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25 條之法經濟分析>
大家好,我是賴川。上週我在個人的 FB 和 IG 限時動態,發了一篇文問「立法者制訂民法第 425 條背後的經濟考量」可能是什麼?
之所以問這一問題,是因為以往我們提到民法第 425 條規定時,多數同學馬上會想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這一爭點。但卻很少去思考「立法者為什麼要制訂民法第 425 條」這一更基本的問題。
上週我發問後,有許多同學參與討論,我也在 IG 分享了同學們的看法。這一篇短文,是我試著以法經濟分析的方法,初步回答我自己的提問。
▎民法第425條為任意規定
在進入對民法第 425 條的具體經濟分析前,須先說明的是,民法第 425 條租賃契約債權物權化的規定,解釋上應認為其僅是一任意規定。亦即,出租人與承租人得以契約約定排除民法第 425 條之適用。例如,出租人本有出售房屋予第三人之計畫,出租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自可與承租人約定,如出租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第三人時,第三人無須繼受租賃契約,承租人須配合搬遷。此時,租賃契約通常亦伴隨如承租人須允許出租人所委託之仲介業者帶看房屋等相關約定。
民法第 425 條作為一任意規定,使出租人與承租人得選擇是否使租賃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出租人如有移轉租賃物之需求,自可以契約約定排除該規定。由此可知,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並不會限制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交易安排,反而是擴大了出租人與承租人在交易上可利用的法律工具,使出租人與承租人得事前以契約使租賃物之受讓人繼續受原租賃契約之拘束。
▎無民法第425條規定時可能產生之成本
如立法者未制訂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自無法事前以契約創設對抗租賃物受讓人效力之交易安排。因為物權效力之創設,只有倚賴立法者的明文規範才得可能。
此時,承租人如欲達成繼續使用租賃物之目的,僅能依靠單純的契約安排。如承租人事前與出租人約定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使出租人遵守不移轉租賃物之約定,或在出租人將租賃物移轉予第三人後,與第三人另協商而成立租賃契約等。但不論是事前與出租人約定或事後與第三人協商,這些過程都必須耗費交易成本。
更重要的是,在沒有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下,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之目的無法被完全確保,而仍須承擔無法繼續使用租賃物之危險。此危險將使承租人事前對租賃物之投資不足,進而導致社會損失。此一租賃物事前投資不足的損失,在租期越長,承租人前期須投入越多固定資金在租賃物上時,影響越顯著。如須大幅裝潢的店面租賃,或租地建屋等典型情況(這也是租地建屋契約法律另賦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原因)。
當然,承租人與出租人事前約定的賠償條款越詳細以及條款越容易執行,則承租人事後面對租賃物被出租人移轉的危險就越低。但事前進行條款的約定本身帶來交易成本的支出,這可以說是交易成本和投資不足不利益之間的取捨(trade off)。
▎民法第425條規定本身帶來之成本
如有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可能帶來的成本是什麼?此時第三人在承租人符合占有租賃物等要件後,第三人即須繼受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如此一來,第三人在向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時,須另支出資訊成本,以得知該租賃物上是否已附有租賃契約以及其契約條款內容為何等資訊。
▎綜合比較
綜上,如有民法第 425 條規定,從整體來看,將帶來兩類型的利益,即節省交易成本,並增加租賃物事前投資。但也對第三人產生資訊成本。因此,如第三人所支出的資訊成本,低於因此得節省的交易成本及增加租賃物事前投資所帶來之利益時,立法者制訂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更有效率。在承租人已占有租賃物時,既具一定公示基礎,得降低第三人所支出的資訊成本,此時使租賃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或許能獲得更多的節省交易成本及增加事前投資的利益,進而最大化整體社會的利益。
#寫在最後
「立法者為什麼要制定民法第 425 條?」過去我詢問同學時,最常得到的答案是「為保護承租人」。這是我國立法理由給的標準答案,肯定不能說是錯的,但在我看來就是有點偷懶。不太能說服人。
因為法律基本上應該沒有刻意要保護誰的問題,法律要保護的應是整體的社會利益。所以當我們宣稱某一法律的制定是為保護 A ,或宣稱某一法律應採某一解釋方法以保護 A ,我們都必須進一步追問為什麼要保護的是 A 而不是 B (甚至其他的 C、D、E等人)?保護 A 可能帶來哪些成本?不保護 A 而選擇保護其他人又會帶來哪些成本?長期而言的影響又是什麼?也只有如此進一步追問或思考,才能幫助我們更深入掌握規範背後的價值與要領。
#民法第425條
#法經濟分析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
懲罰性違約金民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一分鐘】違約金的種類
作者:許維帆律師
