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要攻擊想救你的人--上報」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580007855472621&id=584986081641475
李忠憲:德文的 Technik Smart Phone News 有關美國送來台灣2,500,000劑疫苗的新聞標題下這樣!
「善良的力量佔上風」
誰在那裡說什麼乞丐、乞丐的?
謝長廷、蕭美琴表現真的非常出色!
針對德國政府這樣的情形,情勢困難,謝志偉要加油喔!
Die Kräfte des Guten setzen sich durch”: Freude in Taiwan und den USA schickt 2,5 Millionen Dosen Covid-Impfstoff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850658631712320&id=100003046621143
謝長廷: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8236438131430&id=141189546429
管碧玲 (kuanbiling):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74455049283650&id=112542652141599
招名威教授 毒理威廉: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968121526570085&id=1648387955210132
張博洋講Hak啦: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18224738350851&id=1141695282670470
吳欣岱: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05368830923560&id=114354403358339
張軒豪:因為疫苗不是中國來的,所以台灣接受外國的捐贈就是「乞丐」;但若是中國捐贈台灣疫苗,說法就會變成「都是中國人,大家血濃於水」啦!
#一切都是義和團意識型態在做祟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8286910407288&id=1739443347
黃澎孝:「疫苗乞丐」⁉️
國民黨「討飯」才是乞丐‼️
若非美國相救,國民黨早就被共匪趕盡殺絕了⋯⋯⋯
今天,
大家都很歡喜感動地
迎接美國贈送的
250萬劑莫德納疫苗抵台。
上午
當我看到汪浩臉書的貼文,
更特別感動;他寫道:
♥️「1950年6月27日,韓戰爆發後,美國派第七艦隊進駐台灣海峽,阻擋中共軍隊侵犯台灣。」
♥️「2021年6月20日,美國送疫苗來台灣,阻擋中共病毒癱瘓台灣。」(以上截錄汪浩臉書原文)
是的,
我的父母就是在1950年3月,
隨軍從海南島
逃難到台灣來的國民黨難民。
我父親形容:當時真有
「寧為太平犬,莫作亂世人」
的狼狽無望感💔‼️💔‼️💔‼️💔‼️
我母親說的更直白:
「好得有台灣‼️」要不然
我們在海南島就要跳海了😭😹😭😹😭
蔣介石日記
更記載了:他也曾幾度想要自殺‼️‼️
直到1950年6月27日,韓戰爆發,美國派第七艦隊巡航台灣海峽後,台灣的生存安全才得到了保障⋯⋯。
這對當時
遑遑不可終日 的 國民黨軍民 而言
美國就是
恩同再造的「救世主」♥️‼️♥️‼️
事實上,若不是美國相救
國民黨
早就被共匪趕盡殺絕了‼️‼️‼️
但是,今天這個
被共匪譏為「討飯黨」的國民黨
卻有幾個舔不知恥的「黨國餘孽」
竟然把政府代表全民接受美國
基於共同合作抗疫的互惠原則
贈送的疫苗,誣蔑為「疫苗乞丐」
真是讓我怒火中燒🔥🔥🔥🔥🔥🔥🔥
沒錯!
國民黨來台之初的一二十年
真的就是「美援乞丐」⋯⋯
若不是美國的及時援助
國民黨兩百萬軍民
早就把台灣吃垮了‼️
沒錯!是「美援」
讓我們脫離了乞丐般的潦倒窮困‼️
我永遠不會忘記
兒時領美援麵粉,喝美援奶粉,
吃饅頭夾美援牛油的歡樂滿足⋯⋯。
我永遠不會忘記
穿著美援麵粉袋改製的大褲衩
奔跑在宜蘭四結
美援糧倉廣場的無憂歲月⋯⋯。
沒錯!國民黨就是當「美援乞丐」
才得以苟延殘喘
進而逐漸在台灣站穩腳跟的⋯⋯。
當年,我們這些三四五年級
ㄧ輩的人,有哪個
不是當「美援小乞丐」長大的⁉️
中國人說:受人涓滴,湧泉以報
台灣人說:吃人ㄧ口,還人一斗
但如今,
有奶便是娘的黨國餘孽
氣節風骨蕩然無存
竟然,討飯
討到共匪敵人階下⋯⋯
淪為匪幫豢養的「北京狗」
還無恥幹起了「桀犬吠堯」的勾當
在台灣假藉「反萊豬」之名
大搞反美公投!恩將仇報不說
還包藏分化美台關係的禍心⋯⋯‼️
真是所謂:是可忍,孰不可忍⁉️
也難怪,
來自中國的民主鬥士
汪浩博士語重心長地說:
「台灣要做的就是《清除共諜》」‼️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926793610982641&id=100009560914734
Vivian Yen:Taiwan can help,而且人家可以help回來,基本健康交際啦。
現在覺得受人疫苗支援回報就是乞丐的,當初我們主動Taiwan can help的時候,是不是剛好都在酸啊?
是嘛。
做人失敗,思路就是像他們這樣啦。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60380290641308&id=100000081448570
Okinafa Chen:稍微對歷史有點基礎認知的人都知道國民黨就是吃美國奶水長大的政黨,如今認了別人當爹就忘了自己親生父母了。沒有美援基本上中華民國就只是一個打敗仗的軍隊而已,每天在那邊乞丐乞丐的喊,當乞丐能當到身家上億傳奇公務員也只有國民黨能做到吧。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20519591681529&id=1285050172
韓璟:疫苗不夠打:「沒有疫苗害死人!政府草菅人命!殺人兇手!」
有疫苗可以打:「打疫苗害死人!政府草菅人命!殺人兇手!」
.
最早開始花錢買疫苗:「政府花百億買疫苗根本亂花錢!」
後來疫苗買不到:「買不到疫苗都是因為政府不肯花錢!」
.
看到別的國家收到其他國送的疫苗:「為什麼別國送他們那麼多疫苗!台灣政府都沒在好好做外交啦!」
別國送一大批疫苗到台灣:「為什麼還要別國施捨疫苗!當台灣是國際乞丐嗎!」
.
到底想怎樣啦….每天看這些就飽了🥲
.
#我的意思不是政府一定是對的
#而是這樣說詞反覆根本在找碴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24248820320702&id=1608710924
Jin-Chung Shih:【善的循環】
大學時,我領過台大的低收入家庭獎助學金。
(父親早年生意不順,很早就沒在工作了)
而好幾年後,等我當了主治醫師,
我捐款認養了兩名偏鄉兒童。直到她們國小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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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領別人捐的獎學金,補貼學費生活費,
減輕家庭負擔,
我從沒想過我是乞丐。
我捐款幫助別人(認養只是其中一小部份),
更不會把受贈者當乞丐想。
我不向人乞討,
但我受人恩惠,若無法親報,
我一定將愛傳下去。
這是高尚的「施與受」、萬物之靈才會有的行為。
(國外友人捐疫苗幫助我們,卻有人當做這是乞丐疫苗,
二戰遷台後,國民政府接受了大量的美援,
現在持「乞丐」心態議論的人,
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
這是過去在泰國參加的齋僧。
一大清早天剛亮,包含我在內,所有的人都是在路旁等候,
恭敬地奉上給僧寶的食物與飲水。
布施者心懷喜悅
而受施者平淡一味、沒有分別心,
當時,我並發深願,
祝如母一切有情,永遠安樂。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26481094795031&id=1274561183
蔡秀男:《善的循環- 台積電疫苗的小故事》
到底,「美國援台疫苗功臣竟是郭台銘?」某黨名嘴說:「蔡英文才會當乞丐去求日本美國台積電給疫苗」?
