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日前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結果竟受訟棍以訴訟手段威嚇本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今日於北檢與彰檢連線開視訊庭,本人遞交書狀內容如下。
109年度偵字第19987號妨害名譽案件
一、本案緣起為民國109年4月22日,本人黃士修於臉書貼文(附圖1、附圖2),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中衛公司緊急聲明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疑點。
告訴人許景程先生,在本人貼文下留言:「既然你懷疑中衛報關日期有問題就代表你有證據疫情爆發後口罩還繼續出口,但你就沒有嘛,上面你說中衛的聲明產生的三點疑點是你自己的臆測啊大哥!哪來的製造日期混淆報關日期?這點有沒有根據?製造商年前賣給樂利製藥但四月才開始賣你有本事也調查一下香港那邊來比對是不是才合理?你會說你不是檢調單位無法偵辦是吧?那說到底你就只能臆測po文而已啊。你沒打算進一步採取行動或走法律途徑你打算一直po文來干擾網民視聽是嗎?那我可以合理判斷你靠猜測來損毀中衛名譽對吧?最後一點,憑你這些文的各種猜測中衛就要提供報關單給你嗎?這就跟韓國瑜選前跳針民進黨都吃香喝辣還貪污一樣的道理,反問他就是各種跳針什麼狗屁證據都沒有,你還直接的表明中衛連偽造的報關單都不願做,說明你確定他們是宣布禁止出口口罩後出口的,這部分已經涉及誹謗了知道吧?」(附圖3)
本人簡單回應:「我這篇就是指出官方聲明的邏輯矛盾唷。你寫這麼一大段,沒有證據只會跳針,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
告訴人再度留言:「這個來自你4/17貼文的留言截圖,也請你再過目一下,關於公司名稱裡有中國就是通敵的,請你回覆,給不出通敵證據你就是誹謗。一樣的標準,台灣中油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北的中國科技大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灣創立的中國人壽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廣播公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鋼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有沒有通敵請調查。」(附圖4)
本人再度回應:「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
二、本人與告訴人許景程先生素不相識,亦無恩怨。從雙方留言可明顯看出,告訴人情緒激動、言詞咄咄逼人,不斷重複使用強烈字句,且明確揚言提告誹謗。本人心想,縱使要提告誹謗罪,也應該是中衛公司法人代表,告訴人不符當事人適格條件。
本人認為,此等以訴訟手段威嚇他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乃俗稱之訟棍,且對言論自由有所侵害。若以妨害名譽罪繩之,等同變相鼓勵訟棍行徑,嚴重傷害刑法保護法益之目的。
然而,興訟確實屬於人民基本權利,故本人留言「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此處之「小孬孬」用語,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附圖5),「孬」釋義為懦弱、無膽識,如:「孬種」。可知此「小孬孬」評論乃有前後脈絡且合理查證之具體批評,並非無來由之謾罵,故也不屬於公然侮辱。
所謂「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原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尤其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
例如:隨意指控「你殺人」是涉及事實的誹謗,說「你若不救人就是冷血」則屬主觀評論,不構成誹謗。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若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妨害名譽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故本人對告訴人「若不從事特定作為」之行徑,給予合乎語言使用習慣之條件式評論,並非針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貶損,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本人後續留言「好像應該來開個『每日提醒許景程提告避免他當小孬孬』活動」,也有網友建議「建議你開個suejcyou.tw幫他計時」,但事發至今五個月,無人開設活動或架設網站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羞辱,故在舉證真實惡意上更有其困難。
可受公評之事,乃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應以刑法繩之。本人對許景程先生堅持提告,浪費檢察官偵辦其它重要案件的寶貴時間,感到非常遺憾。
黃士修
民國109年9月11日
--
原討論串:
【新聞內幕】香港屈臣氏的CSD口罩囤貨三個月,看市民受苦難道是心理變態?──中衛緊急聲明洩漏事件真相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20292693763470
P.S. 中衛公司至今不敢交出這批口罩的報關單,都過五個月了,至少偽造一張農曆年前的報關單,有這麼困難嗎?
--
9月12日週六下午,歡迎響應國際挺核活動,跟北極熊出來走一走!
