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與滿剌加|知史百家
安煥然
沖澠那霸市的首里城正殿,原有一座掛於1458年的「萬國津梁鐘」。該鐘銘文刻有:「琉球國者南海勝地」「以舟楫為萬國之津梁」,展現了15世紀中期琉球王國興勃的海洋生命力。
15世紀中期的數十年間,亦即鄭和下西洋之舉罷廢後,明朝對外政策內縮之際,這時候的琉球,借助於中華朝貢體制所促成的特殊時機,以中介商身分,大事經營東亞和東南亞的轉販事業,躍昇成為聯結這兩個區域海洋貿易的重要中介國家,是為琉球的「大交易時代」。
慶幸地,這一段輝煌歷史被保存記錄在琉球的《歷代寶案》內。《寶案》收有1424年至1867年共計443年間,琉球王國與海外諸國往來的原始公文,是琉球與其鄰國交涉檔案之集成,一部研究琉球王國與東亞和東南亞關係史上最寶貴的原始資料。
《歷代寶案》所收公文,不論是琉球國王寫給各國的咨文,還是其他國家,包括東南亞諸國(如暹羅、滿剌加等)國王回彜給琉球的咨文,全是用「中國文字」書寫。著名學者徐玉虎在〈琉球歷代寶案之研究〉一文中說:「此點充分說明『中國語文』,是當時遠東地區國際間共同使用之語文。」
當然這種語文格局的使用,與琉球奉中國明朝為正朔有關。惟,其通使交易活動,亦與海外華人移民集團有關聯。琉球華人移民集團(俗稱的「閩人36姓」)在琉球之外交和國際貿易發展上,尤其是對航海技術之提供、外交文書之製作,語言翻譯及外交禮儀等方面,都居中扮演重要角色。這些華人大多居住在琉球的久米村(今沖繩外島),形成一個相當特殊的移民聚落。
此外,東南亞諸國的海洋貿易活動,其實也有不少華人移民參與其中。可以推斷,琉球與東南亞的貿易結合方式,實際上是由琉球國王室、東南亞諸國土著以及海外華人移民集團之相互結合所形成的一個廣闊的海洋經貿網絡。
根據《歷代寶案》的公文收錄,從1425年至1570年的150年間,琉球頻繁地與東南亞各國經貿來往。其中,琉球與暹羅的來往次數最多,惟在1463年至1511年期間,琉球與滿剌加的來往最為頻密。
1463年,即是滿剌加蘇丹芒速沙在位的全盛時期,1511年則是滿剌加滅亡之年。在此近50年間,《琉球歷代寶案》收有10件琉球國王致書給滿剌加蘇丹的咨文,6件滿剌加致給琉球的咨文,另有琉球改頒之「執照文」3件。雙方的往來公文合計有19件。
相較與東南亞其他國家,滿剌加與琉球的交往稍晚,但在蘇丹芒速沙時期,特別是1463年至1473年的這10年中,卻是幾乎年年交通,來往次數(13次)冠於其他東南亞國家(同時期暹羅僅2次,蘇門答剌3次,舊港和爪哇沒有來往公文記錄)。可知全盛時期的滿剌加,幾乎壟斷了琉球與東南亞的通使貿易活動。
琉球向滿剌加販售的商品,主要是轉販中國的瓷器。《琉球歷代寶案》咨文均有明確記錄,以「色段五匹、青段二拾匹、大青盤二拾箇、小青盤四百箇、青碗二千箇」為「定額」,這只是每次贈給滿剌加蘇丹的「見面禮物」。
滿剌加蘇丹通常也會回送貨物,除胡椒外,《歷代寶案》所列品名基於音譯關係,相當費解,推斷應該是一些印度或孟加拉出產的布類。
15世紀中期,滿剌加主控馬六甲海峽(尤其是聯結印度洋海域的經貿),成為東西貿易商品之重要轉口中心。而在此同一時期也經營東亞貿易中介的琉球,其與滿剌加通使交易之展開和發展,這兩個海貿中介國的結合,在促進當時東西海上貿易網之聯絡上的貢獻是重大的。
更有意思的是,這兩國間的交涉、貿易、溝通及咨文之公文往來,竟是用「中國文字」。誰說中文/華語沒有「國際市場」?早在500多年以前的東亞和東南亞的海域上,「中文」可說是當時國際貿易的通用語文。今我來思,大家有何感想?
**備注:關於琉球《歷代寶案》,1972年台灣大學有印行本。小葉田淳、徐玉虎和許雲樵都曾對這部珍貴檔案撰有研究專文。我在十多年前撰寫碩士論文時,曾在台大復印了一些,看到一筆一筆工整毛筆中文字書寫的琉球致給滿剌加之咨文,很是激動和震撼。
作者簡介:
安煥然,馬來西亞南方大學學院中文系教授,華人族群與文化研究所所長,原副校長。廈門大學歷史學博士,台灣成功大學歷史語言研究所碩士。《星洲日報》專欄作者。著作有《小國崛起:滿剌加與明代朝貢體制》(2019)、《文化新山:華人社會文化研究》(2017)、《古代馬中文化交流史論集》(2010)、《本土與中國學術論文集》(2003)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週質詢教育文化委員會兩件要事。 道具槍枝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辦公室近來接到多起影視創作業者們陳情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拍片時的道具槍枝問題需要協助,團隊也積極向文化部與警政署了解狀況。 其中文化部影視局了解後發函,請警政署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前提下,研議讓劇組能合法作業的方法,辦公室也找影...