邏輯情報都錯亂!
實在忍不住,就把我知道的(八卦XD),來說個小故事。
(官方說法,一律以總統府或指揮中心公告為準XD)
5月母親節後,台灣疫情漸漸爆發,其實,德國很多車廠與美國蘋果等大公司,唯恐台積電供應斷鏈,紛紛表示要捐贈疫苗給台積電(給台灣?),當時,好像沒有下文。
兩位從小一起長大的,台中一中優秀同學,一位台積副總,一位海線醫界低調大咖XD, 有緣相見。
「同學,你們醫界需要什麼幫忙?」
「同學,戶外的篩檢及檢驗設備,對第一線醫護很需要...」
後來,台積電慈善基金會捐了不少「戶外篩檢室」。
這位台中一中校友,高醫藥學校友,也是我的高醫同班同學,6人讀書會小組組員,外號「童董」跟台積副總同學說:
「同學啊,既然這麼多世界級供應商要捐疫苗給你們台積電,你們又要低調行善,不然,你們就捐疫苗給政府啊…」
這個「童董」獻策對話,比「郭董」5月發願捐500萬劑疫苗,還早了幾週。
兩位台中一中同學,一位在台灣醫界默默努力,一位在科技界默默低調努力,應該開啟了台積電捐助500萬劑疫苗「善念的第一槍」吧!
之後,醫界同學介紹政府高層友人與台積高層及台積電慈善基金會開始聯繫。
後來,經濟部長與劉董,也默默開始洽商合作,聽說指揮官跟台積電也有對話。
一邊,郭董的善心發心,從5/23.6/1.6/10.6/19...大家也都知道。
故事還很長XD,先講這樣,
評論也可以很深度,先短評幾點。
1. 郭董夫妻的愛心,愛台灣愛台灣人民的心,酸民不要否定人家啦。不然,你也來捐500萬(元)就好?
2. 郭董面對的行政法規困難,後來總統國安法律高人出手,以政府授權鴻海與台積電公司,才是公私協力的上策,蔡總統應該關懷慰勉郭董夫婦的辛勞與各方壓力。
3. 郭董與劉董,以及政府所面對的國際現實與兩岸困境,相信透過對話,各方應該都有了互相包容的共識,官民合作,買到疫苗,才是台灣之福。
4. 台積電,鴻海,不管誰先買到,誰沒買到,他們都是台灣之寶,都是護國神人,國人都應該肯定,不要淪為政黨鬥爭利用而分化,大家都在台灣這條船上,同島一命。
4. 台積電,據我所知,的確,在五月初,就默默在行善,在捐防疫物資篩檢站,還有疫苗。
5. 不是「蔡英文當乞丐求台積電」,而是台積電一直在默默在護國,默默在捐物資,默默在進行: 捐疫苗。
6. 那天,我寫了6/18臉書後,「童董」打電話給我,關心國家防疫大事,聊聊他的台積電低調好同學,我才了解台中一中「校友的力量」、「好朋友的力量」、「善的力量」,居然可以像「蝴蝶效應」,影響了台積電慈善捐助的方向,也影響了台灣「疫苗外交」的走向?!
7. 童董說:「台積電他們的企業文化就是默默做事,默默行善,不想出名...」。
其實,童董同學的氣質與家學文化也是如此啊,古意,真誠,老實,低調。
前一陣子,他們醫院鋼鐵人急診主任發心:
急診鋼鐵人Dr.魏
「院長,病人在急診外面帳篷看診太熱太辛苦了,不然我找廠家來隔間裝空調...」
童董二話不說:「好,對病人好,預算不是問題..」
我在臉書看到,建議童董: 「蓋好後拍個照片,放官網,可以讓各醫院見賢思齊,善的循環...」
童董只是平淡地調地說: 「防疫優先,病人好就好...」
默默努力低調行善,台灣最可貴的是人啊!
8. 媒體與某些政黨,覺得台積電很突兀,覺得蔡英文總統太權謀?
我在中山博士班同學明明就有國民黨青壯菁英人才,為什麼不能出頭?老是一些欠缺邏輯論述視野的名嘴在毀黨形象?
見解視野謀略,連人脈情報資訊都輸我XD
其實,台積電,鴻海,劉董,郭董,蔡英文總統,都值得我們的尊重與肯定。
比起那些搶聲量爆衝的名嘴政客或政商「大人物」,
台積電的王副總,童綜合醫院的童董同學Min Che Tung
才是我深深佩服的「大英雄」!
台灣最可貴的是人,是人性,是信任,是善的循環!
善念,可以讓日本人一直想報恩!
善念,可以讓美國人繼續把台灣當真朋友,有新進展!
國人應該有「正知」「正覺」「正信」!
一起祝福郭董劉董的善念,出馬成功,與蔡英文總統互信互助,公私協力合作三贏,才是台灣之福。
台灣加油!
***6/18臉書:
500萬,再加500萬疫苗?!
天祐台灣,公私協力,力大無窮!
6/18 台灣疫苗戰史,進入了高潮迭起的一天。
蔡英文總統正在與兩位董事長會談,無論結果如何,國人要感謝台積電與郭董的善舉與發心。
做為國際談判與法律專家,希望蔡英文總統,能證明自己是值得台灣人民信賴與肯定的總統!
我還是樂觀地期待與預測,
這一週來,讓焦慮病人也安心的期待與預測:
* 6/15
今天夜診,有跟焦慮的病人,稍微聊了一下,希望安他的心:
疫苗(很快)來了,就去打!
大膽預測一下,
純猜測,疫苗戰備一律以指揮中心為準XD:
1. 美國的Moderna 應該快飛來了。(6/18,14:00真的飛來了!)
2. 日本追加的AZ 也不會太久。
3. 郭董的,也必定成!
(6/18沒想到,多了台積電,也要捐500萬劑!)
應該很快也會先飛一批來。
推論理由,放在私密群組。
如果,真的都猜中了。
再來揭牌Why & How...
case study:
「疫苗公共事務系統分析與決策分析...」
*
回顧與公開
6/11 我在某智庫群組的分析,與預測:
「我先猜一下,郭台銘的500萬劑捐贈,應該快成了。」
1. 衛福部指揮官陳時中已軟化:
陳已改口,給自己台階下了: 從高高在上「八要件說」要求「原廠授權書」,到「有原廠出廠證明即可。」
2. 郭台銘的實力財力意志力,500萬劑是捐定了:
他的實力可跟德國買,也可接洽美國,不只可以買德國,也可買美國其他疫苗。
3. 若是買德國疫苗的契約,契約當事人不一定要台灣的郭董企業:
商業契約若是郭董的美國或日本的公司,第三人利益契約,捐贈台灣衛福部,上海復星的代理權,管不到。
4. 郭董若是正在洽商買500萬劑美國的輝瑞莫德那或嬌生疫苗,蕭美琴應該正在幫忙...
