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口水少,#法規改革好,#防災無煩惱 】
#錢櫃KTV重大火災之消防問題探討分析
4/26日錢櫃KTV林森店發生重大火災意外,因現場室內施工,消防安全設備關閉無法作動、防火區劃破壞等違反公共安全情形,以致大量濃煙上竄民眾逃生不易,造成嚴重傷亡事件。初步判定是在5樓西北角的儲藏室起火,目前正由檢察官偵查當中。至於是誰關閉包括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和排煙設備等5大消防安全設備,也一併由檢察官調查當中。造成多人死傷的真正原因是「業者擅自關閉煙霧偵測系統等五項消防設施」
關掉消防設備的是業者,衝進火場救人的是消防員,被指著鼻子痛罵的是台北市府,要被懲處的是消防局人員,其實真正的問題消防安檢制度跟消防法及其他建築相關法規應該修正。
🔴#真正主要問題
🚭現實遇到的問題
KTV消防警報器關閉成常態?議員爆:因民眾包廂內會抽菸:https://www.nownews.com/news/column/4058202
事實上KTV消防警報器關閉根本就是常態,大家常遇到,KTV消費者,在包廂抽菸遇過警察臨檢,警察當下只是勸導,服務員也不會制止或制止再犯,根本默許民眾在包廂內抽菸、關警報器,積習已久。關掉消防緊報器主因是怕一但誤觸自動灑水系統打開,#每一間K房包廂裝潢加上高級音響設備系統上百萬至千萬,一次全毀消費者也不願賠償。
🚫法規問題--修正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
🔥#消防法
1. #防火管理人無任何罰則之規定。
消防法施行細則§14,造成只需每月固定巡檢跟依類組定期申報書面資料而已,根本無法落實負責管理。
2. #防火管理權人亦接近無任何罰則之規定。(合法申報及設置丶維護)
消防法§35雖規定防火管理權人若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目前法規來檢討大多數場域在取得使用執照與建照後,加上配合相關消防安檢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都通過就無處罰。加上這次「業者擅自關閉煙霧偵測系統等五項消防設施」目前尚查不出誰關閉,最終只能依刑法業務過失傷害罪送辦。
3. #自衛消防編組應另訂相關訓練及抽查辦法
消防法§15自衛消防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救護班平時演練不周及火災發生時無法發揮效應。尤其是避難器具#緩降機通常檢測規避,廠商人員示範拍照交差而非場所人員自行演練,導致真正遇到火災時無人會使用。
4. #消防法過於寬鬆(大多只能要求限期改善),消防法沒有一條法條可以要求業者即刻停業(北市這次是用行政執行法要求停止使用)消防法§37、38、39、40皆只要求限期改善(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勸導單),並未直接開罰或制定罰則。更應加入「關閉或未改善以致於消防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相關刑責提高。」
🔥#建築法
建築法§74中修正: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室裝法§26中修正:一定模模以上建物施工前取得「#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核備合格文件。
室裝法§28中修正:不管未涉及或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施工前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建議改善現行問題
1.建議消防署可以仿内政部建築研究所成立的#財團法人建築中心(現行綠建築標章、防火建材認證核發單位)成立#財團法人消防中心來處理上述工作且日後的消防安檢委託消防中心所定期及不定期配合消防局檢查及第三方公正單位稽核與爭議事件處理。
2.財團法人消防中心由內政部消防署、建築師公會、消防設備師公會、消防設備士公會等合作成立,專責消防及安檢工作檢查分級分責查驗或認證後之消防公司。現行安檢皆由各種顧問工程公司負責,低價承攬安全檢查工作。大規模建物一棟大樓只花低廉價格如何能詳細負責的完成,因此作假情事就是容易如此發生,如本次KTV十樓安檢随便看個一樓就罷。
3.#救災電子E化系統
台北市政府的所謂E化只有目前所指救護車的救護平面E化系統,實際上各大樓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場域,消防的E化係是大樓各層平面圖,電子化亦即將各層樓的安全梯消防栓警報系統全部電腦化標示正確位置,消防署圖面電腦化甚至於2D、3D化。如此在各級消防控制中心遇火警時能立即傳輸給第一線救災人員立刻能夠了解現場平面狀況甚至進入火場,更可藉GPS定位救災人員位置,更保障救護安全。否則在一片煙霧瀰漫又漆黑裡那𥚃得知自身位置,但目前因消防署中央人員、經費不足無法進行此項工作。
4.應該區域消防局設置分區🆘「#消防受信總機訊號遠端監控機制」,即便當受信總機被關閉或故障📴,即時通報。此外,應該強制一定規模以上之業者裝設📵「#119火災通報裝置」,當火災發生感應時,自動通報消防機關,如今發生憾事,各縣市應該亡羊補牢。
5.#消防人員專責化,救護專責、安檢專責、救災專責,每個人擅長都不同,但把人員特性區別出來,專責化丶分責分權制度,地方政府提高員額和預算編列,職務津貼。
