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中壢分局不要違法濫權
昨天發生一件中壢分局警察執勤不當的問題。詹小姐在中壢後火車站走路到排練室排練舞蹈,卻被警察指稱她「神色緊張」,進行盤查,詹小姐不願意,卻遭到警察的暴力對待、上銬、沒收手機,最後移送地檢署長達九小時。
詹小姐失去自由的九小時之後,最後警察還反嗆她:「#你最好是沒有犯罪啦,不爽嗎?去陳情啊!」
警察,可以只因為我「#神色緊張」,就盤查我嗎?
甚至還嗆聲民眾:「你最好是沒犯罪。」
那請問,警察有掌握到詹小姐打算幹什麼驚天動地的犯罪行為嗎?去排練室排練舞蹈是犯罪嗎?
新聞鬧開之後,中壢分局對外表示,詹小姐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以用妨害公務的罪嫌,移送地檢署。
但實際上,中壢分局這種作法,#已經違反大法官釋字535號。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警察的臨檢,必須在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而且,如果當事人並沒有犯罪的嫌疑,警察也沒有掌握到任何她的犯罪事證,#警察是不可以毫無依據就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
這是因為憲法保障我們的人身自由、隱私權以及財產權。
而警察違法使用盤查手段引發眾怒,已經不是第一次。
2017年,現任文化部長、時任的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就曾經因為「#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在台北轉運站被警察無故盤查,憤而痛斥台灣是一個警察國家。
台大法律系的教授李茂生,也曾經因為站在家門外,被警察查問。
去年四月更發生中和員警在臨檢少年的時候,居然對少年踹頭,附近鄰居對於警方執法過當,表示不滿,員警還威脅要給鄰居「吃慶記」(子彈)。
這些都表示警察的勤務教育都需要再加強。
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偵查犯罪是警察的任務,但不問是非,在沒有確實的證據之下,任意盤查騷擾民眾,就是 #違法濫權。
台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距離上一次李永得被濫權盤查都已經過了這麼多年,請警察在盤查民眾的時候,能夠確實依法執行。
中壢分局現在該做的,是立刻向民眾道歉,若一意孤行,只是讓人對警察的執法失去信心,也無益取得人民的信賴。
【延伸閱讀】
✅大法官釋字535號
https://reurl.cc/WEQlpZ
✅司改會針對中和員警踹頭事件之聲明:政府輕放中和警察踹頭事件,就是鼓勵國家暴力成為日常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817
✅公視有話好說:穿夾腳拖像壞人?李永得遭警盤查!
http://talk.news.pts.org.tw/show/14677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被警察質問
https://reurl.cc/L0rY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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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釋字#535號#臨檢 I CAN'T BREATHE······美國明尼蘇達州發生警方暴力執法事件,警方調查喬治.佛洛伊德(George Floyd)時,已將對方上銬,卻仍用膝蓋強壓頸部 ... ... <看更多>
已經違反大法官釋字535號 在 [新聞] 「本車拒違憲臨檢」 施明德妻自製告示牌-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新聞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422/133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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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的妻子陳嘉君,2016年2月開車行經北市信義快速道路口遇警酒測攔查,以手勢和指揮棒示意停車,但陳女自認沒喝酒且未危險駕駛或肇事,警察無權違憲攔阻酒測,她搖下車窗告訴警察這樣無差別攔檢是違法的,隨即開走,遭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裁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事後陳女搬出大法官釋憲文打官司抗罰成功,士林地院認定警方「無差別攔檢」違法,日前判陳女勝訴免罰。
陳嘉君這件抗罰案由施明德擔任訴訟代理人,她出庭強調自己體質對酒精過敏,連打針使用酒精棉止血都會引起過敏反應,若喝酒則會造成支氣管收縮引起氣喘,嚴重可能致死,所以從來不曾飲酒,政壇很多人都知道。
陳嘉君還告訴法官,自己從2010年以來,就製作「根據第535號釋憲文,本車拒絕違憲臨檢」的告示牌,每當遇到不分青紅皂白的違憲設置「關卡」臨檢,就會向執勤警察出示告示牌表達「人民捍衛憲法的意志」,因為警察濫權對人民進行「無差別式」酒測臨檢,不僅違法更是違憲。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警察無差別地恣意攔停所有通過攔檢站的車輛,確實違反《警察職務行使法》,判陳女勝訴免罰。
裁決所不服,上訴主張警察設立攔檢點並非全面攔停、盤查與酒測,而是縮減車道,目視駕駛人減速慢行後,對前方車輛動態的掌握及起步操作、速度是否流暢,以判斷是否危害行車安全,若研判駕駛人沒喝酒,就指揮車輛迅速通過,屬「過濾」行為,目的是確保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防制酒駕者造成更大危害,這是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酒測臨檢方式,符合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裁決所的主張有理,也認為相關罰則本身沒問題,因為不論「拒絕酒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依現行交通法規都可處罰。
不過,合議庭也認為,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基於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要求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臨檢對象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一審沒有查明當時警方是否恣意攔停所有車輛,以及陳女當時開車有無安全疑慮跡象,因此廢棄原判決,日前將全案發回士院重新審理。
陳嘉君受訪表示,台灣開始大規模酒駕臨檢後會設置關卡限縮道路,她認為不可思議,覺得是警察國家才會做的事情,於是請教學者專家,才知道2001年出爐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已宣告警察不可以任意無差別式設置臨檢站關卡,所以她用A4紙印了「為捍衛人性尊嚴與維護憲法,依據第535號釋憲,本車拒絕違憲臨檢」告示,放在車上,還分送親朋好友。
陳嘉君表示,最近4、5年來,她遇過至少十幾次酒駕臨檢,都會出示這張告示,甚至有時會熄火下車, 跟警察說:「您現在的行為已經違反憲法,大法官第535號解釋,你可以立刻查詢。」警察通常一陣錯愕請她快點開走,事後也沒收到罰單,唯獨2016年2月19日深夜那次,她開車行經台北市信義快速道路象山隧道,「太誇張,警察居然把整個隧道封閉,3線道只剩下1線道,車輛大排長龍,車速幾乎0,根本不可能有所謂危險駕駛動作,輪到我的時候我搖下車窗,對警察說我拒絕違憲臨檢,然後開走,沒有任何違反交通安全狀況。」
陳嘉君表示,她絕對支持政府取締酒駕,但不該用白色恐怖方式,「當時每一部車都被迫停車受檢,就像電影演的二次大戰德國納粹臨檢」。記者追問:「所以你認為警察這樣臨檢違憲?」陳嘉君強調:「不是我認為,是大法官認為。」
此案一審在士林地院審理時,施明德以妻子訴訟代理人的身分,親上法庭陳述警察無差別式臨檢是違憲的,一審判陳嘉君免罰後,交通裁決所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但合議庭僅書面審理,沒有傳喚雙方出庭。
陳嘉君告訴《蘋果》,她開車遇酒駕臨檢十多次,有時施明德和女兒也在車上,有一次從台北市區回到新北市汐止住處,途中竟遇到5個攔檢站,一家人覺得實在誇張,都笑了。(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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