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居住的這個地區,因為有很多科技新貴,收入高,生育率全臺排名第一。無論是托育還是幼兒園,都是一位難求,尤其是幼兒園,都說從小孩報戶口開始,就要付訂金卡位。
比起跟大家搶讀私立幼兒園,我跟先生都偏向就讀公立學校,一來學費只要私立的1/4,二來對於小孩的教育,我跟孩子他爸都偏向以小孩興趣為主,所以無論公立還是私立都沒關係,比較重要的是小孩對於學習的態度。
比起安排小孩嬴在起跑線上,我們想要回歸到小孩自己本身。
目前我們偏向蒙特梭利又或者華德福教育,希望小孩能夠在自由狀態下選擇,促進孩子的表達能力,希望小孩能夠與在地自然環境、歷史文化及傳統、社區與社群間的多元互動,讓孩子與父母能一同快樂地學習與成長。
最近讀了一本書,講中年婦女的生活,其中一篇寫到中年婦女的「刀口」,是孩子。
自從成為中年婦女,吃飯不敢超過八十臺幣,跟朋友聚餐要看餐牌,一千元一隻燒春雞,吃的是他孩子的一堂菁英班,再看其他菜,發現一頓飯可以頂好幾堂一對一。算來算去,一群中年婦女決定不吃了,他們的錢要花在刀口上,如孩子的作文、英語、電腦課、鋼琴、長笛、薩克斯風、棒球、馬術、高爾夫⋯⋯她說:「每次犧牲一絲絲「點菜自由」,可以慢慢填充『補習自由』的自信。」
比起讓小孩讀一堆不知道他們是否感興趣的興趣班,我的想法是由小孩自己選擇課程。只有小孩自己感興趣的興趣班,才會投放熱情,才會持續學習(興趣班本來就是有興趣才上的課程不是嗎?)。
有的爸媽表面上為孩子拚命犧牲,事實上不過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盼望孩子為自己完成自己到達不了的高度,卻忘了問孩子,他到底想要什麼。
孩子不該是父母用來攀比的資本。
很多家庭習慣把孩子的學習外包,但一直在老師輔助下學習,會扼殺孩子的自學能力。很多人對於預習要做到哪些事、準備到甚麼樣子都不清不楚,常常一片空白,只等老師上課來講。比起去補習班再聽老師講一次當天學習的內容,又或者等補習老師給作業的答案,不如把時間花在如何用步驟把課程讀通,學習先自己找答案,真的不懂才請教老師。
現在是網路時代,找資料很方便。
曾經在網路上看過別人這麼寫「當你拼盡全家的一切,只求不要讓孩子輸在起跑線。官二代、軍二代、紅二代、富N代的孩子們,早就站在終點線面帶微笑地看著我們的孩子。」
與其被「犧牲是美德」綁架,不如讓孩子以自己的喜好,快樂地學習!比起強制學習,誘導他們愛上學習,成效定會更好!
原文:東周刊2021.09.29
照片來源: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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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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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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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態度決定高度作文 在 Anita Chen 陳巧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自上星期芬蘭學校停課,還在適應在家全職工作+全職媽媽的作息,同時照顧工作和安安,其實比平時更忙,完全沒有時間再追蹤新聞或是做任何反思或寫作。
但是看到也是在芬蘭從事教育工作的老師,母親寫的文章,每字每句說到重點,講到心裡。我也心疼現在芬蘭的女性領導層,她們能做的都盡了最大的力了吧!
徵求了原作者同意轉發
【這屆女性領導層究竟是把好牌打爛,還是爛牌打好了?】
Original 錢文丹 芬蘭吧
作者錢文丹,現居芬蘭赫爾辛基。從上海教師到留學芬蘭雙碩士,從華人媽媽到芬蘭教育出口者,自帶多重身份看芬蘭教育。目前在芬蘭做中國教師來芬培訓工作。
文丹寫在前面 這兩三個星期,一直有國內朋友問我芬蘭疫情怎麼樣?我在赫爾辛基還好嗎?用不用給我寄口罩?