🔴#北市建管處跟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制定法律人民有遵守義務,日前消防局、建管處分開申請報(簡便於民)核確實有漏洞,北市府已經於災後幾天內檢討並立即修正是值得鼓勵:
5/2建管處邀集消防局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審查機構)共同研議,會議中並修正SOP,決議未來台北市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或用途變更,必須依法檢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送消防機關備查。若非屬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住宅除外),建管處或建築師公會於核准變更或室內裝修許可時,仍將橫向通報消防局知照。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自5/4起,簡裝室內裝修恢復收件審查,不論自任審或公會審,送件時,一律檢附(臺北市建築物涉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檢核表)檢核表。(住宅除外)倘屬應辦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核備者,應繳交消防局核備證明文件後本會方核發施工許可證。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02/1704998.htm#ixzz6M7lsjX96
🔴#爭議事件處置
這次事件是整個公務體系制度與中央法規的問題,該負責的人沒出來(關安全緊報設備之人),最後怎麼會由救火的消防局來負責任,盼市府、民代及外界能搞清楚究責方向,勿因政治化不問是非就錯殺基層好人,本因施工或電線走火造成火警傷亡,消防盡心盡力救人,最後怎麼所有指責都到消防單位身上,要消防來扛責任。建管丶消防抽查單位也是配合原有中央法規遵循而建立聯合稽查制度,原有分開申請報核(簡便於民)亦是依循中央法令規範。
KTV大火事件更交應由「第三方公會與府方聯合鑑定」(建管丶建築丶消防),不失正當公平公正性。交由第三方的鑑定 而不是慣性交由「府方高層」及「政風單位」調查,更不應受獵巫影響,政府也不應讓公務基層士氣低落。此舉才能夠全面完善而客觀審理所有看法、衡平論點,避免貿然採信單一事證,不失公允。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55652
特別感謝建築師公會丶技師顧問專家的指導和提供專業諮詢丶研判丶分析丶照片。
我也懇請大家能給基層消防人員和市府承辦人員跟相關建管單位一個慰勉丶鼓勵。
「消防法」目前真的很有問題必須多傾聽產丶官丶學丶民的多方意見召開多次的檢討會以及研討會去修法!不合時宜的法規遵循應給予修正而不是「政治化」的罵聲獵巫,為出征而出征,「罵聲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掌聲才能讓台灣世界驕傲」。
參考文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02/1704998.htm
相關建築、消防法規、建築師公會
應設排煙場所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上工週記 20200501
他們是打火英雄,不是女巫!!
這一周經歷了錢櫃大火死傷慘重,這場火災的主因是因為業者或包商將正常運作的消防系統全部關掉,起火沒法灑水、沒法廣播、排煙閘門未開,所有的設備完全沒有作用,這是火災的主因,任何一項設備正常運作,結果就完全不同,業者犯了大錯,為了施工又想繼續營業,不論是誰關掉消防設備,都是天理不容!
4月26日大火,直到4月28日我才知道消防局4月22日曾經聯合稽查過(真的很離譜),當天消防項目共十五項現場只檢查三項、其他十二項都註記「交轄區中隊複查」,建管處現場看到一樓有裝修牆面註記「疑似室內裝修(待查證)」(後來查出是1月17日申請使用執照變更增加室內無障礙電梯),所以整個稽查時間僅約二十分鐘,消防局同仁僅在一樓沒有上樓或下樓,所以他們也沒有看到現場有任何施工狀況,當然不會知道業者有沒有提報施工期間的消防防護計畫,更不可能明知現場有施工還放水或包庇!
這幾位去稽查的消防局基層同仁都很年輕,聯合稽查制度為了防弊,所有稽查單位都是到消防局集合,事先沒人知道今天要去稽查的對象是誰,由政風處當場抽籤選定稽查對象,主要是怕有人通風報信。
所以現場稽查的同仁在稽查前,手上沒有任何一家業者的基本資料或過往稽查紀錄可以比對,且採取不同轄區的交叉稽查方式,這些基層同仁到現場只能進行一般的稽查,手頭上連現場圖說都沒有,更不要說過往違規紀錄了,因為這家錢櫃在3月30日才通過半年一次的消安申報大檢查合格,所以消防局同仁才會大意,認為剛剛通過大檢查,未檢查項目交轄區中隊複查即可,是的,當天稽查時間短、流於形式、未能查到動態違規、因為相信大檢查結果而忽略自己的稽查責任,他們或許有疏失,但是關閉消防設備的是業者,台北市政府的消防同仁並非明知業者關閉消防設備而放水。
這個聯合稽查的制度設計是因為不信任自己的同仁,過度防弊的結果,是讓同仁到現場兩手空空,沒有武器只能形式上查閱書面資料或看看動線,一個晚上要稽查四家業者,平均一家稽查時間約半個小時,這樣的稽查方式真的很難有效果!
消防局是我在台北市議會21年看過最認真負責的單位,尤其是基層的救護隊員及消防隊員,他們對於台北市的貢獻很大,而且幾乎沒有操守問題或弊案!他們是救災救難的英雄,不應該是被獵殺的女巫!!
