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誠說明,今年截至8月底,消費爭議案件最多的5大補習班,依序為學承、威爾斯美語、聯成、巨匠、菁英國際,學承補習班以31件居冠。他呼籲消費者先將契約審閱,有攜回審閱5天權利,慎重考慮完後,覺得課程符合需求,價錢合理再簽約。退費可參照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依規定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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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2013/3/31日,本人因為一時糊塗沒考慮事後的問題,就跟補習班簽下88000的分期付款/24期大概隔了2天4/2,小姐要我去補習班拿一堆有的沒的,順便較我簽收,我也跟他講明要退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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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圖原文請至https://vfishv.pixnet.net/blog/post/102777664
前提:舍弟日前在巨匠英語推銷員介紹下,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報名了四年課程,
並付出1200元作為訂金,得到一張600堂線上課程卡,服務員說這是贈品。
舍弟當場簽下定型化契約書,但正本被展場人員收走,自己只拿到收據一張。
隔天以電話方式通知家父,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但家父僅口頭答應,並未親自簽名於契約書上,服務員逕自要家父授權並代替家父簽名。
這段話有被告知在錄音。
(這點我真的很生氣,契約連看都沒看過就同意,只因我弟說要報名就答應,
法定代理人的職責都沒盡到;
欺負老實人,也難怪那麼多該死的詐騙案發生在老人身上。)
由於推銷人員楊小姐表示:註冊後,即可在全省任一分校上課,
並提供不同開課時段的課程供消費者選擇。(載明於定型化契約中)
於是舍弟在2013/1/3晚上前往巨匠美語忠孝分校排課,經服務人員推薦後,
排至巨匠美語站前分校上課(該課程開課日為2013/2/7)
該分校服務人員劉小姐有告知該堂課程因為是承接上一期課程,
受到學生數上限的限制,
必須等到實際開課日前,確定學員人數,才能通知本人是否可進入該班上課。
日後舍弟重新考慮上課時段、地點、開課時間,
覺得不符合需求,且不確定能否如願加入所排的班級,
故舍弟在開課日前59日至8日間,提出退費需求。
過程:Step 1 找業者溝通
首先我們前往分班告知退費需求,得到的回覆是要根據補習班條款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59日至第8日提出退費申請者,
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要舍弟補繳金額至違約金之一成47700*0.1= 4770,
而當初說是贈品的卡片價值1500也要加上(完全沒動過,未開卡,說拿了就不能退),
總之,要我們補繳至4770+1500= 新台幣6270元方能解約。
當時的服務員還一直強調:「我們也不缺這筆錢,只是契約就是這樣規定」。
(OS:既然不缺那就不要我們付啊="=)
由於我們認為疑點重重,故當下沒有答應他們的要求。
麻煩的就是因為是分期付款,若不繳費給銀行會有信用問題,
因此,還是先付了第一期。
補習班就是要我們付到他想要的金額才願意和銀行解約,
之前先問過銀行可否解約,銀行就說要問巨匠。
為了不讓時間白白消逝,故早已決定先寄存證信函。
時間就是金錢,不要讓業者推託失去反駁的機會,說不定拖到開課日他就說你不能退費。
Step 2 寄存證信函
擬好存證信函草稿,詢問地方法院律師、消保官、學校民法老師等各種資源找出合理條例,
以下提出幾點示之:
一、依消保法第11-1條,主張企業經營者讓消費者當場簽約,未提供消費者三十日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可要求業者全額退費。
根據同條第三項,依據台北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規定審閱期至少是五天,
再根據第二項主張不構成契約內容。且該審閱期間不得約定拋棄。
二、舍弟未成年,而家父僅口頭上同意學生購買課程,並未親自簽名於定型化契約上,這份契約書應屬無效。
本來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依民法為不要式行為,無論言詞或書面均可。
但依據台北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最後簽名處,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由於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1條規定,係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授權訂定之(委任立法),故該簽名規定為法定方式,
依民法第73條本文,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所以,也就是說家父之口頭同意無效,然後再根據民法第80條主張拒絕承認即可,而使該補習契約確定不發生效力。
三、學生認為”線上課程600堂”學習卡當初只被告知是贈品,而且只是進入線上學習平台的媒介(僅含卡號、密碼),且尚未拆封,完全沒使用教學服務。
因此學生主張不願支付該卡之1500元,請問學生在法律上或契約上是否有理由呢?
有理由。因為對方表示是贈品,則不該有對待給付。
如發生認知爭議,可依台北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第16條及消保法第11條第2項主張,有利於消費者解釋原則。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第 十六 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消保法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四、同33條之規定,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這點尚未釐清,等待工作日詢問法務部承辦人員。個人認為其幾乎符合舍弟狀況,若成立,補習班並不能要求我們付一成違約金。
以上感謝高雄市地方法院駐地律師、政大民法教授等回答。
現況:目前已經向消保會線上申訴關於學習卡的糾紛,並向補習班寄出存證信函,
目前已繳納款項除訂金1200元之外,已繳納分期付款第一期1945元。
台北市法務部已發函給巨匠補習班,並送副本至我家與消保會,要求該補習班2/6前解決問題。
補習班致電說明願亦不收學習卡1500費用,但仍需付款至4770元,方能解約。
個人仍存疑點,待詢問法務部後再採取作法。
小結:甲方不滿意被推銷的課程排課時間故想退費,補習班告知需繳納至一成違約金方能解約,
甲方覺得不合理故尋求消保官管道,希望以公權力判斷是非,
目前補習班已退而求其次,只因甲方仍存疑慮,此案尚未了結,待續。
心得:類似案件上網查詢便不勝其數,但往往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才會學到教訓。
舍弟一直都念第一志願,資質應該能算聰慧過人,但生活經驗略顯不足。
此次起於舍弟之出爾反爾,但補習班的處理也不恰當。
此刻我是義憤填膺,同仇敵愾!若用詞有不當之處,煩請告知。
會這麼生氣也是因為補習班一直打來狡辯,毫無誠意,直到收到法務部函才肯退讓。
江湖道上,人心險惡,契約必定要看清楚,損錢事小,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
希望藉由此次經驗分享,呼籲大家不要僅聽企業一面之詞,
尋求多方管道明辨是非,維護自身權益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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