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一開頭就要先狠狠的打臉米編自己,因為我就曾經是那個不看薪資單的人😂😂😂只要錢有準時進帳戶就好(結果之前離職還被公司要回薪水,因為他們加班費算錯了= =)因此!今天就要花一點時間來跟大家說明有哪些項目應該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老樣子!我們會分成三部分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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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工資的定義
在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中對於工資已經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更簡單一點來說,工資是採實質認定,不會因為形式上所使用的名稱為何而受影響。簡單來說,屬「勞務對價者」均應認列為工資,當在計算加班費、資遣費(平均工資)或投保薪資時,便應將所有工資項目加總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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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們也要提一下關於「經常性給予」,有些前輩認為認為所謂的經常性不一定是逐月發給固定數額的情況才算,而是在公司制度下,只要勞工達到該制度的標準就能獲得的報酬,也就會符合經常性給予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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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工資會影響到哪個部分?
1.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在計算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加班費時,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礎,此外也會影響到請假所扣的金額,一定要注意啊⚠️
2.平均工資
計算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職災失能補償、職災死亡補償時皆應以員工的「平均工資」作為基礎,也就是特定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工資總額除以6後所得的金額。
3.勞保健保投保薪資
勞健保投保、勞退提繳金額應以工資總額對照級距表後加保,如果未依規定投保,員工請領特定給付後衍生的損失反而能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4.職業災害原領工資
員工在職災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以月薪制人員來說,應按其受傷前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的總額換算成日工資來補償。(更多說明可以參考之前寫過的文章: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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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有哪些常見的工資與非工資項目呢?
🍄常見的工資
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績效獎金/職務加給/交通津貼
以上這些工資項目通常會與員工出勤狀況或工作表現有高度相關,所以具有「勞務對價性」,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勞基法所稱的「工資」喔。
🍄常見的非工資
年終獎金/三節禮金/差旅費用/醫療補助/賀禮奠儀/團保保費
如果與員工的工作表現較無關聯,或只是雇主依照公司盈餘甚至是臨時起意所發給補貼,會比較傾向於「恩惠性給予」,可能就不算是「工資」,老闆在計算前一篇所說的加班費或資遣費時,就不用把這些項目計入了(趕快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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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要判斷不同的薪資項目到底是不是「工資」,其實是採「實質認定」,不會因為形式上所使用的名稱為何而受影響,這也是為什麼有許多勞資爭議或訴訟,追根究底都只是在爭執薪資結構中的某個金額算不算是工資。希望我們簡單的介紹,可以讓各位心中有點小小的概念,如果遇到比較複雜的問題時,就想起我們來預約諮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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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月投保薪資定義 在 Tacps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文化基本法要通過,更要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聲明
【文化基本法要通過,更要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聲明
4月1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次審議《文化基本法》草案,審議過程中除了文化影響評估、文化預算保障比例的討論之外,關於文化藝術工作者待遇問題也成為了討論焦點。針對立委質疑目前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第19條移除了「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保障及獎勵,應以法律定之」文字,恐讓文化基本法對於藝術工作者保障的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更無法解決藝術工作者低薪問題。
對此文化部長鄭麗君回應表示,法令明確規範藝文工作者基本保障涉及立法技術的問題,因此不贊同再更改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第19條的文字。但是文化部長仍提出改善藝術工作者工作權利的政策方向表示「後續也會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進行修法,強化對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的保障」、「未來文化基本法也會規範由文化部訂定採購辦法,提出參考標準及底線」 。
對於文化部長的回應,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認為:
樂見文化部長口頭承諾推動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但仍需要在立法過程中列入《文化基本法》條文說明或者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以確保政策不會隨社會政治更替而變動,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讓藝術工作者保障落實!