消防局是台北市安全的守護者,這幾天陷入低氣壓,市長說如果現在的制度或法令已經無法保護人民,我們覺得慚愧也應該向市民道歉,但不能讓基層同仁單獨面對制度缺失,市長念茲在茲的是怎樣改變這個城市的陋習陳規,而非把同仁推上火線自己獨善其身。
消防法過於寬鬆(大多只能要求限期改善),甚至發生大火,消防法也沒有一條可以要求業者停業(我們這次是用行政執行法要求停止使用),所以業者長期以來玩貓捉老鼠的把戲,也不是這些基層消防弟兄的錯,制度不好無法落實稽查,我們要改過來,法規無法保障人民安全、我們要改過來,但每一個消防弟兄都是因為有救災救難的熱情才會投入這份工作,隨時都準備犧牲生命,再說一次,他們是打火英雄,不是女巫!!!
#打火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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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新聞這樣誤導大眾,到底會不會下地獄?
3月30日是消防安全設備複查,4月22是聯合稽查。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是指每間列管場所必須在期限內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甲類每半年,乙類每年),而消防隊安檢人員會依檢修結果來進行複查(至少甲類每年,乙類每兩年)。
簡單來說,場所負責人委託消防設備公司來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消防隊再對設備公司的檢修結果進行檢查,看看設備公司有沒有不實檢修。如果檢查不合格,會要求限期改善再複查,再複查不合格就開單。
聯合稽查是各縣市在公安會報(有些叫治安會報之類)底下指示各單位組成一個臨時聯合稽查小組,警政、消防、衛生、環保、建管、勞安等單位出門聯合稽查。作用是什麼,就是大陣仗到場所去踩點,宣示意味大於實質。
簡單說,整團人浩浩蕩蕩的出門聯合稽查,消防隊能一一仔細查察每個設備構件嗎?大家都等你就飽了啊!一次出去可是跑好幾間,怎麼可能讓某個單位拖到大家時間!仔細檢查是你們單位平常就應該安排的查察,而不是大拜拜時大家都在等你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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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是針對場所所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進行全面性的檢查。雖然說是全面性,但實際上我們查察也都是以檢查系統式設備(受信總機、警報設備、排煙設備、消防幫浦等)為主,探測器滅火器等只能抽查,因為數量太多無法一一檢查。灑水頭也無法一一檢查,只能由灑水系統的末端查驗閥來檢查,因為密閉式灑水頭破了就不能用了。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通常都會請業者及消防設備公司在場,有問題直接討論。操作消防安全設備也會指示由設備公司操作,不是由消防隊操作,怕玩壞東西要賠償。
為什麼檢修申報(甲類每半年一次,乙類每年)跟消防安全檢查(甲類每年,乙類每兩年)的時間兜不起來?不是應該申報完就要去檢查嗎?
原因很簡單,查不完!查不完!查不完!
一個都市消防分隊列管場所可能超過3000間,如果每年都要檢查一次,一天必須檢查10間。請問查得完嗎?更不用說檢查都還要配合業者時間。一下子開店才有員工配合檢查,一下子開店不方便檢查,毛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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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完不就是讓業者有漏洞鑽嗎?
給大家一個觀念,自己的財產自己救!業者必須對自身場所負起安全的責任。
消防隊只是協助角色,負責提醒業者該定期檢修設備,檢查設備公司有沒有不實檢修等。消防隊不應該是負起場所安全的責任!
如果消防隊該負起安全責任,那非列管場所也要嗎?大嬸在家裡炒菜,消防隊也要去參一腳嗎?(煮食不慎的確是火警原因最大宗)
每個人都必須對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起責任,消防隊只能給予正確防災觀念、提供法制上建議,並且在“災時”負責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也因為業者必須負起場所安全責任,所以整部消防法裡唯一一條刑罰-第35條規範了業者的責任:要是業者不依法設置維護 消防安全設備,以致火災時人命死亡,處7年以下,1百萬到5百萬罰金。
法規寫得很清楚,有人傷亡責任在於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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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一直說業者坦承2月就關系統,這會有2個問題產生。第一,設備公司不實檢修;第二,消防隊不實查察。
那有沒有任何紀錄表示設備公司不實檢修及消防隊不實查察?沒有!業者開心的話也可以說他們自開業以來從沒開過,因為完全沒有證據佐證;但可以確定系統的確是業者關閉。
再說一次,業者必須負起場所安全責任!
如同這件火警,業者查完就關閉系統,那消防隊就算每天去查,有用嗎?
一個不戴安全帽的機車騎士被車子撞死,家屬要怪警察為何不用心抓未戴安全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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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媒體這樣寫是想打什麼?把責任推給柯批嗎?推給消防隊嗎?為業者卸責?
老闆好像也是傳媒大亨?』
Re: [新聞] 聯合稽查「20分鐘查10樓」 消防局長:確實太快 https://disp.cc/b/163-cj8t |新聞原文 https://disp.cc/b/163-cj9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