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
中華民國110年01月20日
經濟部經中字第11004600100 號令
增訂「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之 1
位於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核准者,於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輔導期限屆滿後,得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及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個別變更 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
✅修正機關:經濟部
✅修正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八條
🌐 公告連結:https://reurl.cc/V31A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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