5. 衛福部裡法匠幕僚的八要件說或「原廠授權書」說,早被打槍。
官腔官調的新聞稿,也早已重創蔡政府民調,府院黨震驚,應該已取回主導權,總統也急著天天發臉書。甚至傳出要調整隊形(或換人?)。
6. 所以,目前郭董疫苗捐贈的協調運作,主導權已經不在衛福部指揮中心,應該已經是總統府國安團隊層級,與外交部駐外代表接手了。
7. 如果失敗,府院黨民調再降。
8. 如果成功,府院黨民調大補血,執政黨黨民調回升,藍白黨都檢不到郭董的便宜。
政治決策判斷上,府院黨當然要全力幫助郭董,也是幫自己。
總之,現在情勢,早已遠遠超越欠缺超前部署的法匠幕僚專家群的格局視野了。
結論:
蔡英文聯手郭台銘,合則兩利,分則兩敗!
無論如何,取得500萬劑德或美疫苗,對他們來說,都已經是「只許成功不能失敗」! 郭董捐贈疫苗,應該會很快成功。
應該不會太久,就會先讓台灣人民看到:
某國飛機先運個幾十萬劑來台灣的畫面。
*相片是一場TUA 醫學會的醫法論壇,我與「童董」當座長主持,正是「公私協力」成功的典範!
有衛福部司長,有醫院院長,有台大醫科同學,有高醫後醫同學,對話溝通,大家都是好同學,好溝通,有「信任」,有「善念」,有「默契」,一起默默努力,改革台灣醫療健保法規制度環境。
劉越萍 廖俊厚Min Che Tung A Nan Tsai
希望郭同學,劉同學,蔡同學,同島一命,也能充滿「善念」與「信任」,一起合作,全面關懷,爭點整理,溝通善解,共創多贏,為台灣人民謀取最大的幸福!!(最多的疫苗XD)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83443581812809&id=100004415593426
【回顧】
【美日同盟】-【援助疫苗】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71367689669967&id=584986081641475
慈急綜合醫院歷史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0120新加坡聯合早報
*【拜登總統就職禮 川普不交接也拒出席】
候任美國總統拜登將在當地時間星期三正式就職,但是就職儀式將出現一個不尋常甚至有些刺眼的局面,不會有前後總統與第一家庭的交接禮儀與合影,因為卸任的川普不會留在白宮迎接拜登,甚至拒絕出席就職典禮。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120-1117640
*【川普發表告別演說 絕口不提拜登名字】
美國第45任總統川普19日在白宮發表告別演說,他呼籲人民為新政府祈禱,但並沒有在演說中提到其接任者拜登的名字。個人社群媒體帳號已被封鎖的川普通過白宮官方社媒帳號發佈視頻,他在視頻中語帶挑釁的說:“我們兌現了我們要在這裡做的事……甚至完成更多。我經歷了艱苦的戰鬥、最艱苦的戰鬥、最艱難的抉擇,因為這是你們選舉我的原因。”川普說:“新政府本周就會上任,讓我們為新政府祝禱,祝禱它繼續護佑美國的安全和繁榮。”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120-1117727
*【川普支持率跌至34% 成美國史上最不受歡迎總統】
蓋洛普公佈的民調顯示,即將卸任的美國總統川普的支持率降至任內最低的34%,這使得他任內的平均支持率降到41%,成為美國歷史上最不受歡迎的總統。換句話說,自蓋洛普這家著名調查機構上世紀40年代開始總統民調展開以來,川普在任上的平均民調墊底。川普的前任歐巴馬,在任上的平均民調為47.9%。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120-1117641
*【分析:拜登政府外交政策 亞洲事務料占很大部分】
美國當選總統拜登誓言修復美國與盟友的關係,鑒於美國如今面對日益強大的中國所構成的戰略競爭,亞洲預計將佔據其外交政策的很大部分。建立抗衡中國的聯盟、消除貿易壁壘、推進朝鮮無核化,以及說服亞洲盟友和夥伴由他領導的美國政府並不一樣,將是他的優先處理事項。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120-1117648
*【拜登就職在即 川普YouTube禁令再延長七天】
美國科技巨擘谷歌母公司Alphabet Inc在總統川普卸任前夕宣佈,禁止川普在YouTube上傳視頻或現場實況網路直播的措施將至少延長七天。Alphabet Inc發表聲明說:“考慮到近期持續發生暴力事件,禁止川普上載新視頻或網路直播的措施將至少再延長七天。”Alphabet Inc表示,延續該公司此前的另一項決定,川普YouTube頻道的評論功能將繼續無限期取消。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120-1117737
*【紀念馬丁·路德·金全國服務日 拜登就職前夕當一日義工呼籲團結】
經過川普總統四年的分裂性統治後,美國20日迎來新總統。候任總統拜登在就職前夕通過行動呼籲美國人團結一致重建國家。18日是美國為紀念已故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而定的年度全國服務日,拜登當天前往費城一家食品救濟慈善組織當義工。這個活動象徵著他呼籲美國人在經過四年的分裂後,應擱置分歧、團結一致。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120-1117647
*【麥康奈:川普煽動暴民攻擊國會大廈】
美國參議院共和黨領袖麥康奈明確指責總統川普煽動其支持者1月6日圍攻國會大廈。麥康奈在參議院發言時說:“那些暴民被謊言欺騙,在總統和其他有影響力人士的煽動下犯下了暴行。”這是麥康奈對川普在國會騷亂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發出措辭最強烈的指責。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120-1117728
*【拜登就職典禮規模大幅縮水:20萬張門票減至約1000張】
美國當選總統、民主黨人拜登定於20日宣誓就任美國第46任總統,然而由於此前爆發國會騷亂,加之疫情嚴峻,美國總統就職典禮規模將大幅縮水。美媒稱,這將是美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就職典禮。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119-1117597
*【港最新一季失業率6.6%達16年新高 學者預料會升至7%】
與去年9月至11月比較,香港大多數主要經濟行業在去年10月至12月期間的失業率均見上升,其中零售、住宿及膳食服務業有相對明顯的上升。
https://www.zaobao.com.sg/news/china/story20210120-1117637
*【川普政府:中國在新疆犯下種族滅絕和反人類罪】
美國川普政府宣佈,中國在新疆對維吾爾族犯下種族滅族和反人類罪,在川普任期不足一天之際大幅升級對華的緊張關係。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120-1117743
*【視察籌辦工作 習近平對辦好明年北京冬奧有信心】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一連兩天視察2022年北京冬季奧運會、冬季殘奧會的籌辦和訓練備戰工作,強調中國要藉此契機推廣和發展冰雪運動,以推動建設體育強國。第24屆冬奧會、冬殘奧會將於2022年2月4日至2月20日在北京舉行,河北省張家口也將承辦本屆冬奧會的戶外冰雪項目。這是中國第一次舉辦冬季奧運會。
https://www.zaobao.com.sg/news/china/story20210120-1117630
