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例如具有專利價值的相關技術、具有營利價值的客戶名單等),或者可能成為敵對競爭對手的武器(例如公司未來營運上的規劃),因此必須要求知曉這些機密內容的交易對象、委託對象,甚至是自家公司的員工,都有加以保密的必要。
而交易價格算不算得上具有保密必要的資訊呢?對製造商或代理商來說,若不是採取零售模式來販售產品(也就是透過超商、賣場或電子購物方式販售),大部分都是透過與買方個別磋商買賣契約,一次出售大量產品的方式進行。
因此賣方與A協商後的價格,與賣方將產品販售給B的價格,不見得相同。如果這些價格不小心洩漏出去了,想想看,這名賣方不只可能打壞與A或B的關係(因為買貴的那方一定不開心),往後其他的客戶都會拿其中的最低價格來與賣方議價,造成賣方的獲利減少,也造成賣方在商業市場上無法再以同一種產品取得優勢,對賣方的影響十分巨大。
以現今疫苗在國際上的搶手程度來看,疫苗廠商想藉此獲取最大利益,並不足為奇。因此廠商將疫苗價格列入保密協議的範圍,要求我方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洩漏有關疫苗價格的資訊,也是可以預料得到的正常商業模式。
保密協議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如果有一方沒有履行保密義務,便會面臨賠償對方損害的結果。而因為機密遭洩漏後的具體損失金額通常難以估算,因此會以「懲罰性違約金」來進行,也就是在合約中約定一個特定的賠償金額(通常會在合約標的金額的1倍到10倍之間,例如購買1億元的疫苗,賠償金額可能落在1億到10億之間),只要有人違反,另一方就可以直接求償高額的賠償,甚至導致合約解除、終止的命運。
看到這邊,相信大部分的人都能夠了解指揮中心不能透露疫苗購買價格的原因。然而每次看到記者會上還有記者跳針詢問疫苗價格,不禁令人懷疑,到底是那名記者的耳朵不好,理解力不夠,還是另有隱情呢?
另外,大家每天收看的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有沒有發現有的記者提問真的非常幽默又饒富趣味呢?我們特地為大家精選了五個經典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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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底下另外附上兩則新聞連結,一則是菲律賓官方面對媒體詢問疫苗購買價格,也是以屬於保密協議內容而無法透露來說明;另一則新聞則是尼泊爾向中國購買國藥疫苗,卻因為被媒體揭露購買價格而惹得中國森氣氣,所以疫苗價格到底是不是有保密的問題,應該可以很清楚了。
中國國藥對於尼泊爾媒體洩漏疫苗交易價格一事氣噗噗:
https://www.livemint.com/news/world/china-unhappy-with-nepal-over-disclosure-of-sinopharm-covid-vaccine-price-11624146501724.html
菲律賓官方指出疫苗價格屬於保密條款規定範圍,無法對外揭露:
https://www.rappler.com/nation/covid-19-vaccine-prices-still-covered-non-disclosure-agreements
律師違反保密義務 在 婷婷看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國商務部令2021年第1號 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根據律師解釋,以華為為例:中國企業例如外資企業,內資企業根據美國要求不向華為供應芯片,給華為造成損失的,華為可以起訴要求賠償損失,政府給予支持。
美國企業既想賺中國的錢在中國設立外一企業,還想遵守美國法律限制中國企業,已經過去了,中國給予必要反制。
以下是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1號
《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王文濤
2021年1月9日
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對中國的影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不當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情形。
第三條 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幹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等國際關系基本準則,遵守所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履行承擔的國際義務。
第四條 國家建立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的應對工作。工作機制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具體事宜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情形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報告人要求保密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條 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由工作機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評估確認:
(一)是否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
(二)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對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七條 工作機制經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的,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布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禁令(以下簡稱禁令)。
工作機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中止或者撤銷禁令。
第八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豁免遵守禁令。
申請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申請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請豁免的範圍等內容。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情況緊急時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九條 當事人遵守禁令範圍內的外國法律與措施,侵害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當事人賠償損失;但是,當事人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獲得豁免的除外。
