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一定要入獄嗎? 』
觸犯刑事法律理應為自己行為負責,但是否犯罪就一定得入獄坐牢?
常在新聞看到檢察官或法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又是什麼意思?
對此,犯某些微罪,立法者為使犯罪人能改過自新,便設計一些刑事政策,使其不一定須入監執行
法律分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緩起訴處分
如果觸犯的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為合適,就可以給予「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暫時不會起訴他,若經一段時間未再犯罪或有其他撤銷的情形,他原來所犯的罪就不再受到處罰。
通常檢察官的附加條件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緩刑
即是犯罪人已被法官判刑,但暫時不須執行,如果在這段緩刑期間經過後沒有被撤銷,就不用服刑了。
通常法官的附加條件也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易科罰金
若符合某些條件(#輕罪)及在法律規定的刑度之下(#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可改成向國庫繳錢代替坐牢。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即是指若被宣判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可以做無酬勞的勞動服務,來代替之。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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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規不應限縮,更該「有效擴大」】
上週因康裕成議員質詢三民區機車大量檢舉狀況,市府持續研商檢討做法,表示「#情節輕微採勸導」是大原則,曾引發網路熱議。
事實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確實有微罪勸導相關條文,然而其中存在一定行政判斷空間,近日雖無媒體捏造之「撤銷已開罰單」等不實訊息,但警方高層確實發文多次提醒一線同仁「審慎開單」,這樣的壓力也增加了近日開罰的門檻。
所謂「不影響行人通行」、「不妨礙交通秩序」的「輕微違規」,事實上許多都是嚴重侵犯原本行人路權,在政治人物與警方高層的眼裡,行人就是最卑微的對象,車停到留有一小條通道讓你走已是萬幸。
而議員的質詢,就算建設性的一面,也只針對「因為車很多所以要增加停車位」,而不思考「如何減少車輛使用量」,「如何積極增加大眾運輸與綠色交通(含步行與自行車)比率」,可以說思維極為落後。
太魯閣事件李義祥總總離譜違規釀成悲劇人人喊打,但就在議員與官員思考著怎樣減少罰單量之際,前幾天高雄再次發生閃躲違停撞死85歲老翁的命案,地點很諷刺的就位在三民區。
小編近日隨便走路吃個早餐,就可以發現直接違停在車道正中央的離譜違規,原始檔案我們還是會寄件舉發,來看看這事不是所謂的「情節輕微」,也歡迎各位分享「情節輕微」的案例來看看。
我們可以了解,民眾大量舉發一定會需要警察花時間查證處理,我們呼籲市府「善用民力」,推出可驗證的檢舉App或其他認證機制,鼓勵民眾以合法明確手段檢舉,並 #善用科技增快警方處理速度,並增加警方執法後盾,嚴格打擊各類惡劣違規,還給市民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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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媽媽】
有一個媽媽,小孩被一個陌生人在大街上砍頭了,結果後來她大聲疾呼社會安全網的建置。因為案發的前兩年兇手已經開始出現症狀,一天要擦拭自家大門多次,因為此跟家人吵架,還有家裡的經濟狀況也無法負擔治療,他曾經吵架用刀子砍警衛室的門,但是卻沒有人報警。因為兇手的父親認為,只是小孩太歇斯底里。殺人的這一天,他認為要殺害一個人才可以傳宗接代。 #社會安全網 #心理衛生
還有一個媽媽,小孩在托嬰中心被保母給悶死,一直到今天,這位媽媽卻是為了托嬰勞動力在發聲,不只是主張要提高保母薪資、勞動條件,而且過勞零容忍。 #保母薪資待遇 #過勞
另外有一個媽媽,在前天(3月27日)這天早上失去了小孩,小孩只是在台中市南區工學路騎腳踏車,被違規、併排停車開門的貨車司機,開門撞出去之後,被後方的來車輾死。長期不取締的人情味警察,錯誤的道路設計,完全沒有被檢討。 #公權力執法 #人本交通
人情味 #微罪不罰 的法源就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出事的是人,還是制度?
希望這三個這樣的媽媽,是最後的三個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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