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機制應該公開透明 要求退輔會嚴格懲治不法行為!
#獨家》立委吳玉琴爆退輔會弊案 為違法公司量身打造2億元標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88291
去年3、4月間,國軍桃園總醫院護理之家勞務承包商:「祥暉服務企業社」。一位員工跌傷,在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時,驚覺自己沒被投保勞工保險。這個事件於去年10月4日被媒體揭露,才發現該承包商有多次違反勞基法、規避勞動檢查紀錄。
去年11月媒體再爆出,承包商:「祥暉服務企業社」。涉嫌偽造照顧服務員結訓證書,將未依法受訓的清潔人員,用偽造證書直接轉任照顧服務員。
因此,我先後於去年12月2日、9日在衛環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這個問題質詢退輔會、勞動部、與人事總處。退輔會備詢人員允諾會嚴加處理,並將結果回覆我,結果事隔10個月,到今天這件事還沒有得到回應。
本案「祥暉服務企業社」、「祥暉顧問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桃園市祥暉勞動合作社」,由林O勇、林O耕、林O祥三人,交叉設立。登記於同一地址1、2樓,其資本額分別為50萬、50萬、22萬。自民國107年至今年上個月,祥暉集團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統計:四年間違反15件,一樣的違法問題,一再發生。到最後乾脆拒絕勞動檢查。
而國防部與退輔會所屬榮總體系是這個集團的最大商業往來客戶。自104年開始,祥暉集團接受國防部、退輔會所轄醫療機構的採購案。所有的案子最小金額1千7百萬元,大至2億2千9百多萬。
50萬的資本額如何承擔2億多的大標案?
尤其是一個涉嫌偽造文書,屢次違反勞動法令又拒絕勞動檢查的惡質廠商?
並在事件曝光後,何以主管機關退輔會未作任何調查處理?
這一切很難說服國人,退輔會跟廠商之間的關係可以接受公評!
民國108年,台北榮總新竹分院「第四區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採購案」(案號:HCB-10825),延續「106-107年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案」(案號:10601E)。兩案在投標資格上,108年案將「5年內,需有單次採購金額在6千萬以上的經驗」的限制性條件刪除。結果這個案子讓「祥暉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了,同時錄取第二名,其金額高達2億2千9百多萬元。
而得標後又不履行契約,契約不履行原應由第二順位的得標廠商遞補,本案卻未依程序遞補。反而更改標案,一次兩年的大標案拆成三個月的小標案,再讓「祥暉服務企業社」得標。
至此,退輔會不好好說清楚,作必要的處分,很難說服民眾自身清白。
我會繼續追,非讓整個制度公開透明不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220的網紅HS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哈囉 大家好 我是美許 這是說好的開核心影片 只不過後半段的影片錄影到整個就不回來ˊˋ 不知道是出了什麼問題 用修復也依舊無法QQ 不過看在片頭我很認真回答大家的悄悄話的分上 就當作我有履行契約吧XD...
履行契約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真的很「巧」!?昨天質疑經濟部五倍券標案未完成即分裝,今天馬上公告。但過去兩週來,向相關部門詢問,不是一問三不知,就是沒有正面回應,甚至有行政部門代表透露「下週會再把流程跑完」;站在民意代表的立場,當然要為民眾把關荷包,必須監督政府依法行政,即便是執政黨執意要推的政策,該依程序走完、就該走完。
程序正義才有實質正義,尚未決標前就不該有業務動作,依照經濟部今日(16)所公告,在9/3及9/11決標,符合採購法相關法令程序;這跟履行契約的廠商是「中央印製廠」還是「民間公司」其實並無差別,去年是中央印製廠得標,今年即便仍由中央印製廠來印製,也需要法源依據及預算額度,否則想印就印、那還得了?依法行政是最基本原則,也該受到各方公開檢驗。
更甚者,網路上有似是而非的言論,説中央印刷廠印券就不用招標,但看到今天經濟部的標案公告,證明了就是需要決標後才能作業。五倍券等同國幣,是民進黨要迴避不發現金的藉口,但絕不是規避採購法的理由,該完成的程序、應當完成,才不會讓基層公務人員背上黑鍋。
堅持不發現金要發券,就會有相關規範以及多出的成本費用,還有需要耗費的時間,這些都是不可規避的責任。側翼或是執政黨委員與其護航,不如好好檢視實際的成效為何,人民辛苦的血汗錢,不該被浪費。
監督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是民意代表天職,招標、決標、公告都是必須完成的程序,所有施政回歸法制面,才對得起台灣民主法治精神。
履行契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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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契約 在 HSY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哈囉 大家好 我是美許
這是說好的開核心影片
只不過後半段的影片錄影到整個就不回來ˊˋ
不知道是出了什麼問題
用修復也依舊無法QQ
不過看在片頭我很認真回答大家的悄悄話的分上
就當作我有履行契約吧XD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LfgG_Dnn6qE/hqdefault.jpg)
