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會第18屆第 次臨時會提案表
一般議案 類 第案 提案人 蔣月惠 連署人
案由 請縣政府規劃屏東市林森路1巷封路還地爭議案,勿讓上萬人通行權力受到損害。
說明 (一)有關林森路一巷連接著屏東大學民生校區及林森校區,附近有許多住宅區,多年來是住戶及學生必經之路,每天汽機車流量約有1萬台土地歸還地主後,民眾需繞路通行,影響大量用路人;最嚴重且不敢想像的就是要把地下的排水溝及下汙水道處理設施皆全部移除,除了遷移拆除耗資時間及金額龐大,致命的影響是在區域排水功能喪失之危機。前述這些問題已不是屏東縣政府或屏東市公所與地主之間的糾紛,而是影響公眾通行用路權和整體區域排水安全的事件。
(二)地主針對現有巷道事件,於101年先後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及屏東地方法院提起訴願與排除侵害。從內政部院訴願決定書與屏東地院判決文可得知,該係爭道路是否為具有公共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為成敗關鍵,但縣政府卻僅有準備書面資料(例如空照圖)應戰,且訴願(訴訟)期間均未主動告知可能因該判決而受到影響的相關利害關係人(例如鄰近住戶、學生等),致附近住戶、里長(鄰長)或地方耆老錯失出席佐證或陳述意見的機會致訴願和訴訟皆以敗訴收場。
(三)屏東地院判決屏東縣政府敗訴後,縣政府未在第一時間主動告知附近住戶可能面臨封路還地的後果,讓他們得以在二審時能有所作為商量對策,而不是只能消極被動地接受第一、二審之判決結果;此外,二審定讞後,封路還地已箭在弦上,也沒有及時擬定替代方案,而是等強制執行期限的前一周,附近住戶才從洪姓地主口中得知,由於影響大眾權益甚鉅,縣政府才緊急召開跨局處會議(城鄉處.水利處.工務處),研商解決之道。
(四)每每發生道路糾紛才要用都市計畫手段來排除,實在是為被動的作為,城鄉處都市計畫單位應該積極主動來檢討屏東縣類似的情形道路用地問題,爾後希望屏東縣政府以此事件做為借鏡之外,本案應該盡速送交都市計劃委員會審查,以維護大眾通行權益。
辦法 請縣政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決議
地號17,地主
1⃣️。地號18,前面大水溝60一70年代,住戶小圍
防止掉落大水溝,安全問題。
2。要公平正義,要維護12戶權益及路人通行權益
水利,城鄉發展處,工程處⋯⋯
地號17,地主
1⃣️。地號18,前面大水溝60一70年代,住戶小圍
防止掉落大水溝,安全問題。
2。要公平正義,要維護12戶權益及路人通行權益
水利,城鄉發展處,工程處
。8mm道路,要說明。
。拆除是否補償,目前6mm,1
。建商與地主有同意通路權,否則怎可蓋房子。
。都市開發沒有路,即成道路,由鄉公所或市公所向
縣政府提報。
。區域排水不是祗有12戶是東區居民的問題。
。佔國有財產局,5年
。䙐田巷替代道路目前道路。
。維持現狀,居民願望。,
黃耀富教授
水利處長:張朝恭處長
恊調會:5月6日早上9:30
。屏東市長春段18地號佔用公有地暨17地號下水道路遷事宜
。4月21日有恊調
。5月23日會會勘,後決定結果(何技士)市公所
。公所和縣政府努力和洪地主恊調
。封路配套如何?5月23日
。都市配合再處理,8mm的道路,是否保持現有狀況。
。都市計㓰變更要長遠
。洪地主委託律師???