違約金是契約中常見的約定,常用以促使債務人依照約定方法及期限以履行契約,倘債務人有違反契約上義務,即可能需負給付約定之違約金的義務,然而不同的違約金約定對於債權人能夠主張的賠償範圍將有重大的影響,確有詳細區辨的必要。
在法院實務見解中,將違約金的約定分為兩類,一為「懲罰性違約金」,另一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在懲罰性違約金的情況,一方如有違約,除了應給付違約金外,他方尚得請求違約之ㄧ方履行原先契約約定之給付或另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然而如違約金屬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則契約約定的違約金即屬雙方預先決定的損害賠償金額,與契約本來之給付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僅能擇一行使。由此可知,契約中如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違約時所應負之給付將相對高於賠償總額預定性的違約金,故民法亦規定對於未明定性質之違約金,即應認屬賠償總額之預定,以免造成過度不利債務人的情況。因此,於訂定違約金條款時,應審慎分辨約定之性質,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懲罰性違約金民法 在 虎克船長詹翔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哈嘍?有什麼問題嗎?顏色對了就沒問題】
*第一部分—PVC管材問題探討
*第二部分—現場發現的真正問題
*第三部分—北市都發局「無法提供資料」問題探討
📌全文請見👉 https://reurl.cc/D1QdQe
📌懶人包👉 https://reurl.cc/aljk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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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引用 立法委員 黃國昌 的臉書說明
⛔依約應該要更換疏通的管線,結果沒疏通也沒更換,直接上漆,偽裝成已經換成橘色新管。
⛔下一個問題:驗收完成了嗎?怎麼驗收的?
據檢舉人指述,這個部分5月就做完,已經驗收了。不過,我還是必須查證。
前天,向台北市都發局調取這個標案完整的履約與驗收報告。……
➡️結果,都發局竟然拒絕提供,只回公文說這個標案,分批驗收,有的驗收完畢,有的還沒有。
我請辦公室電話聯繫都發局,表示如無法提供驗收紀錄請以公文回覆寫明「無法提供」。然而,昨天收到都發局的回文,還是不願寫明「無法提供」。
➡️再次致電局長辦公室,說要去瞭解為何不給驗收報告,然後也沒有下文......。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2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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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凌駕專業
《相關法規》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32 條
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
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8條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
第 380條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深綠色,且每隔四公尺標記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
*#第一部分—#PVC管材問題探討
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32,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複雜的事情要用簡單的話說明:
1️⃣顏色主要目的:區分污水與其他管線辨識的功能。
相關建築法條也就是說明了『污水管渠管材皆應為橘紅色之顯著標示。』
舉例內政部營建署將在94年1月1日起實施建築相關法規中「綠建築」建築技術規則的§298、§380『處理再利用的水』可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以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觸之用水,達到「飲、用分離」的目標,且雨水管路須為『淺綠色』外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管則為『深綠色』。至於建築相關法規及公共工程採購法並未明確規定不可油漆手刷或噴漆以區分使用功能。
2️⃣重要的材質;
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PVC-PE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之規定(總號:13746,類號:K3111),PVC-PE管而言,若依現場判定南亞及大洋或其他同等品應皆符合CNS之相關規定。耐酸、鹼、耐藥物性強之規定。
*#第二部分—#現場發現的真正問題:
1️⃣包商要擦在PVC管子的橘色要更均勻
2️⃣目前『橘色』這個顏色不對…色偏不對…..哈哈
3️⃣依公共工程採購法研判,若是在合約,除非在設計或施工時,合約有明確要求採工廠加色『實心橘色PVC管』,廠商就得依規定辦法。若是未明確雙方約定,『橘色PVC污排水管』噴漆或是手刷則未有違反建築相關法規之處。
