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教士接到了一個車友的回報,說他改了車牌上移套件結果被惡警硬刁了一張罰單,說他改裝牌架,然後用目視的方式說他車牌上翹超過45°,所以要開單而且責令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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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酸民們大概又會在那邊酸說裝翹牌死好活該,不過牌架不是列在合法可改裝的項目?怎麼又不能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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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趣的是來看一下這個警察開的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是15條第1項第1款(!?),老實說我還真不知連這條都能拿來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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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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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這哪個和改裝牌架有關係了?
通常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與牌架有關係的都是第十二條之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或者是第十三條之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認其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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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然車主自己是會申訴,果不出其然第一次申訴被人打槍,改開上面說的第十二條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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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位車友也很認真的去翻司法院相關判決,他查到了過去有一則判決是指有人被判罰申訴,但最終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理由是所謂的「指定位置等同於是原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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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大家應該會覺得很可笑吧,為什麼都說可以改裝牌架了還要按照指定位置?不過這個判決是比較早期的案例,所以不一定還能延用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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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教士建議車友再重新申訴,走行政訴頌並要特別註明:所有規定皆只有車牌要從後方可清楚辨視,而且翻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關於機車車牌「指定位置」的規定也只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十一條之三:
三、 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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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規定都明確的說出了,所謂的指定位置指的就是「後方正面懸掛」而不是「原廠位置」,再加上106年那次公路總局會議所發出的「牌架」為可改裝無須檢驗項目,而且在今年交通部開會裡也從公路總局與交通部官員正式回應:車牌並沒有限制角度,只要能後方正面辨視即可。
(這個之後會請交通部或公路總局發公文給車友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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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種跡象都讓我確信這位車友的行政訴頌可以成功,果然之後該位車友就收到警政署的公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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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請那些中華奴民們不要再那邊自圓其說的說什麼車牌就只能裝在原廠指定的位置上了,你們已經被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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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改裝牌架上大家還是要注意,該有的反光片、牌照燈,方向燈距離這些都是必須要有的,比較尷尬的就只有所謂的『後擋泥板』,因為沒有一則規定有指定後擋泥板的型式,也因此這個灰色空間也成為車友與警察攻防的一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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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賽車基本上原廠就沒有所謂的後檔泥板了,大部份都是直接拿車牌來當擋泥板,所以這個部份就要看大家如何發揮了。(我的F3是直接在車牌後面鎖上一片底板加反光片來做為擋泥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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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是牌架最好是不可活動式的,之前開會有聽過官員說是要不可活動機構,所以如果你的牌架是能調角度的我個人是會建議直接把螺絲焊起來吧,至少能證明你在路上是無法調整車牌角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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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啊,最後還是要重申好多次我講過的東西
上述合法改裝的內容不包含沒裝後照鏡、傳動蓋,車燈改色或改裝噪音大砲管的,有非法改裝行為的還請乖乖配合警察的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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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說警察必須要有環警監三方聯合才能開改裝罰單,#但警察還是擁有基本判斷權來分辨哪些東西是明顯缺失的
而這個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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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多體諒基層員警被上頭高層壓榨逼迫要抓大家來當業績提款機,但我相信絕大多數員警是會合理取締的,但若真的碰到不合理的開單或刁難請鼓起你的勇氣拒絕這張罰單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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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簽是沒用的罰單一樣會寄給你
#要就是要阻止一張有問題罰單的出現
#因為後面消秏的時間是你自己的
#姑息一張幾百塊或一兩千的罰單就是製造後續更多的受害者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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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分享一下教士最近查詢的資料,關於車牌的部份。(歡迎分享)
前陣子教士幫小害怕弄上牌照下移的套件(別問我去哪買的,這是車友 盧宗煒幫我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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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熱心的車友提醒教士要小心被警察開"變更牌照位置"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的罰單,要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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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大家上去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裡的條文,洋洋灑灑總共93條裡,只有第12條第七項裡的"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有提到車牌位置,其餘跟本沒有一項是扯到大家吵的沸沸揚揚的"變更牌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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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教士也不知道這個荒謬的條例是從哪邊傳出來的,過去會被開12條第七項"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的人,大多是沒掛牌或改蹺牌(或活動式牌照架)而被開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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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再讓我們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頭與牌照有關的部份在第十一條,汽車和其它車種的不提,單純看第三項: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後面紅牌的部份就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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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意思就是,只要你的車牌移動的位置不會有任何東西阻礙到車牌辨識,也沒有改變太大的角度,警察是沒有權力開你"不依指定位置懸掛"這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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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律從頭到尾都沒規定過車牌不能換位置啊!!!!!
所以只要你的車牌改裝位置不會影響到辨視,也沒有蹺過頭的嫌疑,就別擔心,用力改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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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 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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翹牌仔就是垃圾啦
翹牌仔最喜歡辯的就是這條法規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對著監理站人員大喊 『你看不到嗎?法規就是正面看的到就好!』
但真的是這樣嗎?