還有人問我要芬蘭人宅家帶娃的活動,甚至有人希望我分享一下芬蘭停課不停學有沒有什麼特別之處。還真有,下一篇文章我會講。
這篇先來看大局。截至3月25日,芬蘭已經有880人確診。其中有561在首都赫爾辛基。若芬蘭YLE和HS權威媒體所言屬實:過去一周,從國外回到芬蘭的人,有20萬。
這個數字著實讓當局驚呆。我看到這個數據,感覺真正的「戰爭」還沒開始。
這週五,芬蘭就會揭曉赫爾辛基大區到底封不封城。
如果你要跟進芬蘭疫情,又想避免不必要的信息負擔。下面這一個網址就夠了:https://korona.kans.io/?language=en&from=groupmessage。文末閱讀原文,可查看。
這段時間,我一邊跟進官方過去三周應對COVID-19的舉措,在動態中看疫情發展。可能好些人跟我一樣,看新冠信息看到頭疼,閱讀量急增。
一邊又要參與FB群組芬蘭人討論,微信群組在芬華人討論。在碰撞中,找到這個公共健康危機的「機」。這樣的大型公共事件,是我們理解芬蘭政治體制、社會文化、教育特色的有利窗口。越是不同,越要學習,越要討論。才能更好理解芬蘭、生活在芬蘭。
內心感觸良多。我用這篇長文,盡量客觀,不吹不黑地跟你們分享一下我在芬蘭,對於抗疫的一些想法。
3月24號,芬蘭前總統(Martti Ahtisaari)確診,82歲的老人家。他於1994-2000年期間擔任芬蘭總統,2008年他榮膺諾貝爾和平獎。
他的妻子在21號被確診,是因為3月8號參加婦女節音樂會,那時重大集會仍然舉辦。
他真的是芬蘭國寶。
加上前期確診病例都是跑意大利度假回來(一周滑雪假,有錢出去玩)。
新冠在芬蘭,怎麼走的都是高端人才路線?!!
真不是這樣。假期出國度假在北歐太正常了,這不是高端人才的專利,普通芬蘭人也能說走就走。
至於3月8號,還能參加大型集會活動,完全是政府當時沒有實施強硬措施帶來的惡果。
不幸,這惡果掉在了芬蘭前總統夫人身上,緊接著波及前總統。
這麼大年紀了,真心希望二老挺住。
國寶確診,這又引起芬蘭社會一大波討論:
芬蘭中央政府的抗疫措施到底給不給力?
怎麼政府的措施看似在跟著疫情走,沒走在疫情前面?畢竟政府一次又一次的升級措施,是在病例一天一天急速遞增之後。
還有人質疑:這屆女性領導層究竟行不行?她們究竟是把好牌打爛,還是爛牌打好了?
就先來說說,這屆女領導們。
1
這屆女性領導層權有多大?
目前看,帶領芬蘭抗疫的至少有下面三方:
一方是這屆女性領導層。為首的是芬蘭總理桑娜·馬林(Sanna Marin),一位34歲女性。去年12月份剛出任芬蘭國家總理,年輕、貌美、初為人母、還是一位網紅。她成為芬蘭歷史上最年輕的總理,也是世界上屈指可數的年輕國家領導人。
正在執政的另外四個政黨的黨魁,也全都是女性,他們分別是經濟部長、司法部部長、教育部部長、內政部部長。這5位女性,有4位是35以下。而內閣19位部長中,女性就有12位。
另一方是芬蘭負責COVID19的傳染病專家組。這不必多說。
還有第三方,是隱形的一方:立法流程。我假如說,芬蘭傳染病專家組給政府提出了關閉赫爾辛基的建議,從建議到生效至少有兩關要闖:
第一關:芬蘭中央政府(相當於我們的國務院)要開會討論這個建議。中央政府也不是一條心:芬蘭是多黨聯合執政,每個黨派都有自己的代表,他們共同組成內閣。
只有內閣確定了提案,才能進入第二關。
第二關:將提案交給芬蘭200位國會議員審批。200個人要討論、投票。通過了,這個提案才生效、才成為法規。
相對有權的其實是芬蘭國會。
所以,大家不要看女性領導層在鏡頭前的風光。說白了,他們主要是負責公共溝通的。真正的權利已經被分散出去,這個就是北歐人引起為豪的分布式領導力。
分布式領導力看似每個人都參與決策,實則是沒有一個人有決定權。什麼都要群策群議。這是民主的光芒,也要以犧牲效率為代價。
在芬蘭生活這麼多年,我對芬蘭政府的公信力一直有信心。
我們要相信芬蘭政府已經站在人民的角度來抗疫。至少芬蘭/北歐政府為人民服務的水平已經是人類目前所能達到的最高高度了。
如果連北歐這樣的政府我們都不相信,雖然它也不完美,那這世界上真的沒有可信賴的政府了。
但是,好人也有力不從心的時候。