4️⃣兩色管子價差不大,不會為了便宜行事省小經費而自找麻煩,原因在於很多時候,橘色管材取貨時或因期逢建案大量使用而需要時間訂製,包商或師傅通常會找自己習慣使用或庫存的材料,便宜行事。
5️⃣污水管渠時常在需要經常性維護及油汙塞管,必須定期通管,表示建築在規劃設及時,污水管渠之流速採計畫污水量核計時,埋設坡度應大於百分之一,其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點零公尺為符合設計檢討。
6️⃣PVC管油漆或是噴漆的工錢及材料錢比直接使用『實心橘色PVC管』多上好幾倍。
灰管PVC跟橘管PVC在使用上並無差異,耐酸鹼度也都一樣沒有大差異性,只是在工廠生產時有無加色素而已,灰色或是橘色只是讓施工者或觀察者、辨別管子是廢水、污水還是雨水、灰色目前只有給水管跟雨水管作用、橘色目前為污水跟廢水使用。兩種異色管都是PVC,唯一差異,就是橘色管比灰色貴一點點(橘色加工技術較高故較貴,但兩色都需加色素,因為PVC原色是半透明。)。至於有沒有偷工減料,就要看管壁厚度,以常用的4"、8"管,就有5.5mm跟7mm之分別。
★單價分析-(單位台幣)
1. 4”橘管—單價200
4”灰管—單價164 價差36
2. 8”橘管—單價576
8”灰管—單價496 價差80
3. 4”橘順水三通—單價159
4. 4”灰順水三通—單價263 價差104
5. 8”橘順水三通—單價423
8”灰順水三通—單價393 價差30
若是以「延壽國宅」現場大約數量概估,灰管跟橘管可能差價會在1500-2000間,PVC管油漆或是噴漆的工錢及材料錢比直接使用『實心橘色PVC管』多上好幾倍,一點都不划算。
*#第三部分—#北市都發局「#無法提供資料」#問題探討:
依108/01/25網路公告標案「108年度北區管理站轄管國宅社區公共機電及給、排水設備預約維修採購」,公告內容研判應該採一年一約制「預約式開口契約」之「勞務標」分段驗收,才會有所謂的的驗收完畢,有的還沒有的問題(勞務採購約採個案查驗,分段驗收可能性高),若依公共工程規定時程上推測工程「完驗」應已完成,但「總驗」應該還沒通過為履約計價中,若是一年一約制合約應自開工日至當年108/12/31截止。故北市都發局「無法提供」因為施工廠商之總驗報告書或是其他因素應該未完成,得以依「開口契約」分段驗收修正及改善。
#若是驗收有瑕疵或與規定不符該如何認定或處理: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及其細則第98條第2項「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另採購契約要項第51點「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定相當期限,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並得訂明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開口契約」,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的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的契約。實務上作法,業主將一定期間內可能之採購項目與預估數量列出來,透過政府採購程序進行發包,契約成立後,依契約內容規定,業主有權要求承商於履約期限內不限次數履行其工作項目,直至計價達契約總額或契約約定之總金額成數時,契約即結束。其特性為承攬人須維持隨時可提供服務之狀態,一旦定作人提出請求,承攬人即須馬上提供服務。
至今沒有一個政黨要求不分區同仁長期蹲在同一個委員會的規劃,八個委員會到處遊走的結果就是什麼都懂,但是什麼都不精, #民眾黨 是專業的政黨,讓黨籍立委長期耕耘同一個委員會,做更多福國利民的修法與強力監督,因此我們 #台灣民眾黨 ,需要至少八席立委,穩穩的幫大家守住每一個委員會。其他黨做不到的就讓專業的民眾黨來吧!!
#節錄重點:
1. 水管的顏色是為區分管線的使用性,橘色外觀是為了區分「污水管」
2. 法規沒規定你要用什麼方式讓他變成橘色,要訂做橘色的管也可以,用油漆或噴漆的也行(用漆的還比較貴,真的)
3. 這個案件是開口合約,依案名看起來主要是老舊國宅的管線養護案,很可能契約中沒有明定要將管線全數更新(需求更新)
4. 依採購法規定,若為難以施作的項目,經機關認可在不影響使用性的狀況下,可以減價驗收
5. 開口合約是逐案驗收,但要一整年過完後才會進行總驗收,所以目前有階段驗收但沒有完整驗收報告!
現在的立法院跟戲劇院沒兩樣,國昌委員,我們一起為台灣的改變加油努力,以後請多多指教。
#台灣改變民眾實現
#票投15民眾做主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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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定義參考說明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32 條
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第 2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污水管渠:指專供排洩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之管渠。
#參考資料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設備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2.南亞塑膠官網
3.大洋塑膠官網
4.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5. 北市國宅維修標案預算數百萬 黃國昌爆「上漆假裝換新管」
6採購機關辦理採購時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是否僅生採購人員的行政責任,而不影響依《民法》締結的採購契約效力?