*【梁振英提議特首或可協商產生 林鄭月娥:選舉產生較有效益】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明年舉行,中國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梁振英前天提議,香港特首或可改由協商產生。現任特首林鄭月娥昨天對此回應稱,特首以選舉產生較協商更有效益。
https://www.zaobao.com.sg/news/china/story20210120-1117638
*【德國南部發現新變異毒株 與目前已知的不同】
德國南部巴伐利亞州加米施—帕滕基興18日宣佈,在當地35名冠病確診患者樣本中發現一種冠病病毒變異毒株。據悉,該毒株不同於已知的任何一種變異毒株。德國權威研究機構正進一步分析此毒株。加米施—帕滕基興位於德國南部巴伐利亞州最南端,與奧地利接壤。據巴伐利亞廣播公司和《南德意志報》等媒體報導,此變異毒株在加米施—帕滕基興一家醫院暴發的群聚性感染中被發現。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120-1117643
*【33長者接種後死亡 挪威稱與輝瑞疫苗無關】
挪威指出,挪威33個冠病疫苗接種者死亡的事件,同美國輝瑞(Pfizer)與德國BioNTech共同研發的疫苗並無關連。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120-1117644
*【加州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一批莫德納疫苗緊急叫停】
據報導,美國加州流行病學家埃裡卡發佈聲明,緊急叫停特定批次的莫德納疫苗注射。據悉,有近10人在接種批號041L20A的莫德納冠病疫苗後產生嚴重過敏反應緊急就醫。加州衛生部門稱,批號041L20A的莫德納冠病疫苗疑似會導致“比平時更多的不良反應”。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120-1117646
*【冠病獨立專家小組指 疫情初期中國和世衛反應慢】
獨立專家小組指出,世界各國和公共衛生組織在冠病爆發初期反應遲緩,最先出現疫情的中國和世界衛生組織原可採取更快速的行動,來避免這場大災難的發生,卻錯失良機。大流行防範和應對獨立小組的報告說,各國在冠病可能傳播開來的時候,就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小組定週二向世衛組織提交報告。冠病最早在2019年底於武漢出現。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120-1117642
*【大陸增本土確診88例 無症狀43例】
中國大陸1月19日新增確診病例103例,其中境外輸入病例15例(上海四例,廣東三例,浙江兩例,四川兩例,陝西兩例,天津一例,福建一例),本土病例88例(吉林46例,河北19例,黑龍江16例,北京七例);無新增死亡病例;無新增疑似病例。另外,大陸新增無症狀感染者58例,其中境外輸入15例。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120-1117753
*【大興區要求全員核酸檢測並禁止離京】
今天(20日)淩晨,大興區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發佈從嚴從快從緊抓好疫情防控的多項措施。該區將開展全員核酸檢測和症狀排查,有症狀人員須第一時間向社區村報告,並及時就診。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120-1117729
*【科興:疫苗注射間隔拉長至三周有效率可提高至70%】
中國藥企科興生物(Sinovac)前天說,其冠病疫苗CoronaVac兩劑的注射間隔若拉長至三周,有效率將提升近20個百分點。巴西批准該款疫苗的緊急使用許可後,已於前天開始進行全國冠病疫苗接種。科興生物發言人說,在巴西進行的臨床試驗顯示,1394名參與者接種兩次冠病疫苗或安慰劑的時間,如果相隔三周,其有效率將會接近70%。
https://www.zaobao.com.sg/news/china/story20210120-1117632
*【日本擬5月起給一般民眾接種冠病疫苗】
現階段,政府將朝著對象設定為16歲以上的方向展開探討。首相菅義偉在官邸會見自民党政務調查會長下村博文,強調了由政治主導推進準備的想法。負責綜合協調的行政改革擔當相河野太郎已從厚生勞動省開始聽取情況,加速了政府提出的2月下旬前啟動優先接種的作業。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119-1117596
*【中國央企去年淨利潤達人民幣1.4兆元 同比增長2.1%】
面對國內外嚴峻複雜形勢,中國的中央企業2020年累計實現淨利潤1.4兆元,同比增長2.1%,而且平均資產負債率同比下降0.5個百分點至64.5%,實現了之前提出的目標。
https://www.zaobao.com.sg/finance/china/story20210120-1117706
*【花旗:全球富人爭相拋售阿里股票】
據彭博社報導,花旗私人銀行的Lab for Family Offices發佈的一份報告中說,有關調查的報導浮出水面後,該行“大量”超級富有的客戶減持或平倉了阿里巴巴。該報告指,去年下半年中國股市一度從花旗最富有的客戶吸引了大量資金。因與包括騰訊在內的競爭對手受到了越來越大的監管壓力。去年,同為馬雲旗下的螞蟻集團350億美元IPO被嘎然叫停,推動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的股票自11月初以來下跌了約五分之一。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120-1117746
*【拜登團隊成員暗示 將沿用強硬對華路線】
拜登提名的財長人選葉倫在提名確認聽證會上說,美國“準備動用全部手段”應對中國“傾銷產品、設置貿易壁壘和非法補貼企業”等行為。美國國務卿人選布林肯(Antony Blinken)表示,他同意川普政府對於新疆的說法。他向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說,美國應禁止進口新疆生產的商品,並禁止向參與侵犯人權行為的公司出口。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120-1117745
*【吉利將與騰訊合作開發智慧座艙技術】
這是中國科技業與汽車業一連串合作案的最新發展。吉利在新聞稿中表示,雙方將共同打造下一代智慧座艙,融合吉利、騰訊兩大生態打通手機端和汽車端服務場景。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119-1117581
*【世界經濟論壇報告:世界需警惕長期風險】
世界經濟論壇發佈《2021年全球風險報告》,警告冠病大流行加劇了貧富差距和社會分化,可能將在未來三至五年裡阻礙全球經濟發展,並將在未來五至十年裡加劇地緣政治緊張局勢。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120-1117744
慈急綜合醫院歷史 在 臨床筆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生死問題,不只是心跳與呼吸的問題.....
--- 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那又應該怎麼辦』?
