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寫作】
有讀者問我說:「你的創作靈感來源是什麼?為何每天都有文章產出。難道沒有靈感枯竭的時候嗎?」不瞞實說,我偶爾也會偷懶,但不知怎麼寫臉書文章似乎成了習慣,一天不寫就覺得渾身不對勁,就像刷牙洗臉一樣,總想著今天該寫什麼。
過去幾年來,若真的要歸納自己的寫作方式跟創作靈感,我覺得還是可以分享給讀者的。
#蒐集資料與時事觸及
旅行寫作對我來說最為擅長,畢竟過去大半的時間幾乎都國外旅行,主要就是交代這一整天讓你印象最深刻的瞬間或是過程,分享的內容不需要過於生硬跟複雜,卻必須要讓讀者有身歷其境的感受。
疫情期間無法旅行,就可以改為生活寫作。有幾個方法我常使用也可以推薦給大家,第一,對有興趣的社群畫面截圖在手機相簿,第二、對敏感時事的連結蒐集到記事本中,第三,對於朋友聊天、粉絲問答感到有分享必要,一樣做截圖保留。
靈感來源:社群討論、時事觀點、情緒抒發、旅程點滴等等,然後在挑一個項目進行寫作即可,一個主題之後做論述。
#提出觀點批判或討論
選定方向後,靈感來源通常是破碎或是單一。就必須去思考該怎麼針對主題進行文字內容答辯。你必定需要選定一個立場,針對想表達的立場進行好幾種論述。
個人取向的文章大多都是帶著批判的觀點,很難做到中庸或是討好。但可以在文字敘述中不放入過多偏激字眼。並透過「回憶」、「歸納」、「引述」等將讓讀者更清楚你的觀點架構。
#整理資料並撰寫
文章撰寫方式有很多種,不同作者都有各自擅長的敘述模式,閱讀可以有效的增加字彙以及表達方式,但寫文風格往往模仿不來,這也是我不怕別人模仿的原因。文字可以被複製、章節段落可以被抄襲,但作者的觀點跟生活經歷卻無法。
臉書的寫作方式跟很多文章又不太一樣,在前段落就必須將主題點出,不然讀者很容易感到無聊跳過,最好盡量在標題下的清楚簡單,可以吸引讀者往下探尋。
#持續分享文章與寫作
當今撰寫文章的平台眾多,包括臉書、部落格、方格子等等。如果你是一個新創作者,最難的就是將文章觸及到大眾身上,此時你就可以透過投稿、各種平台的撰寫將文章推送到陌生人前面,剛開始一定會很沮喪。因為你可能看到旁人專欄都有數百個讚,自己只有一兩個,很懷疑自己到底寫得好不好。
事實上,文章好壞跟作者無關,很多時候大半的人只看內容,根本不清楚作者是誰,但好的文章絕對會引起讀者回饋、討論跟分享。當你的文章累積到一定數量時,才會有心細的讀者去看「作者是誰」。大部分會先注意到你的往往不是讀者,而是同為創作者的彼此。
之前有人問我要不要開寫作課,我先翻了白眼!畢竟多年寫作也都是胡來瞎搞居多,我還常跟出版社編輯說:「我是不是該去上寫作課。」不過沒上過寫作課的我也是寫出了很多觀點文章,在文字創作走出一條花路,雖然不見得討好所有人,但還是有鐵粉支持。
於是也想把多年寫作的想法整理給需要的你們!我的寫作法「思考、批判、整理、撰寫」,每日撰寫時間約一到兩小時,很快一兩千個字就會完成。因為日積月累成習慣,所以也不愛檢查稿子錯字,常常錯字連篇,不過粉絲都很有糾察錯字的能力,讓我感到欣慰。
最近也很多粉專+我,希望這篇可以幫助到新創作者,也歡迎你把問題私訊給我囉!
✈ 韓國 首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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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選擇留下合適舒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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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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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時間,我收到一位讀者朋友的來信。信中指出這個問題。(謝謝這位朋友的好意)
首先,2021四月底上架的這個Youtube理財節目1:39:00,到1:41:00,這個段落。以下是我聽取該段節目後做出的逐字稿:
(以藍色字體標示)
"每天趕著上班、忙一堆鳥事,還要看老闆臉色、躲同事陷害、加班、文書、應酬等等
他媽的,很煩,我知道。
大多數人為了養家、買房、退休,不得不做啊!
可這也點出一個可能,如果你的工作是你有興趣的事,老實說不必擁有很多的財富,你就已經擁有很多財富的好處了。
很多人追求財富自由。定義是甚麼,不用工作嘛,光靠金融資產的所得就可以支應生活了。
為什麼會有這種定義?
