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修憲委員會,國民黨立委一再強調「不在籍投票做為18歲投票權的配套」,並且指出不在籍投票是世界民主潮流,應該趁本次修憲的機會,讓不在籍投票入憲,此一看法實在令人難以苟同。
選舉權是基本權利,不在籍投票是程序問題,因此「不在籍投票為選舉權門檻調降的配套」其實是個假議題。所謂配套,是指一個議案通過之後,可能會產生一些實行上的問題,因此連帶修正,讓改革更加全面。請問實施不在籍投票能夠彌補什麼投票年齡下降造成的社會困擾嗎?
日前,國民黨表示18歲公民權不可能跟不在籍投票脫鉤之後,就在修憲委員會第四場公聽會上,許多學者專家——包含國民黨邀請的政大法學院廖元豪教授在內——皆指出不在籍投票並非憲法層次的問題,無須入憲。當時,國民黨在場委員也無法反駁學者專家的意見,修憲委員會召開公聽會,本來就是要廣納民意,並蒐集專業人士的意見,而不是為了跑程序、殺時間。如果連公聽會的學者看法,國民黨都不願意尊重,又拿不出合理說法,那麼真的會令人懷疑國民黨推動修憲的居心。
對於本次會議,民進黨修憲委員會委員的態度是:「不在籍投票制度因本屬法律位階層次之議題,無須修正憲法,本次會議所列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條文,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不在籍投票制度相關法案,應另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以下為今年4月20日,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第4場公聽會中,台大法律系陳昭如教授對不在籍投票入憲的看法:
「18歲公民權與不在籍投票,其實是兩個分別的問題,除了層次不一樣,涉及的問題也不同,因為18歲公民權涉及的是參政的年齡門檻,它是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所明定的,所以我們必須透過修憲來下降這個門檻。但不在籍投票所涉及的是投票權的行使方式,譬如是否要親自到戶籍所在地指定的投票所投票,或是我們可以允許用其他方式投票,關於投票的方式,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有規定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的方法,除此之外並沒有規定其他一般選舉的投票方式,所以如果要考慮開放不在籍投票,其實可由立法院直接修法即可,並不需要進行修憲。因此,這是一個憲法層次的問題跟法律位階層次的問題,把這兩者認為彼此有一個必然相互連結的關係,我認為這也是一個有問題的看法,因為一個涉及到的是參政的年齡門檻,另外一個涉及的是投票的方式,兩者並沒有必然的關連。因此,我認為把18歲公民權跟不在籍投票兩者之間加以不當連結,是一個不適當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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