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
今年5月8日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針對跨國同婚提出臨時動議(過去四年,個人作為性平委員對此議題已有過相關提案),以下附上會議紀錄,以及我的提案內容,供大家參考。至盼政府依據會議決議,儘速協調提出完整的跨國同婚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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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蘇召集人貞昌(下午 4 時 40 分後陳副召集人其邁代)
臨時動議
第 3 案 提案委員:許秀雯
連署委員:黃淑英、郭素珍、林春 鳳、黃煥榮、卓春英、黃淑玲、王 兆慶、伍維婷、方念萱、賴曉芬、 余秀芷、劉毓秀、陳秀惠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 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 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決議:請羅政務委員協調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 等權責機關評估可行作法。至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部分,屬司法院權責,請羅政務委員與司法院協調。
委員發言紀要
許委員秀雯: 由於目前執政黨是完全執政,且跨國同婚的配套,也確實涉及許多不同部門權責,如果只有個別立委提法案,而沒有官方版本草案,力道 可能不夠;如果這件事決定不是透過函釋來解套,而認為是要採取修 法解決,首先還是需要行政院跟司法院明確協調出一個結論,因為若 政策方向上決定要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話,那主責機關將是 司法院,而如果政府是決定要修同婚專法的話,職責則是在法務部, 也就是在同婚專法加上跨國同婚的法條,讓這個條文變成是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有關跨國婚姻的特別法,建議還是要盡速進行協調及做出 政策決定。 另一個議題是,在某些國家,是把議題區分開來。在認定居留權的事 項,傳統上認為依親居留要是配偶身份,可是針對個案可以依相關事 實去認定配偶的定義,採取目的性擴張的作法,外籍同性伴侶居留權 和婚姻登記有沒有可能脫鉤處理,建請內政部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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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原提案全文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1次委員會議提案
提案人: 許秀雯
連署人: (略)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說明:
一、 台灣通過同婚,是性別平權與同志人權的重大進步與成就,惟目前我國人民只能與世界上其他已通過同婚的27個國家的人民,在台登記同婚,這是因為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因此目前依據行政機關的解釋,必須當事人雙方本國法都承認同婚,此跨國婚姻才可在台登記。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按照港澳條例所定,應類推適用涉民法,因此有相同法規解釋適用上之困境。
二、 另,我國針對東南亞、南亞、西亞、非洲等21國設立「境外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原國的結婚證明,方可進行面談,亦形成同婚之事實上阻礙。
三、 至於中國人民,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婚姻依「行為地」法,故理論上,若台灣籍和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能夠在台灣結婚,其婚姻就能成立,基本上兩岸同婚應已具有法源基礎。但台灣針對中國配偶的「機場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國的結婚證明,亦形成事實上阻礙。
四、 結婚自由、家庭團聚及非歧視(禁止國籍、種族、性別、性傾向…歧視)是國際人權法之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跨國同性伴侶在台尚未能登記結婚,其居留、生涯規劃、家庭成員(伴侶相互間及子女等)之照顧等,轍成問題,此在經濟、社會生活、個人心理等方面都會構成極難處理的重大負擔與負面效應(參附件二所附三則跨國伴侶真實故事),因此亟待政府提出跨國同婚配套,使缺角的幸福得以圓滿。
辦法:
一、 對跨國同性伴侶而言,居留權是最為迫切的議題之一,因此,短期而言,若能讓依親(配偶)居留與同性婚姻登記脫鉤處理(參考香港QT案、台籍G先生在日居留權案及歐盟現行做法),或可解決燃眉之急、減輕跨國同性伴侶因居留問題所生負擔。
二、 若干國家雖未通過同婚,但其同性伴侶制度實質內涵與我國同婚相當(例如瑞士、匈牙利等國),則在此情形,是否短期內先擴大認定所謂「已通過同婚國家」之範圍(即不以他國亦使用「婚姻」一詞為必要,而是審視該制度是否提供同性伴侶可認相當於我國同婚登記的身份保障),從而允許該等國籍之外國人與台灣人在台可登記同婚。
三、 透過司法院函釋或行政機關(法務部或內政部)函釋,處理涉民法於同婚成立要件之解釋適用問題:
司法院是涉民法主管機關,而法務部、內政部分別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與職司婚姻戶籍登記的主管機關。建議研議思考是否透過「涉民法」第8條發布函釋解套,詳言之,「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因為同性婚姻在我國業經大法官解釋,為人民之重要基本權利,若僅因外國之法律,而導致外籍配偶無法與本國配偶結婚,對人權實乃重大戕害,因此若能認定「不承認同性婚姻」違反我國公共秩序,跨國同婚即可不受《涉民法》第46條限制(參見台柬異性跨國婚姻處理,及法國最高法院對於法國與摩洛哥跨國同婚個案之處理,附件三)。
四、若不欲採行上述函釋處理方式,而擬研議修法,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確認修法方向,例如若欲修改《涉民法》第46條,可針對跨國同性婚姻修改成立要件為:「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抑或若擬修改同婚專法,則可於同婚專法中增加「跨國同性婚姻」條文:「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使其優先適用於《涉民法》。
五、改革境外面談制度:應研議檢討境外面談制度之改革,就算無法立即廢止境外面談制度,政府相關部門也必須在維護同志公民婚姻自由的前提下,設計有別於異性婚的制度措施,確保同性伴侶可順利登記結婚並申請居留。
六、研議中國同性配偶機場面談制度:移民署應提出完整配套,切勿以程序理由阻絕兩岸同性伴侶的結婚自由。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50的網紅PrideLab,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全世界及香港,每次推動新的平等機會教育,都是希望改變現有市民之間一些造成不公平的習慣。我們理解,要改變習慣不容易,有些人更會感到抗拒。因此,在香港和外國的經驗裡都出現一些誤解:例如,在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的議題上,都曾有人擔心受到「逆向歧視」,也擔心言論自由會受到法例裡「騷擾」和「中傷」的規...
