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情緒行為障礙寫一本書
這些年來,在校園的演講邀約中,以「情緒行為障礙」(註)為議題的需求熱度不斷。我一直在思索,這當中所隱含的訊息到底是什麼。
後來,在自己的校園輔導諮商、特殊教育服務,以及醫院、心理治療所的臨床實務中,看出了這一切的端倪,找到了答案。
情緒行為障礙的孩子,已超出一般父母與老師所能負荷的程度。當然,深陷其中的孩子們也感到煩惱與痛苦。
第一線老師在班級經營上,實際遇到了難以想像的困難。這些孩子讓第一線老師在教學上,感受到很大的挫折、困擾與不知所措的壓力;這些壓力又很自然而然地,回應到家長的身上。
‧「你的孩子一直講話,動個不停,坐也坐不住,這教我怎麼上課?」
‧「你的孩子動不動就發脾氣,總是容易和同學起衝突,你教我怎麼辦?」
‧「他是啞巴嗎?為什麼從開學到現在,我都沒有聽他說過一句話,連簡單的問題都不回答?」
‧「你的孩子太依賴了,其他人都已經在上課了,他到現在還黏在你身邊,不願進教室。」
‧「我真的受不了他了,到底要洗多少次的手?」
‧「他再不來學校上課,如果無法順利畢業,就不要怪我了。」
‧「他整天苦著一張臉,莫名其妙地流淚,同學們都在抱怨,這讓整個教室變得很沉悶。」
‧「我發現他常常在自言自語……你的孩子是不是精神方面有問題?」
‧「你的孩子是什麼態度啊!一點家教都沒有。」
‧「能不能拜託你的孩子上課不要鬼吼鬼叫。」
‧「我認為,你的孩子有情緒障礙的問題。」
在校園裡,經常可以聽到老師反映出來這些話。
‧「我的孩子到底怎麼了?」
‧「我的孩子真的有情緒障礙的問題嗎?」
‧「情障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這是許多父母所面臨的疑問與困惑。
【「情障」兩個字,是不能承受之輕】
在演講過程中,我常常半開玩笑地說:「如果愛生氣等同於情障,那麼我們現場許多大人們也可能都是情障。」
雖然這是一句看似玩笑的話,卻也讓我們以嚴肅的態度來審視,一般校園的老師與父母如何看待「情緒行為障礙」。
但我可以確定的是,愛生氣,絕對不等同於情障;雖然有些情障的孩子比較容易生氣。
我們很容易把愛生氣、發脾氣、歇斯底里、情緒暴躁,讓自己感受到壓力的孩子,以「情障」兩個字來替代。對「情障」兩個字產生標籤化、汙名化,甚至於簡化了,模糊了對情緒行為障礙的認識。
【我為什麼要寫這本書?】
情緒行為障礙包含的是一個異質性很大的範圍,由不同的疾病、障礙等所組成,例如:注意力缺陷過動症、選擇性緘默症、分離焦慮症、強迫症、社交恐懼症、上台恐懼症、懼學症、憂鬱症、躁鬱症、思覺失調症、對立反抗疾患、妥瑞症,以及伴隨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等的兒童、青少年。
我希望,透過這本書,能夠帶給讀者對情緒行為障礙的完整認識,讓大家有機會了解,擁有不同的身心特質非其所願。對於伴隨障礙屬性的孩子,清楚他們在情緒、行為、人際、生活、學習等層面所面臨的困擾。為他們找到問題的真正癥結點,避免因為誤解產生不必要的衝突,錯失協助孩子的介入時間點。同時,針對第一線老師在班級經營上遇到的挑戰、父母在親職教養上面臨的困境,以及親師溝通常遇到的問題,提供實際的問題解決策略。
【誰適合閱讀這本書?】
除了上述孩子的父母,我相信這本書,對於普通班導師、科任老師、資源班老師、心評老師、巡迴老師、特教老師、輔導老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工師、相關治療師及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師等醫療人員,以及任何關心情緒行為障礙議題的朋友們,都適合閱讀。
當你是老師,你可以同時閱讀家長的部分;反過來,當你是家長,也可以同時來了解老師的內容──透過交叉閱讀,更全盤地掌握情緒行為障礙的內容。這將有助於親師之間更加了解彼此,對於孩子的輔導及教養,達到最佳的效果與作用。
●【註】《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9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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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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