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捐貪不夠還逼社工離職,勞動部衛福部請立即介入調查晚晴協會!」
每個月辛苦工作領到的薪水,卻被迫要將一部分「回捐」給公司,你能接受嗎?
這樣回捐的不合理情況,嚴重違反了勞基法,但這樣的陋習卻長期存在於社工界。
昨日黃捷 高雄市議員 與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受害社工召開記者會,揭露高雄晚晴婦女協會長期要求社工回捐,之後還惡意逼退員工的消息。一位看不下去的社工陪同舉發晚晴犯行後,卻遭被迫自願離職,還寄存證信函惡意逼退,讓這位社工情緒崩潰,在社工職業工會陪同協調時,一度想要跳樓輕生。
晚晴婦女協會在官網上,自詡為「婦女的第二個娘家」,聲稱提供婦女可以被傾聽心聲的地方。但是,卻回過頭來惡意壓榨自己的員工,甚至還逼退出聲反抗的吹哨者。
這種表裡不一的機構,正是讓助人工作者陷入無助的邪惡推手!
據工會的揭露,晚晴對於員工的勞動契約有兩種版本,一份給社會局、一份則是機構內使用,兩份契約的薪水明顯有落差,近 10 年來,就有超過 20 位社工受害,回捐金額高達上百萬元。但,依據現行相關規範,機構如果要求社工回捐,一案違約僅會被裁罰 3,500 元。
我們長期關心社工界回捐的狀況,得知晚晴案件後,在昨日與今日的質詢中,我也對此向勞動部以及衛福部請教。
根據衛福部提供的資料,近 3 年來,政府補助高雄晚晴的方案計畫總共有 14 個,3 年總額將近760 萬元。其中有補助社工人力經費的方案有 9 個,這些方案都有補助人事費,而且明訂薪資,但晚晴一邊拿著政府補助,另一邊卻惡意剝削勞工!
中央政府每年挹注這麼多費用,結果補助出去的方案,卻在剝削社工,這讓我們完全無法接受,難道相關的主管機關可以視而不見嗎?
更何況,晚晴回捐的陳情案件,從 7 月就陸續送到衛福部的社福人員申訴平台,然而,整整 3 個月以來,我們卻沒看到衛福部站出來,為這件事向社工說明政府如何維護社工權益。
社工身負著助人工作的重責大任,提供許多家暴或弱勢個案的支持服務,社工支持著許多社會弱勢,我們的政府,難道不能給予他們更多支持嗎?
勞動部針對違反勞動事業的單位、雇主,有建置公開的查詢系統,我們認為,衛福部應該將有回捐事實的機構資訊公開,讓新進社工能有所警示,並且,也應針對違法機構訂定退場機制。
相信晚晴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回捐情況依然存在社工界許多看不見的角落。我要求衛福部應該在明年的補助辦法公告之前召開公開說明會、傾聽第一線社工人員的需求,而石次長也允諾會召開相關說明會,我會持續監督這項政策的執行,也請大家一起關注!
惡意離職 存 證信函 在 無論如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工會、書店、居護所,無論如河帶著這三個面向的社會實驗,每日練習一種社會、生活中的身心平衝狀態。但最難的就是學習如何帶著不公不義的憤怒,還能不影響生活好好前進。
基護工會因小竿案而發起#NSMETOO 活動,許多遭受同一個護理長霸凌的護理人員紛紛出來指控。但目前此事的發展出人意料,小竿除了遭受職場霸凌,還遭陽大醫院惡意解僱。這條漫漫長路不知道還有多遠,本周日在宜蘭《小屋子有書》,小竿與家屬將現身控訴冤屈始未,請大家一起幫小竿加油!
小竿三年多來的職場霸凌以及被護理長毆打後面對陽大處理不公「案外案」所苦,被控毀壞監視器等官司纏身,一邊要與職業性憂鬱症搏鬥,現在還遭惡意解雇,不給任何資遣費。
經過宜蘭縣政府漫長的協調會與調解程序,宜蘭陽大毫無誠意接受調解,二次勞資協調開了三次協商會議,還出動勞工處處長旁聽會議,最終宜蘭縣政府無奈認為勞資雙方歧見甚大,無法達成共識,小竿案調解不成立。但明明談判破局,院方卻片面解讀協調過程中,小竿提出的和解條件:倘若院方認為阿長霸凌惡行罪證確鑿,小竿得依法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終止勞雇契約,自應依照勞基法給予資遣費。片面解讀小竿提出離職故發存證信函解雇小竿。
目前全案已就職業病鑑定進入勞保局書面審查程序,我們希望勞動部、職安署與司法機關能還給小竿一個公道!
倘若院方認為小竿得依法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終止勞雇契約,自應依照勞基法給予資遣費。否則就是惡意再度職場霸凌小竿,簡直太跨張!
如今一腳踢開小竿,不認萬芳醫院所開出的職業病憂鬱症診斷書,針對所有勞方主張如資遣費(勞基法14條)、職災補償(勞基法59條)全無接受調解的誠意,對受害者更是不聞不問。
宜蘭在地的朋友,歡迎今天過去幫小竿加油好嗎?