與歐美相較,台灣社會對於生命問題的冷漠,可以說幾乎已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原因除了整個社會上下交征利之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倫理方面的教育,使得許多人大學都畢業了,還不知倫理學為何物 — 在這種情形之下,又如何能要求人們超越素樸的『公民與道德』階段,而從事成熟的道德思維反省?至於新聞媒體對於生死問題的注意,也只是零星而趕熱鬧式的。多半都是在一些具爆炸性的新聞事件發生的時候,才會作五分鐘熱度的報導。而由於相關的倫理學素養的缺乏,這些報導常常不但不能釐清問題,反而更加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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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安樂死」之名的「安樂死法」──簡評2016年「病人自主權利法」(初稿)
鄭逸哲(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施肇榮(執業醫師,銘傳大學法學碩士)
目錄
壹、 本文基本立場先行說明
貳、借殼上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策略
一、該法所宣稱的「病人自主權」範圍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三、製造法律適用困境的立法
四、被精心掩飾的「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目的
參、概念錯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論述
一、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
二、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醫療拒絕『權』」,也不是「生命處分權」
肆、見樹忘林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偏頗
一、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
二、該法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三、該法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
伍、尚未施行,即有修法必要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代結論
本文
壹、本文基本立場先行說明
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8日匆促三讀通過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2016年1月6日隨即為總統所公布。本文作者就其立法過程略有參與,因而提出過若干不同意見,卻被有心或無意詆為「欠缺良知」而反對立法,因此,於評析該法之前,先行說明本文作者對該法的基本立場:
1.沒有人反對所謂「病人自主權利」,事實上也不可能反對。
2.支持就所謂「病人自主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是一回事,不認同這部「病人自主權利法」這樣立法是另一回事。
3.不支持這部並不完善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應被污名化為「『否定』病人自主權利」。
4.支持就「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進行討論,甚至也在一定範圍內支持「安樂死『合法化』」。
5.「病人自主權」和「善終權」二個概念,應徹底釐清,不該混為一談。
質言之,本文作者亦期待讀者先行了解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究竟內容為何,而能詳細區分自己究竟是「支持就所謂『病人自主權利』和『病人善終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抑或也同時「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就『這樣』立法」。
貳、借殼上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策略
一、該法所宣稱的「病人自主權」範圍
依2015年5月26日印發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就委員提案第17769號「案由」謂:「鑒於我國現行法律對病人醫療自主權保障未臻周延,例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八十一條的告知及同意規定,病人受告知與表示同意與其他關係人相同,對病人知情選擇與決策權的保護明顯不足;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現行制度下欠缺配套措施,確保病人的醫療自主權(...)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
其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總說明」則進一步謂:「按『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與中央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始得為之。第八十一條之病情告知對象同前二條之規定,亦為病人或其他相關人。依此,『醫療法』規定之受告知對象與做醫療決策的主體未必是病人本人,(...)剝奪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其次,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現行制度也欠缺配套措施,來確保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得以實現,例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與第六十四條以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等規定,當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係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同意書未必與病人意願相符(...)。最後,(...)目前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大部分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都不是『末期病人』,無法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當限縮病人的拒絕醫療權(…)」。
綜合上述,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其所認為的「病人自主權」範圍應涵蓋:
1.手術及麻醉。
2.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
3.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
4.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5.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拒絕維生介入」。
暫且不論法律「保護」是否周延,前三者,現行的「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即分別有所規定;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則已由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加以規定。
可見,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最主要的目的在「新創」屬「『非』末期病人」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有所謂「拒絕維生介入『權』」。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高舉周延保障其所謂的「病人的醫療自主權」旗幟,但依其規定,事實上有許多病人是被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例如:
依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依之,若病人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雖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但無法(例如,已先於病人死亡或自己也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思)或拒絕表達意願時,即使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也無「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的可能,不是嗎?在此情況下,是否應回到「醫療法」的適用?
再者,就所謂「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用方法之情形者,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若未預立醫療決定者,也不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除「末期病人」仍可直接回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其他四者,就只能拖到「末期」,才有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解脫」的可能。
且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因此,未滿二十歲人,根本無適用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而「解脫」的可能。
總之,「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三、製造法律適用困境的立法
沒有人否認,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動機良善,但其欠缺足夠的法律素養,不具備立法技術的基本涵養,莽撞衝擊既有的立法體制,把「保護不足」和「欠缺保護」二者混為一談,一心只想別立於「醫療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無視於其自身根本漏洞百出。
其實,關於其所謂病人就「手術及麻醉」、「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和「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的「自主權」部分,只要就「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分別修正如下已足:
1.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關實施手術,應向病人說明手術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
2.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
3.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向其醫療委任代理人為之;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為之。
此外,另新增「醫療法」第81條之1關於「醫療委任人」的相關規定是必要的。
至於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更是莫名其妙,末期病人並不當然就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但依其第14條第1項的規定,非得預立醫療決定,方有該項適用。也就是說,若末期病人事實上自行表達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時一部時,因其未預立醫療決定,該項即不得適用?這樣要回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適用嗎?
當「病人自主權利法」號稱「目前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究竟該項是否應限縮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末期病人,未見其明。
在法律適用上,「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係?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來看,就能表達意願的病人應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否則悖理,但就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病人,若其預立醫療決定,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尚無問題;若其未預立醫療決定時,是否仍得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呢?是否得由其最近親屬代為決定呢?如果得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2項卻規定「應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就這樣的不一致,應如何進行法律適用呢?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的規定,「(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病患)無最近親屬者,()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得視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同意書」。如此的規定,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後,究竟應如何適用?
依該法主要推動者楊玉欣立委辦公室的說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的範圍與對象亦與本草案完全不同,前者規範的是末期病人,後者則以一切病人為其規範對象,兩者不能相提並論」。照這種說法,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應屬「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特別規定」,但實質來看,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卻又就「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無者有諸多「特別規定」。
整體來看,就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在思考上,既無高度,也無深度,亦乏廣度,致「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法律適用關係上,一片混亂,令人完全搞不清二者間,究竟是「特別關係」,還是「補充關係」,甚或是極詭異的「互補關係」?
其實,當初若逕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如以下的「修正」方式,上述的法律適用困境,當可避免: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出具同意書代替之,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時。則由其最近親屬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二次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依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如此,至少使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末期病人,在既未預立醫療決定,亦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復無最近親屬的情況下,得因「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而獲得「解脫」,這不才真的是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所想致力的嗎?
一旦,就所謂病人「手術及麻醉」、「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和「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的問題,採前述修正「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的方式;同時就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採前述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方式,不僅使這方面的法律適用層次井然,不生法律漏洞的問題,亦使「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更能專注於其就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所「新創」的「拒絕維生介入『權』」,提出更完善更周延的立法草案。但終究捨此不為,令人扼腕。
四、被精心掩飾的「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目的
明明有更好更簡單的立法方式可選擇,為什麼要大動干戈別立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呢?要解答這個疑惑,恐怕要先看一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最原始草案草擬者孫效智教授,題為「安樂死的倫理反省」 一文的內容:
「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相關問題在歐美可以說是備受矚目。問題的核心誠如中國大陸社科院的生命倫理學家邱仁宗所言:
『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那又應該怎麼辦』?
(...)
與歐美相較,台灣社會對於生命問題的冷漠,可以說幾乎已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原因除了整個社會上下交征利之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倫理方面的教育,使得許多人大學都畢業了,還不知倫理學為何物 — 在這種情形之下,又如何能要求人們超越素樸的『公民與道德』階段,而從事成熟的道德思維反省?至於新聞媒體對於生死問題的注意,也只是零星而趕熱鬧式的。多半都是在一些具爆炸性的新聞事件發生的時候,才會作五分鐘熱度的報導。而由於相關的倫理學素養的缺乏,這些報導常常不但不能釐清問題,反而更加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
工業革命以後,醫學有了長足的進步,人對於生死的掌控或干預能力愈來愈大。此時人類的死亡經驗已大不同於古代。延長生命與延長死亡之間開始模糊不清。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十九世紀時『安樂死』觀念便有了特殊的醫學意義,亦即藉著醫生的幫助,減輕死亡過程的痛苦。此為狹義的『安樂死』。二十世紀初,在協助死亡的意義下,減輕痛苦所引起的副作用—縮短壽命—也被納入安樂死的意義。換言之,人們此時所理解的安樂死已不只是減輕死亡過程中的痛苦,還包含了藉著醫學科技的干預,直接加速死亡的到來。
(...)
