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可國賠?!
心臟病童跑步成了植物人,可國賠?
在擎天崗步道被牛隻撞死,可國賠?
武界壩異常開啟,野溪露營4人遭沖走,可國賠?!
走在政府機關『隱形』台階摔傷,可國賠?
道路有坑洞未修,造成機車騎士摔傷,可國賠?
在面對突如其來的事故,緊急救護之後,接下來會思考為何會發生如此的事故?造成的損害到底由何人負責?
如果是人為疏失,當然應該有人要為此負責!
依照標示在擎天岡步道行走,卻因為發情的牛隻衝過防護力不足夠的圍欄,造成死亡,如果圍欄沒有欠缺保護功能,也許遺憾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故,就應該由政府管理單位負責賠償。
去政府單位洽公,門前有淺淺的台階,肉眼不易察覺,又沒有明顯線條警示,許多人在此跌倒,但因經費不足尚未改善,有人在這『隱形』台階摔傷,這樣的事故,如果多一些警告顏色,也許受傷就不會發生,政府單位當然要負責賠償。
在野溪露營,沒有颱風、豪雨,也沒有水壩洩洪的預告,突然水壩就放水了,造成四人沖走,如果水壩系統正常,也許就不會有人被水沖走,當然也有人說,在不能露營的地方露營,自己本身要負責,不是國家要負責。但似乎這件事的發生,不能屬於天災的項目,確實有一點設施故障或管理欠缺的情形,國家賠償的機會大於不賠的機會。
簡單來說,冤有頭,債有主,如果今天發生的事故純粹是天災,我們只能接受上帝的安排,如果不是天災,我們除了接受上帝的安排以外,如果有『人為疏失』的成分,也造成了確實的損害,人民是可以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的。當然在沒有任何疏失的情形下,國家也是不用賠的。
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明文,只要『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後面還有除外條款,在開放的山林,有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人們從事冒險活動,國家可以不用賠。(條文如後附)
所以對於國家賠償,我會把焦點放在『欠缺』兩個字,因為我們信賴我們的政府,一切的設施、管理措施或執行公權力時,一定要有合理可期待的水平,我們才能夠平安快樂的過日子,如果有所『欠缺』,人民就可以啟動國家賠償的機制。
啟動後要得到賠償,這個『欠缺』的認定就有賴當責的政府機關,如果機關認為有責要賠償,就可以獲得解決,如果機關認定與人民認知不同的話,就要請法院來認定了。
當有人騎車因為路面塌陷而摔車,不一定要自認倒楣,如果是政府機關管理有『欠缺』,仍然可以運用國家賠償法,獲得賠償,同時也是在提醒相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執行職務時要更加謹慎,人民才能更平安快樂。
#平安的人生
#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
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旅德雜記之「褓姆照顧巨嬰的關係」
網路上又出現一票名嘴、網紅律師在討論「武界壩放水案」。
這次我不想討論枯燥的法律問題(特別是一票把律師倫理當成屁、不好好精研法律的律師,不知是故意還是不小心忽略2019年12月國賠法修正後的第3條第3項:「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 #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想來分享一下我在歐洲遊歷大約10幾個國家、行超過萬里路、與許多來自不同國家的同學與朋友(也不乏20歲出頭、有衝勁又喜歡冒險的外國同學)結伴旅遊的旅行經驗,讓不了解法律的讀者當作「遊記」來看,也跟著一起思考民主自由法治價值、利益衡量的問題。
在許多歐美國家,重視人民的自由,國家與人民的關係也不像台灣一樣淪為「褓姆照顧巨嬰的關係」。
如果沒有特殊的公共利益事由(例如軍事、公務機密地區、特殊危險區域、環境保護與動物保育必要等),原則上山林、海洋等大自然資源是開放的。
在許多高山上、海邊,如果不是遊客特別多而擁擠的地區,原則上也不會有礙眼的護欄,所以可以拍到很多沒有護欄亂入的美景照片,當然,通常在入口區、售票口會有告示,要遊客注意安全,特別危險區域也會有告示。
那如果遊客沒有遵守規定、或是沒有注意腳下安全,那麼,後果自負。
就像這張照片中,我和同學搭Gletscher纜車到達Zugspitzplatt(也是景點)爬山,這個區域沒有護欄、圍籬,也沒有一堆告示牌亂入畫面,一望無際的的好風景,所以很多當地人都會到這裡拍照(只有觀光客才擠在上方纜車站有護欄的地方猛拍照,相片都是網路上千篇一律的畫面)。
