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一下大家 XX電腦 XX美語 很多都是充滿退費陷阱的補習班 他們會派很漂亮的行銷專員 用很美好的話術把你騙進去簽約買課程 然後你發現根本沒有他們說的那麼美好 覺得上當要退費時 找各種理由不退 或是只退你很少很少的錢 一定要注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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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退費 竟扣一成違約金 學承 聯成 巨匠 糾紛件數前3名
http://www.appledaily.com.tw/…/…/headline/20120913/3450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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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匠美語退費糾紛 在 林燕祝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繳88000補習費 解約僅退27000
記者姚正玉/台南報導2015-05-11
三名社會新鮮人報名參加全國知名的巨匠等補習班學美語、電腦,辦貸款繳學費,但想解約退費卻遭刁難,其中一人分期交八萬八千元,還沒上過課。想解約卻只能拿回二萬七千元,沒工作還飽受銀行催帳之苦、身心俱疲,議員林燕祝等人十一日痛批補教業者結合銀行和融資機構坑殺年輕人,呼籲市府相關單位出來「管一管」,別讓年輕人成待宰羔羊、任人宰割。
補教糾紛時有所聞,市議員林燕祝、林美燕、曾培雅、王家貞昨陪同三名受害青年開記者會。三人指出,他們報名學美語、電腦,費用八至十萬元不等,雖然沒有工作,但業者主動幫他們辦貸款繳學費。
其中報名美語班的林姓女生指出,她的學費八萬八千元,分卅期,每月要兩千九百元,她沒工作硬著頭皮繳貸款,有時真的沒錢繳,就接到銀行來催帳,害她都不敢接陌生的電話,因害怕信用破產,只好借錢來繳。由於分期繳了近八萬元,至今沒上半堂課,想退費,卻只能拿回二萬七千元,讓她實在不知怎麼辦?
林美燕、曾培雅和王家貞指出,技職課程收費近十萬元,退費時居然把免費課程、贈品都算計在內,契約存在嚴重的瑕疵,市府有必要加強把關,落實管理,尤其暑期將屆,更應提醒學子們注意。
林燕祝抨擊南市訂有短期補習班設立管理自治條例,卻還有這麼多人受害,如果市府各單位坐視不管,有法也不罰,誰來保護這些年輕人,她要求市府工務、消防和稅務單位應該前往稽查,對這種不肖業者不該寬貸。
林燕祝說,業者不僅結合銀行替學員繳學費,有的甚至把債權轉給融資公司,讓這些年輕人未進社會卻先受社會所害。
台南市補教協會理事長王華勇對學生受害表示歉意,但也坦言教育局並未要求所有補救業者都需強制加入協會,納入管理,以致協會對業者的管理力有未逮,遭控訴的補習班並非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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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圖原文請至https://vfishv.pixnet.net/blog/post/102777664
前提:舍弟日前在巨匠英語推銷員介紹下,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報名了四年課程,
並付出1200元作為訂金,得到一張600堂線上課程卡,服務員說這是贈品。
舍弟當場簽下定型化契約書,但正本被展場人員收走,自己只拿到收據一張。
隔天以電話方式通知家父,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但家父僅口頭答應,並未親自簽名於契約書上,服務員逕自要家父授權並代替家父簽名。
這段話有被告知在錄音。
(這點我真的很生氣,契約連看都沒看過就同意,只因我弟說要報名就答應,
法定代理人的職責都沒盡到;
欺負老實人,也難怪那麼多該死的詐騙案發生在老人身上。)
由於推銷人員楊小姐表示:註冊後,即可在全省任一分校上課,
並提供不同開課時段的課程供消費者選擇。(載明於定型化契約中)
於是舍弟在2013/1/3晚上前往巨匠美語忠孝分校排課,經服務人員推薦後,
排至巨匠美語站前分校上課(該課程開課日為2013/2/7)
該分校服務人員劉小姐有告知該堂課程因為是承接上一期課程,
受到學生數上限的限制,
必須等到實際開課日前,確定學員人數,才能通知本人是否可進入該班上課。
日後舍弟重新考慮上課時段、地點、開課時間,
覺得不符合需求,且不確定能否如願加入所排的班級,
故舍弟在開課日前59日至8日間,提出退費需求。
過程:Step 1 找業者溝通
首先我們前往分班告知退費需求,得到的回覆是要根據補習班條款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59日至第8日提出退費申請者,
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要舍弟補繳金額至違約金之一成47700*0.1= 4770,
