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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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案例」的推薦目錄:
性別歧視案例 在 百工裡的人類學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些年,在中國與台灣同時流行著一個說法,現在的社會有三種性別:男性、女性以及女博士。這樣的說法點出了除了傳統的生理、社會因素區分性別之外,還多了一個工作與職業生涯因素創造出來的性別分類。當然,這個網路流傳的說法主要是希望指出高學歷女性在當代華人社會所面對的困境,她們的困難不是傳統男性或女性所面對的,而是一個新的必須兼顧學術、職業、工作、家庭、婚姻、情感等面向的艱難挑戰。當我們認為當代社會對於女性越來越開放,女性也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力時,高學歷的女性卻會面對「不得不」選擇學術、職業的一邊,或是放棄學術這一面去追求家庭與感情的那一面。這樣的選擇困境並不是被明文規定的性別歧視,但是透過一些工作指標、投入心力等要求,華人社會的高等教育機構仍舊以一種掩蓋的方式讓男性與女性工作者產生了選擇上的差異。為什麼高學歷男性就在學術事業或家庭只能擇一投入,而高學歷女性卻往往必須做出選擇呢?
小編今天要分享的文章,就是討論高學歷女性在職場性別不平等的文章。同時,我們「百工裡的人類學家」團隊,也即將於9月初舉辦一系列關於女性、人類學以及職涯的講座活動喔!尤其是今天推薦的關於女性職場平等以及女性職涯規劃與性別議題的內容,將會邀請奧沃市場顧問創辦人林宛瑩來進行講座,千萬不要錯過喔!系列講座的訊息請參考貼文最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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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學術女性,面臨不同的掙扎,分別在光譜的兩端:一種是有學術工作,但面臨建立家庭的困境;另一種是有家庭,面臨重返學術的困境。台灣看似平等,男女都可以追求高學歷,然而學術界制度面的困難,真的平等了嗎?
前陣子我和多位女科技人參與女科技人的形象影片拍攝,其中一環是錄下我們對新生代的女孩們想說的話,於是拍攝前我們邊聊天邊討論該對新生代說什麼,突然其中一位女學者說,現在女性追求學位不是問題,真正的挑戰不在求學,而是在取得學位之後。
今天我想談談當拿到博士之後,學術女性可能面臨的困境。
我們先從成功案例講起,2019 年台灣社會學刊發表了一篇「做學術、做媽媽:學術媽媽的建制困境、協商策略與智性母職」的學術論文,紀錄學術媽媽的專業掙扎和家庭責任上的掙扎與努力,普及版也發表在女科技人電子報第 152 期《專題報導》專欄。
學術專業對時間和心力的需求非常大,博士期間只要專心學術,有時當助教協助教學,但若在大學裡找到專任教職工作,前幾年往往都在忙教學、指導學生、學校行政事務,很難有力氣好好做研究。
但偏偏大學教師的升等,是以學術產出為主,助理教授被現在沉重的學術發表壓力壓得喘不過氣,但當媽媽又是另一個沉重的負擔,因此上述學術媽媽都是女超人。
學術媽媽固然忙碌,但她們象徵某種成功經驗,有許多學術女性,面臨不同的掙扎,分別在光譜的兩端:一種是有學術工作,但面臨建立家庭的困境;另一種是有家庭,面臨重返學術的困境。
雖然有些女性很快就拿到博士學位,但取得學位後可能還要經歷博士後研究和專案助理教授等工作,真正拿到一個較穩定的專任教職工作,已經是幾年後的事情,但現在助理教授苦於期限內升等制度的壓迫和不穩定性,時間壓力一直都在,男性沒有生理時間的顧慮,但女性很快就進入生育年齡的尾端。
台灣父系社會對傳宗交代還是有所執著,過了四十歲,即便伴侶願意沒有孩子,那也得看家族接不接受,我終於明白為什麼每個系所幾乎都有不同世代單身未婚的女教授們,誰都不想去當家族沒有後代的罪人。
有些女老師幸運有家庭,但沒孩子,不是因為樂當頂客族,而是女老師因壓力太大生育困難;我也有女學者朋友提到,前些年她和老公都是年輕助理教授,升等壓力很大,她們共同決定選擇工作不要小孩,但這不代表她沒有遺憾。
學術工作的聘任是殘忍的割喉戰,只看學術發表篇數,一兩年的中斷,基本上會連博士後研究員或專案助理教授都申請不上,因為男性競爭者不會有發表的中斷。目前台灣沒有協助女博士回到學術界的機制,因此很多女博士生育後面臨回不了學術界的困境。
我剛收到另一位女學者朋友,生育後努力了七年,終於拿到了第一個一年的工作合約。七年,人生有幾個七年可以這樣消耗等待。另外,我也有看到前輩以「個人因素」從專任教師辭職,以捍衛有家庭的權利,但這是個人因素嗎?還是集體的掙扎?