。福田巷窄,有安全問題。
。不要説佔用
。愛心購買這段土地利用眾
。汙水下水道及電力裝備。
。提出方法向法院說明才有辦理緩暫。
。縣政府要提前方案讓居民了解,
。下水道管線廢除,産生汚水問題。
。3禮拜工程。下水道
。但不能只考慮下水道工程(台電公司,及煤氣一方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
強制執行期限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屏東縣議會第18屆第 次臨時會提案表一般議案 提案人 蔣月惠 連署人
案由 請縣政府規劃屏東市林森路1巷封路還地爭議案,勿讓上萬人通行權力受到損害。
說明 (一)有關林森路一巷連接著屏東大學民生校區及林森校區,附近有許多住宅區,多年來是住戶及學生必經之路,每天汽機車流量約有1萬台土地歸還地主後,民眾需繞路通行,影響大量用路人;最嚴重且不敢想像的就是要把地下的排水溝及下汙水道處理設施皆全部移除,除了遷移拆除耗資時間及金額龐大,致命的影響是在區域排水功能喪失之危機。前述這些問題已不是屏東縣政府或屏東市公所與地主之間的糾紛,而是影響公眾通行用路權和整體區域排水安全的事件。
(二)地主針對現有巷道事件,於101年先後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及屏東地方法院提起訴願與排除侵害。從內政部院訴願決定書與屏東地院判決文可得知,該係爭道路是否為具有公共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為成敗關鍵,但縣政府卻僅有準備書面資料(例如空照圖)應戰,且訴願(訴訟)期間均未主動告知可能因該判決而受到影響的相關利害關係人(例如鄰近住戶、學生等),致附近住戶、里長(鄰長)或地方耆老錯失出席佐證或陳述意見的機會致訴願和訴訟皆以敗訴收場。
(三)屏東地院判決屏東縣政府敗訴後,縣政府未在第一時間主動告知附近住戶可能面臨封路還地的後果,讓他們得以在二審時能有所作為商量對策,而不是只能消極被動地接受第一、二審之判決結果;此外,二審定讞後,封路還地已箭在弦上,也沒有及時擬定替代方案,而是等強制執行期限的前一周,附近住戶才從洪姓地主口中得知,由於影響大眾權益甚鉅,縣政府才緊急召開跨局處會議(城鄉處.水利處.工務處),研商解決之道。
(四)每每發生道路糾紛才要用都市計畫手段來排除,實在是為被動的作為,城鄉處都市計畫單位應該積極主動來檢討屏東縣類似的情形道路用地問題,爾後希望屏東縣政府以此事件做為借鏡之外,本案應該盡速送交都市計劃委員會審查,以維護大眾通行權益。
辦法 請縣政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決議
強制執行期限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下雨,就擔心會有土石流的災情,更擔心現在的颱風季節,如遇大雨恐引起更大的土石流,讓山坡下居民人心惶惶擔心受怕。
依法條規定,山坡地要做任何開發(動工),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可。」,如果沒有經過上述合法申請就開挖,將可依第32、33、34條處罰;但新竹市政府權責單位的水土保持技士為讓市府卸責,竟可說這樣不經申請大肆開挖山坡地,沒有可以不可以的問題,只是程序上的疏失,沒寫到水保計劃而已,雅芳立即質問一般民眾也可以沒有水保計劃濫挖山坡地嗎?水保技士馬上說「當然不可以」,又是一個市府兩套標準的案例,依市府這樣的邏輯,市民殺人是違法的,市府殺人就不違法,只要掛上新竹市政府這個招牌,做什麼都可以?!
雅芳今天又再次去現場勘查要施作擋土牆的位置,並與科長聯繫溝通,第一這個山坡地是因為市府工程破壞的,就應該盡快確認擋土牆的施作,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第二要擬定後續水土保持復原計劃。
#OS #因重感冒喉嚨發炎影片聲音沙亞請見諒
昨天議會在審提案,雅芳函請竹市府會勘,卻因市府無事先跟雅芳確認時間,就自訂此次會勘時間,還訂在議會開議的時候,而讓雅芳遲進議會,錯過很多提案審議的機會,讓雅芳不得不說到底是怕我去會勘幫人民發聲,還是怕我進議會審提案,所以故意約同一個時段,令人匪夷所思。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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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 3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4 條
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強制執行期限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包括知識產權可否強制執行、侵犯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的存在、有效性、擁有權、範圍或期限或任何其他方面的爭議,都是屬於就涉及的事實進行裁決。現時,仲裁裁決通常是終局的,針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十分困難,只有少過5%的案件可以進行上訴。一般而言,當事人只能就仲裁員本身有誤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提出上訴。
我在1月5日舉行的《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質疑條例草案會否令更少人選擇以仲裁形式處理關於知識產權的爭議。
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李秀江女士表示,現時條例可讓仲裁雙方協議選擇加入條款,允許基於法律問題提出上訴,修訂條例草案可增加仲裁方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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