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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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XXY_Animal of Visio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來到【歷史上的今天】,我將每天花一點點的時間,帶你回顧一則有趣的歷史故事唷! ▶ PODCAST收聽:https://open.firstory.me/story/ck9nqm28epiwl0873u5t3ys4e 今天帶你回到1960年5月1日,60年前的今天,一架由美國飛行員 法蘭西斯鮑...
應執行有期徒刑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擔任粗工、臨時工的歐姓男子,從2001年迄今先後21次酒駕,去年6月24日出獄後,又繼續犯案,單單是今年間就有11次酒駕,其中7次已被判處6至10月不等徒刑,歐男今年5月間因公共危險等罪入獄,台中地檢署查出歐男去年底路倒在救護車上,涉嫌撫摸女救護員臀部,以及4次酒駕,今天依公共危險及性騷擾等罪將他起訴。而歐男先後21次酒駕,堪稱創國內酒駕次數紀錄,很難有人能超越。
中檢查出,歐男(44歲)20年前犯第一、二次酒駕,僅罰銀元1萬元,第三次即判有期徒刑,他平時以打零工為業,但也有多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前科,多次進出監獄,但最多的是酒駕公共危險,迄今酒駕共有21次。
檢審查出,歐男前因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的公共危險案件,經台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下稱前案),另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下稱後案),兩案接續執行,前案於2018年8月5日執行完畢後,後案接續自2018年8 月6 日起執行至2010年6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後,另因罰金易服勞役而於2010年6 月24日出獄。
未料,歐男今年初又接連多次酒駕,先後犯下11次酒駕,其中7次一審已判刑,法官審酌他於5年內再犯酒駕為累犯,明知酒後駕車為違反行為,仍於飲用酒精後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害參與道路交通之公眾人車往來的生命、身體、安全,漠視國家法令,分別判處6至10月有期徒刑。
歐男於今年5月間,因犯公共危險、竊盜被判刑定讞,再度入獄服刑,台中地檢署又查出他於去年11月5日晚間,因酒後路倒搭消防局救護車,在救護車行駛中市東區自由路段時,他利用女救護員為他解開擔架床上的固定帶時,伸手摸女救護員的臀部,性騷擾女救護員。
此外,歐男於今年2月2日晚間,在中華路小吃攤飲用蒜頭酒11杯後,騎機車行經練武路撞上彭男的機車,致彭男受傷,歐肇事逃逸。3月12日,歐在西屯區惠民路,飲用大鵰人參酒3罐後,騎機車行經台灣大道被警查獲。3月22日,歐在中華路便利商店店飲用酒後,騎機車返家途中被警查獲。3月24日,歐在東區和平街飲酒後,騎機車在健行路被警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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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2020年8月28日凌晨,震驚台灣社會的 飆捍 館長遭槍擊案件,日前終於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作成一審判決。從新聞得知,開槍殺人未遂的劉丞浩被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其他同案被告則各被判處不同刑度。
但為什麼館長還會在直播裡表示不能接受,要請求檢察官上訴討公道呢?
基於好奇調閱判決來看,才發現劉丞浩分別觸犯:(針對其他被害人)共同犯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9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針對館長)犯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又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
簡單來說,就是針對不同被害人總共觸犯3個罪名,法院才從最長刑期9年至合併刑期18年間,定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其中殺人未遂部分,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卻因為劉丞浩沒致人於死,且案發後馬上自首,而大幅減刑為5年,難怪館長無法接受,感嘆臺灣人命真不值錢。
更值得大家關注的是,判決內提到本案已有證人證稱:109年1、2月間,地點是在臺北市敦化南路的公司,在場的人有寶哥(即邵伯傑)等人,「寶哥」接到案件在找槍手去開槍,…我是於108年8、9月間加入寶和會,名義會長是「伯哥」林修伯,實際管事的會長是邵伯傑。案發翌日,邵伯傑召集幫眾到場後還下達封口令,命幫眾不得向外聲稱本案係由寶和會指使。
由以上證詞可見,邵柏傑才是竹聯幫和堂寶和會真正主持犯罪組織之人,幫眾已經一審判決,他的部分至今仍在另案偵辦之中,尚未經起訴追究刑責。
其實犯罪組織橫行、魚肉鄉里,甚至公然非法持槍殺人,每天仍持續威脅臺灣民眾;而且,若不是緊急送醫搶救得宜,一條人命很可能就此消逝,如此嚴重殺人行為,刑度只要5年,實在令人難以接受。因此,依法追訴審判黑道份子刑責,是司法機關刻不容緩的責任,建請檢察官依被害人請求上訴,並儘速起訴追究寶和會幕後首腦責任,以確保被害人權益,才能讓臺灣人民享有更自由、安全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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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歷史上的今天】,我將每天花一點點的時間,帶你回顧一則有趣的歷史故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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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帶你回到1960年5月1日,60年前的今天,一架由美國飛行員 法蘭西斯鮑爾斯所駕駛的U2偵察機,在飛經蘇聯領空執行情蒐任務時遭擊落,後續引發了一連串美蘇兩國的外交緊張關係。
