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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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之案例內容與見解出發,聚焦在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探討,分析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保障之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等問題。鄭津津老師並涉及聯合國國際公約等內容,旁徵博引,值得一讀。
✏關鍵詞:女工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性別平等
✏摘要: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派員至中○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其所僱用之女性員工賴君、王君及張君(下稱「賴君等3人」),於105年5月1日凌晨4時40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22分止出勤工作,因而認定○航未經○航企業工會(下稱「○航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下稱「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下稱「夜間」)」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且係第7次違反,遂以106年4月18日府勞檢字1060056313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緩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公布○航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試讀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不符性別主流化之國際潮流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該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工作權利與相關保障;同條第2項規定,締約國為使女性不因結婚或生育受到歧視,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禁止雇主以婚姻狀況、懷孕、產假為由予以解僱……對懷孕期間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之婦女,給予特別保護措施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確立了性別工作平等之原則,但平等的內涵會隨社會發展而有所改變,該公約當時所確立之平等標準,與現今社會之相關價值或標準已有所差異。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負面影響女性之就業自主
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雖是立法者出於保護女工之美意,但實施的結果卻可能會侵害女工的就業自主。在勞基法第49條的規範下,符合一定條件可例外地允許女工夜間工作,惟前開例外規定仍須由雇主發動,且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女工則是完全處於被動之狀態。女工在夜間工作一事上的主觀意願、經濟需求等因素,完全未在相關規定中被考量。
對雇主而言,使女工夜間工作需要1.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2.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3.無大眾運輸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雇主若要使男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則無任何限制或條件,從營運成本與雇主責任來考量,雇主應多會選擇由男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即使雇主不考量成本、不嫌麻煩,願意使女工夜間工作,仍須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全文請見: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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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案例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昨天在IG限時動態問了大家「哪個星座的工作能力最好呢?」,收到許多讀者的投稿!今天的貼文要來揭曉答案哩❤️
不過在那之前,我們想先跟大家聊聊,你知道在求職的時候,雇主是不能以星座來當作招募員工的篩選條件的。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當中就有提到,「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在今年也有發生因雇主有偏好的員工血型星座,而不予錄用所產生的檢舉投訴案例!
看完之後,你猜到我們的答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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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就是「每個星座的工作能力都很好」✨
除此之外,雇主在招募新員工的時候,應該更著重與工作職務相關的方面,例如能力經歷等等,也許每個人都還是多少有自己的偏好,但不該讓刻板印象成為自己面對求職者的唯一指標。若有違反就服法第5條的規定,且經過調查確認屬實,則可罰30萬-150萬元罰鍰!(超多的啦)
希望大家在求職的時候可以多留意一點細節,雇主們也可以再重新思考,哪些問題才能真正了解求職者的工作能力與個人特質,詢問感情狀態或是身家背景,可能只會讓人覺得不太舒服😅總之希望大家一切安好,不管你什麼星座,都是最棒的!我們要對自己有信心!(拍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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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案例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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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
|企劃:鯉鼬
|腳本:鯉鼬again
|剪輯後製:何晏瑋/翁逸琳/林冠宏/陳亮宇
|演出:覺得有些案例很難判斷是不是性別歧視的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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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Stereotypes and prejudice:https://bit.ly/2sG3HiJ
→從動物方城市看你所不知道的偏見與歧視:https://bit.ly/2LoSVoN
→維基百科—刻板印象:https://bit.ly/2HkhLE2
→維基百科—歧視:https://bit.ly/2JkP77D
→什麼是「歧視」?https://bit.ly/2JthC6k
→什麼是「歧視」?(二)︰以職場為例:https://bit.ly/2xPv6oq
→什麼是就業歧視之直接歧視?間接歧視?:https://bit.ly/2JthDHq
→男掃女廁觀感不佳?網戰性別歧視:阿姨掃男廁就合理:https://bit.ly/2LZ2JH6
→掃女廁限女性 「不算性別歧視:https://bit.ly/2M0mM8n
→為什麼國家要我們去當兵?「女人服役」討論中的關鍵問題:https://bit.ly/2LY0kfT
【 延伸閱讀 】
→日本職場的性別歧視:為何難以想像女性捏壽司的畫面?https://bit.ly/2sw738S
→環保局招考時男女體能標準一致,到底是不是歧視?https://bit.ly/2JePxQH
→女權不是自助餐!女人當兵才是性別平等?https://bit.ly/2JfkEYd
→李濠仲:挪威女兵風波:https://bit.ly/2kQr8CC
→【性別觀察】六千人附議,女人為何不用當兵?https://bit.ly/2kN4C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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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案例 在 高閔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高雄・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社政部門質詢(04/07)
高閔琳議員針對社政部門提出以下質詢:
一、青年失業與青年就業問題
(一)台灣青年失業率?高雄青年失業率?高雄市青年失業人口?