好人應對重大疫病的能力、方式和效果受很多因素制約。可以從下面這些角度綜合來看芬蘭防疫背後的無奈:
比如,醫療規模和資源。
在芬蘭,平時去看個小病都要排隊幾小時,或是要預約到幾周以後。可想而知,重大疫情真的來了,人均能有資源非常少。醫護人員數目,床位數目、醫療設備、藥品等等都是問題。
比如,像芬蘭這樣的小國家是否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應對機制。通常而言,沒有重大疫病經歷的國家也就缺乏相應機制。中國乃至WHO的應對體系都是在SARS之後建立起來的。如果缺乏這方面的經驗,應對機制肯定落後。
比如,芬蘭政府可以用財政補貼關閉公立機構。
但要讓私營企業關閉,比如餐廳、酒吧關閉,那就需要更多的財政補貼。芬蘭政府輕易下不了這個決定。
比如,制定限令的立法流程。就算芬蘭中央政府(相當於我們的國務院)有關閉餐廳、酒吧這個提案,還得交給200名國會議員討論、投票、通過。
這個流程走完,新的法案才能生效。
民主、依法治國真的需要時間成本。
同時,時間的流失也消磨盡了芬蘭原有的天然抗疫優勢:
比如人口居住和聚集方式。
中國人口密集,一千平方米的土地上有145個人。芬蘭是多少呢?是一千平方米的土地上才16個人,人口密度極低。在北歐,人與人之間真的是「天然隔離」。
中國家庭喜歡幾代同堂,春節前後喜歡家庭聚集,很容易造成家庭型傳染病。但是北歐人,不僅年輕夫妻不跟父輩同住,孩子到18歲後也是搬出去自己租房住。
至於居住的房子,要麼是別墅,天然隔離。要麼是公寓樓,是沒有中國小區那樣的封閉式管理的,更沒有小區大門,最多每棟樓下的門是需要住戶鑰匙才可以打開。
比如衛生習慣和公共衛生意識。
芬蘭公共場所相對衛生、乾淨,幾乎每處都會放洗手液。所以在疫病出現後,芬蘭官方就新冠肺炎的通知:不是戴口罩,是要勤洗手。因為對本地人而言,戴口罩是得病的象徵,是防止飛沫傳染給他人。
幾乎每個芬蘭人都知道,打噴嚏和咳嗽時,正確的做法不是用手捂住嘴巴,因為手會碰觸很多東西,傳染給他人。而是要用手肘處的衣服捂著口鼻,以免飛沫亂飛。
平時能夠做到這樣的公共衛生意識,得益於芬蘭國民的高素質。畢竟25-64歲的芬蘭人,有44%受過高等教育(OECD)。
2
復盤芬蘭疫情
3月1號可以說是芬蘭疫情爆發的起點,當時我家附近有學生確診,有130名師生被要求在家隔離。
小區群組內立即在討論:
為什麼確診患者不被收入醫院治療,反而在家養病?
為什麼密切接觸的130位師生也是在家隔離,還允許他們的家人自由出動?
為什麼學校還正常上課?
可以說,這一事件初步倒出了芬蘭政府的抗議措施和醫療專家的水準態度:
政府無非是兩點。第一,我們尊重患者及其家屬的隱私和自由。即使有家庭成員被要求在家隔離,其他成員還是可以自由活動。
第二,我們不能停課。一旦孩子停課,這麼多家長必須請假在家,而工資是要麼雇主要麼社保機構補貼,全拿。作為首都,赫爾辛基不能開這個口子,一旦開了,其他城市的學校出現患者也會跟著做。赫爾辛基的市長,在講話中說了:中央政府沒決定停課,赫爾辛基不會停課。不然這是對中央決策的不信任。
而芬蘭專家的態度是:這個病毒在門把手和公共場所的表面上存活時間,僅是幾個小時到24小時,且兒童感染的機率非常小。所以學校可以正常上課。
芬蘭專家很快被打臉。
僅僅2周多時間,疫情發展到整個國家都不能幸免於難。
3月16日,是芬蘭抗疫路上的一個重大拐點:
一方面,芬蘭官宣國家進入緊急狀態!頒布《限制條例》:關閉小學以上所有學校,關閉公共設施,即將關閉邊境,絕不實施「群體免疫」等。當天官宣全芬蘭確診病例是277位患者。
另一方面,芬蘭負責COVID-19檢測的衛生和福利局(THL)執行主管Markku Tervahauta突然跳出來在官媒(YLE)宣佈:芬蘭真實的新冠患者數據可能是官宣的20-30倍。
3月25日THL繼續宣佈:芬蘭需要住院治療的新冠患者,將超過11000人。
市民們對芬蘭政府終於進入全力抗疫狀態上升的好感,瞬間又被這可能上萬的病例拉低到了零點以下。
很顯眼,確診患者和真實患者之間存在鴻溝。
這個鴻溝哪來的?