■著作權益問題與勞動條件,目前藝術工作亟需要解決的困境■
目前,藝術工作者最需改善的就屬於工作上會遭遇的著作權益問題與勞動條件問題。
2018年初爆發近300名老中青藝術工作者,因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等人,假借文建會(現為文化部)辦理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文化部《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獲政府補助。全球華人藝術網遂以執行政府補助活動為由,邀約藝術家要求簽署授權文件。豈料,被告等人竟乘機夾帶與補助計畫無關之同意書,使藝術家誤信簽署資料皆為文建會活動所需文件,不疑有他而簽名之。舉凡藝術家過去、現在以及未來之創作作品,全球華人藝術網將毋須再負擔任何成本,即能取得全部權利或所有權,賺取暴利。
全球華人藝術網藉著執行政府補助案榨取藝術工作者作品終身授權的案件,目前已進入司法調查。然而如何遏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以及保障藝術工作者著作權益不應補助案件遭濫用受到侵害,目前都還沒有有效的處理辦法。
在勞動條件問題上,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在3月30日的【藝術工作要保障,創作待遇要提升—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保障及獎勵,應以法律定之】聲明中便已舉出現有受雇藝術工作者薪資數據情形闡述目前藝術工作所面臨的低薪問題:
「2017年7月全台灣屬於『創作及藝術表演業』職業類別的受雇員工總數為 7,884 人,平均總月薪資為 39,387元遠低於當年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 48,333元。更仔細檢視『職業類別薪資調查』結果, 更可以發現創作及藝術表演業之中,除了少數主管及監督人員可以獲得超過10萬元的高額月薪之外,其餘工作者平均月薪皆不滿4萬元,而產業內人數占4成左右的基層的工作者則長期平均月薪不滿3萬元。」
然而除了受雇藝術工作者之外,仍有更多非典就業藝術工作者也需要保障勞動條件。依照文化部《2018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所載,2017年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就業人數便高達19,042人,扣除7,884人的受雇藝術工作者,代表著有將近6成以上的藝術工作者屬於依靠收入不穩定的非典型勞動、接案維生。面對目前低薪、非典勞動為主的藝術工作環境,或許在現行的條件下難以介入私人藝文單位營運以改善整體藝術工作者勞動條件。然而,屬於藝術工作者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同時也是政府可以掌控的藝文獎補助行為,若能透過修改相關法令加強政府獎補助規則中對於勞動權利的保障,對於改善藝術工作者勞動環境無疑可以起到領頭羊的作用。
■除了訂定母法《文化基本法》之外,更需要有修改子法解決藝術工作所面臨的困境■
雖然文化部長口頭承諾推動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然而立法過程是漫長而且繁複的,在其間會有許多不可預測的政策環境變化,很可能影響到修法的進度。《文化基本法》從草案成形到進入立法階段花費3年時間;《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距最近一次修法竟隔了16年,期間有許多修正提案都未成行;而引導國家文化政策這樣重大方向的「全國文化會議」與「文化白皮書」與上一屆相隔15年。鑒於文化藝術領域立法過程緩慢曲折,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仍要求應以明確的立法決議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落實。
繼去年10月,社團法人文化法學會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進行修法總體建議(以下簡稱法學會版)後,立法委員張廖萬堅等十九人也在今年3月5日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
兩個修法版本中的第33條與34條在追回補助款的條件中,對於或補單位不當行為的定義,不再侷限於挪用補助款或未能達成補助內容,而考慮近兩年爆發並有「藝術界世紀大災難」之稱的全球華人藝術網案,進一步將補助的撤銷與追回適用於詐欺、賄賂、脅迫等致他人受害的犯罪行為。並且規範違反法律的範圍以及不得申請補助的期限,針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案列有「致第三人權益受侵害」及「有犯罪嫌疑 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條文。有撤銷、追回獎補助款並限期不得補助的罰則,對於正在進行訴訟中的藝術家無疑是一大鼓舞。另外在兩個修法版本中的第5條都有針對各類獎補助契約,鼓勵增列勞動權益保障條款、補助藝術工作者投保社會保險,以及保障藝術工作者智慧財產權不受補助單位不合理限制條款。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為解決藝術工作者所面臨困境,並且基於目前已有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有助於提升藝術工作者的著作權益與勞動條件,因此呼籲立法院應明文列入《文化基本法》條文說明或者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以確保政策不會隨社會政治更替而變動,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落實!
※圖說:藝創工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與理監事會呼籲立法院保障藝術工作者權益「訂定文基法、修改文獎條例,政府動起來!」
平均月投保薪資定義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司或機關團體酬勞其員工特別休假日未休假加班工作之特休獎金,依內政部 74 年 3 月 22 日(74)台內勞字第 294374 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且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及第 10 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其排除於工資外,因此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特別休假工資列入一併計算(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3005 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勞動基準法就工資之定義,主要係為確保勞工對於以勞動交換而得之報酬,不受不當苛扣或積欠,以保障勞工權益為目的。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性質,自應列為申報投保薪資之項目。
(以上引用自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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