從法律上來說,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反對『安樂死』,視安樂死為所謂的『受囑託殺人』或『加工自殺』,屬於殺人罪或謀殺罪。不過,在另一方面,主張『死亡權利』及『自願安樂死』的運動正方興未艾。
(...)
本文採取的安樂死定義如下:『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的『作為』或『不作為』,意圖導致死亡,或作為(不作為)本身即導致死亡』。
(...)
由於這個定義相當抽象,以下再以它為基礎,做幾點說明:
一、上述的『安樂死』定義在理論上適用於『自殺』或『他殺』兩種情形。但在實際上,『安樂死』一詞一般是用於後者,指醫生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所施行的致死作為或不作為。依此,安樂死是『他殺』或『致死他人』。在這個意義上,安樂死不再是古希臘所謂的『好死』或『善終』的死亡狀態,而是指促成這種好死的方法。
(...)
關於安樂死的道德或法律評價便很難形成共識。反對者認為『安樂死』就是『蓄意殺人』或『謀殺』。支持『安樂死』者則不能接受這種看法,他們認為安樂死的目的是為了病人最大的利益,因此,把『安樂死』理解為『殺死』病人,是過份簡化而不恰當的行為認定。
(...)
近年來有關生命末期問題之倫理討論雖然有很多爭議,然而至少有一項共識是大部份學者都能接受的,那就是:不論是延長瀕死期或縮短生命(= 導致死亡)的醫療措施,原則上都不應該違背受苦者的意願。 很顯然,違背病人意願的「非自願安樂死」是不道德的。這樣的安樂死侵犯他人的生存權,傷害了近乎絕對的生命價值。
至於不顧一切代價去延長末期病人生命的作法,也引起不少爭議。人們覺得這樣作會妨礙有尊嚴的死亡(death withdignity)。田力克(H. Thielicke)稱之為『恐怖的仁慈』(Terror der Humanitat)。歐美各國的趨勢是制訂自然死法(Natural Death Act),並推動『生存意願預囑』成為正式的法律文書,以賦予病患在疾病末期拒絕無意義治療的權利。
(...)
一旦確定了病人的安樂死意願,而醫生客觀的診斷亦顯示:病人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與其人性尊嚴互相衝突,那麼,不少的倫理學家會同意,此時的安樂死在道德上至少是不應該受到譴責的。不過,根據這樣的良心判斷而付諸實踐的醫生或家人,仍必須負起法律上的責任。事實上,不畏懼法律制裁的抉擇,往往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的審慎程度及勇氣。
(...)
『安樂死』合法化也是一個困難的課題。荷蘭與澳洲所開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歷史的檢證。此外,即使從微觀的道德角度能夠達到『安樂死在某些少數個案中的可能性』,也並不意味著從巨觀的社會角度看來,安樂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術而言,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遇到一些不容易解決的困難,並且,這樣的立法是否會衍生出難以防堵的弊端及對法律的濫用,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
我國的情形如何呢?醫護人員的EQ與醫德低落、社會只向錢看而賤視人命、虐待老人及兒童的大量存在、長期療養及安寧照顧的缺乏等等,在在要求我們更為審慎地面對安樂死的立法問題。」
綜觀全文,其所持立場是:不顧一切代價去延長「末期病人」生命的作法是妨礙有尊嚴的死亡,所以,一旦確定了病人的安樂死意願,而且醫生客觀的診斷亦顯示:病人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時,醫師或家人應不畏懼法律制裁,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施行致死作為或不作為,這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的審慎程度及勇氣。
雖然其仍持「末期病人」用語,但並不等同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的「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這樣的定義,其乃由「『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擴張至「『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也就是說,其所謂的「末期病人」,不僅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的狹義「末期病人」,更及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下所規定的非屬狹義「末期病人」的「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用方法之情形者」。其所採的是極為廣義的「末期病人」概念。
由是觀之,「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不僅要推動狹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更要推動廣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
然而,究竟是基於怎樣的考慮,在立法推動過程中,「安樂死」用語顯然有意完全被避免使用,精心被掩飾起來,而從未出現,這就要就教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了!
但很清楚看出,本來以修法方式就能「精簡」解決的問題,卻捨此不為,勞師動眾,疊床架屋,將「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既有的規定內容,復規定於「病人自主權利法」,恐怕目的就在以「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名,掩護廣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過關。
參、概念錯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論述
「安樂死」固然是個倫理議題,但「安樂死『合法化』」絕對是個法律議題。作為一個法律議題,絕對要回到法律的概念論述。
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蓄意避免「安樂死」被正視討論,代之以詭異的方式,企圖將「病人自主權」和「人性尊嚴」等同起來,致其立法論述極為錯亂。
如本文一開始就聲明的立場,「安樂死『合法化』」不是不能討論,甚至是應該要討論的議題,但必須嚴肅將之於法律架構加以下討論:
一、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
雖然沒有人否認「病人自主權」,但不表示其屬「絕對」的權利;其實,在「法治國」,任何權利,難以想像其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舉例來說,甲割腕自殺,被緊急送醫,若立即縫合傷口,甲必然撿回一命,在此情況下,急診醫師乙得否違背「病患」甲的意願,強行醫療介入呢?這不必有什麼法律素養,依常識就可以判斷出乙當然得以為之。但這樣是否否定了「病患」甲的「病人自主」?當然是!但有侵害到其「病人自主權」嗎?並沒有!為何沒有?因為就此情況,甲根本並不具有「病人自主權」,當然就無所謂侵害「病人自主權」的問題!
一般被稱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和「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的刑法第275條和第282條規定,在在否定法益持有人對自己的「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因此,「病人自主權」的內容,依之,無論如何「原則上」不可能涉及「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的「處分」。
但法律比人更聰明,在絕對否定法益持有人對其「生命法益」具有「處分權」的同時,在一定條件下,「例外」承認法益持有人對其「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例如,「病患」不截肢無以保命,為之施行手術而具有(共同)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醫事人員,法律即提供「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醫療)法律之行為」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也因此,在此情況下,「例外」且「間接」承認法益持有人對其「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
然而,「病患」拒絕為保命而截肢,即使醫事人員違背其意願而施以手術,仍無以排除「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醫療)法律之行為」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因為此二者並不以病患「同意」為要件。
所以,「病人自主權」範圍,並不及於「拒絕拯救生命的醫療」,同理,也不及於「拒絕挽救重大身體法益的醫療」。充其量,只在不違背拯救生命或挽救重大身體法益的前提下,若有「這樣或那樣」的選擇方式,方有「病人自主權」可言。在此理解下,涉及「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時,「病人自主權」只限於對於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無所謂「醫療拒絕『權』」。
至於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陷入危險的病患未就醫,事實上「拒絕醫療」,也無關所謂「醫療拒絕『權』」,而是法律對於「自殺」或「自重傷」者無能為力,而放棄規範的問題。
即使因刑法將傷害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尊重非屬生命法益或重大身體法益陷入危險的病患是否就醫的決定,但嚴格上來說,在法律上也僅屬「放任」,而非承認其就「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具有「醫療拒絕『權』」。否則,例如,在其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有就醫必要的嬰兒,若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拒絕將之送醫,不就變成代為行使「權利」了?