👉立刻點選參加:2020 Stand up for Nuclear (Taipei)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3312270781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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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3萬的網紅丹妮婊姐星球,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好像睫毛接髮了哈哈哈哈哈哈,好長啊好翹啊,一柱擎天頂到頭頂!(怎麼有點歪?)睫毛很像燙了電棒燙。 沒擦睫毛膏的我,有夠像許不了,眼睛有夠小目光如細菌,但上了KATE 極致大眼睫毛底膏+KATE 雙重記憶美睫捲翹膏(防水纖長),媽啊,很像醒來哈哈哈! 影片中還有實測,那天下大雨,一個睫毛很容易陽痿...
屈臣氏威而鋼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本人日前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結果竟受訟棍以訴訟手段威嚇本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今日於北檢與彰檢連線開視訊庭,本人遞交書狀內容如下。
109年度偵字第19987號妨害名譽案件
一、本案緣起為民國109年4月22日,本人黃士修於臉書貼文(附圖1、附圖2),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中衛公司緊急聲明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疑點。
告訴人許景程先生,在本人貼文下留言:「既然你懷疑中衛報關日期有問題就代表你有證據疫情爆發後口罩還繼續出口,但你就沒有嘛,上面你說中衛的聲明產生的三點疑點是你自己的臆測啊大哥!哪來的製造日期混淆報關日期?這點有沒有根據?製造商年前賣給樂利製藥但四月才開始賣你有本事也調查一下香港那邊來比對是不是才合理?你會說你不是檢調單位無法偵辦是吧?那說到底你就只能臆測po文而已啊。你沒打算進一步採取行動或走法律途徑你打算一直po文來干擾網民視聽是嗎?那我可以合理判斷你靠猜測來損毀中衛名譽對吧?最後一點,憑你這些文的各種猜測中衛就要提供報關單給你嗎?這就跟韓國瑜選前跳針民進黨都吃香喝辣還貪污一樣的道理,反問他就是各種跳針什麼狗屁證據都沒有,你還直接的表明中衛連偽造的報關單都不願做,說明你確定他們是宣布禁止出口口罩後出口的,這部分已經涉及誹謗了知道吧?」(附圖3)
本人簡單回應:「我這篇就是指出官方聲明的邏輯矛盾唷。你寫這麼一大段,沒有證據只會跳針,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
告訴人再度留言:「這個來自你4/17貼文的留言截圖,也請你再過目一下,關於公司名稱裡有中國就是通敵的,請你回覆,給不出通敵證據你就是誹謗。一樣的標準,台灣中油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北的中國科技大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灣創立的中國人壽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廣播公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鋼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有沒有通敵請調查。」(附圖4)
本人再度回應:「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
二、本人與告訴人許景程先生素不相識,亦無恩怨。從雙方留言可明顯看出,告訴人情緒激動、言詞咄咄逼人,不斷重複使用強烈字句,且明確揚言提告誹謗。本人心想,縱使要提告誹謗罪,也應該是中衛公司法人代表,告訴人不符當事人適格條件。
本人認為,此等以訴訟手段威嚇他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乃俗稱之訟棍,且對言論自由有所侵害。若以妨害名譽罪繩之,等同變相鼓勵訟棍行徑,嚴重傷害刑法保護法益之目的。
然而,興訟確實屬於人民基本權利,故本人留言「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此處之「小孬孬」用語,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附圖5),「孬」釋義為懦弱、無膽識,如:「孬種」。可知此「小孬孬」評論乃有前後脈絡且合理查證之具體批評,並非無來由之謾罵,故也不屬於公然侮辱。
所謂「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原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尤其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
例如:隨意指控「你殺人」是涉及事實的誹謗,說「你若不救人就是冷血」則屬主觀評論,不構成誹謗。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若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妨害名譽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故本人對告訴人「若不從事特定作為」之行徑,給予合乎語言使用習慣之條件式評論,並非針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貶損,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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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受公評之事,乃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應以刑法繩之。本人對許景程先生堅持提告,浪費檢察官偵辦其它重要案件的寶貴時間,感到非常遺憾。
黃士修
民國1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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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討論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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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威而鋼 在 每天努力Hack國家!士修的17時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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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認為,此等以訴訟手段威嚇他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乃俗稱之訟棍,且對言論自由有所侵害。若以妨害名譽罪繩之,等同變相鼓勵訟棍行徑,嚴重傷害刑法保護法益之目的。
然而,興訟確實屬於人民基本權利,故本人留言「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此處之「小孬孬」用語,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附圖5),「孬」釋義為懦弱、無膽識,如:「孬種」。可知此「小孬孬」評論乃有前後脈絡且合理查證之具體批評,並非無來由之謾罵,故也不屬於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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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人對告訴人「若不從事特定作為」之行徑,給予合乎語言使用習慣之條件式評論,並非針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貶損,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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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威而鋼 在 丹妮婊姐星球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我好像睫毛接髮了哈哈哈哈哈哈,好長啊好翹啊,一柱擎天頂到頭頂!(怎麼有點歪?)睫毛很像燙了電棒燙。
沒擦睫毛膏的我,有夠像許不了,眼睛有夠小目光如細菌,但上了KATE 極致大眼睫毛底膏+KATE 雙重記憶美睫捲翹膏(防水纖長),媽啊,很像醒來哈哈哈!