有主觀原因,即官方規定的檢測標準。3月13號之前,必須同時滿足下面兩個要素,芬蘭官方才同意被檢測:1)出現症狀;2)從疫區回來(疫區包括中國、意大利、韓國、伊朗、日本),或跟確診人員有密集接觸。
這等於說:如果你從意大利回來,沒出現症狀,則不讓檢測;如果你出現症狀,不是從疫區回來,或沒有跟確診人員接觸,也不讓檢測。
就這樣任由病毒在芬蘭四處遊蕩,足足兩周。
自3月13號起,芬蘭已不再對輕症患者和疑似患者進行檢測,不管你從哪來的症狀。當時芬蘭官方直接說,我們已經阻擋不了病毒在芬蘭傳播,接下來只能把有限的資源用於醫護人員、已住院患者等高危人群身上。
病毒,繼續遊蕩。
也有客觀原因。
芬蘭真實的檢測能力、重症能力、醫療資源到底如何。這些決定了握在領導手裡的牌,究竟是好是壞。
3
芬蘭檢測能力和醫療資源
今天我看到一份報告。是2019年10月發佈的《全球衛生安全指數(Global Health Security Index》報告(GHSI)。研究機構是「核威脅倡議」(Nuclear Threat Initiative)、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健康安全中心、及經濟學人智庫(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它能幫助我們有理有據地看芬蘭抗疫能力究竟如何。於是我下載了這份報告。
地址:
https://www.ghsindex.org/wp-content/uploads/2019/10/2019-Global-Health-Security-Index.pdf
發現這是一個耗費巨大精力的研究,由三大機構組成的研究團隊與13個國家21名專家組成的國際顧問委員會共同準備了一個包括六大領域、34個主要指標、85個次要指標的140個問題,用全面框架評估了195個國家防控傳染病及全球流行病的能力。
這六大領域包括:
1、預防;
2、檢測與報告;
3、快速反應;
4、衛生體系;
5、遵循國際標準;
6、風險環境。
應該說十分全面。
我們來看芬蘭。總分佔排行榜第10,其他幾項指標基本都前10,但是檢測和報告能力淪落到你在圖中找不到,竟然是第45名。
所以,不要再怪責芬蘭官方不檢測輕症,真的是檢測能力不行!