因此,就其「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或可謂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但絕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毋寧,涉及「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時,「病人自主權」也還是限於對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非所謂「醫療拒絕『權』」。至於此類病患雖就醫而「拒絕醫療」,誠屬悖理;若其確有醫療必要,就醫後卻全面拒絕接受醫方的「醫療建議」而放棄醫療,在體系理解上,也還只是理解為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但絕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否則,還是如前例,確有醫療必要的嬰兒,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即得代為行使「醫療拒絕『權』」,這是荒謬的!
總之,我們承認「病人自主權」是一回事,並不等於我們也承認病患亦具有「醫療拒絕『權』」,前者,在原則上,根本不包括後者;至於就「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即使認為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那是另一回事,並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
整體來說,「病人自主權」大致上就是指在「接受醫療」的前提下,對於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無所謂「醫療拒絕『權』」。
二、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醫療拒絕『權』」,也不是「生命處分權」
或許有人要問,如果法律不承認病患具有「醫療拒絕『權』」,何以得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得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其實,嚴格說來,這是立法者對法律用語欠缺審慎或欠缺區別能力的的問題。
如果我們細心觀察,在立法者就「醫療法」進行立法時,其所謂「醫療」和「醫療行為」用語,恐僅指一般所謂的「『有效』醫療」,亦即對病患病情有改善可能性的「醫療行為」。即使我們一般人對「醫療」二字的初步理解也是如此吧!
但隨著近代醫學的快速進步,不僅對於病患病情有改善可能性的「醫療」大有發展,在此同時,其亦擁有了雖無以改善病情,卻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延死亡」的「介入能力」。一般將此種「推延死亡的醫事人員介入」,亦以脫離原始意義的「醫療」名之,稱之為「『無效』醫療」。但本文更建議以「維生介入」代之,而使之區別於以具有改善病患病情可能性的「醫療」和「醫療行為」。
這種非屬「『有效』醫療」,而僅具有「推延死亡」的「維生介入」,從歷史的角度來觀察,在「加工自殺構成要件」最古早創設之初是不存在的,亦即人類原始創設該構成要件時,並未預想有所謂「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這種類型的「被害人」。
事實上,法學界長久以來,甚至數千年來,在對「死亡」這個「結果點」多所著墨時,對於近代才出現的「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這種「因果進程」,是否應對「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適用進行範圍限縮的研究,似乎是一片空白。
即使,社會一般人對於是否得對「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以「維生介入除去」而進行「安樂死」,大概也只注專到「死」這個「點」,並未就這個「推延死亡的因果進程」或「安樂(程序)」具有足夠且充分的探討。
甚至,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詢問力推「安樂死合法化」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若醫事人員就「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依其意願而「除去維生介入」而致其死亡,該醫事人員是否仍犯加工自殺罪?就此,得到的竟是極為駭人的回答:「還是不法,只是不罰!」
本文作者不得不再追問:如果這樣還是「不法」行為,為什麼(最原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拒絕執行(最原始)草案第十三條病患的拔管,要加以處罰?法律可以強迫人家去做「不法」行為嗎?這太荒謬了!
實在令人揺頭,怎會在連基本法律立場都未搞清楚情況下,就要硬推「病人自主權利法」呢?當場,本文作者說,如果不導入「善終權」的概念,「病人自主權利法」就不可能具有其立法正當性。所幸,楊玉欣立委當場筆記,而後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條「立法目的」中出現「保障其善終權利」的規定。
當我們承認不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所規定的「末期病人」,而且也承認「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下所規定的非屬狹義「末期病人」具有「善終權」的話,若醫事人員就「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依其意願而「除去維生介入」而致其死亡,則其雖實現成文的狹義「加工自殺構成要件」,但不成文的消極構成要件「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亦告實現,該醫事人員即已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性」。
當承認「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的一部分,基於其「同意」而「加工自殺」好了!醫事人員即自始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性」,這樣的論述再怎樣,也比「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紊亂法律論述層次,說什麼其「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又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又具有「阻卻責任事由」,而且「不罰」,來得合理且明確。
也就因為「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行使的一部分,這也才能合理說明為什麼會有病患以外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代為請求,而非病患以外之人「處分」病患的生命。
將「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明確定位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不成文消極構成要件」,也有助於避免將「善終權」和「生命處分權」有心或無意混為一談。
應知,現行法律本來就是保障「病人自主權」,但也有其自主範圍的限制,絕對不得處分自己的生命,所以,「病人自主權」並非至高無上的。法律不容自殺,也不容加工自殺!己如前述。
即使我們承認「病人善終權」,也不因而承認我們對自己的生命具有「處分權」。
「善終權」只涉及非人為「迫切」將到來的死亡,屬病人對於「進入」死亡的「方式」的選擇,「原則上」必須加以尊重,但也只在符合極嚴格的條件下。
質言之,「善終權」只涉及被「自然」「無法逆轉」的「迫切處分」下,病人對「尚保有」的「進入死亡方式」的選擇。全然無關「自我生命處分」──其生命是「已被自然處分」的。
所以,從「病人自主權」或「告知後同意」,硬拗出病人「善終權」出於其「自我生命處分權」,立論完全錯誤。基礎觀點錯誤,東拼西湊出來的法律草案,自然欠缺必要的周延性;復以,未進行大規模的影響模擬評估,實難期待其可行性。
本文作者絕對支持對「善終權」加速立法,但反對一廂情願的冒進立法。要處理「善終權」或「安樂死」這個問題,就不要劃錯重點,不要想訴諸所謂「病人對自己生命具有處分權」。
肆、「見樹忘林」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偏頗
本文作者必須再度重申,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認為應立法推動的方向,完全予以認同,然而終究不能把「善終立法進行的必要性」扣「善終立法版本的妥適性」混為一談!糟糕的立法,比不立法還糟糕!
任何立法,必然涉及多數人的「權利義務」變動,以及複雜的法律關係變遷。在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時,是否過度或僅著眼於廣義的「末期病人」能「簡」且「速」「好走」,只求法條快速通過,連最基本的立法用語審慎,都不考慮。舉例來說,「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2項竟規定為:「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若意願人二等親內之親屬死亡或失蹤,自無參與的可能,其但書應規定為「不在此限」,方得其理,但竟以「『得』不參與」規定之,令人傻眼。
小者如是,該法所應追求的「死生兩安」大者,更是完全未被納入立法考慮,將來該法上路,恐會造成諸多爭議:
一、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
對於廣義「末期病人」的「維生介入除去」,進行「安樂死」,是「生死大事」,不可不慎。
即使「病人自主權利法」有所謂「預立醫療決定」的規定,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顯然混淆「病患意願的『證明方法』」、「病患意願」和「病患意願的『確認』」三者。誠如一位該法立法公聽會參與者所提出的質疑:如果一個人二十歲時預立,但過了三、四十年後,當時的醫療技術大幅進步,屆時他沒有可能改變想法嗎?
