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
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
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
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居留定居差別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後續追蹤【「小明」案爭議,監察院公布調查結果:相關單位對差別對待合理性說明不足,應依兩公約及兒童人權公約等規範檢討】
台灣去(2020)年2月6日以來因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封關,各約2,000名新婚陸配與陸配子女「小明」至去年7月始得分批入境團聚,引發人權等爭議。監察院主動調查,今(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固然防疫優先,人權也需權衡,此境管措施決策過程未諮詢人權專家,致相關人權規範的審酌未盡周全,新婚陸配與「小明」們確實受差別對待,而且對此差別對待的合理性說明不足。要求行政院督導相關單位依聯合國指引、兩公約及兒童人權公約等規範檢討改進。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在媒體聯訪中回應,武漢肺炎疫情嚴重且變化快速,基於保護2,300萬國人安全,一定要有相關作為。不過隨著疫情變化,都能夠隨時檢討調整、盡量做到圓滿。
此案癥結點在於,我國去年2月對中國封關,3月19日全面禁止非本國籍人士入境,但尚未取得居留證的外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仍可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來台;6月開放外籍人士(含移工子女)除觀光、一般社會訪問以外,均得提出入境申請,卻到同年7月16日才分階段開放「小明」與新婚陸配入境,引起差別待遇之議。另外,部分在台排隊申請台灣身分證的「小明」,農曆年陪家人到中國探親後就無從返台,去年居留未滿法定的183天,造成居留期間中斷,影響取得身分證期程。
民間團體及民眾先後到監院陳情,監委葉大華、蕭自佑申請自動調查。期間約詢陸委會、衛福部、移民署等相關單位,並邀請專家學者諮詢人權與專業議題。監委認為,雖然境管措施已鬆綁,但為促使日後防疫決策在人權考量上更周妥,羅列6點調查意見促請改善。
監委葉大華表示,根據人權宣言、各項公約及聯合國頒布的COVID-19疫情期間人權指引,各國應該以對人權最小侵害為原則採取限制措施,且應告知受影響者緊急措施的內容、適用範圍和持續時間,並讓民眾有參與決策的權利。但在調查過程發現,相關主管機關並未完整論述境管限制、開放的理由,引來外界質疑。建議決策過程應蒐集受影響者的想法,並設置單一窗口與其溝通。
調查報告指出,在長達近半年或半年以上的境管措施中,相關權責機關皆未主動積極蒐集兒少意見,兒童表意權保障不足。缺乏開放入境時間表及優先順序,則導致被管制對象長期恐慌焦慮。原在台求學的「小明」因入境管制致身分被凸顯,恐已被同儕貼上標籤。而媒體頻繁報導、輿論滋長或因政治因素或意見領袖於媒體相關發言的擴散、發酵,不無助長國人因「小明」身分疑慮所引發的歧視等偏見效應。
監委認為,疫情瞬變導致決策急迫,難免影響被管制對象的自由、權益甚或損及人權。但現在國內疫情已獲控制,有賴相關主管機關重新省思,並於未來防疫決策之前,依據聯合國指引及國際人權公約相關規範加以審視,行政院尤應督促所屬機關重視兒少表意權,研議相關改進措施,避免助長外界對「小明」等人的歧視。
此外,以「中國COVID-19疫情嚴峻不明」等為由暫緩中國人士入境固然有其正當目的,但其他國家疫情也很嚴峻,為何外籍人士及移工子女可先於中國人士入境?相關單位對此差別對待合理性的說明不足,決策時也應更公開透明。
「小明」包含「台灣人與陸配的孩子」以及「陸配前婚生子女(未成年)」兩類型,葉大華指出,此境管措施影響最大的是後者,許多人原就在台灣生活並排隊申請身分證,農曆年到中國探親後就滯留當地約半年,在台的法定居留期間中斷,影響身分證申請。這類型「小明」約有1,000人,相關單位應擬定彈性措施。移民署回應,正與相關部會研擬中。
女兒去年一度成為「小明」,現已順利回台就讀小學的家長王克安表示,肯定監察院的調查結果,也盼這份報告對能做出行政命令、制定法規的官員造成實際影響。要是這份報告能在去年中旬境管尚未解禁時出爐,相信無論是對這個群體的返台進程,或大眾對「小明」、新婚陸配的理解,都會有更顯著的結果。
就王克安了解,99%急需回台生活、就學的小明已順利來台,但仍有極少數來不及取得台灣學籍的陸配前婚生子女無從入境,希望能有放寬機會,讓這些家庭得償所願在台共同生活。對於去年受到境管措施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身分證申請的「小明」,也能盡早公布彈性措施。(文/曹馥年)
●監察院新聞稿:http://bit.ly/3tHj3C7
#COVID19 #境管措施 #中國 #監察院 #報導者
居留定居差別 在 Initium Media 端傳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小明」境管爭議調查報告出爐 監察院促政院檢討改進】#回顧:https://bit.ly/36YWQpI
監察院今日(9日)舉行記者會,公布疫情初期政府對俗稱小明的大陸籍配偶子女採取嚴格境管措施的調查結果。
監察委員葉大華、蕭自佑表示,台灣政府在疫情期間實施的境管措施,小明們因身分關係而有差別對待。雖然以「中國COVID-19疫情嚴峻不明」等為由暫緩中國人士入境有其正當性,但未有對公眾說明解說不足,亦未見相關人權指引之參考,以致受影響群體及社會大眾未能清楚了解其決策依據及境管標準,並質疑決策是否契合聯合國指引。
監察委員認為,行政院應就聯合國指引及國際公約下列規範原則逐一審視,以避免歧視、最小侵害和資訊公開透明原則,檢討和評估影響,並應納入人權領域專家於決策過程。監察院又建議教育部、衛福部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納入兒少表意權機制,對於法定居留183天受影響的小明或大陸配偶,也應該研議彈性處理方案。
所謂的小明,原本只是台灣社會對男孩的普遍暱稱,如同香港的「家明」一般。但在這次的疫情風波後,小明成了特定人群的代名詞:領取中國大陸籍戶籍,但目前正申請台灣身份證的一群人。在等待身份期間,小明來台所持有的證件為「長期探親證」或「專案長期居留證」。這群人之所以獲得了「小明」這個新名詞,源自於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在二月時召開的一場記者會。他們在疫情期間曾成為輿論的風眼。我們曾專訪小明與他的父親,傾聽他們的故事:https://bit.ly/36YWQ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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