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開議,憲改持續進行中】
本屆立法院已組成修憲委員會,但受到疫情影響,延遲了原本的進度。隨著立院開議,疫情也已和緩,今天我與陳亭妃等委員針對文化權與基本人權的層面,與許多專家學者共同繼續討論憲改。
我認為這次憲改不應該只聚焦在相對有共識的主題,例如18歲公民權。諸如國家定位、政府體制、人權清單入憲等,都應該做全面的討論與盤點,即使最後沒有通過,也將累積成為珍貴的基礎,作為後續繼續推動的思考方向。
關於目前憲法是否能充分保障人民權利,其實過去都已有許多學者提出見解。例如,釋字748號雖然保障了同婚,但主要是要依據憲法第22條,這有點類似概括條款實際內容到底涵蓋多少範圍,仍必須仰賴大法官解釋,憲法上並沒有明確的基本權位階。因此,我在去年已提出多項人權清單的修憲版本,希望能擴充憲法基本權的內容,保障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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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 在 李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世道人生︰無三權分立即無法治(李怡)
距近將近300年了,在1748年,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出版了他的巨著《論法的精神》,提出了人類社會體制最重要的觀點:法治對每個國家至關重要,而保證法治的手段是三權分立,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屬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三者相互制約、權力均衡。
三權分屬三個機關,這不是重點,重點是三機關獨立行使權力,互相制約。立法機關制約行政權,所有行政開支和措施要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實施;司法機關以法律專業去裁決行政措施和立法機關的法律是否合憲。如果立法機關受行政機關主導,就不再是獨立行使權力,《基本法》所說的行政機關對「立法會負責」就是空話;孟德斯鳩說,「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也不再是司法獨立也。
三權分立的精髓其實就是用立法權和司法權去制約執政權,即行政權。因為行政權在未有民主、未有立法、司法制衡的權力之前,就是專制的絕對權力。
所謂權力,就是一個人能夠支使其他人去做他們不一定願意做的事的能力。孟德斯鳩說,「有權勢的人傾向於侵犯無權勢的人,這是人類生活的一大特點。」「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往往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權力具有天然的膨脹性和向惡性,任何權力都會生出腐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這是設定三權分立的理論基礎。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化。」這句阿克頓勳爵的名言,概括了人類全部的罪惡歷史—人類所有罪惡,都是權力不受約制、權力濫用所造成的。
孟德斯鳩處於法國君主制時代,為了逃避當時的審查制度,《論法的精神》由友人資助將書稿拿到日內瓦出版。出版後即連續印了22版,對當時和後世發生翻天覆地的影響。美國的《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部份立意都源自這部巨著。此後的二、三百年,幾乎所有國家,在制訂憲法中,都列明立法權和司法權的獨立運作,遵循的原則就是三權分立。
當然,由於權力的誘惑實在太大,因此即使在憲法上寫明立法權和司法權獨立的國家,也未必真正實行三權分立。比如中國憲法,也寫明立法、司法獨立,但實際上都要接受黨領導。
如果講明沒有三權分立,行政主導,那就太赤裸裸擺明執政者可以濫用權力,全屬人治,沒有法治了。
1984年公佈《中英聯合聲明》,當時最讓我覺得重要的一句就是對九七後政體的承諾是:「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中英聯合聲明》提到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有凌駕其他法律條文的地位,因此當時世人都認為「選舉」就是人權公約所定的「普及而平等」的選舉;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就是間接向選民負責。《中英聯合聲明》和其後據此制訂的《基本法》都沒有「行政主導」這個詞,而整個政體設計,就是三權分立的體制。
所以,今天說香港從來沒有三權分立,說香港實行的是行政主導,那就等於說香港退化到專制社會了。孟德斯鳩說,完全沒有制衡的權力是專制統治,它的統治意識依靠的是「恐懼」。他的另一句名言是:「任何專制國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極力降低國民的心智。」這就是林鄭表示要對香港教育「撥亂反正」的原因。
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人權可不可以吃】
昨天,我們看到大法官說人民有「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聽起來好怪,因為一般來說,我們都會聽到人民有「人權」,而這樣的人權好像都是什麼「平等權、言論自由、工作權」等等的。
為什麼大法官會突然說什麼人民有「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而且憲法裡面明明沒有這樣的權利,難道大法官可以不管憲法的規定,替人民建立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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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沒有辦法面面俱到
在我憲法本文第 7 條到第 22 條之間,是我們俗稱說的「權利專章」,也就是規範我們人民的「基本權」,第 7 條開始規範「平等權」到第18條的「應考試服公職」,總共 12 條規範我們人民擁有的人權。
但問題來了,憲法在將近 80 年前制定,一些現代重要的權利,當時的制憲者並不能預見到。像是隨著科技的進步,現代人非常重視的「隱私權」,就是在 1940 年代難以想像的基本權。
不過,當時的制憲者也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在憲法 22 條制定了所謂的「概括基本權」:「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也就是說,在制憲當時沒有想到的權利,可以透過憲法第 22 條,成為一個新興的權利。
至於這條要誰來用呢?就是「大法官」。大法官可以透過大法官的解釋,利用憲法第 22 條保障新興的權利。
所以,在大法官的運作之下,我們有了「一般行動自由」、「隱私權」、「收養自由」、「姓名權」等等憲法原本沒有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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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
所以大法官認為,小孩有權利知道血統來源,這是重要的「人格權」,必須用民法來落實人格權的保障。而立法院之後也完成相關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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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 在 湯德宗大法官演講「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的基本權」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 可能被認為是未列舉的 基本權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 因此而有 概括 條款,給大法官很大的空間判定何謂 基本權 ○ 隱私權:讓人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