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工作
參與立法會工作半年,非常充實,可以學習以下知識和技能,橫跨多個專業及學術領域:律師,建築師,測量師,規劃師,工程師,分析師,政策研究,城市研究,經濟學,社會學,哲學,……。這是難得的學習機會!您有興趣參與嗎?
1。司法覆核(就任宣誓)
2。議事規則(32A,40,90(2)……)
3。急才辯才(日日發言,隨時扑咪)
4。組織文宣(發起社會活動,遊行,主持會議,組織群眾,專欄電台,入信入Q,民主300+)
5。立法工作(審議條例,提出法案,修訂授權,)
6。財務分析(迪士尼54億投資,風險評估,樓價成因)
7。工程監管(工業意外,機沙,塌堤,環評,交評,地質,造價估算,超支超時分析,設計,合約條款,項目管理)
8。管治監寮(RCF,挪威模式,諮詢程序,定期匯報,衡工量值,獨立調查,契諾條款,BOT,公私合營,河套共同開發協議,古宮分館協議,鐵路加物業模式,一地兩檢衝突,城規改劃,財政預算,施政報告,賣地計劃,地契條款,問責官制,三權分立)
9。人事管理(加處加位,延任加薪,表現評核,委任制度)
10。三贏解難(橫洲替代方案,棕地作業重置,合作房屋,保育置富山谷,專業支援墟市政策,四零方案技術支援,取消丁權:回到傳統新界權益)
11。政策研究(人口預測,全民退保,標準工時,取消TSA,賣地基建旋轉門,棕土先行,廢除先霸後租)
12。推動改革(爭取民主,天光Ride,龍舟親水文化,Makers City,墟市文化,河溪活化,安全綠化天台,專業進修,簡化專業部門審批程序,規劃設計比賽,由下而上與民共議)
建築技術規則地基調查 在 漂浪島嶼--munch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違章法令救老屋,愈救愈危險!】
【違章法令救老屋,愈救愈危險!】
反對倉促立法,回歸都市計畫!
105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會火速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其立法速度之快,內容之草率,和這個社會中各種不管法令規定,任意快速搭建的違章建築如出一徹。
本條例草案倉促立法,以危險建物夾帶老舊建物,為產權單純的個別建物另闢蹊徑,不僅對特定對象送上大量容積,不顧既有都市環境公共設施不足的問題。在備受爭議的「容積放送」之外,更明定突破既有建築與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中的計畫規範,「違章條例」再加一條,都市計畫精神與實質蕩然無存!
「容積獎勵」已經成為都市更新作為的萬靈丹,以公共利益為名,提高了個別基地的開發強度,卻不見整體公共環境改善之實。試問私宅更新、私宅重建增加何種公共利益?為何本條例中,建物獎勵容積更踰越各縣市都市計劃施行細則限制,直接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3倍或建築基地原建築容積1.15倍?這些年地方政府面對爭議,逐漸透過都市計畫機制進行容積獎勵的規範性作為,例如高度管制、開發量管制等,在本條例當中一次解禁,文化資產保存法、都市計劃法、甚至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建築物之基本規範,皆可排除,完全不顧提升都市生活環境的社會共識,簡直走回頭路!
歸納都市更新推動不易的人都知道,住戶整合才是都更過程中最困難的因素之一,本條例適用的前提是住戶要「百分百同意」,以新北市的「簡易都更」經驗來看,成功數量有限,說穿了也只有某些產權單純者才可用到加碼容積好處。另在現實中,因為在資訊嚴重不對稱情況下,大部分更新利益仍然會被更新事業實施者攫取,地主之獲益仍需仰賴更新事業實施者的施捨。
適用本條例的「老舊建築」重建只需依《建築法》請領執照。反觀一般都市更新案,卻須經冗長的審議程序,兩相對照,顯欠整體都市更新體制的整體考量。更擔心的是,本條例一出,將再次亂發容積奬勵,將當前己經缺乏整體更新規劃的「孤島式更新」推向極致,將加重既有社會對於「都市更新」相關工作的負面觀感,再次汙名化都市急迫需要進行的「都市更新」工作!
更嚴重者,適用本條例之重建案,在第六條條文「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的解禁下,任由都市狹窄巷弄內竄出近四、五十米高的大樓,嚴重破壞了建築法令長期控制居住環境日照權及消防安全之管制門檻。此重建條例名之為要救危險老舊建築,卻完全不顧都市巷弄公共設施已極為不足的現實情形,再度疊加上大量容積奬勵,提高小塊基地的開發強度,強烈衝擊周邊環境之公共安全,造成老舊建物地區愈救愈危險,愈救愈不安全。這是何等荒謬的搶救老舊建築重建條例啊?!