而且「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規定:意願人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試問:若此申請正在進行中,申請人即因車禍陷入植物人狀態,又該如何適用本法?
甚至,如果真是那麼尊重病患意願或如此維護病患的「善終利益」,為什麼將本屬「相對明確」,但從程序法上來看也僅屬「推定」性質的「預立醫療決定」作為認定病患「善終意願」的唯一方法?未預立醫療決定者,就無「權」善終嗎?
再者,「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顯然根本不知道民法第1186條規定:年滿十六歲人,即具有「遺囑能力」。這表示法律認為年滿十六歲人即對「死亡」的意義具有完全的理解能力,那為什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卻依處理財產權為目的的「行為能力」,規定「具有完全行為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不是說要讓病人「善終」,才符合「人性尊嚴」嗎?那年滿十六未滿二十歲人呢?未滿十六歲人呢?他們就不必享有「人性尊嚴」嗎?
二、該法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似乎自始就有著「廣義的『末期病人』不得『好走』,都是醫護人員強行予以『維生介入』害的」這樣的偏見,否則立法最原始草案第16條第1款不會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拒絕執行(最原始草案)第十三條病患的拔管的話,「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會出現這樣的嚴苛粗暴的草案文字,令人駭然!
事實上,如果病人真的想「好走」,不上醫院最快了!既然要上醫院,又要假手醫事人員「除去維生介入」而使其「善終」,就得感恩人家的「協助」,而非將之作為「代罪羊」。
所幸在各方批評與壓力下,該項不合情理的條文,才被刪除,而且於其第14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以及其第4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但這項條文,是否予以「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法律「防火牆」呢?恐怕未必!
醫事人員既然是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的規定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當然就是依其第1項所規定的「預立醫療決定」而行之,如此,其所謂「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就何而言?其所謂「損害」又是指什麼?就「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故意,如何行之?又如何「重大過失」為之?
其雖規定為「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且依一般解讀,均認為醫事人員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因其屬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而為之,故屬「依法律之行為」,而具有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另外,醫療機構,一般均為「法人」,如何負刑事責任?
即使如此,顯然未根本將醫事人員的「醫療義務」和「善終權(行使)」的「衝突」加以消弭。如前所述,「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應明確定位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消極構成要件」,這樣也有助於避免將「善終權」和「生命處分權」有心或無意混為一談。
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4項應規定為:「醫事人員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加工自殺)規定,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不負行政與民事責任」。
恐怕如此,才能明確將「維生介入除去」明確定位為醫事人員「醫療義務解除」後的「行為」,而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三、該法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
究諸經驗,許多廣義的「末期病人」不得「好走」,的確和家屬「不願放手」有關,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或認為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為「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即足以解決問題,未免過於天真。
事實上,這恐怕只會埋下病患「好走」後,法律紛爭不斷的根源!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恐怕從未意識到,「病人自主權利法」必須從實體面和程序面均予以周詳的規定,該法的施行才有可能達到「逝者善終,存者無爭」,否則「死者已矣,生者興訟」,豈是其本意?
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就實體面似乎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了某種法律「保護」,但即使如本文如前的建議加以「強化」,也無以阻卻其陷於事後高度的「訟累」風險──即使「更後面」司法確認其不負任何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舉例來說,即使現在一般均認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協助」病患善終而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醫事人員,因其行為屬「依法律之行為」,而具有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但若病患家屬,乃至於檢察官認為其行為並不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的要件規定,依現在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規定,並無以阻止告訴的提出或查偵開始,該醫事人員即至少陷於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乃至於殺人罪──訴追的危險。在民事程序上,亦有侵權行為鉅額損害賠償責任被請求的高度風險。
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一再提醒,多年來外國立法例即使在一定範圍內容許「安樂死」,但幾乎毫無例外,其對於醫事人員執行介入均先以司法准許裁定予以「背書」。
以所以必須由司法裁定事先介入,除了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程序法「防火牆」,使之在相當程度上避免事後的「訟累」,而因袪除日後陷於法律訟爭的疑慮有助於提其高協助病患「善終」意願外,甚至還有其更深層的意義。
如前所述,「生死事大」,對於病患意願,再度確認有其必要性,這才是真正對於「人性尊嚴」的高度尊重。
除此之外,「安樂死」不只是單純使病患「死亡」,「死亡」是種「法律事實」,其不僅使病患的「權利能力」消滅,也形成一連串私、公法權利義務的形成、消滅和變動。
即使「安樂死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應予開放,但也不能躁進為之,不顧其「道德上的風險」,例如,為了繼承法或保險法上等相關利益,或者因為經濟上或身心壓力,病患自行或在其家屬壓力下「不得已」而「預立醫療決定」。
凡此種種考慮,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一再提醒,務必納入「司法裁定事先介入」制度,但遭「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以「沒有必要」而悍然拒絕。這種「只管自己現在好走,不顧別人將來是否好過」,甚至以個人經驗即認為「廣義的『末期病人』,『均』無例外想『安樂死』」的立場來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對此,本文作者實在難以認同。
伍、尚未施行,即有修法必要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代結論
綜上所述,其實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折不扣是部沒有「安樂死」之名的「安樂死法」。
誠如一位修習法律不到一年的女醫師所說:「病人自主權利法感覺有點像是…透過醫生的手跟醫療設備進行一種…折衷版的安樂死(法)」。
就這種關係「生死大事」的法律,在立法過程中,竟不見衛生福利部有所部版草案,許銘能次長竟僅謂「尊重立法院的決定」,既失職又失能,令人不僅感到遺憾,更感到憤怒。
雖然「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8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在這樣支離破碎,掛一漏萬的母法下,本文作者根本對本來對之毫無信心的衛生福利部能訂出怎樣的施行細則,毫無期待,更何況其亦無以凌駕母法。
別的不說,就其第14條第1項第5款所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的病患,目前接受衛生福利部委託進行施行細則如何訂定者,即已發現根本無法依此從頭至尾由「不明確法律概念」所構成的規定來擬定施行細則,而建議採「司法裁定事先介入」制度,或有解決的可能。
但如前所述,「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自始至終全然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病人自主權利法」根本欠缺「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的規定!因此,除非對「病人自主權利法」進行修法,實在難以想像其如何順利施行。
所幸,「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9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因而衛福部現在要做的並不是制定施行細則,而是全面檢討此法的缺陷,趕在施行日前,再提出修法草案。否則,這樣的版本硬上路,只是災難。
若果真尚未施行,即先修法,孰令致之?
本文作者再重申,百分之百支持關於「善終」的立法,亦支持加速立法,但實在無法支持現在已通過的這個「量身訂做」而粗糙不堪的版本。誠心謙虛去檢討立法的周延性和妥當性,才符合倫理和醫學倫理的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