性傾向歧視條例外國 在 明周文化 MP Weekl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不結婚】在香港,莫說同性婚姻合法化,就連爭取反性傾向歧視條例都遇到重重障礙。想要結婚的同志,只好跑到外國註冊結婚,得到的是一張海外結婚證書。
現代婚姻對Ashley來說是束縛,是別人賦予自己的教條,她對於關係有另一種定義。
「束縛有兩種,一是社會給你妻子和丈夫的角色,二是雙方的規則。我想人生是屬於自己的,選擇是自己的。對我來說,關係裏最重要的,是和伴侶經歷難關,一起生活,我們不需要結婚這個步驟也做得到,這比任何形式都要真實。」
全文:https://bit.ly/2SUko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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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專題《我們不結婚》
https://bit.ly/38M9q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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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愛情 #同志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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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歧視條例外國 在 PrideLab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做生意要對得住良心!你唔畀我拒絕服務係逆向歧視!」
#逆向歧視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組織成日都掛起口邊,講得似層層咁
根本就係 #混淆視聽 #製造恐慌!等我哋一齊拆解逆向歧視
性傾向歧視條例即使立法係保障不同性傾向,根本無「方向性」嘅考慮
唔好再用你嘅良心自由去包裝轍轍實實嘅歧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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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世界及香港,每次推動新的平等機會教育,都是希望改變現有市民之間一些造成不公平的習慣。我們理解,要改變習慣不容易,有些人更會感到抗拒。因此,在香港和外國的經驗裡都出現一些誤解:例如,在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的議題上,都曾有人擔心受到「逆向歧視」,也擔心言論自由會受到法例裡「騷擾」和「中傷」的規範。
這些對「平等機會概念」的逆向歧視誤解經常在香港發生,例如曾發生的激烈討論包括:「叫佢一聲『阿叉』會坐監?我的言論自由去佐邊?」(種族)、「花那麼多錢專為少數的輪椅人士安裝特別設施,這些是佢地比平常人獲得更多優待的特權」(殘疾)、「學校派位以男女混合方法計算,是歧視男生較遲發育的生理情況」(性別)、「上巴士不摺起嬰兒車,佔用了其他乘客的空間與方便」(家庭崗位)。
近年來「平等機會委員會」與同志團體共同推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工作,掀起了「逆向歧視」的激烈討論,愈講愈真,很多市民和部份政府高官都誤信「逆向歧視」真的存在。損害平等機會概念,對「平等機會委員會」多年來的教育工作造成傷害,社會的平等機會意識略有退步。
作為負責任的平等機會教育者,我們必須澄清這些誤解。例如需要讓市民知道「逆向歧視」一詞不存在於所有國際人權論述裡,逆向歧視是對平等機會概念常見的誤解,產生於對社會權力架構的忽略。
從反對平等機會法的言論當中不難看見市民的一些擔憂和恐懼。要推動平等機會,我們必須照顧到香港市民的憂慮,並需要耐心、細心地解說,讓市民明白誤解所在,並達到真正的理解和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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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彩虹策劃
PrideLab全力支持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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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得幕前 梁梓禧 豁出嚟極乞人憎恐同老闆演出 😂
其他高顏值高演技演員仲有: Kitty Yau丘美婷 、連海、Gianne、Cindy
主持:天風
特別鳴謝莊耀洸律師
多謝 香港彩虹 Rainbow of Hong Kong 搵我哋拍攝影片
我哋做呢條片都學咗好多嘢呀!
性傾向歧視條例外國 在 PrideLab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在全世界及香港,每次推動新的平等機會教育,都是希望改變現有市民之間一些造成不公平的習慣。我們理解,要改變習慣不容易,有些人更會感到抗拒。因此,在香港和外國的經驗裡都出現一些誤解:例如,在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的議題上,都曾有人擔心受到「逆向歧視」,也擔心言論自由會受到法例裡「騷擾」和「中傷」的規範。
這些對「平等機會概念」的逆向歧視誤解經常在香港發生,例如曾發生的激烈討論包括:「叫佢一聲『阿叉』會坐監?我的言論自由去佐邊?」(種族)、「花那麼多錢專為少數的輪椅人士安裝特別設施,這些是佢地比平常人獲得更多優待的特權」(殘疾)、「學校派位以男女混合方法計算,是歧視男生較遲發育的生理情況」(性別)、「上巴士不摺起嬰兒車,佔用了其他乘客的空間與方便」(家庭崗位)。
近年來「平等機會委員會」與同志團體共同推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工作,掀起了「逆向歧視」的激烈討論,愈講愈真,很多市民和部份政府高官都誤信「逆向歧視」真的存在。損害平等機會概念,對「平等機會委員會」多年來的教育工作造成傷害,社會的平等機會意識略有退步。
作為負責任的平等機會教育者,我們必須澄清這些誤解。例如需要讓市民知道「逆向歧視」一詞不存在於所有國際人權論述裡,逆向歧視是對平等機會概念常見的誤解,產生於對社會權力架構的忽略。
從反對平等機會法的言論當中不難看見市民的一些擔憂和恐懼。要推動平等機會,我們必須照顧到香港市民的憂慮,並需要耐心、細心地解說,讓市民明白誤解所在,並達到真正的理解和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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