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瞄政治
這週要瞄一下的是 5/29 的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自此台灣司法又立下了一道新里程碑。
不過,通姦除罪化後,外遇就沒有責任了嗎?
其實除罪化後即便沒有刑事責任,還是有民法可以懲罰外遇者,所以不要以為即日起就可以到處去找小三小四小五囉!
那為什麼通姦應該除罪化呢?這裡我們大略整理了正反兩派的意見
正方意見(支持):
1⃣️民事賠償有足夠可替代性
2⃣️通姦罪判決對女性不平等
(因配偶可以對外遇的丈夫/妻子撤告,只對外遇對象提出告訴,造成實際上女性被定罪的人數,遠遠高於男性)
3⃣️國家刑罰介入不符合比例原則
4⃣️違反性自主權
5⃣️通姦罪並無保護家庭之作用,與立法目的不符
反方意見(反對):
1⃣️民意反對,近七成八的民眾反對除罪
2⃣️用民法處理通姦罪,所以有錢就可以外遇?
3⃣️觸犯刑法將留下案底,可達到嚇阻效果
通姦罪在多數國家都已逐漸除罪,在亞洲國家中,日本在二戰之後就已經廢除通姦罪,接著是2015年的南韓和2018年的印度。相較其他國家,號稱自由度前段班的臺灣在這項議題上算是相對落後,除了仍有近八成的民眾反對,對這項議題的不了解也可能原因之一。
究竟人民的「性自主權」該用國家力量限制嗎?對你來說通姦除罪化,是台灣司法進步的象徵,還是社會亂象要開始的徵兆呢?來聽聽本集的沃草瞄政治,一起聊聊通姦除罪化的始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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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違憲」不影響配偶權,最華麗的復仇是把自己活得越來越好!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此事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甚至有人認為會讓外遇文化越來越嚴重,受到傷害的配偶可能會因此更加弱勢,因為法律不站在元配這邊,恐讓元配求償無門,少了刑法資源(法律用語:以刑逼民),婚姻破裂後可以要到的補償也將更少。
真的會這樣嗎?其實不是。
上周五以前(20200529),受到外遇傷害的元配可以採取民刑事雙軌並進的方法吐一口氣,但由於實務上刑事通姦罪不容易成立,必須證明外遇者與小三或小王有「性器官接合」(所以口交、肛交、指交、同性交往…都不算),而民事庭法官通常會參酌刑事程序認定結果,如果刑事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民事庭可以求償的損害賠償金額大多會因此減少。
👉 所以,元配得到的是,小三或小王不一定會去吃牢飯(因為不一定有「性器官接合」證據,有可能會不起訴或判無罪),而留給自己一個破碎的婚姻,與少於預期的賠償金額。
而以後,受外遇傷害的元配,依舊可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通姦行為(法定離婚事由),訴請離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並由於「配偶權」被侵害,向法院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因為沒有刑事庭的參考結果,民事庭法官對於外遇證據的考量可能愈來愈多元,包含:有通姦行為、與第三人逾越社交禮儀範疇,如: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互相傳送鹹濕訊息…等,都有可能被認定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賠償金額可能高於釋憲結果公布前。
👉 所以,元配雖然無法送小三或小王去吃牢飯(實務上很難成罪),但至少可以有較高機會拿到相對符合預期的賠償金額,讓自己在傷痛後沉澱復原,無後顧之憂地重新開始下一段人生。
處理過不少怨偶間糾紛,衞航認為:逝者已矣,強求的果子只餘酸澀,最華麗的復仇,其實是把自己活得越來越好!分享給各位朋友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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