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吳軍的《硅谷來信》第3季。這封信我們來談一談著名經濟學家、政治哲學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思想。
哈耶克的思想對我影響比較大。我這個人讀書比較雜,而且有些別人讀不下去的書,有時我會硬著頭皮往下讀。讀進去了,體會了,人有時就變了一個人。借用我之前介紹過的印度哲學的說法,一個人之所以成為自己,是因為自己曾經的思想和行為。這樣算,在我身上多多少少有一些哈耶克思想的成分。
哈耶克這個名字你可能並不陌生,得到上有不少介紹哈耶克思想的內容。這封信我和你分享的內容主要來自哈耶克的《自由憲章》(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這本書,也翻譯成《自由秩序原理》。這本書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經典之作,曾經被美國的《國家評論》雜誌評為20世紀最好的一百本非虛構圖書的第九名,哈耶克的另一本名作《通往奴役之路》在這個榜單里排第四名。英國已故的首相撒切爾夫人曾經在英國保守黨的一次會議上拿著《自由憲章》對大家說,這本書才是我們應該信仰。
接下來我們就借著這本書,來介紹一下古典自由主義的思想。
哈耶克如何定義自由?
說到自由主義,你可能會想到現在美國歐洲的各種左派思想,通常人們也會說左派是自由派,右派是保守派。但古典自由主義的主張和今天西方的左派思想正好相反。今天西方的左派思想其實更偏向於北歐式的民主社會主義,強調結果平等,反應在社會政策上就是高稅收、高福利,政府要提供很多服務。而古典自由主義強調個人的意願、行動和經濟活動的自由,主張政府要少干預個人和商業的行為,同時強調法律和法治。也就是說,其實古典自由主義的思想放在今天,就屬於保守派。
今天的社會,每個人都非常看重個人的自由,但通常只是出於一種本能,很多人其實並沒有搞清楚自由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有的人在追求自由時給自己套上了枷鎖,還有一些人打著自由的幌子干涉其他人的自由。比如現在在美國,有的年輕人認為警察妨礙了人民的自由,應該減少警察的經費;但是,警察的活動減少了,犯罪分子就猖獗了,大家反而晚上不敢出門,社會缺少了秩序,其實是變得更不自由了。因此,我們有必要更深入地瞭解一下那些我們日常掛在嘴邊的概念,不只是本能地追求自由,還要真正理解自由的內涵,更好地維護我們自由。
哈耶克是怎麼定義自由的呢?他是用人與他人的關係來定義的,他講,所謂自由,就是他人不強制我們的行為。當然,這件事要對所有人成立的話,我們也不能強制他人的行為,因此自由並不是自己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根據這個定義,一個宮廷里的高級官員,並不比一個農民或者工匠更自由,因為宮廷官員每天都對國王唯命是從,而一個農民在大部分時間里可以決定自己的行為。
因此,哈耶克講的自由並不意味著的一定有更多的選擇、更大的活動範圍、更多的資源,而是意味著可以按自己的方式生活,按照自己想法選擇機會。就我自己而言,很多人都會問我,我有很多資源,為什麼不利用起來,獲得更大的發展。其實道理很簡單,我不願意過不自由的生活。很多公司的朋友對我講,你來做我們的CTO或者首席科學家吧,我們給你多少多少股份。我對他們講,現在我們是以朋友身份相處,我也自由,你也自由。要是我真的接受了你們的職務,我顯然不自由,你也要天天考慮不能讓我有意見,又怕壞了朋友關係,你也不自由。
如果自由只是可以按自己希望的方式生活,並不一定意味著更多的選擇和資源,那自由對人到底又有什麼好處呢?哈耶克認為,人類文明的開啓以及後來社會進步,靠的就是人們可以自由追求自己的目標。一個人為了達到目標,需要擁有更多的知識,這些知識又會讓他人受益。
同時,因為每一個人都有自由,就會有競爭,而自由競爭就是維持一個開放系統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了自由競爭,這個系統就會成為一個內部熵不斷增加的封閉系統。同樣的道理,商業的自由也是如此,一個商業被壟斷的社會,也會是一個熵不斷增加的封閉系統。商業的自由其實是人的自由的一種體現。
不過,自由的社會會帶來一個結果,就是發展的不均衡性。因為人的智力和體力不同、經歷不同、運氣不同,因此在一個人人自由發展的社會,每個人得到的結果就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果結果一樣了,那就是平均主義,不是通過人的自由發展得到的。
一個社會只要在進步,就不可能是社會全體同時進步的,新知識、新的機會(包括財富)一定是先在某個小範圍內誕生,再向多數人傳遞和分享。因此,社會進步的過程中,一定會出現不平等的現象,但這不是實質性的不平等。按照哈耶克的觀點,不平等的現象應該依靠發展來解決,而不是人為調整來實現。