我們需要制度性的改變,保障學術女性安心建立家庭和增產報國所面臨的困境。但在制度結構有所改變前,每一位女性學者都在用自己的生命進行一場革命,祝福大家革命成功!
(以上引用自網頁原文)
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2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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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裁判時報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之案例內容與見解出發,聚焦在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探討,分析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保障之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等問題。鄭津津老師並涉及聯合國國際公約等內容,旁徵博引,值得一讀。
✏關鍵詞:女工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性別平等
✏摘要: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派員至中○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其所僱用之女性員工賴君、王君及張君(下稱「賴君等3人」),於105年5月1日凌晨4時40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22分止出勤工作,因而認定○航未經○航企業工會(下稱「○航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下稱「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下稱「夜間」)」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且係第7次違反,遂以106年4月18日府勞檢字1060056313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緩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公布○航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試讀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不符性別主流化之國際潮流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該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工作權利與相關保障;同條第2項規定,締約國為使女性不因結婚或生育受到歧視,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禁止雇主以婚姻狀況、懷孕、產假為由予以解僱……對懷孕期間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之婦女,給予特別保護措施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確立了性別工作平等之原則,但平等的內涵會隨社會發展而有所改變,該公約當時所確立之平等標準,與現今社會之相關價值或標準已有所差異。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負面影響女性之就業自主
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雖是立法者出於保護女工之美意,但實施的結果卻可能會侵害女工的就業自主。在勞基法第49條的規範下,符合一定條件可例外地允許女工夜間工作,惟前開例外規定仍須由雇主發動,且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女工則是完全處於被動之狀態。女工在夜間工作一事上的主觀意願、經濟需求等因素,完全未在相關規定中被考量。
對雇主而言,使女工夜間工作需要1.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2.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3.無大眾運輸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雇主若要使男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則無任何限制或條件,從營運成本與雇主責任來考量,雇主應多會選擇由男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即使雇主不考量成本、不嫌麻煩,願意使女工夜間工作,仍須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全文請見: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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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案例 在 蔡芮郁 / 芮芮去哪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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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芮實驗室|開箱健達出奇蛋VS奇趣蛋-上集】「健達出奇蛋」為何被禁售? 原來是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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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夾著玩具的零食,因為擔心小朋友誤食,曾經過多次包裝改版,但是都不至於改變原本的味道,而直到某一年開始,「出奇蛋」改版變成「奇趣蛋」,蛋型牛奶巧克力變成只有半邊,風味截然不同,而最吸引小朋友的玩具,竟然在包裝上就顯示男女(藍/粉紅)版本,不但驚喜全失,還引起一陣性別歧視批評,之後也讓許多人砲轟走味,不願意接受新版!
舊版的「健達出奇蛋」先前在英國曾發生孩童誤吞玩具死亡的案例,但英國並未因此禁售;美國禁售則是因為該甜食「完全包住」非營養成分物質的玩具,且玩具並無實際用途,所以遭禁賣。另一點也是因為1938年《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法案中也提到:「甜食不可以完全包含住非營養成分的物質,除非該非營養物質對甜食本身具有實際用途,且不會使產品成為有害或威脅到生命安全」。
而後來改版的「健達奇趣蛋」也規避了這項法規,把玩具和巧克力分開包裝,附上對甜食有實用價值的小湯匙,來符合美國的法令。
「看完這法案後想到一樣東西,美國不是還有一種叫幸運餅乾的甜點?在『餅乾』內包著『字條籤詩』那種」,但上網查詢,幸運餅乾的紙與墨其實是可食用的。
以前健達是鋁箔包裝的,一壓就會扁掉那種,現在健達出奇蛋都是塑膠外殼,似乎少了一點味道~不過就比較不會被壓壞掉,巧克力蛋打開後,裏頭也不一樣了。以前巧克力蛋殼包著橘色塑膠蛋殼已經不見了....
巧克力蛋殼真的是以前最喜歡的地方,要把蛋打開又能邊玩邊吃~真的很好懷念呀.....還是比較喜歡以前的健達出奇蛋~好玩多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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