非不為也,是不能也。
再進一步,萬一生病,芬蘭醫院的床位、重症監護室ICU床位數量、醫生數量、護士數量夠用嗎?經合組織(OECD)2017年發佈的《芬蘭國家醫療資源》幫我們回答了這個問題。
下載地址:
http://www.euro.who.int/__data/assets/pdf_file/0011/355979/Health-Profile-Finland-Eng.pdf?ua=1http://www.hc3i.cn/php/marticle.php?id=43882https://yle.fi/uutiset/3-11229831http://rs.yiigle.com/resource_static.jspx?contentId=1017703
1. 芬蘭醫院的床位:3張/千人。處於歐盟最低行列。
這是因為從2000年起, 芬蘭為了控制經濟成本,進行醫療改革:床位被急劇減少,住院天數也被急劇減少。
2. 芬蘭有歐洲人均最少的醫生,卻有人均最多的護士。
醫生數量:3.2名/千人。低於歐洲平均值3.6,高於中國2.6名。
護士數量:14.6名/千人。是歐洲第二高的人均護士數,也高於中國3.14名/千人。
這張圖完全符合我在芬蘭的生活經驗。看急診的話,我可能已經見了三四個護士,等待了三四個小時,才能看見醫生的廬山真面目。
3. 芬蘭看病難最大的問題是:等得久
在芬蘭,低收入家庭報告自己的看病需求未被滿足,是中高家庭收入的兩倍。這背後有多重原因:經濟原因、地理障礙或等待時間。
看下圖,居住在不同地方,享有的醫生資源和等待時間有很大差異。比如你住在Kuopio地區,你能享受到每千人5.1名醫生,這意味著可以快速就醫,減少等待時間。
醫生沒見到,小病已經好了。這在芬蘭很正常。
4. 重症監護室ICU床位數量
芬蘭醫生資源最好的Kuopio地區,ICU床位數量是2個/十萬人。這已經是全芬蘭最好水準了,其他城市可想而知。遠遠低於中國華東地區的4個/十萬人。
一句話:檢測弱、床位少、醫生少、等待時間還長。
這就是芬蘭的現狀。可以說,這幅牌不好打。
在當下資源下,政府把檢測和醫療資源放在重症患者和醫護人員身上,真的已經是最優解了。保護醫護,才能搶救更多生命。
同時,政府也得去增加檢測資源和醫療資源。不然怎麼應對過去一周,剛剛回到芬蘭的20萬人(數據來源芬蘭權威媒體Helsinki Sanomat)。
4
政府統一大動作之下,
地方/群體還有自己的小動作
3月16號,芬蘭總理宣佈關閉小學及以上所有學校時,有些地方城市不聽話。
比如萬塔市。萬塔市政府讓老師來學校遠程上課。隨即,萬塔市教師集體出來發聲,聲稱自己的安全健康沒有受到保護,也指責當地市政對教師不信任。
官方忙出來解釋:學校關閉了,沒人了,相對安全。而且學校的教具和環境更適合教師開展教育。
教師不聽,繼續抗議。
3月20號,芬蘭總理又追加宣佈:芬蘭1-3年的孩子和特殊教育的孩子不遠程教育,可以來學校上課。加上3月16號宣佈的芬蘭幼兒園正常開放。
這樣全芬蘭只有最小的孩子來幼兒園/學校。
當天,芬蘭國家教育委員會發文《國家教育委員會將盡快向政府指明其政策將帶來的後果》表示不服中央政府的決策。
這裡不得不說芬蘭教育圈的三方力量:
一方是芬蘭教育部:負責教育政治、教育政策。
另一方是芬蘭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教育教學、教育改革、教育出口。
第三方是芬蘭教師工會:負責教師權利。
這三方力量可以說是平行獨立的部門。雖然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的一切教學工作都離不開教育政治和教育政策,但從行政領導關係上看,他們並不是上下級關係。這不同於中國教育部全覽一切。
同時,芬蘭教師工會是芬蘭教育界一股強大勢力,獨立於政府之外。他們一直站在教師角度,幫教師從政府那裡爭取權利和利益。比如為了提高教師工資,工會可以組織全國教師罷工,跟政府談判。
芬蘭政府讓1-3年級教師來學校上課這事就惹惱了教師。我所在的芬蘭教師群組,有1.5萬教師,在社交媒體上一波又一波指責自己的安全健康權利沒有受到保護,代表教師權益的教師工會向芬蘭教育部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分別施壓。
先是教育部表示,學校沒有義務上學,強烈建議1-3年級的學生也參加遠程學習。
緊接著,芬蘭國家教育委員會發文。其指出:「根據《緊急狀態法》發佈的法規,會提交給國會等待國會審核。我們希望國會取消該法規。」
地方和中央要做到協同一致,芬蘭也得下功夫!!
說到這,你們不難看出,芬蘭人真的不是不關心疫情。
如果你有一種錯覺是芬蘭人好平靜,那我建議你加入芬蘭人群組去看看他們的爭論。至少我所在的一個赫爾辛基群組,一個芬蘭教師群組,裡面的芬蘭人天天在那討論疫情對芬蘭生活、經濟和教育的影響。
遇到言辭激烈的,掌管教育的副市長還要經常出來安撫一下。
此時再回頭看我們的問題:這屆女性領導層究竟是把好牌打爛,還是爛牌打好了?
我想,你已有答案。
最後,上一張芬蘭總理馬林的照片,是週六早上她站在芬蘭湖邊,看著這片國土和湖光。
我想她已經做了她能做的一切,不禁有些心疼她。
祝福她、芬蘭和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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