與此同時,本條例作為特別法中的特別法,排除了各類為保護文化景觀而訂定的建築高度管制,讓城市中見證文明深度的重要古蹟及文化景觀,受到極嚴重的都市景觀衝擊。我們的城市將從此不可能偉大,我們的城市將因這個短視近利的搶救老舊建築重建法令,永遠排名於世界最醜陋城市的第一名。
都市更新本是都市發展的常態,我們需要的是一套可以協助都市進行常態性轉型的永續機制。因此我們強烈建議行政院停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的提案。我們提出具體訴求如下:
1. 建立都市更新與建築改建多樣管道的推動機制
不再以30年做為老舊建物需要改建的基準,請務實地進行全面的都市防災安全因應對策,系統性地進行老屋健檢以及建築性能評估調查,據以擬定都市再生作為,應用各種手段來進行都市再造的任務。
2. 整體修法,針對問題,協助當下整合不易狀況
修法在於務實的面對問題,以都市整體永續發展為目標,而不是為了少數特定對象而開門開路。目前《都市更新條例》已針對足以妨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虞者、年代久遠有傾頹朽壞者,得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可在此條例基礎上,加以調整推動。
3.回歸整體配套之空間規劃,避免造成下一波更嚴重的都市公共安全問題
應嘗試結合公部門之土地及相關資源,依〈都市更新條例〉所訂定的「都市更新計畫」之指導,於危險建物集中區,進行整體都市再生規劃,以確實獲得防災通路、避難空間……等屬於重大公共利益之公共設施,以避免本條例缺乏整體規劃只是零散片斷之住宅重建,造成下一波更嚴重的都市公共安全問題。
都市計畫為百年大計,我們要求不應一再訂立「違章式」的專法,需要的是有助於全面適用的務實法令,都市計畫法如有不足,也應整體考量下的修法,無需再重蹈目前「都市更新條例」紊亂作為的問題!
建築技術規則地基調查 在 Re: [請益] 請問地表鑽探的數量怎麼算? - 看板Civil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wasiaken (去高雄要住哪)》之銘言:
: 鑽探的數量好像是根據地表大小有所不同
: 但是忘記公式是什麼
: 有哪位高手可以跟我說一下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五條規定,
地基調查計畫之地下探勘調查點之數量、位置及深度,應依據既有資料之可用性、地層
之複雜性、建築物之種類、規模及重要性訂定之。其調查點數應依左列規定:
一、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調查
點。但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及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
分,得視基地之地形、地層複雜性及建築物結構設計之需求,決定其調查點數。
二、同一基地之調查點數不得少於二點,當二處探查結果明顯差異時,應視需要增設調
查點。
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地之地層狀況,以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所定有關基
礎設計及施工所需要之深度。
同一基地之調查點,至少應有半數且不得少於二處,其調度深度應符合前項規定。
再查「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3.2.3節調查點數之規定,
地基調查密度應視工程性質及對基地地質條件之了解程度而定,規劃必要之調查方法及
調查點數。原則上,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
者,應設一處調查點,每一基地至少二處,惟對於地質條件變異性較大之地區,應增加
調查點數。對於大面積之基地,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
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份,得視基地之地形、地層複雜性及建築物結構設計之需求調整調
查密度。
基本上,每個基地至少須有三個以上之調查點,方能勾勒出地層在空間的概略變化,但
考慮部份面積很小之基地,基於經濟考量乃規定最少須二點,惟對於土層變異性較大之
地區,仍應適當增加調查點數,以確實掌握地盤條件。依經驗每六百平方公尺(20公尺
×30公尺)至少佈設一個調查點的密度是恰當的,若基地面積較大,超過六千平方公尺
時,可依實際情況調整調查密度。若基地地層比較單調,例如都是卵礫石層或是岩盤相
當均勻的情況,則可降低調查密度,以免過於浪費;又如大規模之山坡地開發,若地層
變化複雜,應提高調查密度,以確保工程安全。
在有些特殊情況,如公園中之設施或學校中教室之擴建,由於基地面積很大而建築面積
很小,此時調查點之計算可採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計算,此時應以建築物之最大投影
面積或地下室所涵蓋面積,兩者取較大者計算,在此面積內每三百平方公尺應設一處調
查點,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份,亦得視建築物地基之地形、地
層複雜性及建築物結構設計之需求調整調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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