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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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會新聞】大學事務委員會法定監察員張敬生批評聲明及公開信之處理手法
昨(17日)二零二一年度香港大學學生會第三次評議會常務評議中,討論是否應該認許(Endorse)評議員(包括現署理學生會成員)所發出之公開信及聲明。大學事務委員會法定監察員張敬生就時事委員會和大學事務委員會早前所撰寫的聲明及公開信內容作評論,張在發言時稱「與其話似係一篇聲明,不如話似係武俠小說多啲」,因他認為公開信及聲明屬學生會與校方對等架構,向校方平等討論或表達意見,其字眼應理性、持平。如不斷運用四字成語堆砌內容作表達效果,屬不合理。
張亦指,如長期使用「金庸式」寫法表達意思,「未免過於畫蛇添足」。另外,張認為公開信應簡潔或官方向校方表達意見,惟只看見非對偶或對等字數的「偽文學」。他又表示大部分香港大學學生常用英文,中文能力某種程度上都受限。張舉例,「明德格物蓋失,愧對學士先賢」未能感受此句對於表達學生會立場有何意義,公文理應讓同學容易理解,亦應讓大學感受最想表達的重點,因此應直接道出重點。
張認為學生會作為與校方對話的單位,儘管對校方有敵意或個人意見,聲明應保持客觀。
張最後就校對方面進行評論。張認為近年的聲明有如社交媒體的帖文。聲明應列印後貼在當眼位置,而非在社交媒體公佈及其後作修改。張認為「聲明就好似你講嘢咁,出咗口就冇得返轉頭」,應以此態度對待聲明,大學才能感受該聲明的分量,而非像「量產」及「聲明製造機」,更批評發表相若的聲明「同耿爽講嘢無分別」。張明白現時情況黑暗,不明白再禮貌對待有何意義,但作為港大學生「打得亦要睇得」。
經過一輪諮詢後,議案以21票贊成、0票反對、9票棄權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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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與滿剌加|知史百家
安煥然
沖澠那霸市的首里城正殿,原有一座掛於1458年的「萬國津梁鐘」。該鐘銘文刻有:「琉球國者南海勝地」「以舟楫為萬國之津梁」,展現了15世紀中期琉球王國興勃的海洋生命力。
15世紀中期的數十年間,亦即鄭和下西洋之舉罷廢後,明朝對外政策內縮之際,這時候的琉球,借助於中華朝貢體制所促成的特殊時機,以中介商身分,大事經營東亞和東南亞的轉販事業,躍昇成為聯結這兩個區域海洋貿易的重要中介國家,是為琉球的「大交易時代」。
慶幸地,這一段輝煌歷史被保存記錄在琉球的《歷代寶案》內。《寶案》收有1424年至1867年共計443年間,琉球王國與海外諸國往來的原始公文,是琉球與其鄰國交涉檔案之集成,一部研究琉球王國與東亞和東南亞關係史上最寶貴的原始資料。
《歷代寶案》所收公文,不論是琉球國王寫給各國的咨文,還是其他國家,包括東南亞諸國(如暹羅、滿剌加等)國王回彜給琉球的咨文,全是用「中國文字」書寫。著名學者徐玉虎在〈琉球歷代寶案之研究〉一文中說:「此點充分說明『中國語文』,是當時遠東地區國際間共同使用之語文。」
當然這種語文格局的使用,與琉球奉中國明朝為正朔有關。惟,其通使交易活動,亦與海外華人移民集團有關聯。琉球華人移民集團(俗稱的「閩人36姓」)在琉球之外交和國際貿易發展上,尤其是對航海技術之提供、外交文書之製作,語言翻譯及外交禮儀等方面,都居中扮演重要角色。這些華人大多居住在琉球的久米村(今沖繩外島),形成一個相當特殊的移民聚落。
此外,東南亞諸國的海洋貿易活動,其實也有不少華人移民參與其中。可以推斷,琉球與東南亞的貿易結合方式,實際上是由琉球國王室、東南亞諸國土著以及海外華人移民集團之相互結合所形成的一個廣闊的海洋經貿網絡。
根據《歷代寶案》的公文收錄,從1425年至1570年的150年間,琉球頻繁地與東南亞各國經貿來往。其中,琉球與暹羅的來往次數最多,惟在1463年至1511年期間,琉球與滿剌加的來往最為頻密。
1463年,即是滿剌加蘇丹芒速沙在位的全盛時期,1511年則是滿剌加滅亡之年。在此近50年間,《琉球歷代寶案》收有10件琉球國王致書給滿剌加蘇丹的咨文,6件滿剌加致給琉球的咨文,另有琉球改頒之「執照文」3件。雙方的往來公文合計有19件。
相較與東南亞其他國家,滿剌加與琉球的交往稍晚,但在蘇丹芒速沙時期,特別是1463年至1473年的這10年中,卻是幾乎年年交通,來往次數(13次)冠於其他東南亞國家(同時期暹羅僅2次,蘇門答剌3次,舊港和爪哇沒有來往公文記錄)。可知全盛時期的滿剌加,幾乎壟斷了琉球與東南亞的通使貿易活動。
琉球向滿剌加販售的商品,主要是轉販中國的瓷器。《琉球歷代寶案》咨文均有明確記錄,以「色段五匹、青段二拾匹、大青盤二拾箇、小青盤四百箇、青碗二千箇」為「定額」,這只是每次贈給滿剌加蘇丹的「見面禮物」。
滿剌加蘇丹通常也會回送貨物,除胡椒外,《歷代寶案》所列品名基於音譯關係,相當費解,推斷應該是一些印度或孟加拉出產的布類。
15世紀中期,滿剌加主控馬六甲海峽(尤其是聯結印度洋海域的經貿),成為東西貿易商品之重要轉口中心。而在此同一時期也經營東亞貿易中介的琉球,其與滿剌加通使交易之展開和發展,這兩個海貿中介國的結合,在促進當時東西海上貿易網之聯絡上的貢獻是重大的。
更有意思的是,這兩國間的交涉、貿易、溝通及咨文之公文往來,竟是用「中國文字」。誰說中文/華語沒有「國際市場」?早在500多年以前的東亞和東南亞的海域上,「中文」可說是當時國際貿易的通用語文。今我來思,大家有何感想?
**備注:關於琉球《歷代寶案》,1972年台灣大學有印行本。小葉田淳、徐玉虎和許雲樵都曾對這部珍貴檔案撰有研究專文。我在十多年前撰寫碩士論文時,曾在台大復印了一些,看到一筆一筆工整毛筆中文字書寫的琉球致給滿剌加之咨文,很是激動和震撼。
作者簡介:
安煥然,馬來西亞南方大學學院中文系教授,華人族群與文化研究所所長,原副校長。廈門大學歷史學博士,台灣成功大學歷史語言研究所碩士。《星洲日報》專欄作者。著作有《小國崛起:滿剌加與明代朝貢體制》(2019)、《文化新山:華人社會文化研究》(2017)、《古代馬中文化交流史論集》(2010)、《本土與中國學術論文集》(200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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