因為覺得工作不自由嘛,工作是一種困住生活的牢籠。
換句話說,這種財務自由在取得之前,就必須先坐牢。這是太多人沒有看到關於”財務自由”的另外一面。
我就問大家。
假如你生活在一個國家好了,人出生以來就不是自由的。要在成年之後先坐個五年牢,之後才可以自由。
媽的,你覺得怎樣?
不會有人覺得合理嗎?
那為什麼很多人現在覺得,現在這種財富自由提早退休的概念,這種要先坐牢再自由的想法,非常流行。
關鍵就在於,他沒有想到另一種可能。就是在工作階段就取得自由的好處。這條路,就是做自己有興趣的事。
而且我們實際上看到很多事業有成,不管是賈伯斯還是約翰伯格,就是有工作結合興趣的人。他們對自己工作的熱愛,產生蠻大的那種驅動力,帶來很多很屌的事業成就。而且他們的財富累積,也遠遠贏過那些把工作視為一種災難的人。
換句話說,如果把工作當成不自由,那你的確會不自由,而且財富還會落後很喜歡工作的人。
所以,不要再一直把”工作=不自由,不工作=自由”這種概念往腦裡面塞了。這種只會注定讓你退休後過得比退休前還要痛苦。
在工作中找尋意義,做自己真的會樂在其中的事業,你,會更早享有財富的正面意義。"
然後以下是我在2017年二月發表的,反脆弱第三篇讀後感"財富自由的代價"裡面的文字:
(以紅色字體標示)
"
每天趕著上班、處理煩重事務、看老闆臉色、躲同事陷害、加班、文書、應酬…
煩啊!
大多人為了養家、買房、退休,不得不做啊!
但這也指出一個可能,假如你的工作正是你有興趣的事,其實不必擁有高額財富,你就擁有財富的好處了。
很多人追求財富自由。定義是,不用工作,金融資產所得就可以支應生活。
為什麼?
因為他工作不自由,他覺得工作是一個牢籠。
換句話說,這種財富自由在取得之前,要先坐牢。這是太多人沒有看到的”財富自由”概念的另一面。
假如你生活在一個國家,人不是生而自由。是成年之後要先坐兩年牢,之後才可以自由。
你覺得如何?
不會有人覺得合理。
那為什麼很多人覺得,這種當代的財富自由概念,這種要先坐牢再自由的想法,非常可行。
理由就在於,他沒有想到另一種可能。在工作階段就取得財富的好處。這條路,就是做自己有興趣的事。
而實際上我們可以看到,很多事業有成的人,不管是Steve Jobs、Elon Musk、還是John Bogle,就是工作與興趣結合的人。他們對自己工作的熱愛,產生強大的驅動力,帶來可觀的事業成就。財富累積,也遠遠勝過把工作視為牢獄之災的人。
換句話說,把工作當成不自由,那你的確會不自由,而且財富還會落後樂在工作的人。
所以,不要再一直把”工作=不自由,不工作=自由”的財富自由概念往腦中塞了。這種想法只會讓你註定要度過一段很不舒服的”牢獄之災”。
在工作中找尋意義,做自己真的會樂在其中的事業,你,會更早享有財富的正面意義。"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可以發現,該Youtuber在錄製節目時,大概眼前就是放著綠角這篇文章。把綠角文章,當自己節目的素材,當稿子念。
還不只一次。請見同一位Youtuber在今年五月初另一個節目從01:20:55開始的部分。以下是逐字稿:
(以藍色字體標示)
"像是你可能可以花錢,讓別人做你不喜歡的事啊。像是做家事、打掃房子、或者是處理一些報稅的問題。這些日常生活必需做的事,如果你不喜歡,你可以找一些人幫你處理。
或者是花錢可以買到一些專業的經驗。省下時間。像是可以讓會計師幫你報稅、跟政府打交道,
一個人生活的快不快樂,怎麼判斷,要用金錢嗎? 我覺得不是。是他一天當中有多少的時間可以做自己的事情。不是金錢。是讓時間從自己不喜歡的事當中釋放出來,這時候就可以看到金錢的第一個神奇的作用。這邊就可以看出來。
再來金錢第二用途就是,你還可以用錢買到很棒的回憶跟體驗。就是在體驗上花錢,肯定會比在物質上花錢,還更值得。
像是你有二十萬,可能買一支名錶好了,我覺得不如來一趟家族旅行。大家在這個出去玩的過程所見所聞,打打鬧鬧,各種的回憶,在很多年之後,一定還是會在腦裡面存留,就是變成一種回憶。甚至這種回憶的時間維持性更久,回憶就會更加深刻。
