所規定的實習簽證,申請人限定為教育部所編定國外大學校院畢業2年內的社會新鮮人,實習活動須符合其所學相關科系專長,並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專門性或技術性範疇;而有意申請實習生的企業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個別實習者提出包含實習項目、實習期間、實習津貼等內容的具體實習計畫,經審核通過後,始可透過Contact Taiwan網站公告。實習簽證總停留期間為1年,但若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科學、科技、工程、數學等專業領域者,得申請2年在臺停留期間。
📜實習簽證性質為一停留簽證,無濫用我國健保等社會福利問題,實習名額也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逐年按業界實際需求及執行成果,檢討公告。而針對國人疑慮,實習簽證與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技術生」或度假打工是否性質過於接近一事,說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第64條係規範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主要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至於本草案之適用對象則是限定「已具備專業知識或技術之大學生或畢業生」,且限定僅能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範疇之實習活動,故性質截然不同。
📍2.至度假打工計畫旨在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間青年的互動交流與瞭解,且度假打工是國與國之間簽訂之協議(目前與我國簽訂協議者,包括紐西蘭、澳洲、日本、加拿大、德國 、韓國、英國、愛爾蘭、比利時、斯洛伐克、波蘭、匈牙利、奧地利、捷克、法國共計15國),與實習簽證性質亦不同。
#NDC #國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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