履行契約 在 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契約成立生效後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 的推薦與評價
損害賠償之標的,一般而言可分為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信賴利益三種類型。其中「固有利益」與法律行為之作成無關,所涉及的是被害人固有人身或財產上完整性利益被侵害問題, ... ... <看更多>
履行契約 在 國際契約法統合與民法債編修訂| 106 年傅斯年紀念講座 的推薦與評價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拍攝日期:2018/05/25主講人:陳聰富(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 契約 法統合與民法債編修訂▻▻臺大演講網Website: http://speech.ntu.edu. ... <看更多>
履行契約 在 看板MobileComm - Re: [問題] 亞太續約話術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合併後,本來新公司就要承受舊公司的一切權利義務
電信契約的相對人只不過從舊公司變新公司
更何況官方也在媒體上講:
翁柏宗(NCC副主委)強調,這4家電信的用戶不必擔心服務受影響
包含台星過去曾提供的終身契約,將要求提供至2033年,
台星4G基地台的執照到期為止。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189087
無綁約那種本就是可以繼續用,完全不應該受到影響
若是電信公司違約:
1先至電消中心申訴,其後可進行調處(民法上和解效力,無強制執行力)
主要實效方便主管機關掌握爭議案件數量
而且電信公司有主動回覆之義務
2至法院提告要求履行契約,若勝訴,後面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
(1) 若執行法院認為,電信契約之履行可由他電信公司代履行
則由其他電信公司代為提供電信服務,而由原電信公司
(或合併後之新公司)付費給其他電信公司。
(2) 若執行法院認為,電信契約之履行不可由他電信公司代履行
而原電信公司仍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可處其3萬至30萬怠金
再經定期履行而不履行,得再處以怠金。
3小結,現在各位手上有無綁約低資費門號的,都是寶
※ 引述《windows0204 (博格達汗)》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
: 我家人原是亞太99月租用戶
: 今日收到直營來電推銷電話,推銷改費率為199 合約期一年
: 方案內容當然沒比原本99划算
: 故話術如下:
: 1. 如不現在續約 合併後費率為原99非優惠價 399
: 2. 現續約可享合併後的遠傳+亞太的服務品質
: 3. 需現在續約 如不馬上續約 到合併前就沒此優惠
: 家人聽到上述話術後就於電話中口頭答應(說有電話錄音)
: 我回家後聽到上述有諸多不合理,畢竟遠傳董事長井琪仍沒承諾亞太照單全收
: 之後致電要取消更改合約
: 話術又如下:
: A. 如現在取消續約 現99即立刻改為非優惠 399的原費率
: B. 因有電話錄音 故合約已生效 無法取消
: 想請教各位版友,電話錄音(且無核對基本資料)
: 此錄音仍可算生效合約嗎?
: 有什麼方法可以取消?
: P.S 另提醒各位亞太用戶 在公告亞太遠傳合併資訊前
: 所有的4G合約,遠傳至今沒有承諾會照單全收
: 給予合併後等同遠傳用戶的服務內容
: 目前任何行銷內容 讓人分不清是否為了洗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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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1.154.7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684148073.A.BC9.html
#1WdyaYyj (MobileComm)以前 亞太無綁約 不限速吃到飽199元
※ 編輯: ntnusleep (118.231.154.79 臺灣), 05/15/2023 20:12:46
且只要讓民事法院認證新遠傳違約,那同時等於公司違反NCC准予合併處分之附款
https://reurl.cc/pL7Krb
※ 編輯: ntnusleep (118.231.154.79 臺灣), 05/16/2023 06:12:26
※ 編輯: ntnusleep (118.231.154.79 臺灣), 05/16/2023 06:13:42
※ 編輯: ntnusleep (118.231.154.79 臺灣), 05/16/2023 06:21:56
100萬個用戶跟200萬個用戶,亞太能進帳的現金流就是不一樣,
但是亞太的基地台成本就是在那,這些所謂低資費用戶對亞太能營運至今是有貢獻的。
什麼低價用戶阻礙電信進步、用戶占電信公司便宜,這些不過都是「話術」。
三家電信公司市場競爭明顯不足
四家可能比較恰當:
因此台台、遠亞其中一個合併案應該要否准,目前希望公平會硬起來
之後第四家電信公司會掌握底價資費的定價權,
經營狀況自然會比台星、亞太競爭時期好很多。
※ 編輯: ntnusleep (118.231.154.79 臺灣), 05/16/2023 12: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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