反觀把錢花在一些物質生活上,像是沒有名車名錶之前,我們就幻想如果擁有這些,該有多好啊。像是你買一個名牌包包,一台好車,等真的擁有之後,你一定很快就會習慣。那種感覺就是說,啊,不就是這樣。不過如此嘛。這種快速享樂適應的感覺,老實說是人類適應本能之一啦。隨著時間很快這種很爽的感覺,也就是沒有當初那種爽感。
再來,金錢的第三個用途,我覺得還可以把錢花在別人身上。像是可能請家人或是請朋友吃頓飯,或者是把錢拿出來幫助一些需要幫助的團體。像是家扶基金會或是環保組織。
就是你看著自己的錢,讓別人變得快樂的時候,我覺得也是一件,對自己來說啦,是一件蠻快樂的事情。"
接下來請看,2019我為"金錢超思考"寫的推薦序中的文字:
(以紅色字體標示)
"你可以花錢,讓別人做你不喜歡做的事。譬如整理家務、洗燙衣服、填寫報稅表單等。假如這些日常生活必需做的事情,你不喜歡,可以找專家替你服務。
一個人的生活快不快樂,重點在於,一天當中他可以有多少時間做自己喜歡的事。讓時間從自己不喜歡的事中釋放出來,這是金錢的第一個好用途。
第二,你可以用錢買到體驗。在體驗上的花費,往往比物質上的花費,更加值得。
譬如有二十萬,與其買一隻名錶,不如來一趟家族旅行。大家在旅途中的所見所聞,打打鬧鬧,那是多年之後,仍會在腦中珍惜的回憶,甚至時間愈久,回憶愈加甜美。反觀買了一個東西之後,一般來說,它只會隨著時間經過,逐漸老朽毀壞。
第三,你可以把錢花在別人身上。不論是請家人一同外出享受一頓美好的晚餐,或是拿錢資助你在意的社會公益事業,譬如臨近的育幼院或是環保組織。當你看著自己的錢,讓別人快樂時,你也會得到快樂。"
完全相同的金錢三用途,內裡完全相同的例子。(“二十萬”買錶,旅行時”打打鬧鬧”,連數字與動詞用字都一樣。就算要求我自己以相同的思路再寫一次這篇文章,也未必能如此精準重製啊。)。
雖然該Youtuber在每個用途之後多加了一些自己的說詞。還是很難掩飾拿別人的文章,當自己稿子念的情形。
然後,該Youtuber在唸完這段抄襲別人文章的長篇大論之後,講了底下這句:
“好,這個PG,你覺得我說的怎樣?是不是給點掌聲?”
以下畫面是該Youtuber講這句話的表情。
開心,得意之情,溢於言表。
我看了之後,必需說這絕對是全劇高潮。
我的想法是這樣的。
這段說法,這個問題,是在羞辱來賓。
假如受訪來賓知道你這段說法是從別人有版權的推薦序抄下來的,他會給你掌聲嗎?你是不是就是認定他不知道你在抄襲?
這也是在羞辱你的觀眾。
觀眾以為自己是來聽一位頗有見地的Youtuber的看法。沒想到,是在聽你念稿。
更是在羞辱我,原創者。
我在反脆弱讀後感中的財富牢籠vs自由觀念,"金錢超思考"推薦序中的三種金錢用途。這種寫法,這些例子,是我看書之後想出來的,是我的創作。
然後你可以拿去照唸,就變成你的”創作”。還可以在Youtuber上播放賺點閱數,賺錢?
假如一位投資人,先看到你的節目,之後才看到我的文章。他會不會反過來說,綠角這個說法怎麼跟Youtuber一樣呢?是不是綠角抄襲別人呢?
原作者還會被懷疑是抄襲者。
我之前聽說過這位Youtuber,宣稱要推廣指數化投資,指正金融界的亂象。
但是,拿別人的文字創作當自己的節目稿,是不是一種亂象?
名叫”清流君”,但是內容抄襲別人?
這是一種諷刺嗎?
我本想私下處理。我早已經寫信告訴這位Youtuber,請移除影片中拿我的文章與推薦序照唸的部分。以及引用別人作品,至少要提到出處,或是取得許可。
我沒有得到回應。好像這是一個無關緊要,或是不需要處理的問題。
在此,我嚴正告訴該位Youtuber。這是一個很嚴重,也需要處理的問題。
鴕鳥,通常不會讓問題消失,只會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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