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多人不懂法律了
今天看到這個新聞https://news.tvbs.com.tw/local/1478209
萌生很多問題,幸好我們有管道可以問,更有秘書👉胖狗律師 律師法拍Ryan教練 可以追根究底,那就來跟大家分享囉。
🔰一般來說比較多是因為女方懷孕,為了避免“父不詳”,所以選擇結婚,但其實只要雙方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孩子就有生父的名字了,並不一定要 #結婚 好嗎!
🔰新聞中懷孕五個月離婚,生下來要報戶口時未經前夫同意,私自刻印辦理從母姓,這個問題點是這個媽媽覺得已經離婚了,但孩子是前夫的,可能就算離婚,前夫也會要求孩子跟他的姓。
但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意思就是就算沒有達成共識也可以用抽籤的方式,至少還有一半的機會呀,為什麼要刻印觸犯偽造文書罪呢?~
#感謝胖狗秘書
#感謝專業法律博士好友立民及法律顧問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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