惡意離職 存 證信函 在 聶永真 Aaron Nieh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想叫隔離霜 聶永真 <3
#不知道隔離霜是不是通用品名w
#隔離霜哥哥像櫃哥
我離開momo親子台已經五六年了,這麼多年沒聯絡,沒想到卻是收到了存證信函,感覺很不好,好像被認識多年的人恐嚇。
電視台不寄到我的經紀公司唱戲世界娛樂,而是寄到我家是一件非常不禮貌的行為,就像我要回覆也不會寄到momo親子台台長的家,而是寄到電視台。
直接進入正題了,這封讓我倍受驚擾恐懼的信只有兩個重點:
1、你不能使用「焦糖哥哥」,因為電視台註冊,所以你要賠償我——至於賠多少,限你五天來找我們談。
2、桃園活動你用了momo歡樂谷的歌曲,侵害我們的版權,你要賠償我們,至於多少電視台說了算。
《如果這封存證信函是電視台委任律師寫的,請你們快終止合作——徹底超譯法律。》
1、『關於「焦糖哥哥」』:
自從我跟豐展哥說「我不幹了」我就沒想再用「焦糖哥哥」這四個字,所以我的粉專「焦糖 陳嘉行」、所有邀請我的節目錄影及對外活動,我都以「焦糖」或「陳嘉行」,因為我有信心大家找我是因為我這個人的「本質」——我賦予焦糖哥哥靈魂與意義,我不用那四個字照樣紅到現在。
當然,我知道電視台一定會說連「焦糖」都不能使用,這就是長官超越法律的過人之處。
*《依據商標法第29條之2,「焦糖」屬於通用品名,通用品名,不得註冊。》
如果電視台能超越法律註冊「焦糖」兩個字,你們也無須把心思放在我身上,你們可以率先對統一星巴克求償「焦糖瑪其朵」。
我也曉得電視台對所有離開或想解約的哥哥姐姐都被告誡過,「你們敢用自己的名字就告你們」,我們就來看看法律怎麼解釋:
《依據民法第18條、184條、195條及227條之1,對於一般人格權、特別人格權及身分權,依法保障。》
可以請貴台的律師及曾被嚇唬過的主持人參考鄧紫棋的案例: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5496
白話說「焦糖哥哥」雖是電視台註冊(但是是我試鏡時自己取的),但這藝名也是我的「人格權」,按照民法第18條規定,如果有人侵害我的人格權,我能依法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如果只因電視台註冊了「焦糖哥哥」四個字,就妄想用註冊權無限上綱凌駕法律,那只是超越法學素養的霸道行徑,難道有人公開叫我「焦糖哥哥」我得說我不是嗎?或是我不小心公開說我是「焦糖哥哥」犯法?痾⋯⋯難道我不是嗎?
今天法規只要求我不能把這四個字變成商品量化販售,如此而已。
2、『關於使用歌曲』:
當我還在momo親子台打零工餬口飯吃時,就已經答應電視台要求,我的經紀公司接的商演,按照公播法規會付費給電視台,我印象中上一個公司好像付過?我現在的公司也沒有不付公播費給你們,只要按照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法規限制內,電視台和我經紀人談好就好,你們應該寄來的是「發票」而不是存證信函。
還是我假設你們看我離開後越來越紅,想假裝沒有法規這件事,才限我五天內到摸摸親子台,是企圖想就地喊價?
我必須很遺憾地說,雖然離開電視台後我才開始有存款,但大部分的時候我都是當義工,你們不要被政論節目騙了,我沒有1450萬的年薪。
綜觀以上所述,電視台長官如果還是想仗著自己背後有富邦集團撐腰,就想對任何人為所欲為,那我也必須說我絕對不會跟位高權重的人妥協。
再者,我雖然只是一位沒有受到妥善照顧的離職員工,可以請momo親子台公開我在那邊的所有扣繳憑單。
但離開後,我同樣是富邦集團的客戶,我跟我的家人買了十年的富邦保險,連我的餐廳也是投保富邦產險,也把錢存在富邦銀行,甚至我家還是使用凱擘大寬頻,富邦集團的長官你們能接受momo親子台欺負一個沒有侵害親子台利益的優良客戶嗎?
基於多年情份,我離開後沒有選擇到東森yoyo台,如果我本人這麼貪財,以身上沒有背負競業條款的我,我大可挾著知名度來搶momo親子台的收視率及商演活動。
但我沒有,因為我說了,我不會讓自己在舒適圈安逸太久——所以我創業、我關心國家大事。
🌶️最後,如果版上的媒體想報導這則新聞,除了詢問momo親子台,我真心建議你們去詢問「富邦集團公關」會得到比較好的回饋。🌶️
看桃園那場活動使用歌曲要多少錢,把發票開過來吧⋯⋯
不要把精力時間糾結在這種小事上,
祝福長官平安喜樂。
*哥哥姐姐離開後,商標期限一到就會失效,電視台又去續約讓下一個人繼續使用,這是商業考量,反正電視台覺得觀眾沒差,我們就不好說什麼。
但是,如果像「焦糖哥哥」你們已經不再使用,卻還搶先付費註冊延期?這是何等居心?
這跟中国橫行的商標搶註的「商標蟑螂」很遙遠嗎?
究竟是保護商標權?還是惡意索討掠奪?
就讓社會及媒體公評。
不過我溫馨提醒,用「焦糖哥哥」的人最好不要入境香港和中国。
#台長陳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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