根據禁令範圍內的外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致使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損失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該判決、裁定中獲益的當事人賠償損失。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禁令,未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並因此受到重大損失的,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條 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中國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三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為報告有關情況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保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的外國法律與措施域外適用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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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單日新高!新增8例確診全為境外移入;非必要赴三級警示國家染病、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定者,將公布姓名、加徵費用;行政院與指揮中心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6)日下午宣布新增8例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案例,全數為境外移入,確診人數達67人。指揮中心並針對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定、無視三級警示仍前往疫區而確診者祭出公布姓名、不給予防疫補償金,以及加徵相關費用等懲罰。
■新增8例,東歐、中東、東亞、北非等42國提升至第三級警示
今日確診的案60為中部20多歲女性,2月9日至3月11日獨自前往義大利、希臘、德國旅遊,12日入境後14日出現發燒、畏寒、倦怠症狀確診。這位女性表示在3月5日到9日曾入住德國青年旅館,與同房旅客有共用衛浴,其一旅客狂咳不止,認為遭其感染的機率高。已初步掌握接觸者11人。
案61為南部50多歲女性,3月5日到14日與另一位家人參加奧地利、捷克旅行團,14日入境時發燒,後送就醫篩檢確診。其同行家人15日出現發燒,已通報檢驗中,其他已掌握同團團員接觸者共20人。
案62為北部60多歲女性,3月7日到14日與另一位家人前往菲律賓探親,12日在當地就出現發燒、咳嗽、肌肉痠痛等症狀,14日入境後就醫確診。其家人(含同行者)目前均無症狀,但在菲律賓時有與來自美國的家人接觸,該家人已返美,但在美國出現咳嗽症狀,現於美國採檢中。
案63為北部50多歲男性,是昨天公布案55埃及旅遊團的同團團員。這位男性在13日因咳痰、流鼻水、打寒顫等症狀就醫確診。目前掌握98人接觸者,皆無症狀,正持續檢驗追蹤中。
案64為北部20多歲男性,與昨日公布的案58西班牙留學生同校。他於12日入境,14日出現畏寒、流鼻水、眼睛癢等症狀,就醫後確診。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有聽聞這所西班牙學校有老師確診,研判校園群聚感染機會較大,目前掌握接觸者共55人。
案65至67是南部2名50多歲女性、1名60多歲男性,是案56、57土耳其旅遊團的同團團員。三人分別於14、15日發病確診,該旅行團目前已5人確診,其餘接觸者正追蹤中。
陳時中表示,之前的旅遊警示都是一國、一個地區、一個城市來監測,但已不適用於目前世界大流行的狀況,應該要以大區域的範圍一併匡列,目前疫情已從亞洲轉移到歐洲、中亞、中東,因此今日決定再將東歐、中東、東亞、北非42個國家的疫情建議提升到第三級:警告,自這些國家返台需居家檢疫14天。
■硬要前往疫情嚴峻地區,指揮中心祭出三項限制
陳時中表示,為了警示民眾不要前往警示地區,將祭出嚴格手段,共有3個限制。
1⃣,若明知是第三級旅遊警示國家,仍執意前往,歸國居家檢疫期間,將不得領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中,最多新台幣1.4萬元的防疫補償金;若歸國後確診,將公布姓名、加徵其他必要的費用,細則將另行公佈。
2⃣,民眾入境填寫檢疫通知書資料,若不確實,如提供不實聯絡資料、漏填等,除不得領取防疫補償金外,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69條第1項最高處以15萬罰鍰;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定者,也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處以10至100萬罰鍰,並公布姓名。
3⃣,為避免增加國內防疫成本負擔,自17日起,外籍人士若自第三級旅遊警示以外的國家來台,有症狀者,需自付門急診以及檢驗費用。相關費用的明細收費標準,指揮中心表示,這兩天將會明訂後對外公布。
指揮中心過去針對確診個案的姓名、地區等個資都採保密,此次則大動作要求違反規定者需公布姓名。陳時中表示,過去情勢沒那麼緊迫,如今確診個案多,需要加強警示性管理,擔心違反規定者若多,會造成防疫更大的負擔,因此才決定增加限制。面對外界質疑相關法源依據仍不夠清楚,認為指揮中心已屬行政院層級的一級開設,各部會應共同討論開會後決定,陳時中在記者會上對此表示,因為認定公布姓名為民眾違反規定的處分,以及時間緊迫,相關措施並沒有跟法務部討論適法性。
指揮中心社區防疫組副組長莊人祥表示,由於目前武漢肺炎已造成全世界大流行,也沒有疫苗與特殊治療藥物,即便輕症居多,一旦造成社區感染,也會因病人急速增加,造成醫療、病床配置上的問題。台灣在極力圍堵下,需要民眾配合,因此先制定條款,如目前《紓困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58條都有相關依據,但制定好了,能不用就不用。
法界對此已出現不同聲音,律師劉繼蔚接受訪問時質疑,公布姓名的措施像是行政罰,法律上有「行政罰法定」原則,意即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不能處罰。遵守法的義務和處罰效果若都由指揮官自己訂,恐不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行政院拍板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法源依據引發質疑
針對今天新北市、台北市、桃園市政府皆提出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其中新北市禁止到6月底、台北市為7月14日、桃園市為8月底,陳時中表示,指揮中心也認為應更嚴格限制出國規定,因此向行政院建議,防疫期間不宜出國,行政院表示接受建議,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到本學期上課日結束為止,其他更細則的規定,會再與教育部討論細節。
對此措施,劉繼蔚同樣也質疑指出,《紓困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該條文規範太廣泛且不明確。今天師生出國禁令跟先前公布醫護人員出國禁令一樣,若引用該條文,恐怕解釋範圍太擴張,且有失比例原則。
劉繼蔚補充,如果疫情確實已經嚴峻且急迫到需要快速彈性地實施管制措施,恐怕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才是憲政法治國的正道。
教育部則在晚間發出新聞稿指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宣布,從加強防疫的角度,自3月17日起到本學期上課日為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停止學校師生出國計畫,如有特殊必要出國者可以專案申請,並且加強回國後管理措施。
(文/陳潔、林雨佑;攝影/楊子磊、蘇威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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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之疫──2019新型冠狀病毒風暴】http://bit.ly/3bhXg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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