這裡沒有奶媽會看著你的安全,或是對你逼逼逼吹哨,你要怎麼爬是你家的事情,但是你自己腳滑也是你家的事情。
至於台灣,「河川區域內」不能停車是《水利法》等法規的規定,國家不可能在每個河床上設專人看著驅趕你,你要違法是你家的事情,水火無情則是自己責任的問題。
如果我們認為自己身處於民主、法治、自由的國度,都希望享有高度的自由,不希望有個極權國家來處處干預,那麼,國家對於人民的自由不該有太多的限制,但是,人民也必須對自己的決定負責。
只有在家父長式極權的國家,才會事事管制、什麼都要處罰、人民像長不大的巨嬰一樣要找國家爸爸喝奶、哭哭討拍拍。
當然,網友也可以濫情的跳針:「那麼多人死了,法律怎麼可以如此無情?」「有罹難者是小孩,小孩是無辜的!」
是的,很多人死了,真的是悲劇。問題是台灣的山川那麼多、四面環海,你們繳了多少的稅,讓國家有這個錢僱人在每個地方站崗?既然你們這麼善良,那要不要去當志工,自己去排隊站崗驅趕胡亂在河床停車露營的同胞?
是的,小孩是無辜的。但是,該負責的不是「國家爸爸」,而是帶他到危險領域的「法律上擔任親權人」的爸爸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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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有人問到名嘴律師在電視和網路上談到「公務員疏失」責任。
如果要討論第2條公務員過失的部分,前提是要有「公務員」這個人的責任。
檢察官還在調查,問題這麼複雜,
上電視節目的名嘴律師們就先預設認為疏失?
是會通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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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bit.ly/2Fwl9k2
武界壩釀悲劇 台電:河床有設不得露營警示牌:https://bit.ly/2ZD1eqG
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在南投 #武界 發生的民眾露營,結果因設備故障,水壩放水導致民眾被沖走死亡的悲劇,網路上大家議論紛紛,大家在爭論的主要是在 #國家賠償 的部分,有人認為民眾忽略告示牌警告,違法露營,是屬於自己的責任,應該不能給予賠償;一部份的人認為,畢竟是因為設備故障,導致放水造成意外,應該要 #國賠。
在國家賠償法裡有規定國賠的相關要件,像是公務員 #執行職務 或 #公權力 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民眾損害、公務員 #怠於職務 造成民眾損害或是公共設施因 #管理 或 #設置 有欠缺導致民眾損害,這些都是可能成立國賠的要件。
而在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有提到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有人就會認為是民眾不顧告示牌警告會有放水可能,堅持違法露營,所以不應有國賠責任。
然而,水壩放水都應 #事先提醒 ,讓下游民眾有所準備,這次悲劇的產生不只是因為民眾的違法露營行為,也是因為大壩設備故障而突然放水,才會有這樣讓人鼻酸的結果,因此不應只用民眾不顧警告違法來去抵免掉管理大壩的過失責任。
在確切結果公開以及司法程序未完全結束前,我們都不應隨意去批判,而是應該理性討論以及應該思考如何避免類似事情再次發生,是由政府機關 #加強宣導 讓民眾更有意識抑或是嚴格要求公共設施的 #定期檢修更新 ,這些部分才是我們應該去探討的,如果只有選擇攻擊政府機關或是受害民眾,甚至是在網路上提出看法的人,而沒有去討論出解決方法,這樣的悲劇很有可能會再度上演,再一次造成民眾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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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在 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C)政府採購契約爭議為私經濟行政 的推薦與評價
國家賠償法§3Ⅲ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