當然,一定會有人不同意這樣。比如有人會想,那憑什麼張三就比我先富起來呢,為什麼不能多掙了錢就大家平均分,所有人一起同步富起來呢?哈耶克講,如果這樣,那所有的人都不可能富起來。世界上之所以會出現更新的、更好的東西,是因為那些創造出新東西的人可以先一步獲得創造出新事物的成果,如果沒有了這一點,社會的進步本身就會停滯。因此,哈耶克講,經濟上的不平等並不是一種罪惡,我們可以通過發展消除貧困。
實際上,中國社會通過改革開放發展起來的歷程,也是遵循了這個規律。中國在過去幾十年里的發展成績有目共睹,這固然是因為中國人的勤勞和智慧,但也有一個重要的制度原因,是避免了走平均主義的道路。實際上,現在的一些歐洲國家就存在這個問題,過於追求結果平等,影響了經濟的增長。
通往自由之路
哈耶克講,通向自由的道路有兩種,或者說,人類獲得秩序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自發誕生的秩序,古典自由主義信奉這樣產生的秩序才是最好的。第二種則是人為設計秩序,北歐的福利社會主義就更偏向於這一種。
哈耶克認為,自發誕生的秩序才反映了自由的本質,採用漸進的經驗主義方法,比較少涉及強制;而人為設計的秩序則是理性主義的,帶有一定的強制性。自發秩序講究有機生長,緩慢地試錯;而人為設計的秩序則容易陷入教條主義的陷阱,試圖創造不可能的烏托邦。
從哲學上講,自發秩序的哲學基礎來自亞里士多德式的哲學思想,人為設計秩序的哲學基礎來自柏拉圖式的哲學思想,前者強調來自客觀世界的經驗,後者強調人的理性。如果我們承認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且人常常是自私的,那麼就應該對理性設計秩序這種方式有所警惕。
當然,自由不是不講規矩,自由要服從的規矩就是法律。哈耶克講,服從於法律不等於服從於他人。如果我們是服從於一個具體的個人,那是奴役;但如果我們服從於社會共同的、公正的法律,那麼人依然具有自由。
不過,對於什麼叫做公正的法律,哈耶克也有自己的觀點。他說,人在法律意義上是平等的,這意味著法律不能歧視任何人;但法律意義的平等不是現實中的完全平等。而且,如果我們要在法律意義上承認每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能侵犯任何人的正當權利,那麼在現實的發展中,就必然會出現不平等的現象。如果要扯平這種現實的不平等,就需要在法律上制定具有歧視性的條款,對一部分人區別對待。也就是說,哈耶克認為,法律的平等和現實的平等是不可兼得的,要實現現實的完全平等,就要犧牲法律上的平等,反過來也是這樣。因此,哈耶克講,人們可以自己選擇,是要法律的平等,還是要現實的平等。
當然,有人會問,如果犧牲現實的平等,那弱勢群體怎麼辦呢?哈耶克認為,只能靠人善良的天性照顧他們,從博愛和正義的角度對他們進行一些補償。比如說,清華和北大在招生時,會拿出少數名額給一些教育資源差的偏遠貧困地區,這是從正義的角度出發給予的補償。其他人要考清華北大,還是要按同樣的標準。但是如果清華北大把招生制度整個改掉,不是按分數決定誰上清北,而是按人口比例分配每個省有多少人上清北,那就不是補償,而是改變了整個系統。
自由和私有財產
最後,講一講哈耶克對於自由和私有財產關係的看法。哈耶克講,保護私有財產是保護個人自由的一部分,而保護私有財產的基石就是契約制度。而契約,則是人們之間基於自願而非強制的互利合作決定。
比如你使用某家互聯網公司的服務,和它簽一個自願的互利合作協議,這就是契約。合理合法的契約可以保障你的數據資產以及你個人的自由。但是,如果互聯網公司悄悄定了一個霸王條款,讓在你不之情的情況下就同意了,這樣的契約就會讓你失去一部分自由,你的數據資產也就得不到保障。
小結
總結一下,這封信和你談了哈耶克的思想,主要是討論了一下自由這個概念。有些時候,我們討論一些事情需要有一定的理論基礎,而這些理論基礎往往就存在於那些經典的著作中。比如今天我們談網絡個人權利,談數據資產,理論根源其實還是在那些哲學、經濟學、政治哲學的經典著作中。哈耶克的著作就是其中之一。這樣的書通常不好讀,你如果打算自己去閱讀,不妨耐心一些,多讀幾遍,仔細體會。」
同時也有1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Eric's English Loung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國際新聞英文:蔣萬安專訪 來聽聽蔣萬安(Wayne Chiang)用英文討論人才外流(brain drain)吧! 對新聞英文和批判性思考有興趣的同學也可以參考我的課程: 🌎 https://bit.ly/3eTHIvH 需要逐字稿和批判性思考問題的同學請到我臉書留言: https://b...
