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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精神賠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冒用帥照騙性交會被判刑嗎?】
2018年,北市郭姓男子因擔心自己體型外貌不優,冒用男模帥照上網交友,並多次在聊天時自稱為男模本人,讓女大生誤認聊天對象是帥男模,而同意發生性行為。郭男並稱其有特殊癖好,要求女大生戴眼罩做愛,二人翻雲覆雨時,女大生略撥開眼罩,發現郭男不是帥男模,大喊「不要,你不是那個人」並推拒,郭男不顧女大生的拒絕,仍強行為性交行為幾十秒後才結束。郭男用帥男模照片騙女大生性交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要求少女把眼睛矇住,無法成立趁機性交罪
刑法225條規定「趁機性交罪」,成立的要件是須利用被害人的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的情形而性交,實務上的案例多是趁被害人酒醉或睡著時與其性交。這個案子中,郭男要求女大生將眼睛矇住,但女大生並沒有睡著或失去意識,無法成立本罪。
🎸讓被害人誤以為是帥男模,無法成立詐術性交罪
刑法229條雖然有規定「詐術性交罪」,但是必須是使用「詐術」讓被害人誤信自己是被害人的「配偶」而為性行為才會成立本罪。這個案子中,郭男使女大生誤信自己是照片中的帥男模,雖然有使用詐術,但並沒有讓受害者誤以為郭男是自己的老公,所以無法成立本罪。
🎸冒用帥照騙性交,無法成立強制性交罪
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罪,是指對被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雖然不以使用強制力為必要,但仍然需妨害被害人性交意願的意思自由。本案冒用帥照騙砲,使女大生陷於錯誤而同意性交,女大生的同意雖然有瑕疵,但與刑法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台北地院108年度侵訴字第81號參照)
🎸法院判決有罪是因為女大生拒絕,但郭男仍持續性交行為
這個案子,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郭男3年2月徒刑,郭上訴高院二審日前被駁回,還可上訴。判決有罪的並不是冒用帥照詐騙性交的行為,而是因為女大生發現郭男不是帥男模後,拒絕與他性交,郭男卻違反女大生的意願,繼續與女大生性交。也就是說,在現行規定下,如果女大生是性交完才發現郭男不是帥男模,郭男的行為並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只能依民事侵權行為請求賠償貞操權被侵害的精神慰撫金,所以約砲時,要記得先確認本人和照片一樣,再為性行為喔。
強制罪精神賠償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寫在鄭家純遭性騷擾事件之後》
雞排妹ili鄭家純日前在演藝圈拋下震撼彈,公開自己在主持尾牙時遭廠商老闆及知名歌手性騷擾的經過,除了老闆頻頻開玩笑說「我可以為了妳離婚」、「我們還沒約會就喊這個數字」、「怎麼沒有特別表現」外,也被現場員工起鬨要求親老闆,甚至同台歌手也在同個場子中突然觸碰她的腿部及臀部。
然而在公開這些事情後,鄭家純卻遭質疑「為何不直接提告」、「公審」,甚至被質疑是她自己平常開放的形象所造成的,怎麼能怪別人開玩笑?連後來挺身發聲的立委賴品妤品妤賴,呼籲「勿變相支持加害者」,卻也遭到許多網友留下性羞辱的留言。
▍法律觀點下性騷擾被害者能採取的行動
以律師的角度來看,尾牙場上老闆的言論已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中第2條第2款的「敵意環境型性騷擾」態樣,而同台歌手襲臀、大腿的行為更可能觸犯強制觸摸罪,而有刑法責任。
性騷擾被害者在法律上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如下:
#刑事責任-「強制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
#行政責任:性騷擾被害者得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提出申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加害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加害人是對於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更可加重科處罰鍰至1/2。
#民事責任:請求非財產上之人格權損害賠償。
▍為何不選擇直接提告?
性騷擾,在法律上的定義其實十分抽象,並非很容易就可以判斷: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中第2條,「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這些要件連律師都要經過仔細思考了,在騷擾現場中,還要加上對方的職業社經地位、當下環境氣氛等因素,都會讓受害者難以馬上判斷自己是否正受到「性騷擾」,善良的受害者們更常是陷入「是不是我小題大作」、「我會不會誤會對方意思」這樣的自我懷疑中,更遑論能夠馬上提告、採取法律途徑。
再者,法律途徑也往往需要耗費許多時間、費用成本,還有面對法律程序的心理素質、精神壓力、及舉證責任等等,也都是被害人選擇採取法律途徑時,必須先行承擔的成本。
身為律師,我們當然都希望能用法律輕鬆解決所有問題,但事實上,採取法律程序需要浩大的準備工程,如果只一味地躲在鍵盤後面,從來沒有經歷過申訴、訴訟的程序,絕對是沒有資格說出「幹嘛不直接提告」這種話。
▍說出自己的故事,並非「公審」
鄭家純很勇敢的選擇說出性騷擾的經過,卻也遭到部分網友認為是「公審」、「網路霸凌」,但事實上鄭家純是將自己真實發生的經驗說出來,也並非只是涉及私德的事件,假使其中有造假,她也會自己承擔被追訴「誹謗罪」的風險(現在歌手翁立友已經表示要開始蒐證了),更重要的是,跳出來揭發這樣的醜聞,一定會惹毛某一群人,更是早已堵上她的事業,怎麼會是如網友說的沒有承擔任何責任呢?
其實很多受性騷擾、性侵害的當事人,面對受害經驗最有效的療傷方法,並不是漫長的法律流程,而是將受害經驗變成屬於自己的故事,並透過說故事的過程,成為影響社會的力量。
鄭家純此次發聲,確實讓許多曾有受性騷擾經驗的一般民眾,也在自己的社群上公開自己的故事,而她身為明星的曝光度,也帶來更多關注度,這些都有助於社會更加重視性別議題。
▍沒有所謂合格的受害者
今天如果有人被打傷了或遭偷竊財物,她若到網路上分享自己受害的經驗,大概不會遭到網友們質疑是她自己欠揍、或是被檢討「幹嘛不把錢包保護好」吧?
但今天換作是性騷擾、性侵害的受害者,社會往往對於這些受害者有一個無形的「被害者劇本」,對於沒有按照劇本演出的被害者,往往是去質疑她們的說詞,或是去檢討是不是她們應該負起某部分的責任?
鄭家純出道以來,風格一向大膽性感,不過這樣的個人風格也絕對不能成為合理化性騷擾的理由,總歸一句:「我可以騷,但你不能擾!」,每個人都是多元的,不論性感或保守,未經同意,都不應該對其做出性騷擾的舉動。
▍唯有傷口不再隱藏才有癒合的可能
光只有鄭家純一個人的勇氣,要去對抗長期存在社會結構下的性別問題,一定是不夠的。
這個社會需要更多同理心,接住這些受害者們,只有當多數人開始正視每個受害者的經驗,當受害者相信自己的經驗會被好好看待時,她們也才能有勇氣將自己的故事說出來,最後也是最難的— —決定採取法律途徑,讓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我可以騷但你不能擾
#沒有合格的受害者
#說出你或妳的故事
#Sunny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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