1960年5月1日,法蘭西斯鮑爾斯駕駛U2高空偵察機,從巴基斯坦的美軍基地起飛,預計往鹹海方向轉北,沿途拍攝蘇聯的洲際導彈飛彈等軍事基地;不料在途經哈薩克領空時被蘇聯所監控。鮑爾斯的座機在蘇聯領空被擊落後,慌亂之下來不及銷毀機上的機敏設備而在高空冒險跳傘求生;抵達地面後因為不會說俄語,遭到蘇聯軍方扣押。
就在鮑爾斯與美方失聯後的四天,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罕見主動發布了一則有關U2偵察機在土耳其北邊蒐集氣象資訊時失聯的新聞,失聯原因為「氧氣供應系統」故障,甚至還公布了機身塗有NASA字樣的「氣象專用的U2偵察機」。實際上,這則新聞是CIA和NASA雙方為了掩蓋軍事情報任務而製造的假消息,但蘇聯則在暗自竊笑。
就在NASA公布假新聞後,蘇聯故意發布了一則他們擊落U2間諜機的消息,當時的蘇聯領導人赫魯雪夫還故意不提鮑爾斯的下落,讓美方錯估鮑爾斯以殉職,讓美方繼續說著「氧氣供應系統」故障的謊。直到擊墜事件發生後的第六天,蘇聯公布了鮑爾斯被逮捕的照片,以及多張U2偵察機殘骸的影像,這才讓美國驚覺自己跳入了蘇聯花的坑,顏面盡失。
赫魯雪夫:我一定要告訴大家一個天大的祕密,我在第一次對外公開報告的時候故意不說飛行員是否生還,就是要讓大家看看美國人說了多少蠢話。
美蘇雙方在聯合國上互槓,互相指控對方的海外間諜行動危害到各自的國安權益;事實上,在U2擊墜事件的三年前,有「蘇聯當代王牌間諜」之稱的蘇聯間諜 - 魯道夫阿貝爾,在美國紐約被FBI逮捕,並依間諜、洩漏國家機密罪等罪名,被判處45年有期徒刑。
經過美蘇雙方來來回回的談派之下,U2擊墜事件後的2年,美蘇兩國最終決定在1962年2月10日,於德國柏林的格利尼克大橋互相交換人質,才讓整起事件告一段落。
這是冷戰美蘇雙方關係最惡劣的時刻,美蘇兩國也為了此事而加速了太空衛星的發展,開啟了後續太空競賽的時代。
大家想要更了解這起事件的發生始末,可以參考2015年上映的《間諜橋》這部電影,由史蒂芬史匹柏執導,湯姆漢克斯、馬克勞倫斯主演。電影是從飾演蘇聯間諜阿貝爾的馬克勞倫斯在美國被捕開始說起,湯姆漢克斯則飾演當時為阿貝爾辯護的美國律師唐納文。他在為阿貝爾辯護的期間遭受到美國社會歧視,但他為了司法正義,堅持為這個「賣國賊」辯護。最後他也在1962年,成功幫助了美蘇,甚至東德政府進行人質交換的斡旋談判。電影裡也針對這起U2擊墜事件,有非常詳細的呈現,非常推薦唷!
看完這則「歷史上的今天」你有什麼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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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電影 #解說
應執行有期徒刑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下雨,就擔心會有土石流的災情,更擔心現在的颱風季節,如遇大雨恐引起更大的土石流,讓山坡下居民人心惶惶擔心受怕。
依法條規定,山坡地要做任何開發(動工),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可。」,如果沒有經過上述合法申請就開挖,將可依第32、33、34條處罰;但新竹市政府權責單位的水土保持技士為讓市府卸責,竟可說這樣不經申請大肆開挖山坡地,沒有可以不可以的問題,只是程序上的疏失,沒寫到水保計劃而已,雅芳立即質問一般民眾也可以沒有水保計劃濫挖山坡地嗎?水保技士馬上說「當然不可以」,又是一個市府兩套標準的案例,依市府這樣的邏輯,市民殺人是違法的,市府殺人就不違法,只要掛上新竹市政府這個招牌,做什麼都可以?!
雅芳今天又再次去現場勘查要施作擋土牆的位置,並與科長聯繫溝通,第一這個山坡地是因為市府工程破壞的,就應該盡快確認擋土牆的施作,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第二要擬定後續水土保持復原計劃。
#OS #因重感冒喉嚨發炎影片聲音沙亞請見諒
昨天議會在審提案,雅芳函請竹市府會勘,卻因市府無事先跟雅芳確認時間,就自訂此次會勘時間,還訂在議會開議的時候,而讓雅芳遲進議會,錯過很多提案審議的機會,讓雅芳不得不說到底是怕我去會勘幫人民發聲,還是怕我進議會審提案,所以故意約同一個時段,令人匪夷所思。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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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 3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4 條
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 在 吳志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修法不能再等!】
法務部回應民意的速度如同牛車,每次修法時又持反對意見,遇到重大事件才覺醒跟風,我們不能再等。
志揚與國民黨團將於下週召開防堵酒駕修法公聽會,邀請法務部等部會與民間團體,對酒駕防制的執行困境與罰則進行研析。請各部會把立場講清楚!別再說空話!
上報:【直播】酒駕殺人零容忍 吳志揚促修法重懲別拖!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7975
聯合報:吳志揚:支持酒駕肇事加重刑責 預防法案也不能等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30540
⭐107年3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再犯及拒絕酒測者之罰則
⭐107年4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或毒駕,未依員警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罰鍰
⭐108年2月吳志揚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成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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