法規我們最後再來看 我們先來看看這些垃圾翹牌仔的邏輯
這是正常人認為的正面
這是翹牌仔的正面
這是正常人拍正面照的方式
這是翹牌垃圾拍正面照的方式
這是正常人的證件照
這可能是翹牌仔TYER 的證件照
(如果真的有翹牌仔的身分證是跟我們偉大的蔣委員一樣姿勢
我願意道歉 這篇文章 我反白影印出來吃掉)
這是正常人的車牌
這是翹牌仔的車牌
(這個安全帽黏在頭上的人,他的牌照燈是哪裡有檔板?
我都看的到他LED燈珠了 檔板內建在後面人的臉上?)
應該已經很明顯"翹牌就是垃圾"這件事了
我們再回到法規
真的只要正面懸掛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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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214 號判決
『又所謂牌照懸掛固定者,係指牌照正面固定朝向後方,
倘牌照正面得任意傾斜,改變角度,致他人對其牌照上之
文字、數字有所誤認,或不易辨別時,即非固定懸掛,自屬未依指定位置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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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翹牌仔就會站在車後 瞻仰他的車牌說 「看得很清楚啊!! 我車牌的遺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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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判決
『機車號牌之懸掛,當非僅懸掛於機車後端為已足,首須判斷
牌號有無懸掛於「原設有固定位置」者,其次再輔以其懸
掛之角度、方向、位置,於該車輛「行進中」(並非靜止
狀態下),可達令他人得以清楚辨識該牌號之程度時,方
符上揭規定意旨所指之「明顯適當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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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中還有很多細節說明就不放上來了 還有一堆打臉判決 都是相同觀點
結論
只要你不是原廠車牌架位置 , 你的車牌就要正面擺好,
為什麼法規不規定角度? 當然是每台車型不一樣 ,大方向就是行進中能清楚辨識
合乎正常人對於"正面"看得清楚的觀念 裁量權交給警察 監理站
而不是讓你們這些翹牌仔 為所欲為 恣意擴張 去監理站大小聲
而我自己的解讀是只要車牌角度有變,可視面積變小,
客觀就直接影響行進中的清楚辨識 被抓到就不要哭東哭西
警察也有自己的裁量權 不要拿黃牛監理站來墊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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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來看被翹牌仔YT 酵土 暫神~ 之輩 教壞的翹牌仔監理站的崩潰實錄
聲嘶力竭的 正面正面麻麻!! 真是可憐
https://youtu.be/1lbZf0K6WBc
歡迎翹牌仔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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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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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nceheart (42.77.37.219 臺灣), 04/28/2022 11:04:39
如果你是乖寶寶 這篇就沒你的事
直接影響清楚辨識 不是小雞雞掏出來看的到就好啊 還要夠大阿!
※ 編輯: onceheart (42.77.123.22 臺灣), 04/28/2022 16:11:32
你看144P的片片也可以尻尻嗎? 你掏出來的時候 你會說夠用就好嗎?
就是你們這群死翹牌仔 曲解法規加上 黃牛監理站怠惰
我才轉守為攻 打你們牌照燈 我也沒有偷換概念 你們就是死翹牌才會被我抓牌照燈
送回娘家的照片阿 你要PO你的短牌架了嗎? 讓大家看看你是乖寶寶 還是死翹牌?
剛剛才發現 我PO了 判決、法條 然後你居然拿那個戰神的影片來反擊我
你會不會太離譜 沒看到最後那個崩潰仔的下場嗎? 正面正面麻麻嘛! 14分鐘毫無冷場
你好歹拿那個教士的影片來 歐 對了 他設了不公開
你驗過了就不要來嘴我 因為照你們邏輯 你是乖寶寶
我PO的是違法送出去的 不要嘴我視力有問題 請你就判決法條來說好嗎?
我會水球你 一定要來回我
你看看政府做了甚麼事? 明天4/30 正式大違停時代開始
我從頭到尾沒有直指版上版友是翹牌 反正你們都驗的過 不覺得自己是翹牌
我不知道罵違法的人 垃圾 輸在哪裡?
我PO了判決 法條 也用圖示比較正常人的經驗法則
沒有人照這幾點來說服我
然後呢 我只看到 抓監理站來墊背 沾沾自喜的人
不然真的看不下去
沒有任何一個翹排仔承認自己的錯誤啊! 還是在超譯法規阿!
還是這個牌照LED燈珠看得一清二楚的教士?
2017的改裝聯署通過、 立法理由、 開放改裝的那些項目 目的
都不是一句 11條 車牌只要正面懸掛就可以的隨便你說
掛在哪裡看的到就好這麼簡單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