影片中還有實測,那天下大雨,一個睫毛很容易陽痿的濕氣日子,(女人真的不愛任何會陽痿的事物)~我到家之後真的還拿量角器量,居然依舊完全頂天立地!!!!
就是睫毛燙了電棒燙,又狂嗑了威而鋼,一次吃一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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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威而鋼 在 Dd tai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新都城(英語:Metro City)是香港一個大型私人屋苑,由恆基兆業地產發展。屋苑位於新界西貢區將軍澳新市鎮寶林的市中心地帶,佔地逾642,000平方呎,背靠欣明苑和東北面的鷓鴣山,連接寶林邨和景林邨,圍繞港鐵將軍澳綫寶琳站,由多條通往商場的行人天橋連接,當中商場二期為將軍澳區內最大型購物商場。新都城分為三期,分別是一期、二期和三期(都會豪庭),分別於1996年12月至2000年4月建成入伙,提供共6,768個住宅單位,單位建築面積由兩房兩廳500餘平方呎至三房兩廳1,000餘平方呎不等。第一期位於運亨路1號,於1996年12月落成入伙,共有6座住宅大樓,提供2,048個單位,附設有會所及商場,總樓面面積1,350,463平方呎。商場樓高兩層,面積約20萬平方呎,主要租戶以兒童學習中心、補習社、僱傭中心、地產代理、美容中心及小型書店及漫畫店為主,2樓設有行人天橋可直接通往寶琳站及連接新都城二期、三期。新都城中心三期中庭位於貿業路,於1999年11月落成,於2000年5月入伙,由4座樓高43層物業組成,合共提供1,376個單位。都會豪庭之基座為購物商場,樓高三層,總面積達280,000平方呎,於2000年5月開業。商場與第二期一樣,由RDG及RMJM等設計,以「寰宇旅遊」為設計主題。早年租戶包括佔地一萬六千方呎樓面的新雅海鮮酒家、新彩火鍋海鮮酒家、漢福海鮮酒家、金滿湖酒家、上海真美豆漿大王、三潤麵皇、名將小食坊、上海商業銀行、Beauty House、日之城、傢居坊、農場餐廳、創意居、屈臣氏、軒琴居和新粥麵皇等。其中家樂福超級市場原打算租用地下十六萬方呎樓面,唯最終放棄開店,原址部分樓面騰空而重新招租,於2001年3月改為「新都城家居天地」,匯聚了逾四十餘間家居設計、傢俬、家居用品商舖。租戶包括「軒琴居」、「名仕傢具行」﹑「金帝傢俬公司」等傢私店外,還有燈飾、窗飾、床上用品、鐵閘、廚櫃設計等,如「新格傢俬燈飾」、「傢居坊」、「夢軒床上用品」、「永明鋼鐵閘中心」、「廚樂寶」等。現時主要租戶包括惠康超級廣場、萬寧及冒險樂園等大型連鎖店。發展商委任威格斯與第一太平戴維斯為聯合租務代理,現由恆基集團屬下冠威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沉悶初夏想來一點衝擊爆發?MCP CENTRAL(新都城中心2期)及MCP DISCOVERY(新都城中心3期)於7月22日至9月2日期間為您帶來玩味十足的「玩轉日夜『迷』城」,保證大家於場內放肆潮玩潮拍玩樂至上!商場破天荒邀得曾與多個國際知名品牌如Hermès、Kenzo、Lancome、Miu Miu、Stella McCartney、Nike及Converse等合作炮製多個新品及櫥窗形象設計、並為潮流雜誌Vogue、anOther Magazine及Twin Magazine等作形象指導的英倫視覺藝術大師Anna Lomax為是次活動設計視幻主題巨型裝置,以不對稱線條、多變化形狀、光影鏡面及反差色調設計出代表夏日、水世界、森林原野及晚空等誇張又充滿藝術感之拍攝玩樂區,絕對是今夏潮拜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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