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各位讀者有沒有看過雄檢姚崇略檢察官的投書〈法務部不應在防疫作戰中缺席〉?還沒看過的朋友不妨參考看看:https://bit.ly/3aKyEas
對這篇文章,法務部嘴砲說雄檢姚崇略檢察官的投書「與事實有所出入」?
在小編看來,我們一致覺得那篇投書中幾乎每一句話都與事實沒有出入。
唯一與事實有出入的一句話是:「法務部內有許多實務經驗豐富及學養俱佳的調部辦事檢察官」。
這句是反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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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不應在防疫作戰中缺席〉該文中具體點出以下問題:
1.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不是極權統治國家,一切的傳染病防制手段若限制了人民權利,就應當要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2.法務部是我國法務行政的主管機關,有義務協助政府思考管制措施的法律問題。若有法源不足的情形,應該協助政府各機關研擬制定。
3.法務部有義務協助政府機關減少對人民權利的過度限制,甚至是避免政府以防疫為託辭而無限擴張權力。
針對以上的質疑,大家看看法務部的這個什麼空洞新聞稿?「防疫作為未提供法律見解? 法務部:與事實有所出入」https://bit.ly/34g3UvC
法務部沒有針對雄檢姚崇略檢察官的投書具體回答,只是空洞地宣稱「由部長蔡清祥、政務次長、檢察司長等人多次參與疫情指揮中心相關會議」,還好意思拿那個配備帝王條款第7條、被批判到體無完膚的紓困條例出來邀功,自稱「無役不與」,還反擊雄檢檢察官投書「與事實有所出入」?
姚崇略檢察官的那篇投書中幾乎每一句話都與事實沒有出入。
唯一與事實有出入的一句話是:「法務部內有許多實務經驗豐富及學養俱佳的調部辦事檢察官」。
這句話怎麼看都是反諷,只要對檢察體系有所認識、與法務部有過交手經驗的法律人或媒體人,或多或少應該都知道調部辦事檢察官是怎麼選出來的!
看看法務部的新聞稿以及長期以來的顢頇作為,遇到立法委員「關心」偵查案件時沒有肩膀,要地檢署提出說明,在警政高層亂搞專案績效時,甚至發函要全國地檢署為虎作倀、「配合警方專案績效」……林林總總,罄竹難書。
這是「實務經驗豐富及學養俱佳的調部辦事檢察官」幹得出來的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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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本粉專摘要導讀新北地檢姜長志檢察官投書〈武漢肺炎防疫大戰:那些被我們遺忘在清朝末年的法律部隊〉:https://bit.ly/2xPTHK0
投書原文連結:https://bit.ly/2XjVlOX
「帝王條款意思」的推薦目錄:
帝王條款意思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關著作權法修法的說明】
有關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九條,增列民法第二條「違反善良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內容」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讓部分朋友誤解為情色內容不受保障,我的主張是情色內容在台灣的各級法院判決,都應該依據大法官617號解釋來保障著作權,也不應受到刑法235條的騷擾,也就是性暴力、性虐待、人獸交才不受保障。因為各種法院判決界定模糊,反而因噎廢食。
(意思是現在法院判決就是不一定有保障,我認為非獵奇類的可以受到保障。這兩句是請教多位大人的補充)
以下是法理說明:(有點學理,請大家耐心看一下)
第一,在提案內容有提到恐怖主義、教導製毒殺人等影片是目前台灣法律所不允許(在轉載之後的媒體報導都被忽略了),散布、播送這些資訊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法律所不允許,若給予著作權保障,這是法律間的矛盾。
第二,有關於情色內容,個人認為在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猥褻之資訊或物品,已經侷限在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三範圍,所以俗稱A片的情色電影,若依大法官的解釋,如果不是上述的三個範圍,就不算猥褻物品,自然不在限制的範圍。
公序良俗是法律領域中的帝王條款,著作權法亦自不得自外公序良俗條款之列。若具原創性之著作物,其內容業已屬於釋字617所稱的性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內容極瑞硬蕊色情物,基於维持法律體系價值之一贯性,自不應承認其受著作權保障。
第三、民法第二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著作權之保障當然有應該不能「違反善良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內容」。
這個法案,可能部分報導轉載之後,省略了我們提案說明內講到的恐怖主義、教導製毒殺人等等內容(原文的聯合報就有提及),只侷限於成人影片是否有著作權問題上,才會變成如此簡化。我猜可能是提案內容我們列舉了智慧財產法院和各級法院在情色內容的判決矛盾,而且情色內容比較引人注意,所以才變成這樣。
以後我們辦公室會再檢討提案技巧,感謝各位的指教。
(照片是聯合報即時新聞的原文)
帝王條款意思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想跟大家分享一個蠻實用的法律常識:租賃契約載明租約到期後,房客如未搬遷,留置的物品視為同意房東以廢棄物處理。結果,租約到期或終止後房客不搬走,或不知去向,留置的物品房東真的可以當廢棄物處置嗎?
實務上曾經出現一個案例,一個工廠承租人因為經營不善好幾個月未繳房租,且處於停工狀態,但工廠內留置著營業用的機器。房東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後,就逕自將工廠內的機械請回收業者處理掉,因為租賃契約載明契約終止或到期後,如房客未搬遷,視為同意房東將留置物品作廢棄物處理。
結果,後來房客對房東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高院判決房東應賠償房客一百多萬元(看來是很值錢的機器)。
怎麼會這樣呢?
民法有一個誠信原則的帝王條款(148):「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當時那個判決裡面,法官提到,從該機器的價值來看,很明顯可以知道房客並沒有把留置的物品當廢棄物的意思,因此認定房東不能光以契約的約定就處置掉房客的物品,還是要以實際的狀況來認定。
我想很多房東應該不能接受這個理論,畢竟,光是少收的房租就夠讓人火大了,居然還要賠償房客的損失。
實務上也曾經看過房東因為逕自斷水斷電,或換鎖遭到以強制罪起訴的。
所以一直念茲在茲的,還是希望大家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能夠花幾千元去公證,並一定要特別請公證人註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在房客未繳租金及拒絕搬遷時,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否則光是,起訴請求欠繳租金及遷讓房屋的訴訟成本,動則十幾萬到幾十萬,勞民傷財。
根本上,算一種保險的概念。
沒有公證,真的遇到賴皮的房客,有時寧願花點搬遷費送神,也會比好好打完一個遷讓房屋並強制執行的訴訟划算。
這是另一個避險的概念。
提供給大家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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