7.公共工程採購
懲罰性違約金民法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預售屋,不料今年3月她登上21樓新屋觀景,竟發現豪宅面臨亂葬崗,觀景變成「觀墳」,她認為建商隱瞞實情,要求解約退款,建商反要求付違約金,周媽媽和周董怒告對方「廣告不實」,要求退還已付的826萬元,並付1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全案前天開庭,周杰倫與母親都未出庭,委由律師林信和處理。林昨強調:「周家打官司是要討公道,並給建商必要教訓。」周杰倫目前人在新加坡,他所屬的杰威爾音樂昨說:「杰倫支持母親採取法律行動。」
在地面看不到墓
周杰倫買的「台北灣」位於淡海新市鎮,主打海景造鎮社區,已開發1.5萬坪,興建1693戶,當時面高爾夫球場第1排戶每坪開出18萬至26萬元當地新天價,吸引不少台北市置產族,今年4、5月開始交屋。
周家律師林信和昨表示,當初周媽媽去看預售屋時,工地與展示中心不在同一地方,看到的預售屋立體圖旁邊都是茂密的林木,且該建案廣告強調「球場第一排......由大屯山系、觀音山嵐、淡水河景,與球場譜成的如茵極美之境。」都在描述景觀之美,從沒提到會俯瞰到一旁的亂葬崗墳墓區。他說,周媽媽簽約現場是工地,亂葬崗被山坡前排樹木擋住,站在地面根本看不到亂葬崗,若知道有墓地,周媽媽一定不會買。
墳墓已陸續遷移
林信和說,周媽媽今年3月發現觀景變成觀墳後,認為建商隱瞞實情且廣告不實,立刻要求解約及退回已付款項826萬8千元,建商態度強硬表示若要解約,就得付購屋價2756萬元的15%當違約金,金額約413.4萬元。周媽媽不滿表示:「我又不是違約,是你騙我。」認為建商「寶路開發建設」形同詐欺,因此在7月提告建商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並向公平會檢舉。
「台北灣」專案經理陳慶龍昨說,當時寶路開發委託甲山林廣告銷售,已要求現場展示新北市墳墓遷移公文,會出現糾紛,可能是當時銷售人員說明不夠完整。他說,社區旁那塊有墓地的土地因為屬於森林保護區,地上不能有建物,已陸續遷移,近千坪土地由寶路開發負責綠化,該棟其他住戶都未退屋,葉惠美提告,讓他們感到「很悶」。
甲山林廣告昨則回應,承接建案前並不曉得旁邊有墓地,銷售一半才發現有,即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遷移,沒有所謂「未告知」的疏失。
「移屍還是凶宅」
《蘋果》記者昨至現場勘查,發現墓地已遷移,現場已整地完畢。現場陰廟萬善堂廟方人員表示,原址確實都是墳墓。新北市民政局表示,墓地已遷移完畢。不過周家律師林信和強調:「這就像是凶宅,你把屍體移走了,還是凶宅啊!」
對於這起糾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言人孫立群說,本案在到要交屋階段才發現社區旁有墓地,若建商當初以窗外綠帶景觀為廣告,違背有墳墓之實,就可能觸法。依《公平交易法》相關罰則,廣告虛偽不實最高可罰2500萬元。
下月傳喚周媽媽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張佑齊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要求銷售人員有義務告知周邊環境瑕疵,如墓地、高壓電塔等嫌惡設施,依據《民法》92條「不作為詐欺」,也就是事實未告知或刻意隱瞞,消費者除可退戶,也能要求減少價金,或進入法律程序,由法院判決。
由於前天開庭時周家律師和建商各說各話,法官為釐清真相,定下月1日傳喚周媽媽葉惠美出庭說明。
周杰倫檔案及房產投資
◎職業:歌手、演員、導演
◎年齡:32歲
◎身高/體重:
175公分/63公斤
◎學歷:淡江中學畢
◎身家:估計40億元
◎酬勞:廣告:3000~4000萬元 電影:5000萬元
◎投資房產(共約7億元):
元大欽品(北市牯嶺街):1戶、12樓、76坪,市價4000萬元
元大一品苑(北市博愛特區):2戶、各150坪及80坪,外加10個車位,市價3.8億元
荷蘭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3戶、各100坪,市價共5400萬元
台北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1戶、96坪、市價2756萬元
比佛利山莊(美國洛杉磯):傳斥資2億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新聞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25819/IssueID/20111009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3024520
懲罰性違約金民法 在 民法第251 條亦有明文。 尤以當事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者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467號民事判決[#關於違約金之酌減] 按法院於依民法第252... ... <看更多>