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小編沒有參與收購,只賺了價差就跑。
原因就是 #怕股票跌了難脫手,#猜一寢具用品。#元宵猜謎
主旨:
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且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最高數量
1.事實發生日:
110年2月25日
2.發生緣由:
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號3526,以下簡稱凡甲公司)普通股,公開收購條件並於110年02月05日均已成就,且截至民國110年02月25日13時31分累計應賣股數14,991,780股,已超過預定收購最高數量14,583,162股,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公告。
3.因應措施:公開收購人將持續公開收購凡甲公司之普通股至110年2月25日下午3點30分止。提醒欲參與應賣凡甲公司普通股之股東,請持證券存摺與留存印鑑至原開戶證券商處,辦理應賣手續。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次公開收購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賣諮詢專線:02-2389-2999或查詢凱基證券。
4.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
應賣股數已超過預定收購最高數量,如無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使已應賣股份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且無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停止公開收購之情事,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5個營業日內(含第5個營業日)辦理應賣有價證券交割及收購對價支付事宜。
5.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本次公開收購凡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預定收購數量為14,583,162股,應賣股數已於110年02月25日超過前述預定收購數量,應賣有價證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分,公開收購人退還應賣有價證券時間、方法及地點如下:
(一)時間: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1個營業日(即110年2月26日)。如發生天災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公開收購受委任機構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之。
(二)方法: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已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在本次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亦均成就、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前述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計算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
將各應賣人之應賣股數為壹股至壹仟股(含)以下者,計入優先收購數量;各應賣人之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者,以壹仟股計入優先收購數量。
(2)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未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優先收購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後,按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量後之股數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無法全數出售之風險。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3)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均無法出售或僅部分出售之風險。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份,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203)059600-8)轉撥回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三)地點: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明水路700號。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帳戶 留存印鑑 在 寶可孟的理財記事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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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 留存印鑑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別人拿你的銀行帳戶存摺跟印鑑,去銀行領錢,這筆帳誰要負責?
這個案子的事實是這樣:
小明跟朋友張三合夥開公司,一起到銀行辦理貸款,錢指定匯到小明的帳戶。在辦貸款當天,小明因為有事先離開銀行,就把存摺跟印鑑交給張三。
結果銀行撥款後,張三就拿著小明的存摺跟印鑑,臨櫃領錢,匯到自己的帳戶。
小明認為銀行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領錢的人不是帳戶所有人,輕易讓別人從他的帳戶領錢,銀行該負責賠償。
銀行認為小明把存摺跟印鑑交給張三,就要負擔授權人的責任,不必對小明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526號認為:
拿著別人的存摺跟印鑑到銀行去領錢,這個情況叫做債權的準占有人,銀行除非知道領錢的人是冒領,如果是善意付款,對小明有交付存款的效力。
判決原文為:
按金融實務上與客戶約定相關往來皆依留存之印鑑辦理,相關原留印鑑、存摺或存單即為銀行核對存款戶之方式,銀行於辨認相關存摺或定存單之真正及核對蓋用之印文與存款戶留存之印鑑相符後即得付款,
而存款戶對其原留印鑑、存摺或存單等,則應負一定之保管義務,此乃兼顧存款戶取款便利及銀行核對身分措施之衡平方法。
故依銀行規約及金融實務,縱取款人非存款帳戶之名義人,銀行依其與存戶間之契約約定,並無須驗明提款人身分,只須核實存摺及取款憑條無訛,即應依約支付系爭款項。
從而提款人既係持存戶之存摺、留存印鑑,以取款憑條臨櫃取款,則銀行係善意依消費寄託關係債之本旨,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依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規定,對存戶即生清償之效力。又存戶未能證明係銀行之相關承辦人員明知提款人冒用存戶之存摺、印章領款或匯款,仍據以如數給付及匯出款項之事實,自難謂銀行有何可歸責之事由存在。
所以啦,提醒大家,存摺跟印鑑絕對不要隨便交給別人,發生遺失的狀況,一定要趕快通知銀行掛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