而當初說是贈品的卡片價值1500也要加上(完全沒動過,未開卡,說拿了就不能退),
總之,要我們補繳至4770+1500= 新台幣6270元方能解約。
當時的服務員還一直強調:「我們也不缺這筆錢,只是契約就是這樣規定」。
(OS:既然不缺那就不要我們付啊="=)
由於我們認為疑點重重,故當下沒有答應他們的要求。
麻煩的就是因為是分期付款,若不繳費給銀行會有信用問題,
因此,還是先付了第一期。
補習班就是要我們付到他想要的金額才願意和銀行解約,
之前先問過銀行可否解約,銀行就說要問巨匠。
為了不讓時間白白消逝,故早已決定先寄存證信函。
時間就是金錢,不要讓業者推託失去反駁的機會,說不定拖到開課日他就說你不能退費。
Step 2 寄存證信函
擬好存證信函草稿,詢問地方法院律師、消保官、學校民法老師等各種資源找出合理條例,
以下提出幾點示之:
一、依消保法第11-1條,主張企業經營者讓消費者當場簽約,未提供消費者三十日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可要求業者全額退費。
根據同條第三項,依據台北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規定審閱期至少是五天,
再根據第二項主張不構成契約內容。且該審閱期間不得約定拋棄。
二、舍弟未成年,而家父僅口頭上同意學生購買課程,並未親自簽名於定型化契約上,這份契約書應屬無效。
本來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依民法為不要式行為,無論言詞或書面均可。
但依據台北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最後簽名處,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由於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1條規定,係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授權訂定之(委任立法),故該簽名規定為法定方式,
依民法第73條本文,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所以,也就是說家父之口頭同意無效,然後再根據民法第80條主張拒絕承認即可,而使該補習契約確定不發生效力。
三、學生認為”線上課程600堂”學習卡當初只被告知是贈品,而且只是進入線上學習平台的媒介(僅含卡號、密碼),且尚未拆封,完全沒使用教學服務。
因此學生主張不願支付該卡之1500元,請問學生在法律上或契約上是否有理由呢?
有理由。因為對方表示是贈品,則不該有對待給付。
如發生認知爭議,可依台北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第16條及消保法第11條第2項主張,有利於消費者解釋原則。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第 十六 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消保法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四、同33條之規定,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這點尚未釐清,等待工作日詢問法務部承辦人員。個人認為其幾乎符合舍弟狀況,若成立,補習班並不能要求我們付一成違約金。
以上感謝高雄市地方法院駐地律師、政大民法教授等回答。
現況:目前已經向消保會線上申訴關於學習卡的糾紛,並向補習班寄出存證信函,
目前已繳納款項除訂金1200元之外,已繳納分期付款第一期1945元。
台北市法務部已發函給巨匠補習班,並送副本至我家與消保會,要求該補習班2/6前解決問題。
補習班致電說明願亦不收學習卡1500費用,但仍需付款至4770元,方能解約。
個人仍存疑點,待詢問法務部後再採取作法。
小結:甲方不滿意被推銷的課程排課時間故想退費,補習班告知需繳納至一成違約金方能解約,
甲方覺得不合理故尋求消保官管道,希望以公權力判斷是非,
目前補習班已退而求其次,只因甲方仍存疑慮,此案尚未了結,待續。
心得:類似案件上網查詢便不勝其數,但往往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才會學到教訓。
舍弟一直都念第一志願,資質應該能算聰慧過人,但生活經驗略顯不足。
此次起於舍弟之出爾反爾,但補習班的處理也不恰當。
此刻我是義憤填膺,同仇敵愾!若用詞有不當之處,煩請告知。
會這麼生氣也是因為補習班一直打來狡辯,毫無誠意,直到收到法務部函才肯退讓。
江湖道上,人心險惡,契約必定要看清楚,損錢事小,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
希望藉由此次經驗分享,呼籲大家不要僅聽企業一面之詞,
尋求多方管道明辨是非,維護自身權益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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