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常識】
借車給無駕照者之責任
阿雄一向為人大方,某日鄰居月霞很著急的跑來跟阿雄借機車,原因是要去接突然在幼稚園生病的兒子,阿雄見月霞心急如焚,便不假思索將機車借給月霞,因月霞駕駛技術不熟練導致發生車禍,撞傷路人,由於月霞沒有機車駕照,路人請求月霞跟阿雄連帶賠償損害,出借機車的阿雄有無責任?
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中,認為出借者借車給無駕照之人肇事,屬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對受害者造成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出借者為幫助人(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該幫助人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均應負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案例中,月霞沒有機車駕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月霞不得騎乘機車上路,否則為無照駕駛,依法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又月霞沒有駕照騎車上路之行為已有過失,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及第195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路人可向月霞請求醫療費、增加生活支出之費用、喪失勞動能力之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月霞的責任明確應無問題。
那熱心的阿雄呢?阿雄只是把機車出借,對於路人受傷是由月霞造成,是否也要負責?關鍵在於「把車借給無駕照之人駕駛對於路人受傷有沒有過失?對於路人受傷結果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一致認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阿雄將機車出借前並未善盡查詢月霞有無駕照之義務,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保護他人之法律,也就是說法律禁止將車借給無駕照之人上路,故阿雄亦有過失。再者,阿雄如不將車借給月霞,則路人不會受傷,故阿雄出借之行為對於路人受傷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故阿雄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無照騎車的月霞與出借機車的阿雄對於路人因傷所受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