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針對「3+11」案,「刻正調查中,尚未提出調查報告」,「對於案件內容及相關資料從未對外宣洩」。
經過了四天連假,監察院終於想起來,該媒體多次在報導中指稱的「監院相關調查意外揭露」,原來跟監察院有關。
如果監察院所言為真,那這篇報導的「監院相關調查意外揭露」就是假的。
如果監察院說謊呢?那就很嚴重了。
監察委員依法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這是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理應調查行政機關的監察院,如果在調查報告尚未完成前,外洩調查資料,與行政機關配合來抹黑在野黨,這不僅涉嫌洩密罪,更是一個敗壞憲政體制的政治醜聞。
所以,我要請問監察院的陳菊院長,發布這篇「沒人洩密」的新聞稿前,有沒有針對調查「3+11」的監察委員進行內部調查?有沒有特定監察委員,洩漏調查資料給特定媒體,淪落為執政黨的打手?
同時,我也要呼籲司法機關,盡速針對監察院是否涉及洩密介入調查,揪出敗壞憲政體制的害群之馬,釐清真相!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萬的網紅黃暐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暐瀚 #暐瀚直播 #陸委會 #wha 抓到了,陸委會舔共? 這兩天,許多媒體都注意到,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在正式記者會上,不稱「武漢肺炎」而稱「Covid-19」,令人好奇,是不是政府不同調? 事實上,陸委會從疫情一開始,就幾乎沒有使用過「武漢肺炎」這樣的稱呼,多次記者會上使用「新冠肺炎」,...
憲法增修條文11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憲法增修條文11 在 立法委員林奕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非常榮幸獲得「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動法盟)評鑑為立法院「動保優秀立委」!
一個文明進步的社會,動物保護的觀念必須深植人心!奕華長期關心動保議題,這會期不僅在立法院推動動保相關法案,更以積極行動保護動物,包括:
💡第三會期提出「憲法增修條文」、「災害防救法」及「科技部組織法」等修正草案,把動物保護的概念列入憲法。另外,也將防救保護對象擴及「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適用之動物」,以保護動物生命權,避免野生動物和民眾所飼養的寵物,在遭受天然或人為災害時受到生命威脅,完善動物生命權利的法制面。
💡去年11月陽明山擎天岡有野放水牛因天冷和營養不良致死,奕華就此特別在內政、經濟委員會質詢內政部次長及農委會副主委;此外更邀集動保專家共同召開記者會及辦理現場會勘。
💡「頑皮世界」原擬斥資1.8億元從非洲史瓦帝尼引進18隻長頸鹿,奕華特於7月7日協同動保團體及國際專家召開線上記者會,強調史瓦帝尼原生動物並沒有長頸鹿,不應將來路不明的長頸鹿視為交易商品及展演工具;特要求農委會立即撤銷長頸鹿進口許可,最終中止了長頸鹿引進計畫。
感謝動法盟對奕華在動保立法與問政上的肯定!今天新會期報到,奕華會緊盯各項動物保護相關法案的進度,並希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寵物飼養的修正草案,能在新會期排入委員會審查!
保護動物不分朝野!期許在新會期,我們能通過更多動保法案,讓更多民眾關心、支持動保議題!
聞氫哥 #也是愛毛小孩的人吧💕
憲法增修條文11 在 黃暐瀚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黃暐瀚 #暐瀚直播 #陸委會 #wha
抓到了,陸委會舔共?
這兩天,許多媒體都注意到,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在正式記者會上,不稱「武漢肺炎」而稱「Covid-19」,令人好奇,是不是政府不同調?
事實上,陸委會從疫情一開始,就幾乎沒有使用過「武漢肺炎」這樣的稱呼,多次記者會上使用「新冠肺炎」,用到都有媒體詢問了原由( 見三月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375647 ),陸委會說「新冠肺炎」,其實,不是新聞。
既然這樣,回頭看看這幾個月來,因為使用「新冠肺炎」,而被獵巫,被辱罵,被說舔共的人(包括小弟我),情何以堪?
如果,不講「武漢肺炎」,就是舔共?那陸委會,是不是也在舔共?
前天,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上我的廣播節目( https://youtu.be/0dy4f4ft3mU ),徹底談了為什麼要提案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跟「憲法增修條文」,當時我問他,有沒有問過蔡總統?他說沒有,但總統知道,一定會說他很棒!
話才講完兩天,今天易餘在立法院撤案了。
這當然是來自高層的壓力,大家不用對蔡易餘有太多的揶揄。這是民進黨徹的案,不是蔡易餘吃飽閒著,自己打臉。
最後,我還是想跟大家說一說,沒有幫台灣在who提案的美國,口惠而實不至,雖然今年的「呼籲」已經讓我們很感謝了,但確實還有更多「為台灣用力」的空間。
別的不講,美國國會議員與其寫信給譚德賽(又無管轄監督權),倒不如直接要求美國政府,幫台灣提案,不是嗎?美國國會命令不了who,但影響自己的行政單位,總是可以的吧?
為什麼不呢?
然後,所謂今年友邦全壘打,大勝利,確實值得高興。但也不要忘了往前看看前三年的提案狀況。
2017 11友邦提案
2018 15友邦提案
2019 14友邦提案
2020 14友邦提案
今年的14個,確實很多,但也沒有現在大家講的,那麼誇張。
暐瀚 2020-5-15 de 台北
贊助暐瀚直播
歐付寶 https://reurl.cc/YlNXpo
Paypal https://reurl.cc/4R6VAv
憲法增修條文11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李俊俋委員表示,馬英九於卸任前提名4位大法官,從2008年其上任至今為止,共提名過3次大法官,倘若這次提名通過立法院審查,那將創下現任15位大法官皆是由同一名總統提名的先例,如此將違反任期交錯之憲政精神,甚至有行政干預司法之嫌。
李俊俋委員指出,以提名大法官的條件來看,曾任法官15年以上者共有519人;曾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者共有205人;而擔任執行律師業務25五年以上更高達3768人,綜觀這次4位被提名人,雖然相關資歷完整,但過去並未有任何特別優異之表現,離司法院組織法規定的「聲譽卓著」明顯有一段差距。
李俊俋最後指出,大法官必須對憲政認知具備高度專業素養,因此李俊俋委員提出兩岸人民關係的法源以及過去釋字的爭議,就教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此規範為一國兩區、兩岸一中,還是替兩岸人民關係尋找法源?但4位被提名人意見不一,且也未針對問題提出明確之回答,顯見這次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專業度及憲政認知上仍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