干預定義 在 天下雜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際視窗【邊境三國的危機如何重塑中國的全球形象?】
一直以來,中國經常嘲笑美國對外國的干預,始終以「不干涉原則」來打交道,只要這些國家不要帶給中國麻煩。
然而,北韓、緬甸、阿富汗這三國持續發生的三場危機,卻都導向同一個問題:中國如何應對地緣政治中重要但卻失敗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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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定義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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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新聞英文:蔣萬安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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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efine brain drain. 請定義何謂人才外流?
2. Does brain drain exist in your country? Who or why not? 你的國家是否也有人才外流的情況?請說明原因。
3. Identify at least three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brain drain. 請至少舉出三個造成人才外流的因素。
4. Do you agree with the claim that low wages is the main contributing factor of brain drain? 你是否同意低薪是造成人才外流的主要因素?
5. Should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 to raise low wages in your country? Why or why not? 在你的國家裡,政府是否該對低薪有所干預?為什麼?
6. Defend the perspective that skilled migration can benefit a country. 請捍衛技術移民對國家有益的觀點。
7. How can you investigate the issue of brain drain further? Come up with a step by step guide on how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phenomenon. 你該如何更進一步地探究人才外流的議題?請提出相關步驟以更好地瞭解此一現象。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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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2ZE5c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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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議會第19屆第3次定期會】
【黎煥強議員-縣政總質詢 part3(2020.05.14)】
#修正條文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影響一間學校的定位與發展的關鍵人物,絕對是要回歸到這個學校的校長本身,所以這次定期會我針對辦學的源頭提案修正條文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這次教育處也有針對校長遴選提案修正相關條文,但我特別提出修正的條文如下:
1、 訂定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作業要點,並建議 調整甄選成績計算方式,將筆試及口試的比例降低,加入平時表現去做評比。
2、請教育處明確不適任校長之定義及標準。
3、 取消縣長圈選制度,將遴選校長的權利回歸到遴選委員會,使遴選委員會得以發揮其專業性,並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減少政治上的干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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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台獨的民進黨,竟與美國一起忙著干涉其口中另一國家「中國」的港版國安法。他們說,這是大陸破壞了對香港「一國兩制」的承諾。然而,當他們煽動港獨分子暴動反中時,他們內心可有認同,香港和大陸是一個國家?
全世界各國,不分怎樣的制度和政體,都不會允許暴力顛覆政府,也不會接受外國干涉本國內政。港版國安法不是特例,美國也有相關規定。
但只有台灣,反而把實際上用暴力顛覆政府的「太陽花」捧上天,將美國對我們政治的干預視為理所當然。另一方面,卻合理化民進黨當局用「國安法二之一條」或「反滲透法」,不是整治該制止的顛覆政府暴行,也不是真的在抓竊取機密的間諜,而是針對統派整肅,打壓和大陸交流交往、藉由合法選舉主張兩岸和統的黨派和人士。
何況民進黨當局連「國家定位」都沒說清楚。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台灣不是獨立國家,大陸也已非「叛亂集團」,我們的國家仍包含兩岸,兩岸終究要統一。蔡英文批評港版國安法,修法整肅統派,將往來於兩岸的台灣人士宣揚統一定義為「滲透」、「為敵發展組織」、「危害國家安全」,卻不把憲法「國家統一」字眼刪掉,陷入自我矛盾。
蔡英文最新貼文,說密切注意香港情勢,必要時啟動港澳條例第60條,意即改將香港視同大陸,白話講就是「棄港」。民進黨煽動香港的「反修例」走偏成「港獨」,現在再準備「棄港」,這是幫香港還是害香港?就像她現在用各種法律整肅統派,的確切斷了一切透過和平交流促進統一的可能,但這究竟是讓台灣變得更安全,還是更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