惟公文用語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難得一星期講了4場質詢
【監試不能動 質問不能刪 監察院還在抱殘守缺】
今天下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議程為民進黨立院黨團提案的「監察法刪除第十七條」。
黨團提案的理由,其中採「質問」用語,因當時監察院具有中央民意代表機關之地位,相當國會之質詢權。惟自81年5月28日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公布後,監察院已不具中央民意代表機關之地位。又公務員之懲戒由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具法官身分,目前組織法修正,改為法院,審判法庭化,監察院對其質問恐有干涉審判違憲之嫌。
根據統計監察院行使質問成功案例0,僅在85年11月行使未遂1例。當時監察院函請公懲會說明為何停止審議十個案件,公懲會以通常公文函復說明;監院不滿,依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要求公懲會委員長接受言詞質問。公懲會認為「質問」違反憲法保障公懲委員獨立行使審議的職權,兩度函復「歉難辦理」,並於一九九八年以「監察法第十七條逾越監察權範圍、有侵犯司法權獨立審判問題,牴觸憲法」聲請大法官解釋。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108年公懲會平均結案為115.8日,已經超過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三個月的結案時間,日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審查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目前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結案時間更不可能在三個月結案,就現況而言,監察法第十七條都必須要修正。
目前懲戒機關既均已為法庭化,依法應獨立行使審判權,為避免逾越監察權對司法權制衡之界限,監察法第十七條應予刪除。移送的彈劾案之懲戒,結案有無延誤違失,監察院可比照對各級法院法官審判案件處理,無須對懲戒案而有特別規定。
惟公文用語 在 偽公務員的菜鳥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惟]
又來到了深受大家喜愛的公文用語教室時間✨
今天寶寶要介紹的是一個鏗鏘有力、實用滿分的單字: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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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米糕]
轉折語,用在句中。表"只是"、"however"的意思。
[使用時機]
常用在句中表達轉折語氣,有「然而」、「但是」之意,用來連接上下句。常出現在公文中。
例句:捕蜂捉蛇雖非寶寶專業,惟此係屬功德一件,故鼓勵寶寶繼續捉蛇捕蜂,以維護環境安全。🐍🐍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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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公文用語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週質詢教育文化委員會兩件要事。
道具槍枝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辦公室近來接到多起影視創作業者們陳情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拍片時的道具槍枝問題需要協助,團隊也積極向文化部與警政署了解狀況。
其中文化部影視局了解後發函,請警政署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前提下,研議讓劇組能合法作業的方法,辦公室也找影視局、警政署共同討論並研議。我也特別提醒李永得部長,要關心台灣影視創作業者的辛苦,並與警政署保持聯繫,也謝謝部長承諾會再研究和評估。
母語 國家語言發展中心
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以下稱語發法)》第六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向文化部詢問,身為《語發法》的中央主管機關,自2019年經總統公布施行至今,諸多權責劃分尚待釐清,既然暫時已無法規畫專責單位,該如何整合現有資源?處理原本語發中心應有的業務及功能?
另,按現況如果不設立「國家語言發展中心(以下稱語發中心)」,原住民語已有各自的語言發展中心,客語由於有客家基本法的規定,短時間內也勢必成立客語的語言發展中心,那所謂較強勢的台語和相對更弱勢的馬祖語以及台灣手語,現況來看無法有語發中心的支持。這樣是否造成國家語言之間不平等的狀況?台灣的國家語言權責分配、以及如何保障各語言都有足夠而相應的資源來支持,這些都需要文化部更積極處理。
專業術語研究與採集 翻譯專有名詞
之前收到民眾陳情,提到交通部台鐵發出公文說:「在行車調度使用無線電通話時,一律使用國語,不可使用方言。」可以理解為了安全,使用所有人都聽得懂的語言,但像台鐵自日治時期發展至今的鐵道文化,保留諸多從日語融入台語的專業術語,我認為文化部及相關部會在推動業務時,也必須考量到專業用語的統合,也應留意專業用語的研究與採集。這些用語,都是台灣歷史推演上的珍寶和痕跡。
文化部在本次質詢提到,標準化的書寫系統,目前是由教育部主責。然而我深入探詢教育部,目前新詞收集及訂定的確是由教育部負責,但「專業術語的研究與採集」,與「專有名詞的翻譯」在業務分工執掌仍十分模糊,還有許多地方仍需再釐清。事實上,目前教育部並未有專責單位負責制訂新詞的翻譯規則。原本教育部也期盼語發中心負起相關責任,但若語發中心未能於短時間內成立,新詞制定的業務該由哪個單位負責?這有待文化部與教育部盡速會商決定。
此外,我們也另外提出書面向文化部深入了解並要求:
1. 文化部應投注資源,以鼓勵並促進母語在各場合的使用,而非僅止於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運用。
2. 文化部應持續爭取成立「國家語言發展中心」。
3. 在國家語言發展中心未成立前,應先儘速規劃相關業務的暫時執行單位。
4. 文化部應偕同教育部,針對相關國家語言的「語言名稱」,照「尊重母語使用者」的原則,盡速訂定合宜的解決方案,以免各族群爭論虛耗。
5. 文化部應表達對《國家語言發展法》的重視,偕同教育部積極爭取在國高中課綱中,依照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精神,把本土語文列為各學期的必修課程。
台灣有豐富多元的語言文化,文化部應對《語發法》有所堅持,勿忘立法精神。我期望文化部能繼續積極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並更全面的檢討改善現況不足的部分,我也會持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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