(二)檢視勞工局:校園就業服務、青年培力計畫、青少年職場體驗營
面對高雄青年失業人口高居不下,因高雄整體產業結構配置以傳統製造業及重工業為主,市場提供的工作機會與青年人需求不符,要求勞工局需擴大舉辦校園就業服務計畫,包含103年三期青年培力計畫及青少年職場全能體驗營,但參與人數不如預期,閔琳建請勞工局檢討並增加推廣,並非單純以補助方式而是鼓勵親年學子參與相關計畫,方能學以致用無落差,致力於產業提升,創新工作機會並提供青少年失業對策,所學與職場需求銜接,提高青年就業率。
二、提高婦女勞參率
(一)婦女職訓計畫或政策措施?
(二)30歲以後女性勞參率急速下降原因為何?
(三)應克服女性就業障礙,協助婦女就業
(四)政策措施:新生兒與兒童照顧、二度就業媒合機制
(五)檢視社會局:數位婦女創業班、婦女經紀培力方案
社會局曾推動數位婦女創業班、婦女經濟培力方案,提升婦女數位能力,協助弱勢婦女創業,並鼓勵婦女關注公共事務為目標,現今社會30歲後的婦女參勞率偏低,源起女性肩負家務勞動與子女照顧責任,必須先解決育兒托老問題,婦女方能安心進入勞動市場就業,在此要求社會局提供更完善、經濟、高品質及便利的子女及其他(老人)家庭照顧服務,落實每區設置公共托育中心,提供更多托老機構之服務,並將資源使用在真正有需求的地方。
三、公共托育中心
(一)公共托育中心設置辦法
(二)高雄市未滿兩歲幼兒人數與需求?
(三)大岡山地區僅有岡山設置一處公共托育中心,容納50人
四、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
(一)優良案例:喜憨兒基金會(庇護工作站、烘培坊)、2021社會企業(甲仙「日光小林」)
(二)檢視社會局:大高雄青年圓夢基金、青年與社區共同參與計畫
(三)宣導提升高雄市既有企業提升「社會企業責任」創造共享價值
(四)在社會關懷公益服務、志願服務面引入「公益創投」
(五)針對未就業或有意創業的青年,認識「社會創新產業」
高雄城市發展過程中,許多年輕人願意做社會服務及志工服務,過去曾有相關計畫,如「大高雄青年圓夢基金」,支持青少年自己提案來發揮公共關懷公益精神;「青春作伴好還鄉」讓青年與社會共同餐與一些行動計畫,社會局應並非單純提供補助而是鼓勵親年學子參與相關計畫,使其自營其利,期許透過創新思維,發展出有規模並永續經營的社會模型,解決社會問題,宣導高雄市暨有企業提升「社會企業責任」,創造共享價值,並在社會關懷公益服務、志願服務面引入「公益創投」協助社會創新產業,以及幫助未就業或有意創業青年,認識社會創新產業。
五、性別主流化
(一)高雄市政府獲得金馨獎
(二)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三)性別主流化政策應採更進步的「多元性別」觀點
高雄為進步宜居城市,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下,市府對性別主流化一直著重在婦女權益部分,應對「多元性別」有更明確政策措施,除提倡婦權及兩性平等,應更重視多元性別平權,包括同志人權及跨性別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