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醫療照護對象用藥整合協調會
非常感謝每一位願意投入居家醫療的專業人員,期待在實務經驗與困境的討論後,逐步對後續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的各項檢視與調整,能夠鼓勵願意從事居家醫療的專業人員投入,讓需要的民眾獲得妥善的照顧。
謝謝中央健保署、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食品藥物管理署,以及台灣在宅醫療學會、醫師公會全聯會、藥師公會全聯會、診所協會全聯會、台灣居家醫療醫學會、台灣居家護理暨服務協會、台灣復健醫學會、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台灣老年暨老年醫學會、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等夥伴們,共同討論居家醫療用藥整合實務上的困境與因應。
此次會議結論如下:
一、針對全民健保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中用藥整合事宜:
1. 健保署雖承諾目前不會強制結案,但對於用藥整合的定義、標準等,應視實務情形研議調整。
2. 請健保署對於明確排除用藥整合的條件予以公告。
3. 請健保署對於雙主治醫師列入用藥整合排除條件進行研議。
4. 針對用藥整合未成功個案,請健保署協助服務院所進行核對,以釐清用藥整合未完成之原因。
二、請健保署針對執行居家醫療的診所或醫師,重新檢視其居家醫療服務案量限制之合宜性。
三、請健保署針對「全民健保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各項支付標準之適足性進行全面性檢視。
四、有鑑於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於108年正式施行,未來居家醫療亦將面對須執行病人自主權利法中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 Decision,AD)之情形,爰請健保署對於未來居家醫療在執行預立醫療決定( AD )將面臨之各項細節、給付,及與安寧照護執行間各種樣態之整合進行檢視及研議。
五、請醫事司偕同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相關公、協會等,建立居家醫療各類示範模式(例如:都會區、偏遠地區),以吸引有意願加入居家醫療的醫師及醫療院所,共同提供居家醫療服務,提升失能民眾居家醫療之可近性並強化分級醫療。
六、針對機構住民醫療需求滿足之妥適性,本辦公室將持續了解長期照顧司「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之執行情形,以確保機構住民之醫療可近性。
居家護理 支付標準 在 護理立委 陳靜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由於實在有太多居護所的同仁向我反映各種問題,我在大概瞭解居護所的執業現況與發展困境後,馬上召開座談會,協助13間居護所的負責人與照護司、長照司、健保署的長官面對面討論這些問題,以下是當天討論的議題與決議,直接附上給大家:
💥 議案一:居家呼吸未插管但領有重卡的個案,可申請住慢性呼吸照護病房給付,卻無法申請居家給付?安寧個案使用雙陽壓竟然也要符合21天插管使用呼吸器的規定?
決議:請健保署協助台灣居家護理暨服務協會提出收案條件及給付點數的修訂建議,讓「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健保共擬會議)中的相關專家學者及委員來研議修正支付標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並請健保署提出書面回覆報告。
💥 議案二:更換居家個案管路大於兩次,很容易被核刪,且第一類醫師及護理師共同訪視(出診),護理師的訪視費也都會被核刪!?
決議:請健保署提供核刪資料、核刪比例及核退原因等資料,包含獨立型居護所申請第一類給付被核退的比例及理由,以利居護所瞭解被核刪的原因。
💥 議案三:健保給付的合理性
決議:居護協會蒐集完建議調整的給付項目後,請健保署輔導居護協會填寫申請書資料並提出。
💥 議案四:有照護需求者多仰賴居家護理師照護,然而許多護理項目卻都沒有健保給付,給護理師的個案管理費也過低,造成護理投入意願降低。
決議:請居護協會統整現行需要調整的健保給付點數項目,讓健保署視需求及完整程度再提呈至健保共擬會議。
💥 議案五:目前許多精神科個案都有居家護理的需求,然而他們卻因為不符合2至8級的失能分級,而不能使用長照資源。
決議:請居護協會或居護所統整精神居家護理的訴求,並請長照司提供精神障礙者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的相關資料,再委請衛福部資訊處協助串接長照與健保資訊,以瞭解精神個案使用健保與長照資源間的差別。
💥 提案六:幫助學生投入銀髮照護與產業連結的可行性
決議:請長照司整理現在有提供與營養、吞嚥等照護或復能服務的B據點,以供學校端參考產學合作的可能性。
💥 提案七:綜合討論長照政策 2.0 ,像是中央與地方的相關申請時程、政策解釋、派案依據、支付審核系統倉促上路等等。
決議:請長照司提供各縣市政府佈建服務資源及相關行政規定的資料、調查A據點派案給自身單位提供服務的情形,並公告放寬支付審核系統的申報時間。
💥 提案八:公衛的業務量已過重,為何還要讓衛生所承辦居家護理所?是為了達到居護所倍增的數量嗎?
決議:請照護司提供全國衛生所附設居護所的分布情形,以及目前收案個案數及衛生所附近(車程30分內)設有居護所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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