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工地主任公會都講過了,#為什麼營建署非要等到生命逝去才要做?」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這是營造業法第28條明明白白的規定。
為什麼要規定這個?立法理由寫的清清楚楚:「為建立 #營造業專業分工原則,專業技術由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負責,營造業負責人著眼於專職經營管理,爰明定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就是要落實專業分工。負責人負責經營管理,工地主任負責: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違法兼任的工地主任,既不能維護勞安與安全,更沒有做到遇緊急異常狀況通報,這才造成了太魯閣號事故的悲劇。
違法兼任工地主任的問題,難道內政部營建署過去從來不知道嗎?
當然不是。
2019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就指出:「#工地主任管理電腦系統建置不全,#未能切實有效控管租借牌問題,仍待改進」。
2012年,對,你沒有看錯,就是9年前的2012年,工地主任公會多次要求營建署建立 #勾稽系統,杜絕工地主任兼任、借牌亂象。
9年過去了,各種理由,營建署不做就是不做。
非要等到事故發生,49條無辜生命逝去,營建署才說「一個月內完成」。
為什麼每一次,都要付出這麼慘痛的代價,行政機關才願意面對問題?
更不要說,營建署業管營造業法人力僅5人,根本無法達成營造業法中規定的,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規定「應」辦事項督導查核。10年來針對違規事項,開罰次數更是寥寥可數。
等於讓整部 #營造業法徒具虛文,毫無約束效力。
別忘了,催生制定營造業法的,是1999年造成兩千多人死亡的九二一大地震。
這種執法力道,這種牛步改善,對得起諸多失去生命的亡者嗎?
請內政部盤點相關法規的落實情形與執法能量,別再讓更多無辜生命,葬送在行政怠惰之下了。
今日質詢影片在這裡👉https://youtu.be/y58oWEam_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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